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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聲字第 9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恐嚇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恐嚇取財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恐嚇取財罪罪,經本院於民國91年12月31日,以91年度上易字第1501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

二、受處分人執行徒刑完畢後,於民國97年5 月14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 年2 月,茲聲請人以其執行結果,性格顯見改善,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再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99年7 月13日法矯字第0999027434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6 月14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372號函暨附件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各1 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三、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