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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聲字第 9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6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羈押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家中獨子,父母年歲已高,且父親罹患食道癌,需聲請人陪侍照顧,又聲請人目前痛風結石破裂,有保外就醫必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查:被告因另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本院已准檢察官自99年8 月30日起借執行在案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8 月27日、99年執峨字第9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被告,被告執前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已無從加以審酌,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