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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聲減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財富上列受刑人因律師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財富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劉財富因於90年至92年間犯律師法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法 官 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