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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重上更(二)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于珍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胡世雄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蘇勝嘉律師被 告 黃添財上列被告違反水利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判決書第23頁第20、21行及第24頁最後1 行數字「8.544 」公頃有誤,均應更正為「9.54」公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23頁第20、21行及第24頁最後1 行數字9.96-0.42=「8.544 」公頃有誤算,均應更正為「9.54」公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