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于珍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胡世雄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蘇勝嘉律師被 告 黃添財上列被告違反水利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判決書第23頁第20、21行及第24頁最後1 行數字「8.544 」公頃有誤,均應更正為「9.54」公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23頁第20、21行及第24頁最後1 行數字9.96-0.42=「8.544 」公頃有誤算,均應更正為「9.54」公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