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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附民上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 澎湖縣馬公.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3 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馬簡附民上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本件公然侮辱刑事案件,上訴人於當時並不想撤回告訴,係檢察官要我撤回告訴,上訴人非自願撤回等語。並請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3 萬元,並於澎湖時報及澎湖日報二大報登報道歉。

二、被上訴人於上訴審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其於原審則否認有辱罵原告,亦不同意登報道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公然侮辱部分,本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99年度上易字第294 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