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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侵上訴字第 8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上訴字第807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禎雄選任辯護人 呂富田律師上列被告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至四行部分:

「原判決關於加重強盜未遂、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均撤銷。鄭禎雄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應更正為:

「原判決關於加重強盜未遂、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鄭禎雄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判決原本主文欄第一項至第三項部分,原係:「原判決關於加重強盜未遂、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均撤銷。

鄭禎雄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詳如附件),惟判決正本將原本之第一、二項,製作合成為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加重強盜未遂、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均撤銷。鄭禎雄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致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上開判決正本顯係誤繕,依首揭說明,自應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