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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侵附民上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 訴 人即 被 告 唐興隆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被上訴人即 原 告 0000-0000(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00年6月1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3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原告0000-0000(下稱原告)起訴主張:上訴人即被告唐興隆(下稱被告)利用原告境遇不順,向原告佯稱能為其改運、消災解厄,騙得原告同意改運,於進行改運儀式時,利用原告不知或不及抗拒,違反原告之意願,對原告為強制性交得逞;被告復未經原告之同意,拍攝以其性器進入原告性器之性交過程,及原告全身赤裸之影片等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對原告為強制性交及竊錄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已造成原告身體、健康、名譽等人格權遭受重大侵害,其身心受有重創而有重大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就強制性交部分,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就妨害秘密部分,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共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原告為上開性交及錄影行為,係經原告之同意及知悉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強制性交得逞,及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竊錄原告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等事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0 號刑事判決,認被告係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 年,又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在案(其中竊錄原告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罪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對原告為強制性交行為,同時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及貞操,復竊錄原告之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亦侵害原告之名譽、隱私,使原告身心受創,情節非輕,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份、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五、原判決認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因而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審酌原告為64年出生、已婚、高中畢業;被告為00年出生、國小畢業、擔任命理師之職業等情,有兩造之資料在卷可按,復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之加害程度、侵害行為造成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強制性交部分,請求慰撫金50萬元為適當,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部分,認原告請求50萬元,尚屬過重,應予酌減為10萬元,方屬允當。復敘明: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前揭遲延債務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敘明:本件所命給付已逾50萬元,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

9 條第1 項第1 至3 款所定情形,且原告已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爰准原告以20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及准原告預供擔保得為假執行之金額,均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強制性交部分之犯罪,認原告無權要求此部分之賠償;並認竊錄原告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錄影,係被告自己收藏,並未對外散佈,原判決此部分判處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實屬過高,因而指摘原判決對被告不利部分有所不當,求予將該部分廢棄,並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

368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石家禎法 官 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