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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上易字第 4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4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順來選任辯護人 林復華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柏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6號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順來連續犯詐欺得利罪(即附表編號1 至21、23至33部分)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編號34至46、48至51之詐欺得利拾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編號52至86之詐欺得利參拾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順來於90年間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 百元即新台幣9 百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壹日。於93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

二、詎陳順來仍不知悔改,其係「大順號」(編號:CT4-1494號)漁船船主蘇美會之夫兼該船船長,為船務實際負責人;郭耀鴻(所涉偽造文書犯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李文中(所涉偽造文書犯行,業經原審以99年度簡字第22號判處拘役90日、緩刑2 年在案)分別係「懿聯機械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巷○○號,下簡稱「懿聯公司」)和「新進行」(設澎湖縣馬公市○○路○○號)負責人,平日從事銷售船舶用引擎零件、船舶引擎修理、買賣及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陳順來明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依據漁業法第59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下稱優惠油價標準)」規定:(一)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優惠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享有優惠油價之補貼款(見優惠油價標準第4 條);(二)20噸以上之漁船,除別有規定外,原則上自民國95年12月31日前,均應裝設航程紀錄器(VoyageData Recorder ;下稱VDR ,見優惠油價標準第5 條),而

VDR 於裝設後不得任意自行拆卸,以確保所記錄內容係海上作業時數;(三)裝設VDR 之漁船,按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並依據下述標準計算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量:①88年6 月30日至95年4 月17日;1.主機甲種用油(指供漁船柴油機使用之柴油)部分,以0.2 ×馬力數×作業時數;2.副機用油部分,有冷凍機者,以0.23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無冷凍機,則以0.11×馬力數×作業時數。②95年4 月18日至迄今,1.主機甲種用油部分,以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

2.副機用油部分,有冷凍機者,以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無冷凍機,則以0.11×馬力數×作業時數;前開所定馬力數,拖網漁船,依漁船、漁筏最大輸出馬力核計;非拖網漁船,依最大輸出馬力乘以百分之八十核計;漁筏之最大輸出馬力,以三百六十馬力為限(見優惠油價標準第7 條);(四)以不實證件購買優惠漁業動力用油,偽造、變造航程資料及從事非漁業行為,漁業人應繳回該違規航次漁業動力用油之貨物稅、營業稅及優惠補貼款(見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第1 款、第4 款及第7 款);至95年12月31日未裝設

VDR 前,則以報關出海登記時數為準,代入前揭公式,計算優惠補助用油。

四、陳順來為以不實之加大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明知其向懿聯公司所購買之船用主機引擎,實係「野馬牌、型式不詳、450 匹馬力」,未購入及實際更換「野馬牌、型號6NY16A-ST 、760 匹馬力」之主機引擎於「大順號」漁船上,竟取得郭耀鴻於93年12月16日偽開之載有「馬力數:

760 匹馬力、汽缸數直徑* 行程:6 缸*160*200、迴轉數:1600轉、廠牌:日本野馬、形式:6NY16A-ST 」之「船用機械整修證明書」及載有「(品名)中古引擎6NY16A-ST 、(數量)1 臺、(單、總價)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1 紙,旋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持該不實之船用機械整修證明書及統一發票收據偽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交由不知情之代辦業者黃錦香,由黃錦香於93年12月某日,向漁業署提出「大順號」之「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以申請將「大順號」漁船上之主機引擎,由「野馬牌、450 匹馬力」,變更為「野馬牌、型號6NY16A-ST 、760 匹馬力」,以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函覆同意,再由不知情之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洪吉輝,於94 年1月10日實施特別檢查完畢,於94年1 月17日檢丈完成變更登記,且核發記載前揭不實事項之船舶檢查證書1 紙;不知情之黃錦香收受該證書後,再持之向漁業署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與配油手冊,辦畢後並交陳順來收執,足生損害於漁政與港務機關對漁船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之健全。

五、陳順來又另行起意,明知並未實際購買暨安裝「三菱牌、型號S6B-MTK2、400 匹馬力」之副機引擎於「大順號」上,亦無購買與安裝前開廠牌、型式副機引擎之真意,僅臨時向李文中借得同型號之副機一台以供檢查;於97年6 月6 日取得由李文中偽開之載有「馬力數:400 匹馬力、汽缸數:6 缸、迴轉數:2100轉、廠牌:三菱、形式:S6B-MTK-2 、汽缸數直徑* 行程:135*150 」之「船用機械證明」及載有「(品名)三菱牌、S6B-MTK-2 、400 馬力柴油引擎、(數量)

1 臺、(單、總價)1 萬6 千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1 紙,旋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持該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偽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交由不知情之代辦業者黃錦香,由黃錦香於97年6 月30日,向漁業署提出「大順號」之「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以申請於「大順號」漁船上增裝「三菱牌、型號S6B-MTK2、400 匹馬力」之副機引擎,以此方式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函覆同意,再由不知情之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謝昆侖於97年9 月1 日實施特別檢查完畢,於97年9 月2 日完成變更登記,再核發記載前揭不實事項之船舶檢查證書1 紙,再持之向漁業署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與配油手冊,辦畢後並交陳順來收執,亦足生損害於漁政與港務機關對漁船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之健全(嗣陳順來於98年3 月23日,再向漁業署提出拆卸前開副機之申請)。

六、陳順來為上開行為前後期間,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概括之犯意,以不實加大之引擎馬力匹數,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21、23至33所示加油日期,至中國石油公司澎湖馬公漁船加油站申購漁業用油,提供航程之VD R,供加油站不知情之人員由站內所裝設之航程讀取器讀取該航程記錄後,誤認漁船之引擎馬力數為760 匹馬力,副機引擎為400 匹馬力,因之陷於錯誤,而依前述標準給予該漁船優惠漁業動力用油。嗣又另行起意,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附表編號34至46、48至51、52至86之時間,至中國石油公司澎湖馬公漁船加油站申購漁業用油,提供航程之VDR ,供加油站不知情之人員由站內所裝設之航程讀取器讀取該航程記錄後,誤認漁船之引擎馬力數為76

0 匹馬力,副機引擎為400 匹馬力因之陷於錯誤,而依前述標準給予該漁船優惠漁業動力用油,上開計次均非法詐得如附表「補助金額總計」欄所示之利益(84次總計詐得之不法優惠漁業用油利益共444 萬1072元(其中優惠用油補貼款為

145 萬5659元、免貨物稅金額267 萬8971元,免營業稅金額30萬6442元,起訴書記載詐得不法利益358 萬9740元,尚有未洽,相關加油日期、加油地點、差額馬力補貼款,均詳如附表所示)。

七、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順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已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欄二、三所示,業據被告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24頁、本院卷第34至36頁、57頁反面),且經查:

(一)被告陳順來於警詢中供述:漁船生命史記載之大順號漁船

760 馬力主機,其實不是760 馬力的,當初我確實有以70幾萬向懿聯機械公司購買舊品主機,但馬力數是450 馬力的。因為我怕用油量不夠,所以才請教該公司人員可以開到什麼馬力的機械證明讓我申請變更,該公司賣我引擎的人說可以寫到760 馬力,所以我才希望開立760 馬力的機械證明及收據讓我回澎湖申請,如果不行再麻煩開正確的證明給我申請。結果我拿750 馬力( 應係760 馬力) 證明請黃錦香代辦後,港務局檢查也通過了,所以就一直用到現在,黃錦香不知道此事等語(見警卷第12頁)。

(二)證人李文中於警詢時供證稱:大順號漁船是由蘇全忠打電話給我,叫我去第三漁港找大順號漁船說有船上工作讓我作,我自己前往去第三漁港跟該船船家商討先由我開機械證明給船家去申請,等要檢查時才有人打電話叫我去安裝(是何人撥的電話我忘了),待檢查完再通知我去將副機吊走,收費多少我忘了等語(見警卷第17頁)。

(三)證人郭耀鴻於偵查中供證稱:懿聯公司從成立到解散我都是負責人,公司業務為整理引擎及引擎故障維修。大順號漁船之船用機器整修證明書的筆跡是我的,我沒有賣給他這個引擎,大順號漁船我也沒有印象有幫忙維修過等語(見99偵緝第13號卷第35頁)。

(四)再被告陳順來係「大順號」(編號:CT4-1494號)漁船船主蘇美會之夫兼該船船長,為船務實際負責人;明知其向懿聯公司所購買之船用主機引擎,實係「野馬牌、型式不詳、450 匹馬力」,未購入及實際更換「野馬牌、型號6NY16A-ST 、760 匹馬力」之主機引擎於「大順號」漁船上,竟委請證人郭耀鴻於93年12月16日偽開之載有「馬力數:760 匹馬力、汽缸數直徑* 行程:6 缸*160*200、迴轉數:1600轉、廠牌:日本野馬、形式:6NY16A-ST 」之「船用機械整修證明書」及載有「(品名)中古引擎6NY16A-ST 、(數量)1 臺、(單、總價)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1 紙,旋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之犯意,持該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偽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交由不知情之代辦業者黃錦香,由黃錦香於93年12月某日,向漁業署提出「大順號」之「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以申請將「大順號」漁船上之主機引擎,由「野馬牌、

450 匹馬力」,變更為「野馬牌、型號6NY16A-ST 、760匹馬力」,以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函覆同意,再由不知情之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洪吉輝,於94年1 月10日實施特別檢查完畢,於94年1 月17日檢丈完成變更登記,且核發記載前揭不實事項之船舶檢查證書1 紙;不知情之黃錦香收受該證書後,再持之向漁業署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與配油手冊,辦畢後並交陳順來收執。又被告陳順來又另行起意,明知並未實際購買暨安裝「三菱牌、型號S6B-MTK2、

400 匹馬力」之副機引擎於「大順號」上,亦無購買與安裝前開廠牌、型式副機引擎之真意,僅臨時向李文中借得同型號之副機一台以供檢查;於97年6 月6 日取得由李文中偽開之載有「馬力數:400 匹馬力、汽缸數:6 缸、迴轉數:2100轉、廠牌:三菱、形式:S6B-MTK-2 、汽缸數直徑* 行程:135*150 」之「船用機械證明」及載有「(品名)三菱牌、S6B-MTK-2 、400 馬力柴油引擎、(數量)1 臺、(單、總價)1 萬6 千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1紙,旋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持該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偽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交由不知情之代辦業者黃錦香,由黃錦香於97年6 月30日,向漁業署提出「大順號」之「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以申請於「大順號」漁船上增裝「三菱牌、型號S6B-MTK2、400 匹馬力」之副機引擎,以此方式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函覆同意,再由不知情之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謝昆侖於97年9 月1 日實施特別檢查完畢,於97年9 月2 日完成變更登記,被告陳順來於98年3 月23日,再向漁業署提出拆卸前開副機之申請;被告並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該船VDR 航程記錄申購優惠漁船用油,獲有優惠利益等事實,亦有新進行開立船用機械證明漁船總冊;「大順號」93年12月27日准換裝760 馬力主機,並於94年1 月17日變更登記及97年6 月30日准安裝4 百馬力副機,並於97年9 月2 日變更登記之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動力漁船拆卸副機申請書;93年12月16日以2 萬元向懿聯機械公司購買760 馬力引擎及97年6 月6 日以1 萬6 千元向新進行購買4 百馬力引擎之船用機器整修證明書、統一發票、船用機械證明、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船舶檢查報告書、船舶檢查紀錄簿;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漁船加油歷史記錄、漁船歷史購油紀錄、補充漁船用油書;大順號漁船之船(隊)員姓名表、機於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大順號漁船之航跡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9年10月8日傳真回函及所附大順號漁船詐領金額一覽表;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100 年5 月18日馬港航字第1000000746號函及檢查證書2 份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7、47至52、207 、213 、58至60、61至64、65至82、83至94、195至200 、102 至127 、128 、221 至263 頁、原審卷第28至33頁、本院卷第28至30頁)。

(五)又「大順號」號漁船主機,經檢察官於98年4 月22日勘驗結果,發現主機與登記不符,亦有檢察官勘驗筆錄、照片

8 張在卷可參(見警卷第42至46頁),顯然「大順號」漁船未實際安裝760 匹馬力之引擎。

(六)又大順號漁船申請換裝760 馬力主機、4 百馬力副機等准予辦理;及准予大順號漁船申請拆卸4 百馬力副機等情,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2月27日農授漁字第0931286994號函、97年7 月1 日農授漁字第0971327701號函、98年

3 月23日農授漁字第0981341200號函、98年3 月26日農授漁字第0981341258號函附卷可按(見警卷第53、54、56、57頁)。

(七)再大順號漁船於93年12月間,申請換裝登記主機為760 馬力,經查實際安裝主機為450 馬力;登記副機為4 百馬力,經查實際未安裝副機等情,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8年11月2 日漁二字第0981248477號函可按(警卷第97至98頁)。

(八)綜合上開事證,相互印證、補強,足見被告分別與郭耀鴻、李文中均明知前述船用機械整修證明書、船用機械證明書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均屬登載不實之文書,且被告取得上開不實文書後,又利用不知情之黃錦香持以向漁業署行使,因先後而取得船舶特別檢查證書。又被告故意向主管機關虛報漁船引擎馬力數,以增加得核配之優惠漁船用油數量,顯然具有詐購漁業動力用油獲利之犯意。

三、又漁船單次購油之馬力差額油量,即為該次「實際購油量」減「實際安裝主副機之『最大核配油量』」,依據已廢止之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11條第2 項規定及95年12月30日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見漁業署99年10月8 日傳真原審函,原審卷第28頁),漁船用油核配公式說明如下:

1、88年6月30日至95年4月17日間之實際安裝主副機之最大核配油量,其計算公式如下:

⑴主機用油核配公式:0.2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⑵副機用油核配公式:

①有冷凍機:0.23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②無冷凍機:0.11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

2、95年4月18日至迄今之實際安裝主副機之最大核配油量,其計算公式如下:

⑴主機用油核配公式: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⑵副機用油核配公式:

①有冷凍機: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②無冷凍機:0.11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

3、計算公式所定馬力數,拖網漁船依漁船、漁筏最大輸出馬力核計;又非拖網漁船,依最大輸出馬力乘以80% 核計;漁筏之最大輸出馬力,以360馬力為限。

四、另「大順號」漁船並無冷凍機,且非拖網漁船等情,為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所供明在卷( 見原審卷第23頁、本院卷第36頁) ;又本件被告自94年4 月22日起,至97年12月29日止,對於附表編號1 至21、23至33、34至46、48至51、52至86,共計84次部分,分別詐欺得利之金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公訴人)起訴認定被告詐欺之金額,其附表詳如偵卷第20至22頁所示,固有漁業署99年4 月15日漁二字第0991203894號函及所附大順號漁船詐購漁船用油之詐領補助金額計算表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9至22頁)。

五、然依大順號漁船於94年4 月22日(即編號第1 部分)購油11

040 公升,該船本次作業時數為76.10 小時( 見偵卷第90頁之漁船加油歷史記錄) ,且該船無安裝副機,且非拖網漁船,如前所述。1 、依上開核配公式之計算式:應係⑴實際安裝主機之最大核配油量:①主機部分:0.2 450 76.1=6

849 公升。⑵則大順號漁船於94年4 月22日之馬力差額油量為00000-0000=4191 公升。2 、然公訴人依漁業署上開函示所為之計算:係⑴實際安裝主機之最大核配油量:①主機部分:0.19450 76.1=6506.55公升。⑵則大順號漁船於94年4 月22日之馬力差額油量為00000-0000.55=4533公升。3、由上述算式可知,公訴人對於計算實際安裝主機之最大核配油量係誤乘以係數0.19,惟本件加油時間係94年4 月22日應乘以正確係數0.2 ,故公訴人依漁業署上開函示所為該次之計算式及金額,尚屬有誤。

六、再以大順號漁船於95年5 月8 日(即編號第27部分)購油29

400 公升,該船本次作業時數為255 小時( 見偵卷第90頁之漁船加油歷史記錄) ,且該船非拖網漁船,亦無安裝副機。

1 、依上開核酌公式之計算式:⑴實際安裝主機之最大核配油量:①主機部分:0.19450 255 0.8= 17442公升。

⑵則大順號漁船於95年5 月8 日之馬力差額油量為00000-00000=11958 公升。2 、然公訴人依漁業署上開函示所為之計算:係⑴實際安裝主機之最大核配油量:①主機部分:

0.19450 255=21802.5 公升。⑵則大順號於95年5 月8日之馬力差額油量為00000-00000.5=7598公升。3 、由上述算式可知,公訴人對於計算實際安裝主機之最大核配油量時,漏未注意大順號漁船非拖網漁船,依漁船用油核配公式規定,自95年4 月18日起,非拖網漁船之馬力數依最大輸出馬力乘以80%核計,故公訴人依漁業署上開函示所為該次之計算式及金額,亦屬有誤。

七、同理附表編號其餘有關2 至21、23至26部分,公訴人計算實際安裝主機之最大配油量時,均同94年4 月22日之案例誤乘以95年4 月18日始變更之係數0.19,導致計算所得之漁船單次購油之馬力差額油量及金額均有誤。實際上附表編號1 至

21、23至26部分均於95年4 月18日以前,在計算實際安裝主機之最大配油量時,均應乘以係數0.2 來計算漁船單次購油之馬力差額油量,即同上94年4 月22日之計算式所得結果。

且此部分亦為漁業署於99年10月8 日傳真原審函示並檢附重新計算表在案( 見原審卷第28至33頁) ;上開重新計算金額即為前開正確之計算方式及金額,亦為原判決所示之附表金額。

八、同理附表編號27至46、48至86部分,公訴人計算實際安裝主機之最大配油量時,均同95年5 月8 日之案例漏未注意大順號漁船非拖網漁船,依95年4 月18日起之漁船用油核配公式規定非拖網漁船之馬力數依最大輸出馬力乘以80%核計,導致計算所得之漁船單次購油之馬力差額油量及金額均有誤。實際上附表編號27至46、48至86部分於計算馬力數時應復乘以80%,即同95年5 月8 日之計算式所得結果。且此部分亦為漁業署於99年10月8 日傳真原審函示並檢附重新計算金額附表在案( 見原審卷第28至33頁) ;上開重新計算金額即為前開正確之計算方式及金額,亦為原判決所示之附表金額。

九、綜上,本件原審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9年10月8 日電話傳真記載方式計算,如判決書附表上開之差額油量較為正確。且被告對於上開詐欺之金額,即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9年10月8 日電話傳真記載漁船用油的核配公式計算,詐取如原判決所示附表之金額,亦為被告當庭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36頁),是被告有上開詐欺得利之犯行,亦堪認定。

十、綜上所述,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84次詐欺得利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以認定。

、查被告前開94年間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含95年6 月30日以前之詐欺得利等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

2 月2 日經總統以命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一)罰金刑部分:被告為前開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已修正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二)連續犯部分:被告為前開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行為人。

(三)牽連犯部分:被告為前開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是以具有牽連犯關係之數罪,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則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四)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原「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即以銀元

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折合新台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變更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此部分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五)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就累犯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7條雖增定第2 項,並將第1 項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然因被告本案犯行屬故意犯罪,無論依據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將成立累犯,亦即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此部分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六)依前開所述,經綜合比較之結果,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就被告上開行為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斷。

、核被告前述二次持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收據向主管航政、漁政機關申辦檢查、登記,而取得特別檢查證書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其84次以不實引擎馬力匹數而申購優惠漁船用油之方式,各詐得如附表所示利益之行為,則均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21、23至33部分之各次詐欺得利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均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上開附表編號

1 至21、23至33部分之連續詐欺得利犯行,與其第一次行使「大順號」主機船用機器整修證明書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連續詐欺得利罪處斷,公訴人認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應予以併罪,尚有誤會,併此敘明。被告先後利用不知情之黃錦香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施用詐術取得船舶證書罪,此部分應成立間接正犯。又本件並無證據顯示郭耀鴻、李文中對於被告嗣後持船用機器證明等文書行使,是尚難認郭耀鴻、李文中係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共犯。另被告就附表編號34至46、48至51、52至86之各次詐欺得利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又有關牽連犯之重罪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者,仍有累犯之適用( 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217 號判決參照) ,是上開依牽連關係論以從重之連續詐欺得利罪部分,其犯罪時間既在執行完畢5 年以內,自該當於累犯加重之要件,併此敘明。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按「刑事法上所稱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此種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與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其相異者,係在於連續犯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具獨立性,客觀上並認為其間存有時間上之差距,乃認係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為期訴訟經濟,擬制為一罪。茲刑法於95年7 月1 日起修正施行,已將連續犯規定予以刪除,考其立法旨趣,係因對於多次原可獨立評價之行為,僅論以一罪,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感情相悖。但於審究接續犯之觀念時,亦不能無限擴張,除仍應受社會通念之支配外,尤應注意其公平性、合理性,使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比例原則相適合,否則即與上揭修法精神不符」(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46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 至21、23至33詐欺得利部分,犯罪時間在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以前,且均係犯同一罪名,前後多次犯行具有密接性,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另附表34至46、48至51、52至86詐欺得利部分,則在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以後,各次詐欺得利,均係因各次出海之目的而加油,依社會健全觀念觀之,均獨立成罪,並非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所為之數個舉動;遽認為接續犯,實鼓勵犯罪,尤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感情相悖。原審認被告上開就附表編號1 至21、23至33、34至46、48至51、52至86詐欺得利部分,屬接續犯論以一罪,自有未洽。②又被告上開附表編號1 至21、23至33部分之連續詐欺得利犯行,與其行使「大順號」主機船用機器整修證明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原審認係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亦有未合。③再原卷內並無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原審未為函調,竟於理由內竟採為本件論述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依憑,亦有採證上理由矛盾之違法。④刑事訴訟法第288 條第

3 項明定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此乃事實審法院必須踐行之法定程序之一,旨在使被告有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及陳述有利於己之事實,屬被告行使防禦權最重要之一環。倘審判長於調查證據程序完畢後,疏未就被告之被訴事實予以訊問,無異剝奪其防禦權之行使,抑且有害於公平審判及程序正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120號判決參照。查原審於100 年3 月16日行審判程序,於調查證據完畢後,即進行請檢察官論告程序,疏未就被告之被訴事實予以訊問,此有審判筆錄可按( 見原審卷第73至76頁),揆之上開說明,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⑤被告先後利用不知情之黃錦香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施用詐術取得船舶證書罪,此部分應成立間接正犯,原審亦未於論述,同有未合⑥本件被告有累犯加重其刑之適用,原審疏未論及,亦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被告上訴意旨,以第一次即行使「大順號」主機船用機器整修證明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牽連犯之適用,不生數罪併罰問題,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無理由,惟認為第二次即未實際購買暨安裝副機引擎於「大順號」漁船,嗣後持該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偽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交由不知情之代辦業者黃錦香,由黃錦香於97年6 月30日,向漁業署提出「大順號」之「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以申請於「大順號」漁船上增裝「三菱牌、型號S6B-MTK2、400 匹馬力」之副機引擎,以此方式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部分;與第一次行使「大順號」主機船用機器整修證明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以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虛報引擎馬力數之方式,詐取政府補助優惠漁船用油之利益,導至公帑損失、影響國家財政健全;惟念其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認罪,知所悔改,已繳回之部分優惠補貼款523,

920 元,有其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 年5 月30日農授漁字第1001295358號函可按( 見本院卷第52頁) ,惟所詐得之利益,總計達4,441,027 元等一切情狀,乃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附表編號34至46、48至51之各詐欺得利17罪、附表編號52至86之各詐欺得利35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又被告所犯連續詐欺得利罪(即附表編號1 至21、23至33部分)、附表編號34至46、48至51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均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上開以連續犯一罪部分,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6 月,符合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係在95年7月1 日修正刑法前所犯,依上開說明,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此部分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

1 日。至於附表編號34至46、48至51各次詐欺得利犯行部分,則在刑法修法之後,適用新法,則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上開犯罪所處減刑之刑與不得減刑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按此部分定執行刑,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依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附此說明);再關於數罪併合處罰之易科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 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此際,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併合處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時,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之規定,而均諭知准予易科罰金。又刑法於98年12月30日再修正第41條之規定,關於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是就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應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按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倘若其中部分之裁判易刑標準係依舊法諭知,另部分依新法諭知,則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

故應擇最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即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

900 元折算1 日)。

、又陳順來於90年間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台幣9 百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 百元即新台幣9 百元折算壹日。於93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且於96年間因詐欺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491 號緩起訴處分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是其有犯罪前科,且僅繳回部分優惠補貼款523,920 元而已;是本院斟酌再三,認其犯行不宜宣告緩刑,亦併敘明。

、按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 範圍) ,乃指起訴書所載之被告犯罪事實而言;競合犯、牽連犯等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司法審判實務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其提出之「論告書」或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之主張或陳述,常有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不盡相同之情形。如屬事實之減縮,應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非屬訴訟上之請求。除撤回起訴已生效力,其訴訟關係已不存在,法院無從加以裁判外,其他各種情形,法院自不得僅就檢察官論告時所陳述或主張之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事實於不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參照。而本件公訴人於原審時僅係陳述:「有關於詐欺金額部分,以漁業署重新核算金額為準」等語(見原審卷第61頁);是其意旨應係以原審卷第28至33頁所示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重新核算之金額為準;上開所為陳述是在促使法院之注意而已;再前開重新核算之金額,經查則與原判決所列附表之被告詐欺金額相同,如前所述;亦與本院認定之金額一致;而公訴人起訴書所列附表詐欺金額,各不足部分,因經起訴論罪之各詐欺得利部分,各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論究;至各逾越本院認定範圍;依上開說明,同理本應亦予以論究;惟因逾越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且此部分與前開經起訴論罪之各詐欺得利犯行部分,各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95年1 月26日「大順號」漁船加油之行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另涉犯詐欺得利罪。惟查,該次加油量,均未逾越原450 匹馬力引擎得核配之油量,業據漁業署函說明在卷(見原審卷第29頁),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尚難以公訴人上開陳述,即遽為減縮而無庸審究;惟上部分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詐欺得利之犯行,因與被告前揭連續詐欺得利論罪科刑部分,有修法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至有關被告被訴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實行後之96年2 月

6 日、98年2 月2 日、98年2 月28日、98年3 月27日、98年

5 月29日、98年7 月7 日、98年7 月24日為「大順號」漁船加油行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87至92部分),因上開部分之加油量,亦均未逾越原450 匹馬力引擎得核配之油量,亦業據漁業署函說明在卷(見原審卷第29頁),此部分亦係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判決則以上開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減縮,無庸審理,而未予主文內諭知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有漏未判決之嫌,然原審既未就此部分為判決,本院對此部分自不得審究,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73 條之1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3 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大順CT4-1494(非拖網)附表┌─┬──┬────┬────┬────┬───┬─────┬───┬─────┬───┬─────┬─────┬────┬──────┐│ │ │ │ │ │甲油補│ │免貨物│ │免營業│ │ │ │ ││編│ │ │ │ │貼款單│ │稅單價│ │稅單價│ │ │ │ ││號│船名│ 船編 │加油日期│甲油(公│價(元│補貼款金額│(元/│免貨物稅金│(元/│免營業稅金│補助金額總│加油地區│ 備註 ││ │ │ │ │升) │/公升│(元) │公升)│額(元) │公升)│額 │計(元) │ │ ││ │ │ │ │ │) │ │ │ │ │ │ │ │ │├─┼──┼────┼────┼────┼───┼─────┼───┼─────┼───┼─────┼─────┼────┼──────┤│1 │大順│CT4-1494│94.04.22│ 4,191│ 1.662│ 6,965│ 3.99│ 16,722│ 0.806│ 3,378│ 27,065│中油南市│ ││ │ │ │ │ │ │ │ │ │ │ │ │安平 │ │├─┼──┼────┼────┼────┼───┼─────┼───┼─────┼───┼─────┼─────┼────┼──────┤│2 │大順│CT4-1494│94.04.28│ 1,605│ 1.662│ 2,668│ 3.99│ 6,404│ 0.806│ │ 9,072│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3 │大順│CT4-1494│94.05.06│ 10,795│ 1.662│ 17,941│ 3.99│ 43,072│ 0.806│ 8,701│ 69,714│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4 │大順│CT4-1494│94.05.22│ 13,314│ 1.662│ 22,128│ 3.99│ 53,123│ 0.806│ 10,731│ 85,982│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5 │大順│CT4-1494│94.06.06│ 11,340│ 1.662│ 18,847│ 3.99│ 45,247│ 0.806│ 9,140│ 73,234│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6 │大順│CT4-1494│94.07.03│ 13,343│ 1.662│ 22,176│ 3.99│ 53,239│ 0.806│ │ 75,415│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7 │大順│CT4-1494│94.07.16│ 12,926│ 1.662│ 21,483│ 3.99│ 51,575│ 0.806│ 10,418│ 83,476│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8 │大順│CT4-1494│94.07.25│ 3,555│ 1.662│ 5,908│ 3.99│ 14,184│ 0.806│ 2,865│ 22,957│中油南市│ ││ │ │ │ │ │ │ │ │ │ │ │ │安平 │ │├─┼──┼────┼────┼────┼───┼─────┼───┼─────┼───┼─────┼─────┼────┼──────┤│9 │大順│CT4-1494│94.07.29│ 3,580│ 1.662│ 5,950│ 3.99│ 14,284│ 0.806│ 2,885│ 23,119│中油南市│ ││ │ │ │ │ │ │ │ │ │ │ │ │安平 │ │├─┼──┼────┼────┼────┼───┼─────┼───┼─────┼───┼─────┼─────┼────┼──────┤│10│大順│CT4-1494│94.08.05│ 5,476│ 1.662│ 9,101│ 3.99│ 21,849│ 0.881│ │ 30,950│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11│大順│CT4-1494│94.08.16│ 5,335│ 1.662│ 8,867│ 3.99│ 21,287│ 0.881│ │ 30,154│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12│大順│CT4-1494│94.08.23│ 3,140│ 1.662│ 5,219│ 3.99│ 12,529│ 0.881│ │ 17,748│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13│大順│CT4-1494│94.09.09│ 13,399│ 1.662│ 22,269│ 3.99│ 53,462│ 0.881│ │ 75,731│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14│大順│CT4-1494│94.09.13│ 2,484│ 1.662│ 4,128│ 3.99│ 9,911│ 0.881│ 2,188│ 16,227│中油南市│ ││ │ │ │ │ │ │ │ │ │ │ │ │安平 │ │├─┼──┼────┼────┼────┼───┼─────┼───┼─────┼───┼─────┼─────┼────┼──────┤│15│大順│CT4-1494│94.10.08│ 21,489│ 1.662│ 35,715│ 3.99│ 85,741│ 0.881│ 18,932│ 140,388│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16│大順│CT4-1494│94.10.25│ 17,902│ 1.662│ 29,753│ 3.99│ 71,429│ 0.881│ │ 101,182│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17│大順│CT4-1494│94.11.06│ 8,969│ 1.662│ 14,906│ 3.99│ 35,786│ 0.881│ 7,902│ 58,594│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18│大順│CT4-1494│94.11.08│ 2,722│ 1.662│ 4,524│ 3.99│ 10,861│ 0.881│ 2,398│ 17,783│中油南市│ ││ │ │ │ │ │ │ │ │ │ │ │ │安平 │ │├─┼──┼────┼────┼────┼───┼─────┼───┼─────┼───┼─────┼─────┼────┼──────┤│19│大順│CT4-1494│94.11.27│ 4,791│ 1.662│ 7,963│ 3.99│ 19,116│ 0.881│ │ 27,079│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20│大順│CT4-1494│94.12.27│ 16,175│ 1.662│ 26,833│ 3.99│ 64,538│ 0.881│ 14,250│ 105,671│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21│大順│CT4-1494│95.01.15│ 13,361│ 1.662│ 22,206│ 3.99│ 53,310│ 0.881│ 11,771│ 87,287│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22│大順│CT4-1494│95.01.26│ -1,297│ 1.662│ -2,155│ 3.99│ -5,175│ 0.881│ │ -7,330│中油澎湖│實際加油量未││ │ │ │ │ │ │ │ │ │ │ │ │馬公 │逾最大配油量│├─┼──┼────┼────┼────┼───┼─────┼───┼─────┼───┼─────┼─────┼────┼──────┤│23│大順│CT4-1494│95.02.15│ 8,074│ 1.662│ 13,419│ 3.99│ 32,215│ 0.914│ 7,380│ 53,014│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24│大順│CT4-1494│95.03.10│ 15,574│ 1.662│ 25,884│ 3.99│ 62,140│ 0.914│ 14,235│ 102,259│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25│大順│CT4-1494│95.03.27│ 15,033│ 1.662│ 24,985│ 3.99│ 59,982│ 0.914│ │ 84,967│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26│大順│CT4-1494│95.04.14│ 16,802│ 1.662│ 27,925│ 3.99│ 67,040│ 0.914│ 15,357│ 110,322│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27│大順│CT4-1494│95.05.08│ 11,958│ 1.662│ 19,874│ 3.99│ 47,712│ 1.014│ 12,125│ 79,711│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28│大順│CT4-1494│95.05.27│ 11,047│ 1.662│ 18,360│ 3.99│ 44,048│ 1.014│ │ 62,438│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29│大順│CT4-1494│95.06.17│ 4,891│ 1.662│ 8,129│ 3.99│ 19,515│ 1.014│ 4,959│ 32,603│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30│大順│CT4-1494│95.06.21│ 3,233│ 1.662│ 5,373│ 3.99│ 12,900│ 1.014│ │ 18,273│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31│大順│CT4-1494│95.06.24│ 2,594│ 1.662│ 4,311│ 3.99│ 10,350│ 1.014│ 2,630│ 17,291│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32│大順│CT4-1494│95.06.27│ 2,646│ 1.662│ 4,398│ 3.99│ 10,558│ 1.014│ 2,683│ 17,639│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33│大順│CT4-1494│95.06.29│ 1,767│ 1.662│ 2,937│ 3.99│ 7,050│ 1.014│ 1,792│ 11,779│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34│大順│CT4-1494│95.07.04│ 3,179│ 1.662│ 5,283│ 3.99│ 12,684│ 1.014│ 3,224│ 21,191│中油南市│ ││ │ │ │ │ │ │ │ │ │ │ │ │安平 │ │├─┼──┼────┼────┼────┼───┼─────┼───┼─────┼───┼─────┼─────┼────┼──────┤│35│大順│CT4-1494│95.07.06│ 1,536│ 1.662│ 2,553│ 3.99│ 6,129│ 1.014│ 1,558│ 10,240│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36│大順│CT4-1494│95.07.29│ 11,792│ 1.662│ 19,598│ 3.99│ 47,050│ 1.064│ 12,547│ 79,195│馬沙溝( │ ││ │ │ │ │ │ │ │ │ │ │ │ │勗維) │ │├─┼──┼────┼────┼────┼───┼─────┼───┼─────┼───┼─────┼─────┼────┼──────┤│37│大順│CT4-1494│95.08.07│ 6,639│ 1.662│ 11,034│ 3.99│ 26,490│ 1.064│ 7,064│ 44,588│馬沙溝( │ ││ │ │ │ │ │ │ │ │ │ │ │ │勗維) │ │├─┼──┼────┼────┼────┼───┼─────┼───┼─────┼───┼─────┼─────┼────┼──────┤│38│大順│CT4-1494│95.08.20│ 9,162│ 1.662│ 15,227│ 3.99│ 36,556│ 1.064│ 9,748│ 61,531│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39│大順│CT4-1494│95.08.25│ 3,665│ 1.662│ 6,091│ 3.99│ 14,623│ 1.064│ │ 20,714│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40│大順│CT4-1494│95.08.31│ 4,801│ 1.662│ 7,979│ 3.99│ 19,156│ 1.064│ 5,108│ 32,243│中油南市│ ││ │ │ │ │ │ │ │ │ │ │ │ │安平 │ │├─┼──┼────┼────┼────┼───┼─────┼───┼─────┼───┼─────┼─────┼────┼──────┤│41│大順│CT4-1494│95.09.22│ 4,495│ 1.662│ 7,471│ 3.99│ 17,935│ 1.049│ │ 25,406│中油澎湖│ ││ │ │ │ │ │ │ │ │ │ │ │ │馬公 │ │├─┼──┼────┼────┼────┼───┼─────┼───┼─────┼───┼─────┼─────┼────┼──────┤│42│大順│CT4-1494│95.10.09│ 4,988│ 1.662│ 8,290│ 3.99│ 19,902│ 1.004│ 5,008│ 33,200│中油南市│ ││ │ │ │ │ │ │ │ │ │ │ │ │安平 │ │├─┼──┼────┼────┼────┼───┼─────┼───┼─────┼───┼─────┼─────┼────┼──────┤│43│大順│CT4-1494│95.10.28│ 10,116│ 1.662│ 16,813│ 3.99│ 40,363│ 0.954│ 9,651│ 66,827│馬沙溝( │ ││ │ │ │ │ │ │ │ │ │ │ │ │勗維) │ │├─┼──┼────┼────┼────┼───┼─────┼───┼─────┼───┼─────┼─────┼────┼──────┤│44│大順│CT4-1494│95.11.22│ 13,420│ 1.662│ 22,304│ 3.99│ 53,546│ 0.944│ 12,668│ 88,518│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45│大順│CT4-1494│95.12.26│ 4,777│ 1.662│ 7,939│ 3.99│ 19,060│ 1.024│ 4,892│ 31,891│南縣奕豪│ ││ │ │ │ │ │ │ │ │ │ │ │ │企業 │ │├─┼──┼────┼────┼────┼───┼─────┼───┼─────┼───┼─────┼─────┼────┼──────┤│46│大順│CT4-1494│96.01.18│ 11,156│ 1.662│ 18,541│ 3.99│ 44,512│ 0.919│ │ 63,053│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47│大順│CT4-1494│96.02.06│ -3,632│ 1.662│ -6,036│ 3.99│ -14,491│ 0.929│ │ -20,527│4431中油│實際加油量未││ │ │ │ │ │ │ │ │ │ │ │ │澎湖 │逾最大配油量│├─┼──┼────┼────┼────┼───┼─────┼───┼─────┼───┼─────┼─────┼────┼──────┤│48│大順│CT4-1494│96.02.26│ 8,462│ 1.662│ 14,064│ 3.99│ 33,763│ 0.974│ │ 47,827│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49│大順│CT4-1494│96.03.24│ 11,752│ 1.662│ 19,532│ 3.99│ 46,890│ 0.959│ │ 66,422│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50│大順│CT4-1494│96.03.27│ 351│ 1.662│ 583│ 3.99│ 1,400│ 0.959│ │ 1,983│4436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51│大順│CT4-1494│96.04.16│ 7,714│ 1.662│ 12,821│ 3.99│ 30,779│ 1.019│ │ 43,600│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52│大順│CT4-1494│96.05.10│ 5,742│ 1.662│ 9,543│ 3.99│ 22,911│ 1.019│ │ 32,454│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53│大順│CT4-1494│96.07.23│ 27,699│ 2.533│ 70,162│ 3.99│ 110,519│ 1.159│ 32,103│ 212,784│4101南縣│ ││ │ │ │ │ │ │ │ │ │ │ │ │奕豪 │ │├─┼──┼────┼────┼────┼───┼─────┼───┼─────┼───┼─────┼─────┼────┼──────┤│54│大順│CT4-1494│96.08.07│ 10,506│ 2.533│ 26,612│ 3.99│ 41,919│ 1.169│ 12,282│ 80,813│4101南縣│ ││ │ │ │ │ │ │ │ │ │ │ │ │奕豪 │ │├─┼──┼────┼────┼────┼───┼─────┼───┼─────┼───┼─────┼─────┼────┼──────┤│55│大順│CT4-1494│96.08.24│ 6,105│ 2.533│ 15,464│ 3.99│ 24,359│ 1.134│ 6,923│ 46,746│4136馬沙│ ││ │ │ │ │ │ │ │ │ │ │ │ │溝(勗維)│ │├─┼──┼────┼────┼────┼───┼─────┼───┼─────┼───┼─────┼─────┼────┼──────┤│56│大順│CT4-1494│96.09.03│ 5,655│ 2.533│ 14,324│ 3.99│ 22,563│ 1.099│ 6,215│ 43,102│4136馬沙│ ││ │ │ │ │ │ │ │ │ │ │ │ │溝(勗維)│ │├─┼──┼────┼────┼────┼───┼─────┼───┼─────┼───┼─────┼─────┼────┼──────┤│57│大順│CT4-1494│96.09.08│ 2,307│ 2.533│ 5,844│ 3.99│ 9,205│ 1.099│ 2,535│ 17,584│4101南縣│ ││ │ │ │ │ │ │ │ │ │ │ │ │奕豪 │ │├─┼──┼────┼────┼────┼───┼─────┼───┼─────┼───┼─────┼─────┼────┼──────┤│58│大順│CT4-1494│96.09.29│ 6,807│ 2.533│ 17,242│ 3.99│ 27,160│ 1.099│ │ 44,402│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59│大順│CT4-1494│96.10.24│ 11,623│ 2.533│ 29,441│ 3.99│ 46,376│ 1.169│ │ 75,817│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60│大順│CT4-1494│96.10.29│ 2,707│ 2.533│ 6,857│ 3.99│ 10,801│ 1.169│ │ 17,658│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61│大順│CT4-1494│96.11.18│ 8,576│ 2.533│ 21,723│ 3.99│ 34,218│ 1.214│ │ 55,941│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62│大順│CT4-1494│96.12.03│ 5,209│ 2.533│ 13,194│ 3.99│ 20,784│ 1.214│ │ 33,978│4436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63│大順│CT4-1494│96.12.13│ 6,486│ 2.533│ 16,429│ 3.99│ 25,879│ 1.214│ │ 24,308│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64│大順│CT4-1494│96.12.23│ 3,827│ 2.533│ 9,694│ 3.99│ 15,270│ 1.214│ │ 24,964│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65│大順│CT4-1494│97.01.13│ 7,827│ 2.533│ 19,826│ 3.99│ 31,230│ 1.214│ │ 51,056│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66│大順│CT4-1494│97.03.03│ 12,315│ 2.533│ 31,194│ 3.99│ 49,137│ 1.214│ │ 80,331│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67│大順│CT4-1494│97.03.24│ 9,159│ 2.533│ 23,200│ 3.99│ 36,544│ 1.214│ │ 59,744│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68│大順│CT4-1494│97.03.31│ 3,981│ 2.533│ 10,084│ 3.99│ 15,884│ 1.214│ │ 25,968│4436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69│大順│CT4-1494│97.04.19│ 9,682│ 2.533│ 24,525│ 3.99│ 38,631│ 1.214│ │ 63,156│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70│大順│CT4-1494│97.05.10│ 4,468│ 2.533│ 11,317│ 3.99│ 17,827│ 1.214│ │ 29,144│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71│大順│CT4-1494│97.05.26│ 3,581│ 2.533│ 9,071│ 3.99│ 14,288│ 1.214│ │ 23,359│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72│大順│CT4-1494│97.05.29│ 2,493│ 3.457│ 8,618│ 2.59│ 6,457│ 1.364│ │ 15,075│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73│大順│CT4-1494│97.06.05│ 4,886│ 3.457│ 16,891│ 2.59│ 12,655│ 1.364│ │ 29,546│4436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74│大順│CT4-1494│97.06.27│ 3,967│ 3.457│ 13,714│ 2.59│ 10,275│ 1.364│ │ 23,989│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75│大順│CT4-1494│97.07.05│ 5,676│ 3.681│ 20,893│ 2.59│ 14,701│ 1.444│ 8,196│ 43,790│4101南縣│ ││ │ │ │ │ │ │ │ │ │ │ │ │奕豪 │ │├─┼──┼────┼────┼────┼───┼─────┼───┼─────┼───┼─────┼─────┼────┼──────┤│76│大順│CT4-1494│97.07.20│ 12,204│ 3.681│ 44,923│ 2.59│ 31,608│ 1.444│ │ 76,531│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77│大順│CT4-1494│97.07.27│ 5,420│ 3.681│ 19,951│ 2.59│ 14,038│ 1.444│ │ 33,989│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78│大順│CT4-1494│97.08.11│ 8,454│ 3.373│ 28,515│ 2.59│ 21,896│ 1.334│ │ 50,411│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79│大順│CT4-1494│97.08.25│ 4,379│ 3.205│ 14,035│ 2.59│ 11,342│ 1.274│ │ 25,377│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80│大順│CT4-1494│97.08.29│ 2,242│ 3.205│ 7,186│ 2.59│ 5,807│ 1.274│ │ 12,993│4436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81│大順│CT4-1494│97.09.23│ 23,337│ 2.687│ 62,707│ 2.59│ 60,443│ 1.089│ │ 123,150│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82│大順│CT4-1494│97.10.07│ 14,504│ 2.771│ 40,191│ 2.59│ 37,565│ 1.119│ │ 77,756│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83│大順│CT4-1494│97.10.25│ 18,476│ 1.903│ 35,160│ 2.59│ 47,853│ 0.809│ │ 83,013│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84│大順│CT4-1494│97.11.12│ 14,566│ 1.777│ 25,884│ 2.59│ 37,726│ 0.764│ │ 63,610│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85│大順│CT4-1494│97.12.03│ 18,671│ 1.413│ 26,382│ 2.723│ 50,841│ 0.641│ │ 77,223│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86│大順│CT4-1494│97.12.29│ 27,108│ 1.385│ 37,545│ 3.623│ 98,212│ 0.676│ │ 135,757│4431中油│ ││ │ │ │ │ │ │ │ │ │ │ │ │澎湖 │ │├─┼──┼────┼────┼────┼───┼─────┼───┼─────┼───┼─────┼─────┼────┼──────┤│87│大順│CT4-1494│98.02.02│ -3,501│ 1.693│ -5,927│ 3.923│ -13,734│ 0.801│ │ -19,661│4431中油│實際加油量未││ │ │ │ │ │ │ │ │ │ │ │ │澎湖 │逾最大配油量│├─┼──┼────┼────┼────┼───┼─────┼───┼─────┼───┼─────┼─────┼────┼──────┤│88│大順│CT4-1494│98.02.28│ -6,568│ 1.749│ -11,487│ 3.99│ -26,206│ 0.824│ │ -37,693│4431中油│實際加油量未││ │ │ │ │ │ │ │ │ │ │ │ │澎湖 │逾最大配油量│├─┼──┼────┼────┼────┼───┼─────┼───┼─────┼───┼─────┼─────┼────┼──────┤│89│大順│CT4-1494│98.03.27│ -3,762│ 1.861│ -7,001│ 3.99│ -15,010│ 0.864│ │ -22,011│4436中油│實際加油量未││ │ │ │ │ │ │ │ │ │ │ │ │澎湖 │逾最大配油量│├─┼──┼────┼────┼────┼───┼─────┼───┼─────┼───┼─────┼─────┼────┼──────┤│90│大順│CT4-1494│98.05.29│ -29│ 2.267│ -65│ 3.99│ -115│ 1.009│ │ -180│4431中油│實際加油量未││ │ │ │ │ │ │ │ │ │ │ │ │澎湖 │逾最大配油量│├─┼──┼────┼────┼────┼───┼─────┼───┼─────┼───┼─────┼─────┼────┼──────┤│91│大順│CT4-1494│98.07.07│ -8,420│ 2.645│ -22,270│ 3.99│ -33,595│ 1.144│ │ -55,865│4431中油│實際加油量未││ │ │ │ │ │ │ │ │ │ │ │ │澎湖 │逾最大配油量│├─┼──┼────┼────┼────┼───┼─────┼───┼─────┼───┼─────┼─────┼────┼──────┤│92│大順│CT4-1494│98.07.24│ -853│ 2.393│ -2,041│ 3.99│ -3,403│ 1.054│ │ -5,444│4431中油│實際加油量未││ │ │ │ │ │ │ │ │ │ │ │ │澎湖 │逾最大配油量│├─┼──┴────┼────┼────┼───┼─────┼───┼─────┼───┼─────┼─────┼────┼──────┤│ │ 合計 │ │ 722,161│ │ 1,455,659│ │ 2,678,971│ │ 306,442│ 4,441,072│ │編號22、47、││ │ │ │ │ │ │ │ │ │ │ │ │87-92部分未 ││ │ │ │ │ │ │ │ │ │ │ │ │列入加總計算│└─┴───────┴────┴────┴───┴─────┴───┴─────┴───┴─────┴─────┴────┴──────┘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