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俊銘選任辯護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216 號中華民國98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862 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俊銘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銘基於偽造私文書並加以行使之概括犯意,明知並未得其友人林正彬之同意或授權,竟分別於民國94年10月11日及同月17日,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林正彬」之署名,而偽造表示林正彬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私文書),並附上林正彬之身分證、軍人證、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薪資證明、郵政存簿儲金簿及交易明細影本,一併寄交台新銀行及匯豐銀行之承辦人員申請核發信用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林正彬及台新銀行、匯豐銀行對於信用卡申請人資格審核之正確性,嗣台新銀行核發3 張(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匯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核發1 張以「林正彬」為持有人之信用卡,並寄至高雄市○○○路○○號10樓之 7陳俊銘租屋處。詎陳俊銘於取得上開4 張信用卡後,旋在該等信用卡背面之信用卡持有人欄偽造表示林正彬之署名,其後自94年11月16日起至95年5 月22日止,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持上開信用卡,分別在附表所示之高雄市○○○路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三路站等地點,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於簽帳單上偽簽「林正彬」之署名(一式二聯〈「顧客存根聯」及「商店存根聯」〉,僅簽名於「商店存根聯」),而將該表示由林正彬確認消費金額之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交由附表所示各該商店之店員核對,而據以行使該等私文書(偽造之簽帳單及於持有人欄偽造署名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林正彬、附表所示各該商店、台新銀行、匯豐銀行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再者,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有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有明文規定。茲查本判決所引用關於陳述之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其餘關於陳述之卷證資料,業經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對本判決所引本屬傳聞證據部分,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斟酌上開證據並無違法取得之情事,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認為作為認定本件被告有無犯罪之證據亦屬適當,是均得採為本件論斷之證據。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及台新銀行告訴代理人吳旻聰、匯豐銀行告訴代理人劉宗仁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林正彬之證述、其出具並未申辦信用卡之切結書1 紙,並在被告當時租賃處高雄市○○○路○○號10樓之7 所查扣之林正彬資料冊即林正彬之身分證、軍人證、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薪資證明、郵政存簿儲金簿及交易明細影本,與被告所填寫之台新銀行、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被告持該信用卡消費之簽帳單、歷史帳單彙總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陳俊銘固供承有以林正彬之名義向台新銀行、匯豐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乙節,惟堅詞否認有何冒用林正彬名義偽造私文書加以行使及詐欺取財等犯行,並辯稱:伊有經過林正彬之授權,因為當時伊之經濟信用不佳,所以就打林正彬的手機跟他說需要用他的名義來申請信用卡使用,並與他確認過。後來因繳不起刷卡費用,所以請託林正彬去向台東企銀貸款,來支付伊刷卡消費之金額,林正彬剛開始也猶豫,但因信用卡的循環利息比較高,而向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利息較低,所以才拜託林正彬去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來幫伊支付該刷卡費用,而他也同意了,所以他就去台東中小企銀(按先改制為荷蘭銀行,現為澳盛銀行)辦理信用貸款等語。
經查:
㈠被告陳俊銘分別於94年10月11日及同月5 日,在其原租賃處
高雄市○○○路○○號10樓之7 ,檢附林正彬之身分證、軍人證、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薪資證明、郵政存簿儲金簿及交易明細影本,一併寄交台新銀行及匯豐銀行申辦信用卡,嗣經該2 銀行核發林正彬名義之台新銀行信用卡3 張(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匯豐銀行信用卡1 張(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並寄至被告上開租屋處,被告於取得上開4 張信用卡後,旋在該等信用卡背面之信用卡持有人欄簽立「林正彬」之署押,並持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金額,在簽帳單上簽立「林正彬」之署押,交付店員核對及消費等情,雖已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14-115 頁、第157 頁),並有被告分別向台新銀行、匯豐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時所填寫之申請書影本各1 份,與所檢附之林正彬之身分證、軍人證、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薪資證明影本在卷可稽(見偵緝卷第38-45 頁、第57-6
6 頁),及被告持用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15張、匯豐銀行歷史帳單彙總查詢10張、信用卡消費簽單27張等在卷可證(見警一卷第62-76 頁、偵卷第79-88 頁、第49-77 頁),是被告確有持林正彬上開個人資料向前揭二家銀行申辦並取得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固堪以認定。㈡惟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
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2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茲查,依被告及告訴人林正彬於警詢時所述,其二人於就讀空軍機械學校時即已認識,迄今約有10幾、20年了,林正彬又係被告當時服役軍中之學長(見警一卷第8 頁、第9-10頁),而警方於95年
8 月29日下午3 時10分許,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當時之租屋處高雄市○○○路○○號8 樓之6 及其所使用之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執行搜索時,查扣林正彬所有之玉山銀行信用卡1 張、中國農民銀行存摺1 本、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1 本、資料冊1 份(即均為林正彬之身分證、軍人證、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薪資證明、郵政存簿儲金簿及交易明細影本)、手機2 支(為林正彬申辦),及復華銀行三民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1 本、林正彬之私章 1枚等物,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21-29 頁)。上開物品均係林正彬交與被告乙節,除據被告供陳在卷外(見警一卷第6 頁),復為證人即告訴人林正彬於警詢時證述:「警方在他住處查扣之玉山銀行信用卡1 張,是我大約在94年11月申請,但我自己沒有使用,94年12月間我委託陳俊銘幫我註銷;中國農民銀行存摺也是我委託他幫我更換新存摺;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是我辦理貸款(新台幣70萬元)後,全數借給陳俊銘使用;資料冊是94年10月份辦理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貸款所需要之資料影本;0000000000、0000000000等2 門號卡,有1 門號是我申請後借給他使用,另l 門號我就不曉得他何時申請的。復華銀行三民分行活期儲蓄存摺l 本及私章也是陳俊銘要辦理貸款時我和他一同去辦理(交給他)的。」等語明確(見警一卷第10頁),再參以告訴人林正彬於檢察官偵訊時所陳:
伊有請被告代辦貸款,他當時表示他沒有錢,要伊出名義去辦貸款,錢出來後他在使用,他表示貸款他會繳,結果沒有繳。都是伊在處理。他是在高雄二信及台東企銀辦理的,這二家銀行的錢都有匯入伊郵局的帳戶內,錢伊有去領出來給他等語(見偵緝卷第52頁),林正彬願意為被告申辦借款貸得金錢後,再予領出全數交給被告使用,並將自己申辦之玉山銀行信用卡交與被告,並於被告使用該信用卡消費後,仍願代為清償(見本院卷第160 頁),且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供被告使用,又將其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與被告,此外復將其印章及身分證、軍人證、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薪資證明、郵政存簿儲金簿及交易明細影本等物,全部交與被告處理。而上開林正彬之身分及財力證明文件,均屬林正彬應隨身攜帶或專屬之物,其於94年10月至12月間交與被告後,直至95年8 月29日經警執行搜索時始予查扣,期間已逾多時,林正彬竟始終未向被告索還,且委託被告代辦之事,又多屬個人財務處理等專屬之私密事務,所交付與被告之上開物品,如私章、存摺、薪資證明及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影本等物,尤屬個人極私密且攸關信用、身分及財力之專屬性物品,林正彬竟毫無隱蔽地全數將此個人專屬物品及高達百萬元之金錢交付與被告,且經歷多時亦從無返還之要求,足見林正彬對於被告間,其情感、經濟之相互信賴依附關係,實已不分彼此而非比尋常乙節,當可認定。
㈢告訴人林正彬固稱:伊有接到台新(銀行)照會的電話,但
當時伊軍中業務繁忙,接電話當時工廠聲音又很大,聽到的以為是貸款之事,就回答說有云云。然查,台新銀行確曾於94年10月27日下午3 時49分01秒,去電信用卡申請書上記載之申請人林正彬公司電話(00-0000000分機977623),欲與林正彬通話,惟當時電話接聽者表示林正彬不在,並提供林正彬手機號碼後(0000000000),始以該手機號碼與林正彬進行電話照會,有台新銀行98年1 月22日刑事陳報狀及其檢附之照會紀錄表及在卷可按(分別見原審訴緝卷第49頁之刑是陳報狀〈誤載為3 時47分〉及偵緝卷第48頁),另匯豐銀行亦函覆謂:當初核卡係經徵信審核單位人員於94年10月19日依據申請人(按指林正彬)申請書上所填寫服務單位「空軍航空技術學校」之電話00-0000000轉977623,依當時之審核程序進行電話確認後予以發卡,此分別有該行98年2 月18日(98)港匯銀總字第1993號函、98年3 月9 日(98)港匯銀總字第3174號函在卷可憑(見原審訴緝字第53頁、第61頁)。足認台新銀行、匯豐銀行確曾就申辦信用卡與林正彬直接照會或以其當時之服務單位電話確認無誤。而林正彬既曾與台新銀行、匯豐銀行承辦人電話接觸,如果其未同意或授權被告辦理該二家銀行之信用卡,自可向承辦人言明係遭人冒名申辦信用卡,詎林正彬捨此不為,是其事後所稱情節,實啟人疑竇,而難以採信。又林正彬係於95年1 月22日向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先改制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仍稱「台東企銀」)申辦信用貸款,亦有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8年3 月12日(98)荷銀法字第769 號函暨所附之台東企銀授信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影本2 份在卷可證(見原審訴緝字卷第71-72 頁)。是台新銀行於94年10月27日與林正彬照會確認時,其尚未向台東企銀申請信用貸款,而兩者相距之期間達3 月之久。另林正彬係同意以其名義向高雄二信銀行及復華銀行辦理貸款,此觀林正彬要求被告簽立之切結書載明:「陳俊銘茲因資金用途,特拜託林正彬做為銀行保證人,其借款銀行為高雄二信銀行,金額為新台幣70萬元,復華銀行30萬元整,所有一切貸款之繳款責任,歸為本人負責。
若往後有不實或不負責任之行為,本人將負法律應有責任,而無怨言。特立此書」諸語,亦有該切結書在卷可稽(見偵緝卷第29頁),該切結書並未提及台新銀行或匯豐銀行。況被告所辯:「林正彬向高雄二信及復華銀行貸款,其中高雄二信係在94年9 月初辦理,94年9 月20日完成對保、放款手續,復華銀行貸款係在94年9 月底申請辦理,94年10月7 日完成對保及放款手續,且上開貸款嗣均轉帳存入林正彬郵局帳戶」等語。而觀諸卷附林正彬復華銀行存摺確曾於94年10月7 日因貸款而存入30萬元,另林正彬郵局存摺確曾於94年
9 月20日因轉帳而存入919,078 元之紀錄(見原審卷第74-7
5 頁、第149 頁)。足見台新銀行於94年10月27日、匯豐銀行於94年10月19日分別進行電話與林正彬照會確認時,林正彬向高雄二信及復華銀行之貸款,申辦手續均早已完成並已撥款完畢,當時並無銀行會再與林正彬作何貸款申請確認之事,則林正彬接獲台新銀行、匯豐銀行進行信用卡申辦之確認電話時,自無與其前辦理貸款互為混淆或誤會之可能。是林正彬上開所稱:「以為是貸款之事」云云,即與事實不符,無從置採。
㈣依被告分別向台新銀行、匯豐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時所填寫
之申請書影本所示(見偵緝卷第39頁、第58頁),其上所填寫之公司名稱及電話,均明確填載林正彬服務之空軍航空技術學校、電話(00)0000000 分機977623,此均確實為林正彬之服務處所及電話,亦曾為台新銀行及匯豐銀行依此電話進行確認無誤。又被告於94年10月間申辦取得本件兩家銀行之信用卡持以刷卡消費後,仍陸續繳交部分之刷卡消費款項,台新銀行部分係繳交至95年3 月24日、匯豐銀行部分則繳交至95年5 月2 日等情,業經證人即台新銀行信用卡事業處風險管理部調查專員吳旻聰、證人即匯豐銀行信用卡事業處風險管理部調查專員劉宗仁分別於警詢時證述在案(見警一卷第14頁、第17頁),並有被告陸續繳款2,000 元、 3,000元、5,000 元或10,000元不等之台新銀行帳單在卷可證(見警一卷第64-72 頁)。是被告若真係冒用林正彬之名義申辦本件信用卡消費,其應係意在持卡刷卡消費,而詐得消費所得之財物或不法利益,則於刷卡消費後,斷無尚持續繳費之可能,且於申辦時,理應只填寫被告自己得以接聽銀行所欲確認之電話號碼,以能親自接聽銀行之電話確認,並確保其冒用之行為不至於因銀行進行電話之確認而遭識破,然被告卻仍填寫林正彬之正確服務處所及電話(分機),就所刷卡消費之金額,亦持續繳交5 至7 個月之久,足見被告並不擔心銀行進行電話確認,並願意自己支付該消費金額,是由此亦可徵被告申辦本件信用卡之過程,應有得林正彬之同意,否則至愚之人亦不可能填寫被冒用之人相關實際資料而自暴其犯行。再者,依證人即匯豐銀行信用卡事業處風險管理部調查專員劉宗仁於警詢時所陳:被告所申辦之該銀行信用卡(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該銀行於94年10月17日核卡額度為20萬元(見警一卷第16頁),而台東企銀應林正彬之請,於95年1 月26日貸款核撥時,將部分貸款金額200513元以電匯繳款方式,匯入林正彬之匯豐銀行信用卡帳戶內乙節,有該行98年8 月5 日(98)荷銀法字第2483號函及匯豐銀行95年2 月份之信用卡消費帳單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前審卷第77頁、第81頁)。是林正彬既於95年1 月22日向台東企銀申辦貸款時,即已委請貸款銀行轉匯入自己名義之信用卡帳戶內,用以支付信用卡之消費金額,顯見林正彬當時自係已事先知悉自己上開信用卡帳戶及該帳戶內所積欠之金額,而以該相當之金額,即約20萬元,亦等同該信用卡消費額度之上限金額電匯至其信用卡帳戶內,始與常情相符。又參以林正彬於檢察官偵訊時所證述:後來伊收到銀行寄來家裡的帳單後才知道被告以其名義申辦台新銀行、匯豐銀行信用卡之事,伊有問被告,他表示他有在處理,這種情形持續了二個多月,銀行也有打電話去伊服務的單位查證,後來伊才報案等語(見偵緝卷第52頁)。則林正彬若事先不知情,或並未首肯被告以其名義申辦本件信用卡消費,於接獲銀行「理催」(即催繳)電話後,當即堅定向銀行表明係遭被告冒用,並應隨即報案處理,以防被冒用而受損之金額擴大,焉有尚拖延2 個月之久,並竟先打電話詢問被告如何處理之情?由此益見告訴人林正彬就被告以其名義申辦本件信用卡之事,應係知情並已同意或默許乙節,應堪認定。是被告既有告訴人林正彬之同意或授權,得以其名義申辦本件信用卡,復於信用卡背面簽署「林正彬」署名,再持以刷卡消費,且由被告陸續繳交部分刷卡消費金額,其後再委請林正彬辦理貸款以繳交支付其所刷卡消費之金額等情以觀,益徵被告確非未徵得告訴人林正彬同意而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辦信用卡使用,更足證其並無藉此刷卡消費以詐取財物或不法利益之意圖,亦甚為灼明。從而,被告自無成立詐欺取財或得利罪之餘地,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可採。公訴人所持之前開論
據,均無法採為認定被告所犯本罪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偽造私文書持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是被告被訴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自均屬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五、原審未詳為推求,遽就被告為論罪科刑之判決,自有未恰。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張意聰法 官 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淑華附表:
┌─┬──────┬─────────┬────────┬────┬───┐│編│ 消費日 │ 消費商店 │ 卡號 │發卡銀行│ 金額 ││號│ │ │ │ │(元)│├─┼──────┼─────────┼────────┼────┼───┤│1 │94年11月16日│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610 │├─┼──────┼─────────┼────────┼────┼───┤│2 │94年11月16日│布拉格實業有限公司│同上 │同上 │4600 │├─┼──────┼─────────┼────────┼────┼───┤│3 │94年11月16日│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20700 │├─┼──────┼─────────┼────────┼────┼───┤│4 │94年11月21日│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18950 │├─┼──────┼─────────┼────────┼────┼───┤│5 │94年11月24日│布拉格實業有限公司│同上 │同上 │4200 │├─┼──────┼─────────┼────────┼────┼───┤│6 │94年11月29日│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4100 │├─┼──────┼─────────┼────────┼────┼───┤│7 │95年3月5日 │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1219 │├─┼──────┼─────────┼────────┼────┼───┤│8 │95年3月24日 │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1000 │├─┼──────┼─────────┼────────┼────┼───┤│9 │94年11月20日│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0000000000000000│同上 │1105 │├─┼──────┼─────────┼────────┼────┼───┤│10│94年11月23日│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4950 │├─┼──────┼─────────┼────────┼────┼───┤│11│94年11月24日│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8950 │├─┼──────┼─────────┼────────┼────┼───┤│12│94年11月25日│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15000 │├─┼──────┼─────────┼────────┼────┼───┤│13│94年12月1日 │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760 │├─┼──────┼─────────┼────────┼────┼───┤│14│94年11月11日│SHA LE │0000000000000000│同上 │7750 │├─┼──────┼─────────┼────────┼────┼───┤│15│94年11月11日│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1040 │├─┼──────┼─────────┼────────┼────┼───┤│16│94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1130 │├─┼──────┼─────────┼────────┼────┼───┤│17│94年11月14日│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615 │├─┼──────┼─────────┼────────┼────┼───┤│18│94年11月15日│布拉格實業有限公司│同上 │同上 │4170 │├─┼──────┼─────────┼────────┼────┼───┤│19│94年11月26日│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1195 │├─┼──────┼─────────┼────────┼────┼───┤│20│95年1月29日 │禾威企業有限公司 │同上 │同上 │1166 │├─┼──────┼─────────┼────────┼────┼───┤│21│95年2月13日 │華納不只是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匯豐銀行│6650 │├─┼──────┼─────────┼────────┼────┼───┤│22│95年2月14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6450 │├─┼──────┼─────────┼────────┼────┼───┤│23│95年2月14日 │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1116 │├─┼──────┼─────────┼────────┼────┼───┤│24│95年2月15日 │華納不只是有限公司│同上 │同上 │3700 │├─┼──────┼─────────┼────────┼────┼───┤│25│95年2月19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3650 │├─┼──────┼─────────┼────────┼────┼───┤│26│95年2月20日 │SHA LE │同上 │同上 │4500 │├─┼──────┼─────────┼────────┼────┼───┤│27│95年2月21日 │大順加油站股份有限│同上 │同上 │600 ││ │ │公司 │ │ │ │├─┼──────┼─────────┼────────┼────┼───┤│28│95年2月24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8650 │├─┼──────┼─────────┼────────┼────┼───┤│29│95年2月24日 │大順加油站股份有限│同上 │同上 │600 ││ │ │公司 │ │ │ │├─┼──────┼─────────┼────────┼────┼───┤│30│95年2月25日 │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4500 │├─┼──────┼─────────┼────────┼────┼───┤│31│95年2月26日 │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1800 │├─┼──────┼─────────┼────────┼────┼───┤│32│95年2月26日 │大順加油站股份有限│同上 │同上 │600 ││ │ │公司 │ │ │ │├─┼──────┼─────────┼────────┼────┼───┤│33│95年2月27日 │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1800 │├─┼──────┼─────────┼────────┼────┼───┤│34│95年2月28日 │歐洲公爵(股)瑞源│同上 │同上 │2170 ││ │ │店 │ │ │ │├─┼──────┼─────────┼────────┼────┼───┤│35│95年2月28日 │晶帝大舞廳股份有限│同上 │同上 │1050 ││ │ │公司 │ │ │ │├─┼──────┼─────────┼────────┼────┼───┤│36│95年2月28日 │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960 │├─┼──────┼─────────┼────────┼────┼───┤│37│95年3月1日 │SHA LE │同上 │同上 │5700 │├─┼──────┼─────────┼────────┼────┼───┤│38│95年3月2日 │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660 │├─┼──────┼─────────┼────────┼────┼───┤│39│95年3月2日 │SHA LE │同上 │同上 │1450 │├─┼──────┼─────────┼────────┼────┼───┤│40│95年3月2日 │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2600 │├─┼──────┼─────────┼────────┼────┼───┤│41│95年3月3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2950 │├─┼──────┼─────────┼────────┼────┼───┤│42│95年3月3日 │SHA LE │同上 │同上 │2600 │├─┼──────┼─────────┼────────┼────┼───┤│43│95年3月3日 │禾威企業有限公司 │同上 │同上 │872 │├─┼──────┼─────────┼────────┼────┼───┤│44│95年3月4日 │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900 │├─┼──────┼─────────┼────────┼────┼───┤│45│95年3月5日 │布拉格實業有限公司│同上 │同上 │1650 │├─┼──────┼─────────┼────────┼────┼───┤│46│95年3月6日 │SHA LE │同上 │同上 │3550 │├─┼──────┼─────────┼────────┼────┼───┤│47│95年3月6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同上 │同上 │5988 ││ │ │司 │ │ │ │├─┼──────┼─────────┼────────┼────┼───┤│48│95年3月7日 │SHA LE │同上 │同上 │3900 │├─┼──────┼─────────┼────────┼────┼───┤│49│95年3月8日 │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5650 │├─┼──────┼─────────┼────────┼────┼───┤│50│95年3月8日 │SHA LE │同上 │同上 │2150 │├─┼──────┼─────────┼────────┼────┼───┤│51│95年3月9日 │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1200 │├─┼──────┼─────────┼────────┼────┼───┤│52│95年3月10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1450 │├─┼──────┼─────────┼────────┼────┼───┤│53│95年3月11日 │華納有限公司 │同上 │同上 │3150 │├─┼──────┼─────────┼────────┼────┼───┤│54│95年3月11日 │茉莉舫 │同上 │同上 │3700 │├─┼──────┼─────────┼────────┼────┼───┤│55│95年3月12日 │八百屋汽車百貨八德│同上 │同上 │2180 ││ │ │店 │ │ │ │├─┼──────┼─────────┼────────┼────┼───┤│56│95年3月12日 │茉莉舫 │同上 │同上 │4800 │├─┼──────┼─────────┼────────┼────┼───┤│57│95年3月13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5150 │├─┼──────┼─────────┼────────┼────┼───┤│58│95年3月13日 │絕色小吃部 │同上 │同上 │5600 │├─┼──────┼─────────┼────────┼────┼───┤│59│95年3月13日 │絕色小吃部 │同上 │同上 │6550 │├─┼──────┼─────────┼────────┼────┼───┤│60│95年3月13日 │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1400 │├─┼──────┼─────────┼────────┼────┼───┤│61│95年3月14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7300 │├─┼──────┼─────────┼────────┼────┼───┤│62│95年3月14日 │SHA LE │同上 │同上 │3250 │├─┼──────┼─────────┼────────┼────┼───┤│63│95年3月15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4100 │├─┼──────┼─────────┼────────┼────┼───┤│64│95年3月15日 │茉莉舫 │同上 │同上 │5000 │├─┼──────┼─────────┼────────┼────┼───┤│65│95年3月16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4700 │├─┼──────┼─────────┼────────┼────┼───┤│66│95年3月16日 │茉莉舫 │同上 │同上 │3800 │├─┼──────┼─────────┼────────┼────┼───┤│67│95年3月16日 │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3600 │├─┼──────┼─────────┼────────┼────┼───┤│68│95年3月17日 │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4150 │├─┼──────┼─────────┼────────┼────┼───┤│69│95年3月17日 │茉莉舫 │同上 │同上 │2700 │├─┼──────┼─────────┼────────┼────┼───┤│70│95年3月18日 │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2950 │├─┼──────┼─────────┼────────┼────┼───┤│71│95年3月18日 │茉莉舫 │同上 │同上 │7000 │├─┼──────┼─────────┼────────┼────┼───┤│72│95年3月19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4050 │├─┼──────┼─────────┼────────┼────┼───┤│73│95年3月19日 │茉莉舫 │同上 │同上 │5500 │├─┼──────┼─────────┼────────┼────┼───┤│74│95年3月13日 │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2350 │├─┼──────┼─────────┼────────┼────┼───┤│75│95年3月20日 │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同上 │同上 │1450 │├─┼──────┼─────────┼────────┼────┼───┤│76│95年3月21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2450 │├─┼──────┼─────────┼────────┼────┼───┤│77│95年3月21日 │晶帝大舞廳股份有限│同上 │同上 │2100 ││ │ │公司 │ │ │ │├─┼──────┼─────────┼────────┼────┼───┤│78│95年3月22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3000 │├─┼──────┼─────────┼────────┼────┼───┤│79│95年3月23日 │大地國企業行 │同上 │同上 │1950 │├─┼──────┼─────────┼────────┼────┼───┤│80│95年3月23日 │茉莉舫 │同上 │同上 │3500 │├─┼──────┼─────────┼────────┼────┼───┤│81│95年3月23日 │晶帝大舞廳股份有限│同上 │同上 │1400 ││ │ │公司 │ │ │ │├─┼──────┼─────────┼────────┼────┼───┤│82│95年3月23日 │布拉格實業有限公司│同上 │同上 │1330 │├─┼──────┼─────────┼────────┼────┼───┤│83│95年3月23日 │晶帝大舞廳股份有限│同上 │同上 │2100 ││ │ │公司 │ │ │ │├─┼──────┼─────────┼────────┼────┼───┤│84│95年3月24日 │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3000 │├─┼──────┼─────────┼────────┼────┼───┤│85│95年5月3日 │大帝國舞廳 │同上 │同上 │1100 │├─┼──────┼─────────┼────────┼────┼───┤│86│95年5月5日 │SHA LE │同上 │同上 │1600 │├─┼──────┼─────────┼────────┼────┼───┤│87│95年5月6日 │東方視聽歌唱股份有│同上 │同上 │2000 ││ │ │限公司 │ │ │ │├─┼──────┼─────────┼────────┼────┼───┤│88│95年5月15日 │法拉利美容名店 │同上 │同上 │2950 │├─┼──────┼─────────┼────────┼────┼───┤│89│95年5月18日 │法拉利美容名店 │同上 │同上 │1700 │├─┼──────┼─────────┼────────┼────┼───┤│90│95年5月22日 │SHALE │同上 │同上 │2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