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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上訴字第 19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忠科指定辯護人 林弘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忠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忠科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 條第2 項前段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嫌,犯罪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3 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3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