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婉玉
陳柏森(原名陳朝柏)盧睿豐(原名盧泳勳、盧昶廷)張詩怡張立本沈宏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 號中華民國98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88年度偵字第29208 號、第28551 號、第24502 號、89年度偵字第214 號、第275 號、第320 號、第2806號、第2939號、第4088號、第4089號、第6499號、第4937號、第7723號、第8562號、第9261號、第13501 號、第16113 號、第16237 號、第16654 號、第28284 號、第28334 號、90年度偵字第5170號、第7512號、第16329 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共同被告陳冠捷(原名陳明旺,已於民國102 年4 月25日死亡,所涉犯常業詐欺罪及業務侵占罪部分,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與被告劉婉玉、張立本(起訴書誤載為孫立本)、盧睿豐(原名盧泳勳、盧昶廷)、陳柏森(原名陳朝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87年9 月間在台中市○○區○○路○○○ 號設立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下稱鼎盛公司),以預售有折扣之市面各種新車收取訂金之方式,向欲購車之消費者詐取財物,並恃以為生,以之為業。由共同被告陳冠捷擔任負責人,被告劉婉玉擔任該公司財務經理,被告盧泳勳擔任業務部經理,被告陳柏森擔任業務部襄理,被告張立本擔任講師,並僱用被告張詩怡擔任會計。其詐財方式乃以「鼎盛車業俱樂部」的名義招收會員,其會員分為經濟卡、銀卡、金卡、白金卡,加入經濟卡須先繳新台幣(下同)26萬5 千元之費用(含入會費1 萬5 千元及訂金25萬元),可購買市價66萬元以下之車輛;加入銀卡須先繳33萬元(含入會費3 萬元及訂金30萬元),可購買市價66萬元至15
0 萬元之車輛;加入金卡須先繳45萬元(含入會費5 萬元訂金40萬元),可購買市價150 萬元至300 萬元之車輛;加入白金卡先繳52萬元(含入會費7 萬元及訂金45萬元),可購買市價300 萬元以上之車輛。會員可以用市價68折至85折之價格購買銷售市面之各種車輛,惟交車時間國產車為00天,進口車則為105 天,在交車前三日須繳清車款。因鼎盛公司出售價格均較市面新車低十餘萬元至百萬元不等,藉以吸引購車之消費大眾。又為消除社會大眾之疑慮,鼎盛公司在創設銷售初期,均按期交車,然其向各廠牌購車之價格均與市價相若,亦即每部車虧損十餘萬元至百萬元不等,共同被告陳冠捷與盧睿豐等人則藉訂車與交車之時間差距(75天至10
5 天),吸收會員收取訂金以彌補先前賣車之損失。因鼎盛公司先前出售之汽車均按期交車,造成該公司正常營業之假象,購車之消費者輾轉推傳,爭相購買,共同被告陳冠捷及盧睿豐等人先後在台北、桃園、嘉義、台南、高雄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廣招業務員,並以高額獎金誘使業務員吸收會員加入「鼎盛車業俱樂部」,而部分業務員發現購買鼎盛公司的汽車既有獎金,又可購得廉價汽車轉手獲利,乃大量訂購,業務量急遽增加,由每月一、二輛,遽增至每月數百輛。共同被告陳冠捷及盧睿豐等人乃將交車日期延長,大量吸收訂金,共同被告陳冠捷將收取之部分訂金挪為己用,以自己及其妻即被告劉婉玉(按:判決時已離婚)之名義陸續購買房地八筆、汽車11輛及其他用途之消費共三千餘萬元。被告張詩怡明知陳冠捷以公司資金挪為己用,仍任其提領。因陳冠捷及盧睿豐等人開設鼎盛公司之目的,本在以收取訂金之方式吸金,在到達一定金額時宣佈倒閉捲款而逃,以每月銷售三百輛估計,每輛訂金約30萬元,每月可收取9 千萬元訂金,交車時間約三個月,則至少收取二億七千萬元,惟陳冠捷及盧睿豐等人為累積訂金以達詐財之目的,乃延長交車時間達四個月甚至半年,或以退還訂金之方式減少虧損,爭取時間差距,並安撫購車之消費者,然已引起購車者之疑慮而陸續發生糾紛。
㈡、被告沈宏易係鼎盛公司高雄營業部課長,明知鼎盛公司係以收取購車訂金之方式向社會大眾詐財,仍與陳冠捷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銷售折扣車之方式向不知情之消費者騙取訂金並恃以為生,以之為業。在鼎盛公司業務研討會上提出客戶分級之方案即A級極難搞定:儘量安排出車,B級尚難搞定:原廠訂單影本或各項補貼,C級:電話安撫↓當面安撫↓主管安撫↓公司出面安撫,以延長公司吸金時間,並建議業務員嚴禁車輛出售予民意代表或媒體人物,以免內情曝光。告訴人胡蘇辰於88年4 月間加入鼎盛會員,沈宏易為圖得大量訂金,竟向胡蘇辰謊稱一次訂18部車有68折之折扣,並且再贈送二部車,致胡蘇辰陷於錯誤認為有利可圖,乃於88年4 月至8 月19日間訂購66部汽車交付訂金1 千90萬元,嗣鼎盛公司及沈宏易一再藉故推拖,未交一輛汽車,始知受騙。告訴人劉國源於88年5 月31日向鼎盛公司訂購裕隆汽車一部交付訂金20萬元,至8 月31日仍未交車,經一再催討或要求退還訂金,均無效果而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發現鼎盛公司以虧損方式大量銷售汽車顯不合常理,胡蘇辰因被騙大量訂金,而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提出檢舉,告訴人劉素紋因付訂金未取得車輛向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組提出告訴,而查獲陳冠捷及盧睿豐等人以上開方式詐欺財物,復以之為常業。總計鼎盛公司接獲訂車二千八百餘輛,其中六百五十多輛退訂先後共吸收約六億七千多萬元,仍有如附表訂車消費者交付訂金後未取得車輛或退還訂金。因認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張立本、沈宏易所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陳冠捷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張詩怡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及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之幫助犯。
二、程序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劉婉玉、盧睿豐、張詩怡、張立本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㈠第179-180 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共同被告陳冠捷業於102 年4 月25日凌晨3 時49分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65頁、第67頁),業據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故本院不再進行實體審理,進而為有罪或無罪之判決。另因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劉婉玉、陳柏森、盧睿豐、張詩怡、張立本、沈宏易等人共同(幫助)涉犯之常業詐欺罪嫌、幫助犯業務侵占罪嫌是否成立之事實,與共同被告陳冠捷之答辯意旨具有密切之關聯,且被告等人均辯稱不知鼎盛公司之經營方式是否具有欺罔他人,使陷於錯誤而取得購車款之詐欺情形。故本判決仍須逐一論駁共同被告陳冠捷陳述是否可採,藉以認定公訴意旨主張鼎盛公司之經營形態構成詐欺罪,及共同被告陳冠捷提領鼎盛公司帳戶款項涉及業務侵占罪,有無理由,核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以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53年台上字第65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2年上字第67號分別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詐欺取財罪,以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客觀上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亦著有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其有未依約定本旨履行者,在社會一般交易經驗上常見之原因非一,舉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在負債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可盡予認為係屬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況刑法上詐欺罪之立法意旨,係以禁止於經濟行為中使用不當之方法得利為規範目的,而經濟行為因其行為本質及類型,於交易領域中有其特有之行為特性,法律原則上固應保障交易秩序,惟於具體案例中,亦應顧及交易雙方為交易行為時,是否有具體情事,足認其違背正當之經濟秩序,而應予以制裁,否則,經濟行為本身原寓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交易雙方本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其判斷之參考,除具上開違反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未依約履行責任,即應成立詐欺罪。再者,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若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縱使被告不為履行所負擔之債務,仍為民事上問題,尚不得在無具體證據之情況下,僅憑債務不履行之單純違反債信狀態,而遽認被告自始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末按刑法上侵占罪之成立,係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最高法院著有19年上字第105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沈宏易、張立本均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及被告張詩怡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嫌與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6 條第2 項之幫助犯業務侵占罪嫌(係幫助共同被告陳冠捷部分),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胡蘇辰、劉國源、劉素紋、葉鵲啟、許美麗、莊秀珠、蔡裕堅、潘昭秀、賴銀漢、邱垂彬、盧正淵、許連興、朱伯川、吳萬枝、林惠珠、徐健邦、張克
辛、蔡金蘭、竇維頡、何毅夫、張素芬、黃棟樑、陳志魁之證述,支票影本、訂車單、切結書各1 份,及扣案鼎盛公司大小章各1 枚、世華商銀中港分行活期存款存摺26本、磁片11片、帳本4 冊、解讀電腦磁片內資料1 本、存證信函1 夾、鼎盛公司交車確認單8 冊、人事資料15冊、會議紀錄、差旅收據、會員申請書、新進人員面試紀錄、購車預約書、開會紀錄、同仁通訊錄各1 冊、退訂車資料1 箱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沈宏易、張立本固坦承由陳冠捷於87年8 月間設立鼎盛公司,擔任負責人、被告劉婉玉掛名財務經理、盧睿豐擔任業務部經理、被告陳柏森擔任業務部襄理、被告沈宏易擔任高雄營業課長、被告張立本擔任講師,並以「鼎盛車業俱樂部」之名義招收會員,將會員依經濟卡、銀卡、金卡、白金卡各等級繳交會費,即可用市價85折左右之價格購買銷售市面之各種車輛,且國產車交車時間為75天,進口車則為105 天之事實。被告張詩怡固坦承在該公司擔任會計,並聽從陳冠捷指示將公司帳戶內存款提領,供陳冠捷消費用途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常業詐欺取財、業務侵占或幫助常業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劉婉玉以:公司成立時,我還在空軍總部上班,公司缺一個人擔任股東,因我當時是陳冠捷之配偶,才掛名股東與財務經理,根本未參與業務運作,也沒有領薪水,我於88年
3 月退伍、4 月懷孕,就一直待在家中,對於公司經營方式毫無所知,並無與陳冠捷有何詐欺之犯意聯絡等語置辯。被告盧睿豐辯稱:我是依公司規定,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賣車給消費者,藉此增加公司賣車數量,當消費者要退訂時,都會同意退還訂金,公司所簽訂之契約大部分都有履行交車義務,已交車1,000 多輛,我實際經手的40幾筆絕大多數也都有交車,直到資金被檢察官扣押時,營運才發生問題,我還私下出錢賠償消費者,絕無欺騙購車會員之事等語。被告陳柏森則以:我以市價85折價格售車,經手客戶向公司訂車數量約70輛,其中60幾輛有順利交車,訂金約購車總價之3 成,都有按規定繳回公司,公司對未能如期交車之客戶都會詢問是否願意等待或退訂,我所經手之契約沒有交車糾紛,又雖然公司處於虧損狀態,但陳冠捷表示日後可以會費及與汽車經銷商間關係營運下去,我才繼續向消費者收取訂單,對於鼎盛公司的經營型態是否涉及詐欺一無所知等語。被告沈宏易辯陳:我擔任課長,執行公司業務,任職中所收款項都繳回公司,公司確實有交車給消費者,絕無詐欺之意思,甚至我自己也墊了一些款項進公司,到現在都拿不回來,之所以建議公司不要與民意代表等人簽約,是因為公司當時有遲延交車的情形,結果消費者找民意代表來施壓,而被害人胡蘇辰訂了很多車是想作業績以進入公司當主管,並把車輛轉賣賺價差,與公司規定不符等詞。被告張詩怡則辯稱:我只是單純的依陳冠捷指示製作帳冊、報表,沒有跟消費者接觸,公司於營運期間總共接獲消費者訂單2,000 多筆,退訂數量數百筆,已交車約1,000 多輛,未交車數百輛,公司處於虧損狀態,陳冠捷表示日後可用佣金與會費來彌補虧損,還向陳妙如等人借貸存入公司帳戶,所以當陳冠捷指示我提領公司帳戶內2 、3,000 萬元時,我雖曾質疑過,然陳冠捷表示那些都是他自己的錢,我才任由陳冠捷將錢領出,但有如實記載在帳冊上等語。被告張立本辯稱:我曾借150 萬元給陳冠捷,並未獲償,再加上我挺喜歡車子,陳冠捷成立鼎盛公司後,請我擔任股東、講師,有薪資可領,算是抵債的一種方式,所以我沒有實際參與經營,對於鼎盛公司的經營方式是否涉及詐欺並不知情,何況當時我一直從事軍職,直到91年7 月才退伍,平常都是利用假日去公司幫忙作雜事等詞。
六、經查:陳冠捷於87年8 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號1 樓,設立鼎盛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後,自任負責人,擔任總經理,其當時之配偶即被告劉婉玉曾掛名財務經理,被告盧睿豐擔任業務部經理,被告陳柏森擔任業務部襄理,被告張立本掛名講師,被告張詩怡則擔任會計。鼎盛公司營業項目為汽車零售、零件配批發、仲介服務、會員卡發行等業務,先後在臺北、桃園、嘉義、臺南、高雄等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以「鼎盛車業俱樂部」之名義招收業務員,提供獎金鼓勵吸收會員,將會員分別依繳納會費額度分為經濟卡、銀卡、金卡、白金卡不同等級,加入經濟卡須先繳26萬5 千元之費用(含入會費1 萬5 千元及訂金25萬元),可購買市價66萬元以下之車輛;加入銀卡須先繳33萬元(含入會費3 萬元及訂金30萬元),可購買市價66萬元至150 萬元之車輛;加入金卡須先繳45萬元(含入會費5 萬元訂金40萬元),可購買市價150 萬元至300 萬元之車輛;加入白金卡先繳52萬元(含入會費7 萬元及訂金45萬元),可購買市價300 萬元以上之車輛,會員可以市價8 折至85折不等價格購買汽車,約定交車時間國產車約為75天,進口車約為105天等情,業據證人即該公司客服部經理任育樞、臺北辦事處業務員邱仲鴻、臺北辦事處業務課長黃溪松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屬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837號卷宗第38至42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703號卷第100 至103 、124 、127 頁),復有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73頁),扣案該公司人事資料15冊、會議紀錄1 冊及客戶訂、退車資料一箱可資佐證,且為共同被告陳冠捷、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沈宏易、張立本、張詩怡始終自承明確一致,是客觀上陳冠捷等人確有成立該公司,以相較於消費者直接向汽車經銷商購買汽車較低廉之價格,吸引市場上為數眾多之消費者,向鼎盛公司訂購欲選購之汽車,支付會員費及汽車買賣價金給該公司,達成低價、大量促銷營運模式之事實,應以認定。茲應審酌者,係此一營運模式客觀上是否為陳冠捷及盧睿豐等人所施用之詐術?有無使被害人即消費者陷於錯誤?及主觀上有無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爰將得心證之理由析述如下:
㈠、本案偵查緣起及實施強制處分之過程,首因告訴人劉國源於88年5 月31日經由友人康丁源介紹,透過被告沈宏易向鼎盛公司訂購價值70萬元之裕隆A32TK2000CC 自用小客車,約明於同年8 月13日交車,已支付訂金20萬元,屆期未交車,因而於88年10月1 日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檢察官乃於88年11月6 日上午10時50分前往高雄市○○區○○○路○○○ 號鼎盛公司高雄營業處搜索,在場者有該公司人員何京舜、楊美香、陳岡屏、崔兆民、張文杰等5 人在場,扣得合約書、交車資料、沈宏易、陳岡屏個人交易資料、汽車報價表各1 冊、陳冠捷經手交易資料11張、會員卡4 張、廣告紙6 張、88年3 月1 日台灣新聞報1 張等物,並有名片5張可佐(見偵24502 號偵查卷第1 頁至第22頁)。嗣檢察官復於88年11月22日簽發搜索票,指揮警方於同年11月23日前往台中市○○區○○路○○○ 號鼎盛公司處執行搜索,扣得公司大章、陳冠捷支票小章各1 枚、磁碟片8 片、活期存摺作廢本26本、活期存摺3 本、帳冊4 本、交車確認單8 本、綜合資料磁片1 片、資料夾19個、客戶訂(退)車資料1 箱、磁碟片2 張等物,復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票、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在卷可稽(見偵28551 卷第9 頁至第10頁、第13頁)。檢察官復於88年11月26日以雄檢銅宿88偵28551字第79435 號函世華銀行中港分行(現合併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凍結鼎盛公司所開立之00000000000 號(下稱3836號帳戶)、00000000000 號(下稱3999號帳戶)帳戶,及00000000000 號帳戶,復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憑(見偵28551號卷第6 頁)。檢察官再於88年11月30日簽發拘票,拘提陳冠捷、被告陳柏森、張詩怡、盧睿豐,嗣渠等經警通知,主動於同年11月30日21時50分許自動到案說明,此有拘票4 份及當日之警詢筆錄可佐(見偵28551 號卷第16至第28頁)。
陳冠捷經檢察官於同年12月1 日聲請羈押獲准,至88年12月21日撤銷羈押獲釋等節,經本院核閱原審88年聲羈字第621號卷無訛,復有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參(見原審卷㈢第18頁),故上開事實,洵足認定。
㈡、至於鼎盛公司營運期間客戶訂車、收款、退訂(款)及交車之情形如何?考諸鼎盛公司自87年8 月間成立營運起,迄88年11月23日受搜索、扣押前止,於此一營運期間內,以招攬會員收受會員費、買賣價金之方式,接受消費者預訂購買汽車合計2,403 輛,預收款項合計673,701,200 元,其中有93
5 輛退訂,退訂款項合計為181,315,681 元,而上開預購且未退訂之汽車1,468 輛(2,403- 935=1,468),俟交車日屆期,該公司將款項支付給汽車經銷商,另由消費者將尾款匯入汽車經銷商或交由該公司匯給汽車經銷商後,汽車經銷商即出車給消費者,已實際履約交車1,040 輛,履約率為70%(1,040/1,468=70% ),交車出款合計565,545,540 元等情,業據陳冠捷、被告張詩怡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及審理中供述一致,復有鼎盛公司87年11月1 日至88年11月24日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出車廠牌統計表、88年6 月至11月簽約資料數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14 號卷第7 至9 頁、原審卷㈨第30頁);及原審將上開證物送往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逐筆累計扣案帳冊內支票登記簿所載退訂款項所得鑑定結果1 份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㈣第472 至480 頁),並有扣案之磁片21片、帳冊4 本、鼎盛公司6 至9 月交車確認單共7 冊、前述客戶訂、退車資料
1 箱及鼎盛公司分類明細帳「預收貨款」、「進貨- 出車款」綠皮影本1 本可資佐證。而上開分類明細帳、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扣案證物,均係鼎盛公司內部每日基於實際收支款項、執行人員所為之紀錄,可信度極高,應堪採信。至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雖記載該公司收受車款總額為943,698,404 元,然未見有何計算過程,亦為陳冠捷否認,且無以核對其累計過程,難認其累計之總額屬實。原審復將分類明細帳內所載「進貨- 出車款」款項,與該公司3836號帳戶、3999號帳戶及00000000000 號(下稱3989號帳戶)甲存支票帳戶收支明細逐一核對,上開「預收貨款」入帳於3836、3999號帳戶,再以語音轉帳等方式入帳於3989號帳戶後,復以該公司名義轉帳支出或開立支票,供汽車經銷商以提示支票臨櫃提領之方式,來支付購買汽車所需款項,此一前後資金流動軌跡互為勾稽相符。且上開「進貨- 出車款」綠皮影本內記載之消費者名稱,亦與扣案證物中該公司於88年營運期間已交車資料所載消費者訂購之車輛相符(見原審卷㈨第140 至157 頁)。而上開3989號帳戶於88年11月23日為警搜索扣押前之營運期間內未曾有退票紀錄之事實,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97年6 月20日國世中港字第000000000 號函所附上開帳戶交易明細、98年1 月21日國世中港字第000000000 號函、98年2 月10日國世中港字第000000000 號函、原審98年2 月3 日公務電話紀錄及出車款與3989號帳戶日期、金額、買主核對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115 至277 頁、卷㈦第156 至161 、208 頁),足見陳冠捷於鼎盛公司營運期間,確有將消費者支付之款項轉付給汽車經銷商,以履行對消費者之債務內容。
㈢、鼎盛公司與購車客戶間進行交易之步驟,業據證人黃溪松於偵查中陳稱:客戶可將欲選購之廠牌、車型、型式、排氣量,以牌價85折的價錢購買汽車,先繳交會員費用及公司訂定的預購車輛訂金,簽立預約書後,由經辦人填具公司收據交客戶收執。公司收受訂金後,依預約書簽定期限內,向各該選購廠牌廠商接洽,由台中總公司直接支付支票給汽車公司,汽車公司直接將車交給客戶。客戶於限定期限前3 日繳交領車尾款,寄證件給汽車公司業務人員辦理領牌後,於期限內由汽車公司直接將客戶購買的車輛交給客戶等語(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3703卷第92-94 頁),經核與卷附之鼎盛汽車俱樂部會員購車預約書及約定條款第9 條、第10條所載「所交付之訂金,由受約人收受點交無誤後,受約人始負交車義務。」「交車日期前3 日,預約人應付清全部尾款,受約人始負交車義務。如預約人因故遲延,經受約人同意後可酌予延期付款,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7 日,逾期以預約人違約論,前所付訂金沒收,受約人得逕行解約之約定相符(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3703卷第53-54 頁李淑蓮之上開預約書),足證購車者係指定欲選購之汽車,按該車種牌價85折之價金,先支付訂金,由鼎盛公司與銷售該車種之車商接洽購車事宜,購車者再於交車3 日給付尾款給鼎盛公司轉交給車商,再交付汽車給購車者之交易方式,堪予認定。而鼎盛公司確有收取客戶交付之價金,將汽車交付予客戶之事實,業據證人即九和汽車高雄分公司課長葉正忠於偵查中證稱:2B-5741 號自用小客車是鼎盛公司陳岡屏找我洽談,尾款是黃裕銘自行付清等語(見偵28551 號卷第35頁);證人即高都汽車公司業務員謝禎玹於偵查中證稱:鼎盛公司陳岡屏與我洽談購車事宜,尾款由車主付清交車,總共有6部等語相符(見偵28551 號卷第36頁);復有得力興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23日、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年2月12日、6 月4 日、7 月2 日、9 月13日、10月4 日、11月
5 日、11月10日、98年5 月19日、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年11月8 日、98年2 月4 日、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年7月5 日、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4 月21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陳孟雅98年4 月22日傳真函、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88年6 月4 日向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年6 月8 日向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誠龍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年6 月25日向進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年6 月8 日向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汽車之交車確認單、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網路資料各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302 至323 頁、卷㈣第43
9 頁、卷㈦第125 至127 、232 、243 至247 、253 至254、265-1 至265-10頁),堪信為真。
㈣、又鼎盛公司與汽車經銷商接洽買賣汽車事宜之經過,業據證人即被告張詩怡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要交車的時候,交車部門會提供車商的帳戶,尾款大部分是由客戶自己匯給車商,只有少部分是匯給鼎盛公司,整合後再交給車商,匯款後車商會直接與客戶聯繫,將車交給客戶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0-126 頁),經核與前揭統一發票記載之買受人均為購車者相符(見原審卷㈠第302-323 頁)。再對照前引之證人葉正忠及謝禎玹證述尾款給付之過程,足證前揭交易模式,鼎盛公司並非以買賣契約買受人之地位,與各汽車經銷商訂立買賣契約,自無與上開汽車經銷公司之買賣紀錄。從而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12日96順汽總字第0040號函及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98年2 月4 日回函,均謂無與鼎盛公司之買賣紀錄等語;另關於法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函,雖稱與陳冠捷或劉婉玉間無汽車交易資料(見原審卷㈣第421 頁、原審卷㈦第24-31 頁、第125-127 頁),均不足以證明鼎盛公司未居間撮合消費者與汽車經銷商訂立買賣契約之事實。。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另案被告即鼎盛公司業務員吳嘉豐、劭仲鴻涉犯詐欺一案時,曾調閱其等經手車輛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並抽樣訊問證人即購車之消費者,皆顯示消費者均確實順利購車,無購車糾紛等具體事實,此觀該院89年度易字第1319號無罪確定判決書1 份自明(見原審卷㈨第27
1 頁),核與前開卷附書證所得心證相符。況本件被害人潘昭秀、蔡金蘭於原審審理期日到庭表示意見時,言及之所以向該公司訂車之緣由,皆係透過曾訂車並順利拿到車之友人介紹(見原審卷㈩第167-169 頁),益加足徵消費者確實透過該公司訂車而順利取車一事無疑。參以鼎盛公司於87年間設立時,均有為其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並依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7年12月1 日中區國稅中市0000000000000號函所附鼎盛公司87至89年間銷售額、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勞工保險局97年11月26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97年11月20日健保中承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75至77-2頁),復逐一檢視扣案證物,均為鼎盛公司之會議紀錄、帳冊、存摺、客戶退訂表、出車表、預約書、員工資料、會員資料等內容(見原審卷㈦第233 頁),與一般經營商業活動之公司並無二致。公訴意旨雖舉該公司業務部曾有文件記載禁止出車給民意代表或媒體人物,認被告等人係為免犯行曝光等語。然綜觀該文件整體載述之意旨,並非一律禁止業務員與上開特殊行業消費者簽約,而係記載須先知會公司,且其記載「爾後」等語,足見非始終禁止,而係曾發生糾紛,始為此一考量。又該文件所建議禁止簽約消費者,復包括黑道背景、家境入不敷出、信用貸款有疑慮者,此有業務部報告
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㈦第239 頁),況該公司之出車名單內亦不乏曾任主播、藝人之消費者(見上開「進貨- 出車款」綠皮影本88年5 月28日、7 月13日、7 月15日等出車款支付紀錄),均核與被告沈宏易所辯相符,是其所辯堪以採信。凡此種種,均足見陳冠捷等人於收受消費者訂單訂金後,實際確有為與各該汽車經銷商間汽車、零件買賣等正當業務行為,並將訂金支付給汽車經銷商,以完成汽車之交易,未見有何公訴意旨所謂打算累積一定金額捲款潛逃之事證,是陳冠捷、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張詩怡、沈宏易、張立本前述所辯自屬可採,客觀上難認渠等有何施用詐術之手段。亦未可認鼎盛公司受領消費者給付之買賣價金,依約交付選購之汽車予消費者,即屬按期交車造成該公司正常營業假象之事實。
㈤、本件次應審酌於檢察官發動偵查實施強制處分前,是否有「被害人」及「被害人是否因共同被告陳冠捷等人所為而有認知與實情不一致」之事實,析述如下:
①、公訴意旨係以如前所示告訴人葉鵲啟等人為被害人,經查固
有:證人即被害人葉鵲啟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8 月2 日向陳冠捷訂一輛喜美轎車,付訂金20萬元,陳冠捷開了張20萬元支票給伊,本約好2 個月後交車,結果沒有交車,開立88年12月15日支票也沒兌現等語,復有證人葉鵲啟與陳冠捷於88年10月6 日簽立之切結書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261號卷第3 至5 頁);證人即被害人許美麗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5 月7 日付給陳冠捷訂金25萬元,訂一輛廠牌HONDA 汽車,卻遲未交車,陳冠捷開的支票也跳票等語,復有鼎盛車業會員購車預約書鼎盛預字第2382號、鼎盛公司開立發票日89年1 月25日、面額25萬元、受款人許美麗之支票、臺中市票據交換所89年1 月29日退票理由單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937號卷第10至13頁);證人即被害人莊秀珠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到庭稱:伊於88年10月6 日透過業務員湯士堂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8年12月3 日交車,伊遂於88年11月23日將尾款匯清,詎料屆期未交車等語,復有88年10月
6 日購車預約書、亞太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089號卷宗第1至7頁、原審卷㈩第167 頁)。證人即被害人蔡裕堅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9年1 月13日付給鼎盛公司業務員陳柏森58萬4,00
0 元,約定於89年1 月26日交車,卻未交車,陳柏森於89年
2 月2 日交付之陳冠捷開立之本票亦未兌現等語,復有鼎盛車業會員購車預約書鼎盛預字第5323號、鼎盛公司開立發票日89年2 月2 日、面額58萬4,000 元、受款人蔡裕堅之本票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發查字第1830號卷第8 至12頁);證人即被害人潘昭秀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到庭稱:伊透過業務員劭仲鴻向陳冠捷之公司購車,約定於88年12月15日交車,不僅未交車,該公司開立給伊繳交訂金同額之支票亦跳票等語,復有88年9 月14日購車預約書、鼎盛車業收據單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發查字第26 798號卷第2 頁、第13頁、89年度偵字第7723號卷宗第24至28頁、原審卷㈩第168 頁);證人即被害人賴銀漢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11月2 日透過業務員陳柏森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9年2 月2 日交車,伊遂於88年11月17日匯款56萬4,000 元,屆期不僅未交車,陳冠捷於89年2 月2 日開立作擔保之本票亦跳票等語,復有88年11月2 日購車預約書、華僑銀行匯款委託書、共同被告陳冠捷開立之本票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2299號卷第12至14、19至20頁)。證人即被害人朱伯川、吳萬枝於偵查中提起告訴稱:渠等與賴銀漢遭陳冠捷詐欺,陳冠捷於89年2 月2 日開立之本票亦未兌現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發查字第2421號卷第
1 至3 頁);證人即被害人邱垂彬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10月24日向鼎盛公司購買廠牌HONDA 之汽車,總價金73萬元,約定89年1 月20日交車,伊遂於88年10月24日先支付訂金30萬元,於89年1 月10日匯清尾款,豈料屆期未交車,該公司雖有開立給汽車經銷商支票,亦已跳票等語,復有88年10月24日購車預約書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831 號卷第8 至12頁);證人即被害人盧正淵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10月7 日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8年12月21日交車,伊於88年11月22日付清全部款項,詎料屆期未交車等語,復有88年10月7 日購車預約書、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611
3 號卷第1 至6 頁);證人即被害人許連興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7 月15日透過業務員劭仲鴻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8年10月5 日交車,屆期竟不交車,找理由拖延等語,復有88年7 月15日購車預約書、收據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974號卷第22至24、30至32頁);證人即被害人林惠珠於偵查中證稱:伊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9年1 月30日交車,至今仍未交車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4502 號卷第30頁);證人即被害人徐健邦於偵查中委請其妻宋淑芬提出告訴稱:伊於88年2 月7 日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8年7 月間交車,屆期未交車,陳冠捷開立發票日為88年12月17日之支票亦跳票等語,復有88年2 月7 日購車預約書、鼎盛公司88年12月17日支票、臺中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5 號卷第1 至9 頁);證人即被害人張克辛於偵查中提出告訴狀及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稱:伊於88年8 月14日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於88年10月28日交車,屆時付清尾款給鼎盛公司後,伊有跟車商聯繫,車商說確實有訂這部車,但因為還沒收到尾款,所以不能交車,過幾日後鼎盛公司竟人去樓空、案件爆發等語,復有88年8 月14日購車預約書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499號卷第1 至2 頁、原審卷㈩第16
8 頁);證人即被害人蔡金蘭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到庭稱:伊於88年10月19日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於89年1 月29日交車而未交車,復有88年10月19日購車預約書、收據、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款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939號卷第1 至6 頁、原審卷㈩第16
9 頁);證人即被害人竇維頡固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到庭稱:伊於88年9 月14日向鼎盛公司訂車,先支付訂金30多萬元,約定於88年12月2 日交車,伊並於88年11月29日付清尾款40多萬元,陳冠捷竟未交車等語,復有88年9 月14日購車預約書、中華商業銀行88年9 月20日、11月29日匯款委託證明條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20 號卷第1 至3 頁、原審卷㈥第59至63頁、原審卷㈩第169 頁);證人即被害人何毅夫於偵查中以告訴狀指稱:
伊於88年10月7 日以65萬9,000 元向鼎盛公司購買市價77萬6,000 元、廠牌HONDA 之汽車,伊先支付訂金30萬元,約定於89年1 月3 日交車,88年11月間已陸續有媒體報導該公司詐騙買車人,伊遂未再支付尾款,該公司於89年1 月間亦未交車等語,復有刑事告訴狀、88年10月7 日購車預約書、車輛預約收據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9208 號卷第165 至172 頁);證人即被害人張素芬於偵查中以告訴狀指稱:伊於88年8 月5 日由丈夫楊文郎向鼎盛公司購車,先支付訂金33萬元,約定於88年10月20日交車,該公司未如期交車,答應退還訂金,然開立劉婉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戶頭、發票日為89年2 月25日之支票屆期亦跳票等語,復有刑事告訴狀、88年8 月5 日購車預約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88年8 月5 日匯出匯款回條、89年2 月25日支票、臺中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0612 號卷第1 至8頁);證人即被害人黃棟樑於偵查中以告訴狀及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稱:伊於88年10月21日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於89年
1 月6 日至20日間交車,竟未如期交車,復有刑事告訴狀、88年10月21日購車預約書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8334 號卷第1 至3 頁、原審卷㈩第170 頁);證人即被害人陳志魁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10月10日向鼎盛公司購買廠牌三菱之汽車,先支付訂金26萬5,000 元,約定88年12月底交車,伊於88年11月25日匯尾款26萬5,000 元,然該公司未如期交車等語,復有88年10月10日購車預約書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610號卷第9 至14頁);證人即告訴人劉素紋於調詢時提出告訴稱:伊於88年9 月8 日預約,約定88年11月23日交車,屆期卻未獲交車或退款(見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移送卷第7 至10頁);證人即告訴人劉國源具狀陳稱:伊於88年5 月31日支付訂金20萬元購車,約定於88年8 月13日交車,但遲未交車等語,復有購車預約書及存證信函各1 份可佐(見偵24502 卷第2-6 頁)。足見上開被害人等確實有向鼎盛公司預約訂購汽車,於提起告訴時未受清償之事實。惟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前述帳戶內存款於88年11月26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命令凍結,已如前述。而陳冠捷開立予被害人葉鵲啟、許美麗、張素芬之支票發票日既分別為88年12月15日、89年1 月25日、89年2 月25日,此觀上開切結書、支票之記載自明,且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約定交車給被害人莊秀珠、蔡裕堅、潘昭秀、賴銀漢、朱伯川、吳萬枝、邱垂彬、盧正淵、林惠珠、蔡金蘭、竇維頡、何毅夫、黃棟梁、陳志魁、劉素紋,及開立本票作為退款給朱伯川、吳萬枝之時點,既均在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於88年11月23日遭檢察官指揮員警執行搜索、扣押,及該公司前述帳戶內存款於88年11月26日經檢察官予以凍結之後。參諸鼎盛公司於遭受搜索、扣押同時,聯合報等知名媒體紛以大幅版面、斗大標語報導陳冠捷及被告等人以低價銷售之「吸金」手法詐騙消費者,此有新聞剪報影本3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57、58頁),而該公司又係以俱樂部名義吸收消費者繳納會費、預繳訂金成為會員,再向汽車經銷商下訂單。則依社會通念,當具有繼續性契約性質,同時須受客戶長期信任之營業主體,經司法偵查機關進行搜索、扣押之強制處分程序,將普遍導致該營業主體商譽普遍受到一般人之質疑。再者流動現金突經凍結後,勢必影響依預訂時程、計畫對於上游廠商及退訂客戶應支付之款項,進而引起連鎖負面債信之印象,原已與汽車經銷商磋商之訂單即無法依約給付,原約定支付款項給鼎盛公司之消費者,亦因憂慮無法順利取得汽車而不願履行契約,給付尾款;對內則引起上述借貸予陳冠捷資金之債權人之恐慌,而難以再藉由對外舉債或增資之方式來履行契約。甚至鼎盛公司在臺北、桃園、嘉義、臺南、高雄各地之業務員亦將擔心無法領到薪資、獎金而不再為公司效力,是焉能期待陳冠捷等人仍能於88年11月26日之後履行全部購車預約單之義務?此觀諸鼎盛公司所開立之3989號支票存款帳戶於88年11月25日前並無退票紀錄,復有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98年2 月10日之國世中港字第0000000000號卷可佐(見原審卷㈦第208 頁),而前揭被害人所取得之支票發票日均係該日以後自明。至被害人許連興、徐健邦、張克辛約定交車時點雖在88年11月23日之前,然證人許連興實於88年11月17日方結清尾款,業據證人即鼎盛公司業務員邱文鴻證述明確,復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偵字第4974號對邱文鴻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可憑,與證人張克辛於88年11月間始結清尾款,時間點均接近該公司遭搜索、扣押之時點,且陳冠捷確有開立支票給被害人徐健邦,係因帳戶遭凍結始無法兌現,自不能此等遲延履行,即謂係陳冠捷等人實施詐欺犯行使然。復審酌鼎盛公司自87年8 月間營運累計收受訂單高達2,000 多筆,而上開提出告訴之被害人在數量上佔極少數比例,預定之交車時間亦多集中在該公司為警搜索、扣押後,核與陳冠捷等人所辯大部分都有交車、沒交車的也有退款等語,及扣案證物中退訂資料1 箱相符(見原審卷㈦第233 頁)。倘陳冠捷等人有如公訴意旨所謂故意藉口收受訂金後,拖延交車以累積訂金,何以未見87年8月至88年11月間大量消費者提出告訴?則上開被害人之所以未能按時取得汽車之原因,究為陳冠捷等人或與被害人接洽之業務員故意拖延,或該公司業績營運不善,抑或因公司帳戶遭凍結之結果,已非無疑,此觀諸證人黃溪松於偵查中證陳:有些是因原訂車款沒車交,才請客人改款等語(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703號卷第95頁)益可佐憑,而無從認定陳冠捷等人有何致使前述被害人陷於錯誤之事實。又告訴人劉國源固於偵查中稱係於88年5 月31日向該公司訂車,約定88年8 月31日交車,屆期未獲交車等語,有89年1 月26日刑事告訴狀1 份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9年度偵字第2806號卷第1 至3 頁)。然該公司已與被害人劉國源成立和解,約定退還訂金,並開立88年11月24日支票面額20萬元、30萬元各1 張兌現,有切結書及支票各2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4502 號卷第26至29頁),是尚難單憑其所述債務不履行情形,遽以認定陳冠捷及被告等人實施詐術所致。
②、起訴書雖另舉被害人胡蘇辰向鼎盛公司訂車未獲交車等情,
認陳冠捷及被告等人涉犯上開罪嫌。經查,證人即被害人胡蘇辰固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我不是鼎盛公司業務員,只是單純向該公司大量訂車,才想進公司監督,我於88年4 月至
8 月間共訂購66輛車,訂金都已繳清,後來沒有如期交車,也只退還不到3 分之1 之訂金,該公司只交車給媒體、政府官員、黑道,故意詐欺一般消費者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83至188 、287 至288 頁)。然其於警詢時、偵查中對購車動機究為代朋友買車、作投資用或供己用之動機有所反覆(見警1 卷第18至20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836號卷宗第71至76頁),且其確實有參與該公司招攬客戶、接受訂單等業務內容,業經證人即消費者鍾禮光、證人即胡蘇辰之秘書羅淑貞證述明確,復有消費者徐智強、歐明興等客戶授權書、預約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836號卷第88至102 頁),參諸前述證人與陳冠捷等人及被害人胡蘇辰並無冤隙,所言堪以採信。足見被害人胡蘇辰有參與鼎盛公司業務,並非終端之消費者。且衡諸常情,汽車係耐久財,倘非轉售他人,何以訂購數目高達數十輛?是被告沈宏易前揭所辯,堪以採信,被害人胡蘇辰所為與該公司明文消費者不能轉售之規定不符,不能因此認被告沈宏易明知鼎盛公司無法交車仍收受訂金之情。況被害人胡蘇辰於前揭警詢及偵查中陳稱:因為交車要把尾款交清,已經繳了訂金1 千多萬元,對公司沒有信心才未繳付尾款,沈宏易、陳明旺有說我沒有依公司規定將購車尾款匯入公司,是未交車的原因。後來我直接到臺中總公司找陳冠捷退訂,有拿到發票日為9 月間之支票,有順利兌現,陳冠捷於88年11月20日又開出23張發票,總額660 萬元,每張發票日間隔1 星期之支票給伊,就沒有兌現等語(見警1卷第20頁、偵24502 卷第34頁),足證告訴人胡蘇辰所訂購之車輛,無法交車之原因,無法排除係其未如前揭㈢所述,交車日期前3 日,預約人應付清全部尾款,受約人始負交車義務之契約本旨,先行給付尾款之原因。核與陳冠捷陳稱:胡蘇辰是想另外轉售,賺取差價,公司有跟她溝通,退訂的錢一直到帳戶被凍結才沒有繼續給付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0
5 頁、本院前審卷㈡第12頁),彰顯被告沈宏易就此部分之辯詞,洵屬有據,堪予採信。故公訴意旨認告訴人胡蘇辰於88年4 月間至8 月19日間訂購66部車,交付訂金1090萬元,嗣鼎盛公司及沈宏易一再藉故推託,未交一輛汽車,係基於詐欺之故意使然,自難謂與事證相符。另審酌鼎盛公司支票於帳戶凍結前未有跳票紀錄,是亦不能認陳冠捷係故意不予兌現。此外,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沈宏易有如公訴意旨所稱向被害人胡蘇辰訛稱大量訂購可以享68折還贈送汽車等語,被告沈宏易亦始終堅詞否認。從而被害人胡蘇辰未能順利取車或退款一事,僅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不能認為係被告等人詐欺所為。
③、綜上,前揭告訴人或被害人固均有支付訂金後未獲交車或退
款之事實,然均不能認定係陳冠捷及被告等人實施詐欺犯行所致,已臻明確。
㈥、起訴書所載如附表所示300 餘位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訂車之其餘被害人,其中編號第1 至7 、9 至13、19、21至22、24至30、32至48、50至52、54至58、60至61、63、66、69、71至72、75、79至81、83至87、89至90、92至95、98、10
1 至104 、106 至110 、115 至118 、120 至121 、127 、
129 至131 、133 、135 、137 至139 、141 至149 、151至154 、156 至161 、163 至165 、167 、170 至174 、17
6 至179 、181 至187 、189 、191 至201 、203 至205 、
207 、209 至212 、214 、218 至224 、226 至228 、230至234 、236 、238 至239 、241 、242 、244 、246 、24
8 至251 、254 至261 、264 至292 、295 、298 至300 、
303 至304 、307 至310 、312 至314 、316 至324 、327至332 、334 至340 、342 至344 、346 至348 、350 、35
2 至355 、357 至363 、365 至366 、368 、370 所示之被害人,經原審以附表內既有電話、地址等聯絡方式逐一電詢或函知,均未能順利聯繫被害人,且遍查卷附資料亦查無該人聯絡方式,或雖有聯繫上,但該人表示未曾向該公司訂車,公訴人又未舉證證明渠等有遭陳冠捷及被告等人詐欺之事實。且編號第18、96、119 、122 、216 、217 、225 、24
3 、245 、253 、315 、341 、345 、351 、372 號所示之被害人雖表示有向鼎盛公司訂車,然亦同時表示有順利取車或獲得退訂款,非如起訴書所指仍未交車或未獲退訂。另編號第8 、23、65、70、77、88、105 、125 、134 、175 、
235 、252 、301 、302 、305 、326 、364 、371 、374號被害人均表示預定交車時間係鼎盛公司為警搜索、凍結帳戶及媒體揭露後等語。又附表編號第126 、162 、356 號被害人表示當初並未繳清尾款乃未獲交車等語,是均難認共同被告陳冠捷及被告等人有何實施詐術,致使前述被害人陷於錯誤之事實。而附表編號第14、16、20、49、53、59、64、
67、68、78、82、91、97、99、100 、111 至114 、119 、
122 、128 、132 、140 、150 、166 、168 、169 、188、202 、206 、208 、217 、229 、237 、240 、247 、26
3 、293 、294 、296 、297 、306 、333 、349 、367 號所示之被害人雖皆表示未獲交車,且未實際取回訂車款,然審酌鼎盛公司支票帳戶於檢察官凍結前未有何退票紀錄,已如前述,則上開被害人之所以無法交車,且未能拿到退訂款,究因被告故意不履行,抑或因帳戶被凍結、公司復虧損,方無法償還,容有疑問。自不能逕將未能交車及受領退訂款項一事遽指為陳冠捷等人之詐欺手段。至附表編號第68、16
8 、169 、190 號所示之被害人雖表示沒有辦理退訂等語;編號第73號之被害人未表示匯款後不獲交車;編號第150 號被害人表示該公司業務員屆期未交車後,仍持續與其接洽;編號第240 號被害人表示其尚未繳納尾款時,該公司即為警搜索扣押,均未有具體情事足見陳冠捷及被告等人有何於收取訂金到達一定金額時,宣佈倒閉,捲款潛逃之事實,檢察官之舉證無法形成本院認定被告等人有罪犯罪事實之心證(以上均見附表所示及原審卷㈧第122 頁以下公務電話紀錄)。至附表編號第15、17、31、74、76、136 、155 、180 、
262 、311 、369 、375 至382 號被害人即本件告訴人,渠等交易情節無法形成本院認定陳冠捷等人詐欺犯行之論證,已如前述,於此不贅。
㈦、鼎盛公司於87年8 月設立時,原股東除陳冠捷、被告陳柏森外,另有趙福瑞、徐忠義、何佳穎,於87年9 月間變更股東為共同被告陳冠捷、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張立本
5 人,當時資本額為100 萬元,每人平均出資20萬元,其中被告陳柏森之出資額由陳冠捷代墊,日後以被告陳柏森之薪資償還,被告張立本實際上未支出,係以其於86年11月間借給陳冠捷之150 萬元來抵充,被告劉婉玉實際上亦未出資,該公司復於88年增資1,000 萬元,變更資本為1,100 萬元,分別登記為陳冠捷710 萬元、被告劉婉玉300 萬元、被告盧睿豐20萬元、被告陳柏森60萬元、被告張立本為10萬元等情,業據陳冠捷、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張立本於警詢時、偵查中供承一致(見警1 卷第1 至12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14 號卷第3 至4 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599號卷第90至91頁),復有前述營利事業基本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㈥第73頁),是陳冠捷、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張立本皆以自身名義成為鼎盛公司之股東,並分別投入不等比例之資金而成為股東,就渠等各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共同被告陳冠捷更委託被告張詩怡或親自迭於87年11月6 日匯款1,000 萬元、284 萬5,000 元,於87年12月8 日現金存款
145 萬元,於87年12月14日現金存款301 萬8,000 元,於87年12月18日現金存款119 萬元,於87年12月29日匯款1,037萬3,630 元,於88年1 月7 日匯款1,290 萬4,800 元,88年
1 月30日現金存入800 萬元、700 萬元,88年3 月5 日現金存入104 萬元,88年1 月12日匯款1,030 萬元,88年8 月10日匯款21 3萬元,皆入帳於前述3836號帳戶內;陳冠捷另分別向證人即其友人林崇寶借款於88年5 月8 日借款200 萬元,88年6 月9 日借款100 萬元,88年6 月18日借款130 萬元,88年7 月9 日借款115 萬元,88年7 月18日借款100 萬元,88年9 月11日借款200 萬元,88年9 月17日借款159 萬元,皆由證人林崇寶以開立支票之方式入帳於前述3836號帳戶內,始終為陳冠捷供述一致,及證人林崇寶、證人即被告張詩怡結證明確,復有證人林崇寶華南銀行豐原分行88年5 月
8 日、6 月9 日、6 月18日、7 月9 日、7 月18日開立之支票、鼎盛車業業主投資統計資料各1 紙、3836號帳戶存摺明細、3836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前述得力興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林崇寶96年11月23日回函、林崇寶97年12月29日回函鼎盛車業業主投資統計表各1 份、支票影本1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㈣第439 頁、卷㈤第117 至190 頁、卷㈦第18頁、第150-153 頁、卷㈧第4 至62頁、卷㈩第121 頁)。另陳冠捷亦曾於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營運期間,向其胞妹陳妙如借款,於88年3 月19日分別由陳妙如匯款120 萬元、陳妙如之夫郭昭麟匯款780 萬元、郭昭麟之母郭林螺卿匯款100 萬元,及郭昭麟之胞弟郭力豪於88年9 月7 日匯款330 萬元,皆入帳於陳冠捷華僑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陳妙如另於88年8 月28日開立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330 萬元之支票2紙予陳冠捷,此有陳妙如、郭昭麟、郭林螺卿、郭力豪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書影本各1 紙、陳妙如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影本2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㈦第151 、152 頁)。
本院審酌上開存摺明細與交易明細係金融機構依照存、匯款予以紀錄,有極高度之證明力,上開支票、匯款書亦均蓋有金融機構之戳章,復與存摺、交易明細之時點、金額、帳號勾稽相符。檢察官又未證明上開現金存款資金係源自於陳冠捷,且經本院比對卷內陳冠捷前述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並無證據證明陳冠捷領出款項再另行存入以製造不實資金來源之現象,且上開借入之金額均為上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與前述分類明細帳中「預收貨款」內所示消費者為購車所匯入之數十萬元小額資金者明顯不同,足見上開資金均係陳冠捷自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以外,向證人林崇寶、陳妙如、郭昭麟、郭林螺卿、郭力豪等人所取得之資金,供作自身生活開銷及該公司營運期間所需經費。總計陳冠捷以自有資金投入部分為7,025 萬1,430 元(1,000 萬+284萬5,000 元+145萬元+301萬8,000 元+119萬元+1,037萬3, 630元+1,290萬4,800 元+800萬元+700萬元+104萬元+1,030萬元+213萬元=7,025 萬1,430 元);向證人林崇寶借貸1,004 萬元投入該公司(200 萬+100萬+130萬+115萬+100萬元+200萬元+159萬元=1,004 萬元);向其胞妹陳妙如等人借貸1,990 萬元(
120 萬+780萬+100萬+330萬元+330萬元+330萬元=1,990 萬元),合計陳冠捷以上開途徑取得並匯入該公司帳戶內之資金即高達100,191,430 元(7,025 萬1,430+1,004 萬+1,990
萬 =100,191,430 元)。陳冠捷、被告盧睿豐、陳柏森、張立本等人既以自身名義成為公司股東,並投入資金,陳冠捷更不斷將前述數筆資金上百萬元之資金匯入該公司帳戶內,其中不乏向胞妹陳妙如借貸之巨額資金,成為該公司資產之一部,而為債權人即訂車之消費者債權之總擔保財產,則殊難想像被告陳冠捷等人主觀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暗藏「係以收取訂金之方式吸金,在到達一定金額時宣布倒閉、捲款而逃」之不法意圖?又倘共同被告陳冠捷有此不法意圖,何以猶不斷向友人、胞妹借款投入該公司,致使自己將來可能財產散盡、負債累累,且面對親友嚴厲責難之窘境?參以,陳冠捷於77年間自國民中學畢業後,進入空軍機械學校,畢業後曾任飛機機械士、空運班長等職,於87年11月15日以上士六級退伍;被告盧睿豐於73年間自高級中學畢業後,進入陸軍軍官學校,畢業後曾任副連長、人事官、聯絡官等職,於88年2 月1 日退伍;被告陳柏森自80年間進入空軍通信電子學校,畢業後擔任空用電子士,於88年11月3 日退伍;被告張立本於69年間自國民中學畢業後,進入空軍通信電子學校,畢業後任職空軍修護補給大隊,於91年7 月2 日即該公司於88年11月23日經搜索扣押逾2 年後始退伍等情,有台中縣後備指揮部97年6 月23日後中縣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97年6 月18日後中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兵籍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㈤第72至93頁)。而鼎盛公司係於87年8 月間設立,足見陳冠捷與被告盧睿豐、陳柏森、張立本分別於任職鼎盛公司之前,或參與該公司經營之際,均長期在軍中服務任職,有正當職業,則殊難想像陳冠捷等人主觀上有何準備「宣布倒閉、捲款而逃」之主觀意圖。再者,鼎盛公司於88年11月23日為警搜索,並於同年月26日為檢察官凍結帳戶,經細繹該公司前開分類明細帳內「進貨- 出車款」明細、3989號甲存帳戶交易明細,可見該公司於88年10、11月間即為警搜索前1 、2 月間,仍持續將款項轉入該3989號帳戶內供支票執票人提示,亦持續有交車、支出款項給汽車經銷商之紀錄,甚至該公司經搜索、扣押後,身為員工之被告盧睿豐、沈宏易仍自行墊款款項以退還訂金或履行之事實,亦有代償明細、證人即消費者溫思懿切結書、證人即消費者陳右昌回函各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㈢第129 至131頁、卷㈨第130 頁)。此外,復查無任何陳冠捷及被告等人有於為警搜索前後,將公司資產變賣或公司帳戶內存款頻繁、大筆匯出之證據,是該公司營運仍無異狀,客觀上難認陳冠捷及被告等人有何準備「宣布倒閉、捲款而逃」之主觀意圖,而無從認定渠等主觀上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
㈧、至於鼎盛公司於成立之初,以虧損方式營運,所著眼之利基何在?業據陳冠捷於警詢時、偵查中及審理中始終供稱係因在空軍基地服務時經管車輛業務,對車商毛利成本、經營、獲利模式有所瞭解,退伍後乃以「鼎盛車業俱樂部」此一汽車市場上新型態營運模式創業,計畫於公司87年8 月設立迄88年12月止為第一階段,以低於汽車市價之價格提供加入俱樂部之消費者向汽車經銷商購車之服務,吸引市場上欲購買各廠牌汽車之廣大消費者群,加入俱樂部成為會員,創造知名度,並提供仲介零組件、保險、汽車貸款等服務,藉此大批消費者群之訂單向汽車經銷商議價,降低購車成本,同時收取消費者群之會員入會費用。再於第二階段即89年1 月起,提供已購買汽車之消費者群,與即將購買汽車之消費者群,向金融機構辦理低利貸款之服務,以抽取貸款佣金,作為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不僅能沖銷第一階段之虧損,更能保有盈餘,因為汽車貸款利潤相當可觀,此從日產有裕融、福特有福灣、豐田有和潤、中華賓士有東洋、賓揚、泛德有高林等各家代理商旗下均有自家融資公司可見一斑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㈠第222 至277 頁)。共同被告陳冠捷前揭構想,核與證人即時任鼎盛公司客服部經理之任育樞於警詢時證陳:公司可以車輛保險、配件、改裝、貸款、汽車美容等折扣為利潤等語(見警1 卷第14頁)相符。復有鼎盛車業營運計畫及實踐簡報、汽車配件、零件市場調查清冊、鼎盛汽車俱樂部照片、設計圖、被告陳冠捷98年7 月20日回函、汽車經銷商制度、數量、各家汽車貸款相關資料及網路資料各
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314 至323 頁、卷㈦第253 至
254 頁、卷㈨第40至60、198 、200 、201 、209 至219 、
232 至268 頁)。參諸鼎盛公司申請經營之業務有汽車零售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國際貿易業、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仲介服務業、其他工商服務業(汽車會員卡之代理發行)此有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見89偵275卷第5 頁)。而鼎盛公司以前揭行銷方式,確可自車商取得一定比例折讓之事實,復有統一發票影本11紙、車輛買賣另附條款約定書1 份、訂購合約書、順益公司陳報狀及訂車契約書、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98年5 月19日之唐管人字第0000000 號函及所附之統一發票、訂購合約書等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91-101頁、第102-116 頁、原審卷㈦第179-18
4 頁、第265-1 至第265-5 頁)。另車商或車商業務員推動汽車貸款業據,亦可獲得佣金乙情,復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8年2 月16日之台新總消管部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寶島商業銀行之寶銀審字第860530號函所附之汽車分期付款貸款注意事項第五點、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3 月12日之日銀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原審卷㈦第188頁、第199 頁)。凡此,俱足證告陳冠捷設定鼎盛公司,於成立之初以虧損方式營運,係著眼未來可透過大量訂購獲取車商一定比例之折讓、辦理汽車融資獲取佣金利益、透過公司登記經營項目之會員費、汽車零件買賣及相關服務,獲取營業收益之利基,洵屬有據。故陳冠捷陳稱:我成立「鼎盛車業俱樂部」之目的,係冀望以會員制方式,作各類汽車經銷商之汽車託售,參加會員之消費者可透過鼎盛公司,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買到汽車,獲得汽車市場資訊、汽車保養、維修、貸款、賽車、周邊零件提供等服務,契約並明訂會員購車後1 年內轉讓之限制,藉此增加該公司之銷售量,提升知名度,成為一龐大之汽車銷售實體,能以長期穩定之訂單為基礎,一方面與各車商專案合作,由鼎盛公司負責業務員之獎金、人事管理,另方面讓消費者透過鼎盛公司向車商購得較便宜之汽車,改變以往消費者單獨購車之消費習慣,故鼎盛公司成立第1 年雖有虧損,然此虧損過程係在預期中,俟打響知名度,獲得穩定客源,自第2 年開始就能取得汽車經銷商給予更優惠之折讓,蓋汽車經銷商為取得製造商提供之台數獎金以賺取利潤,勢必給予鼎盛公司更低之折讓優惠,鼎盛公司便能降低成本,再藉由消費者貸款購車之佣金、會員收費、汽車保險、零件等周邊服務來沖銷虧損及達到獲利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03-113 頁),自非無稽,堪予採信。
至於而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函稱汽車售價約為市價幾折,無法答覆云云(見原審卷㈦第184 頁),惟此或涉及該公司之商業機密,或與他公司間競爭之成本比較,無法表明,但亦不足以證明陳冠捷之陳述不足採信;且援為以虧損價金代為訂購汽車之經營方式,係藉訂車與交車之時間差距,吸收會員收取訂金,以彌補先前賣車損失之論據。再徵諸證人即被告張詩怡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問過陳冠捷以85折價格售車公司要如何獲利,陳冠捷說這是商業機密,如果妳知道妳就去當老闆好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6-127 頁),核與證人即鼎盛公司業務員邵仲鴻於偵查中證陳:我不知道公司如何運作,可販賣低於市價的任何廠牌車輛給客戶等語(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703號卷第100-101頁)相符,從而被告劉婉玉、陳柏森、盧睿豐、張詩怡、張立本、沈宏易等人辯稱:對於鼎盛公司初期以虧損方式經營能否獲利,是否涉及詐欺等情毫無所悉等語,自屬有據,堪予採信。
㈨、又參酌鼎盛公司因無法如期交車予公訴意旨所舉被害人以外之消費者,雖經部分消費者對陳冠捷或被告等人以外之該公司業務員等人提起告訴,或向法院提起自訴,然均經各該管轄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罪證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9年度偵字第6633號、89年度偵字第20427 號、90年度偵字第16
919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9年度偵字第3986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06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21 號、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749 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99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31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66 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52 號、原審93年度重訴字第45號、91年度易字第2786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自明(見原審卷㈨第270 至287 頁),是更益徵陳冠捷及被告等人並無詐欺取財犯行一事。
㈩、雖陳冠捷於警詢時陳稱:鼎盛司會計張詩怡有送來一份資產負債表,裡面記載未來應付票據133,356,000 元,及目前應付給人家的款項198,223,978 元,二項加起來總共331,679,
978 元,扣除目前世華銀行凍結之存款24,004,447 元 ,剩下307,675,531 元,是我公司經營迄今虧損之數目云云(見偵28551 卷第40-41 頁)。惟其陳述之虧損,並非單指鼎盛公司支付予汽車經銷商車款減收取客戶買賣汽車價金,再減營運人事管銷費用所形成之虧損情形,尚包括陳冠捷對外舉債調集之資金在內,此觀諸其前揭陳述僅係依資產負債表內所載之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項目而言,並未細分應付票據、帳款之目的,是否僅指應給付汽車經銷商買賣價金、退還客戶訂車款或向他人調借資金之還款用途。另參諸陳冠捷於偵查中所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狀所附之借貸明細表、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各1 份(見偵29208 卷第48-58 頁),及於本院審理所提出之答辯狀(見本院卷㈡第152 頁),均未言及對外營運之虧損數額達307,675,531 元之語。故其警詢時陳稱之「虧損」,未可遽認係鼎盛公司對外營運造成入不敷出之金額高達307,675,531 元。準此,其營業虧損金額之計算,依卷附損益表記載之銷貨成本577,634,540 元扣除銷貨收入516,510,200 元,加上營業費用44,498,196元,尚虧損105,622,536 元(計算式為577,634,540 元-516,510,200 元+44,498,196元=105,622,536 元)。足證陳冠捷於警詢時陳稱之經營鼎盛公司虧損數字結構,核與事證未盡相符,鼎盛公司實際營運之虧損數額,應認係105,622,536 元,較為合理。陳冠捷個人調借之數額為100,191,430 元,業如前㈦所述,兩者相減,尚不足5,431,106 元(計算式105,622,536元-100,191,430 元=5,431,106 元),僅佔實際虧損數額
5.14% (計算式5,431,106 元÷105,622,536 元=0.0514《小數點第4 位以下四捨五入》。再由鼎盛公司設立迄至88年11月25日前之營運期間內,其支票未曾有退票紀錄,復如前㈡所述,足見鼎盛公司初期,自行吸收低於汽車經銷商售價之差額,造成之營運虧損,尚得藉由資金調度因應,藉而履行交車或退還消費者預付訂金之義務。
、又原審提供全案帳證,將鼎盛公司經營型態有無獲利之可能性,送請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鑑定,經會計師鑑定認該公司無法獲利云云(見原審卷㈣第474 頁、本院卷㈠第199-20
1 頁)。然本院細繹該報告純以該公司與消費者約定售車價格與一般市價之毛損加上人事開銷等成本為立論基礎,未將共同被告陳冠捷依汽車通路及周邊產業存在之台數、折讓、獎金、保險、退佣等特性納入考量,其所為無法獲利之結論,即難期週延,而未足逕採。茲審酌鼎盛公司之申請經營之業務,有汽車零售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國際貿易業、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仲介服務業、其他工商服務業(汽車會員卡之代理發行),已如前㈧所述。而鼎盛公司之營運模式,屬於商業活動之經濟行為,以追求利潤為終極目的,而觀乎此一追求利潤之過程,係以「購車預約書」為交易行為,就該預約書主體而言,一方為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並非汽車經銷商,知名度與社會信賴度亦無法與各廠牌之經銷商比擬,另一方為加入俱樂部之會員。再就該預約書內容觀之,交車時間長達75日至105 日不等,且於約定條款欄第11點明定「預約人所購之車輛於交車後1 年內,不得轉售,如有違反本項約定,除預約人應償還購車時享有之會員折扣優待(市價減去售價)外,另按原車市價加計2 成,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之條款,此有扣案該公司客戶訂、退車資料
1 箱可資佐證。是均足見此一交易行為迥異於一般可見之汽車經銷商與消費者間買賣契約,而將其寓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向具有一般知識經驗之消費者群揭露,則消費者群依其主、客觀情事判斷,是否與鼎盛公司為交易行為,客觀上實難謂鼎盛公司之營運模式,係違背正當之經濟秩序。從而不能單純以該公司有遲延交車等債務不履行情事,遽認被告等人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何況,陳冠捷確有投入大筆資金在公司,主觀應確信前開經營方式最終得以獲利,縱其後果有不能獲利情形,亦難據認渠等有詐欺之故意。此外,經本院進一步函詢陳良銘會計師前揭疑義,則函覆稱:鼎盛公司依公司帳載資料截至88年11月24日止虧損105,622,536 元,並無獲利。至於後續若繼續經營能否獲利,因涉及對未來之主觀預測及不確定事項之估計,故無法表示意見,復有調和會計師事務所100 年12月14日之(100 )調和總字第100067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34頁),益彰顯其前揭鑑定意旨認無獲利之可能性云云,未可採信。
、被告劉婉玉雖擔任股東及掛名為財務經理,然被告劉婉玉實於88年3 月間始自軍中退役,之後即因懷孕而在家待產,直到88年12月18日剖腹生產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張詩怡結證稱:鼎盛公司會計、出納的共同上司是陳冠捷,劉婉玉只是掛名為財務經理,她並無實際審核公司的財務、業務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1-122 頁),並有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29208 卷第36頁)。而陳冠捷於87年7 月間即成立鼎盛公司,依當時有效即90年11月12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2 條對有限公司組成股東人數仍規定以5 人為其下限,核與被告劉婉玉所辯相符,是其究係與告陳冠捷策劃經營汽車買賣,抑或陳冠捷欲成立公司,因成立股東人數欠缺,方找來當時配偶即被告劉婉玉充當股東人頭並掛名業務經理一事,已有疑問。且經原審逐一遍查扣案證物內各類資料夾、簿本、會議紀錄、購車預約書等文件,並供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人確認(見原審卷㈦第233 頁、卷㈧第109 頁、卷㈩第155頁),均未見有何被告劉婉玉參與決策、批示、簽名等內容。再佐以陳冠捷於原審審理時陳稱:劉婉玉沒有參與公司業務,她擔任財務經理是同事起哄,因為5 人才能成立公司,才找她掛名股東,實際資金是我出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9
5 頁);被告盧睿豐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劉婉玉確實沒有參與公司的業務與財務,也沒有看到她賣車等詞(見本院卷㈤第91頁);被告張立本於本院審理時所陳:劉婉玉有到公司走來走去,她沒有指示員工在業務上如何作業之語(見本院卷㈤第92頁);被告陳柏森於警詢時供稱:劉婉玉僅係掛名為鼎盛公司財務部經理等詞(見警1 卷第5 頁),俱足證被告劉婉玉辯稱僅掛名為財務經理一事,應堪採信。又被告張立本並非原始股東,雖擔任股東及講師,然實係因陳冠捷曾向其借貸,故讓其掛名為股東、講師,利用假日到公司作些雜務,股款由陳冠捷墊付,被告張立本另可按月領取講師費用等情,為陳冠捷、被告張立本、被告張詩怡供述一致屬實(見原審卷㈡第73頁)。另參酌被告張立本於鼎盛公司為警搜索時,尚任職於軍旅,核與其所辯無法持續、深入經營該公司業務內容,頂多假日時做些雜事等語相符,足見被告張立本僅掛名講師,未與陳冠捷共同策劃經營汽車買賣一事,亦堪認定。此外,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僅泛稱被告劉婉玉擔任財務經理,輔助陳冠捷審查財務報表,及被告張立本擔任講師,負責對業務員講解汽車等語(見原審卷㈥第3 頁背面),未具體指出被告劉婉玉、張立本與陳冠捷如何謀議犯罪方法、如何分工犯罪手段之證據,復未舉證證明被告劉婉玉、張立本有何主導、指示、策劃該公司財務、行銷之紀錄等相關證據,復無被害人具體指述如何受被告劉婉玉、張立本詐取財物,是實無從認定被告劉婉玉、張立本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更難認與其餘共同被告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事。
、被告盧睿豐固於警詢時陳稱:(問:從公司成立迄今公司分紅為何?共分紅幾次?)因每次分紅之時間均不定,有時一個月一次,有時二至三個月分一次,迄今分紅十次,每次分紅陸萬至拾萬、參萬不等,共分紅壹百來萬‧‧‧‧‧‧云云(見警1 卷第4 頁),經核與其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於警詢時提到1 百多萬元,講的是業務獎金的部分,按月我們去收取訂單,公司所付的傭金,這部分是業務獎金等語(見本院卷㈤第91頁)未符。被告被告盧睿豐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核與被告陳柏森於警詢及調詢時供稱:從公司成立至目前為止都還沒有分到紅利,都還在虧損中之詞(見警1 卷第
5 頁、調查站卷第52頁);及被告張詩怡於警詢時陳述:盧睿豐每月領取的紅利,應是他招攬顧客之獎金等語(見警1卷第8 頁),若合符節。再佐以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8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通知書,載明被告盧睿豐於當年度受領鼎盛公司薪資,並無獲取紅利乙節(見原審卷㈣第19頁),俱足證盧睿豐自鼎盛公司領取之報酬,應屬業務獎金,並非盈餘分配之紅利。從而自難僅憑被告盧睿豐前揭警詢所述「分紅」之詞,認定係被告等人於鼎盛公司虧損時,仍有朋分消費者所支付之訂金及尾款,再推論渠等係以前揭手法施詐之事實。
、又陳冠捷於88年11月26日經檢察官凍結鼎盛公司銀行帳戶後,仍於88年11月23日起至89年1 月間止,持續收取訂車尾款,業據:
①、附表編號262 之蔡裕堅證陳:我向陳柏森訂了1 部三菱自用
小客車,於89年1 月13日支付給陳柏森58萬4 千元,約定於89年1 月26日交車,卻未交車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發查字第1830號卷第8-12頁)。
②、附表編號213 之邱垂彬證陳:我透過鼎盛公司業務員邱文鴻
於88年10月24日付金30萬元,訂購HONDA 自用小客車,於88年12月初從報上得知鼎盛公司營運出狀況,我問邱文鴻公司是否能如期交車,邱文鴻表示公司仍在經營,所以我在89年
1 月份再交付43萬元的尾款等語(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831號卷宗第8-12頁)。
③、附表編號180 之竇維頡陳稱:我於88年9 月份與鼎盛公司謝
佳伶簽約,先支付訂金30多萬元,約定於88年12月2 日交車,我於88年11月29日付清尾款40多萬元後,仍未交車等詞(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20 號卷第1-3 頁)。
④、附表編號235 之陳義信證陳:我於88年11月2 日訂車,支付
訂金20萬元給洪永忠,89年1 月13日閱報得知鼎盛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我又到台中跟他們談,他們保證1 月24日一定會交車,不交車願意賠償,所以我又給他們30萬元的車款等語,復有收款單1 紙可佐(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1469號卷第7 頁、第23-24 頁)。
⑤、附表編號240之吳有信指陳:於88年7月30日訂車,支付訂金
30萬元,約定於88年10月19日交車,屆期遲未收到應繳納尾款之通知,後該公司即為警搜索扣押,伊於89年1 月間有支付尾款給業務員,仍未交車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837號卷宗第31頁)。
⑥、附表編號325 之梁稼秋證稱:88年10月15日我向鼎盛公司業
務代表黃溪松訂購賓士E-240 自小客車,預付訂金50萬元,之後於同年12月間改訂LEXUS400型,扣除訂金另付210 萬元,預訂交車日期為89年1 月30日,我於89 年1月17日開立面額210 萬元之支票,受款人為黃溪松。約定交車期日屆至後,未依約交車,我向北都汽車查詢原因,車商表示未收到購車款所以無法交車,我詢問黃溪松,黃溪松說我所付的錢都由陳冠捷收取等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133 號卷第15頁)。並有梁稼秋簽發於88年10月18日、票款40萬元;於89年1 月15日、票款10萬元;於89年1 月17日、票款2,100,000 元之支票各1 紙可佐(詳見偵B1卷第13-15 頁)。
⑦、附表編號215 之潘昭秀證陳:我於88年9 月14日向鼎盛公司
業務員邵仲鴻訂金,預訂88年12月15日交車,後來報紙刊載鼎盛公司有詐騙情形,我就與邵仲鴻聯繫,他說可以辦理交車,於89年1 月8 日仍繳款30萬6 千元給鼎盛公司等語,復有支票1 紙可稽(詳見89年偵字第7723號卷即偵A12 卷第29頁、本院卷㈡第133頁)。
⑧、附表編號156 之孫美成具狀稱:於88年10月10日支付訂金25
萬元給鼎盛公司業務課長黃溪松,於88年11月25日匯款23萬元至鼎盛公司3999號帳戶內等語,並有匯款回條聯1 份可佐(見A22 卷,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偵字第4459號卷第8-11頁)。
⑨、附表編號369 之劉素紋證陳:我於88年9 月8 日支付26萬5
千元訂金給鼎盛公司業務代表沈俊宏、蔡淑蘭夫妻,購買三菱「FREECA」客貨車,預定交車日期為88年11月23日,所以於88年11月26日匯尾款26萬千元至鼎盛公司3999號帳戶內等語,並有匯款單1 紙在卷可稽(詳見調查站卷第3 頁、第42頁、第46頁)。
⑩、附表編號155 之陳志魁證述:我於88年10月10日支付訂金26
萬5 千元給鼎盛公司業務員洪永忠,訂購三菱汽車,另於88年11月25日匯尾款265,000 元至鼎盛公司3999帳戶,迄今仍未完成交車等語,復有匯款單1 份可憑(詳見偵A25 卷,板橋地檢《按: 現更名為新北地檢》90年偵字第1610號卷第10-13頁)
⑪、不在附表編號所列之郭張春娛證陳:於89年1 月18日經由鼎
盛公司業務員湯士堂、饒允武訂購BMW 自用小客車,於89年
1 月17日簽約日交付訂金30萬元,嗣於89年1 月18日匯款11
0 萬元至湯士堂亞太商銀帳戶等語,並有購車預約書、匯款單、鼎盛公司本票各1 份可稽(詳偵D3卷,北檢89年他字第4256 號 卷第2 頁、第5 頁、第7 頁)
⑫、附表編號305 之蔡佳靜具狀表示:我曾於89年1 月17日付清
尾款247,000 元等語,並有陳岡屏出具之購車預約書1 份可證(詳見偵E8卷,雄檢89年偵字第6671號卷第2 頁)。
⑬、附表編號252 之周鄭英女於89年1 月13日付清尾款387,700
元,以匯款方式匯至洪永忠帳戶內,此有匯款單、保證書及本票各1 紙供佐(詳偵E10 卷,雄檢89年偵字第8317號卷第
5 頁及第6 頁)。
⑭、不在附表編號所列之吳國代於89年1 月14日付清尾款385,00
0 元,並以匯款方式,匯至陳國屏帳戶內,此有代收款項收條1 份可憑(詳見偵E13 卷、雄檢89年偵字第9535號偵查卷第6 頁)。
⑮、附表編號302 之吳錫山具狀稱:於88年9 月2 日透過鼎盛公
司業務員邵仲鴻購買三陽雅哥自用小客車,當場支付30萬元現金,又於89年11月29日將尾款344,000 元,匯款至鼎盛公司華僑銀行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語,並有匯款串1 份可佐(見偵E18 卷、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592號卷,第34-38頁)
⑯、不在附表編號之趙國秀於89年1 月22日給付30萬元經由陳岡
屏支付予鼎盛公司,此有車輛預約暫收據1 份在卷可稽(詳偵E22 卷,雄檢90年發查字第458 號卷,第4 頁)。
⑰、附表編號305 之蔡佳靜具狀稱:於89年1 月17日付現予陳岡
屏,嗣後並未依約交車等語,並有購車預約書及本票各1 紙可佐(詳見偵E8卷第2 頁至第6 頁)繼查,鼎盛公司與前揭被害人接洽者,除被告陳柏森參與收取蔡裕堅所交付之款項外,餘被害人均未與被告劉婉玉、盧睿豐、張詩怡、張立本、沈宏易等人接洽與聯繫,此對照前揭編號②至⑰所示之被害人具狀或證述之內容至明。準此,訊據被告陳柏森亦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認為公司還是正常的公司,我所經手的車輛都有正常交車等語。復查,鼎盛公司於88年11月23日後之營運情形,業據:
①、告訴人林惠珠於偵查中證稱:89年1 月時有交尾款,後來業
務員洪永宗有將尾款退給我等語(見偵24502 號卷第30頁背面)。
②、證人即鼎盛公司業務員邱文鴻於偵查中證稱:陳冠捷於89年
1 月從地檢署出來後,跟我們說公司營運沒問題,且於1 月18日前仍有交車,後來就沒有交車等語(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831 號卷第9-10頁)。
③、證人即鼎盛公司業務員湯士堂於偵查中陳述:陳冠捷被收押
2 個禮拜出來後,說可以繼續營業,我們只是業務員,對於公司情況並不清楚等詞(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續字第98號卷第31-32 頁)。
④、證人即鼎盛公司業務員饒允武於偵查中陳稱:公司在88年12
月被凍結,陳冠捷又說可以繼續營業,收來的買車價金匯至洪永忠的帳戶,公司有開債權人會議答應還錢等語(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續字第98號卷第31-32 頁)。
⑤、證人即鼎盛公司業務員陳岡屏於偵查中證述:公司出狀況時
仍有在交車,我也認為公司是否犯罪尚未確定,並不是故意要騙趙國秀等語(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發查字第458 號卷第15頁)。
⑥、證人即被害人趙國秀於偵查中證陳:陳岡屏於89年1 月23日
交1 部三菱車子給我大嫂盧純佳,所以我才會再向他訂第2部車子,事後我知道他們公司仍有出車子給別人等語(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發查字第458 號卷第13-14 頁)而前開證人所證鼎盛公司繼續營運,持續有履行交車義務等見聞情形,經與該公司於89年2 月2 日召集債權人會議之簽到簿、會議紀錄、委託書、簽收回條聯等證(見偵28551號卷第104-220 頁)比較觀察;陳冠捷具保後,於88年12月23日與購車者楊美英達成和解,於88年12月28日與購車者田新年達成和解,支付完畢;於89年1 月5 日與購車者李敏、謝富和解給付退款之和解書4 份(見偵28551 卷第58-61 頁、第71-74 頁);嗣鼎盛公司業已全數退還告訴人劉國源支付訂車款,復有切結書及支票影本各1 份(見偵24502 卷第26-27 頁),相互印證,核無不符,足證被告陳柏森辯稱依當時鼎盛公司營運情形,認知係合法公司等詞,洵非虛妄,堪予信採。被告陳柏森旨揭辯詞既屬有據,另被告劉婉玉、盧睿豐、張詩怡、張立本、沈宏易均未參與上揭②至⑰所列被害人訂車款及尾款受領事宜,自難以推論認渠等自88年11月23日起,已知鼎盛公司財務業已陷入支付不能情況,仍於88年11月23日起至89年1 月間,持續向上開②至⑰所示之被害人收取訂車及尾款,而有利用上開被害人誤以為鼎盛公司有能力交車之錯誤,遂行詐取財物之事實。
、公訴意旨認陳冠捷另涉犯業務侵占罪嫌、被告張詩怡係幫助犯業務侵占罪嫌部分。復查:陳冠捷確有提領鼎盛公司帳戶內之款項用以支付其個人、被告劉婉玉之生活開銷,以其名義貸款購買土地、房屋5 筆、車輛4 部,以被告劉婉玉名義購買車輛3 部,總計將公司資金3,000 餘萬元供作己用之事實,為陳冠捷供承明確,復有鼎盛公司分類明細帳87年12月至88年12月「股東往來- 陳總」1 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88年11月29日財高國稅政字第74 6號函所附陳冠捷、劉婉玉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 份、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97年12月31日清地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97年12月26日中正地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97年12月29日中興地所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陳冠捷土地登記申請書、買賣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證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各1 份可稽(見原審卷㈢第168 頁、卷㈥第33至119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88年度偵字第29208 號卷第66至86頁、88年度偵字第28551 號卷宗第29至34頁),堪信為真實。惟陳冠捷於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營運期間,曾委託被告張詩怡或親自將自有資金總計7025萬1,430 元匯入該公司3836號帳戶內,與向證人林崇寶借貸總計1,004 萬元入帳於3836號帳戶內,及向其胞妹陳妙如等人借貸1,990 萬元入帳於陳冠捷上開華僑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合計陳冠捷另外以自有資金及舉債之方式,匯入該公司金額高達100,191,430 元等情,均已如前理由㈦所示,相較陳冠捷提領使用鼎盛公司帳戶內資金3,000餘萬元,其以個人資金或舉債之方式投入該公司之數額,已明顯遠超過其提領鼎盛公司資金用於個人開銷之金額,是陳冠捷主觀上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已令通常一般人致生疑竇。復審酌,陳冠捷係於87年8 月依其計畫成立該公司,自任總經理,為實際負責人,並找來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張立本擔任股東,而被告劉婉玉係因當時為陳冠捷之配偶,故掛名為財務經理,於88年3 月以前仍在軍中服務,被告盧睿豐於88年2 月以前、被告陳柏森於88年11月以前均仍在軍中服務,被告張立本甚至於91年7 月以前均仍在軍中服務,且該公司復於88年資本額為1,100 萬元時,分別登記為陳冠捷710 萬元、被告劉婉玉300 萬元、被告盧睿豐20萬元、被告陳柏森60萬元、被告張立本為10萬元,及陳冠捷另以自身資金與舉債投入公司逾1 億元等情,均已如理由㈦所述,足見陳冠捷自該公司成立時起,即對該公司營運計畫、財務分配有絕對決定權,此亦為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張立本、張詩怡所始終自承明確。是鼎盛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雖登記為有限公司,由5 位股東組成,然實際上共同被告陳冠捷擁有決定公司營運、財務之職權。況且陳冠捷使用上開款項之情節,皆由被告張詩怡按照時間順序,將金額、用途、總計等項目,如實登載在該公司明細分類帳「股東往來- 陳總」,此觀上開公司分類明細帳自明。倘陳冠捷係基於侵占公司款項之犯意而使用之,焉有任由被告張詩怡將其侵占過程如數記載在公司帳冊上,昭告公司其餘股東之道理?且細繹上開土地、房屋買賣資料,可見陳冠捷購買臺中市○○區○○路○ 段○○○ 號13樓、臺中市○○區○○路○○○ 巷○ 號該2 筆房地時,係以向金融機構貸款高額成數之方式籌措資金(見原審卷㈥第91、91、116 、117 頁),倘陳冠捷係基於侵占之犯意而為之,何以不逕將購買房地之價金全數以公司款項一次支付?反而以貸款之方式,致自己身負貸款債務?又何以將土地、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俟他日供債務人強制執行?凡此種種,均足見陳冠捷固有提領使用鼎盛公司帳戶內流動資金3,000 萬元之行為,然尚難認其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此對照證人張詩怡於原審結證稱:陳冠捷個人支出我會記載在借方、業主往來;借進來的錢,指示我記成他看得懂的買車車款,例如陳妙如、林崇寶還有其他我已經忘記的人;陳冠捷提領公司帳戶的錢約3000萬元,但他借給公司的錢較多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21 頁);及會計師對鼎盛公司資產往來情形勾稽,陳冠捷籌資匯入該公司117,251,430 元,顯高於其提領之金額30,427,690元,故鼎盛公司之資金,並無被私人挪用之情形,復有調和會計師事務所鑑定報告補充說明可佐(見本院卷㈠第202-207 頁),益可得明證。
、被告張詩怡既已將陳冠捷提領使用公司款項之日期、用途翔實記載,有前述公司明細分類帳「股東往來- 陳總」1 冊可稽,且知悉陳冠捷曾將上億元資金投入公司等情,已如前述。審酌被告張詩怡係任職該公司負責記帳、製作報表之人員,須依從陳冠捷之指示執行職務,無從認定被告張詩怡主觀上有何幫助陳冠捷業務侵占之犯意,況陳冠捷並無業務上侵占之犯行,則公訴意旨認被告張詩怡有幫助犯行亦失所附麗,自無從形成被告張詩怡有何幫助業務上侵占之犯行。
、綜上所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張立本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被告張詩怡則基於幫助上開被告等人之犯意,以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為名目,對前述被害人詐欺取財,致使前述被害人陷於錯誤,支付購車訂金。被告張詩怡另基於幫助共同被告陳冠捷業務上侵占之犯意,任憑陳冠捷挪用公司收受之訂金款項3, 000餘萬元等情。惟經尚無證據足認被告盧睿豐、陳柏森、張立本、張詩怡、沈宏易係有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劉婉玉則查無積極證據,認其有實際參與鼎盛公司財務、會計事務之運作,實際從事財務部經理之職務;被告張詩怡有何幫助犯業務侵占罪之情形。
七、從而,本件公訴意旨所舉證據,不足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張立本、張詩怡有前開公訴意旨所指常業詐欺、業務上侵占之犯行,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自難形成被告劉婉玉等人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劉婉玉等人有何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應為被告劉婉玉等人均無罪之諭知。
八、另本件被告盧睿豐、陳柏森、張立本、劉婉玉退伍時點雖分別為88年2 月1 日、88年11月3 日、91年7 月2 日、88年3月間,均在87年8 月間該公司成立營運後,已如前述,然常業詐欺取財、業務侵占之行為均非陸海空軍刑法所處罰之範疇,自無軍事審判法之適用;且被告張立本雖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9年度自字第99號判決無罪確定,然該等案件分別係自訴人即消費者楊美英、林慶光提起自訴,不在本件前揭告訴人之列,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第150 號固記載林慶光,僅意在表示仍有如該表所示之眾多消費者未取得車輛或獲得退款),併此敘明。
九、綜上所述,被告等人前開所辯,應屬可採,從而公訴人所持之前開論據,均不足以認定被告劉婉玉、陳柏森、盧睿豐、張詩怡、張立本、沈宏易確有涉犯常業詐欺及幫助犯業務侵占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劉婉玉等人有上開公訴人指涉之犯行,被告劉婉玉等人被訴上開罪嫌自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劉婉玉、陳柏森、盧睿豐、張立本、沈宏易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張詩怡涉幫助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幫助犯業務侵占罪,而為被告劉婉玉、陳柏森、盧睿豐、張詩怡、張立本、沈宏易等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求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併辦部分:
㈠、檢察官於原審審理中移送併辦之案號如下:
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緝字第331 號(含89年度
偵字第19414 號、他字第2426號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1469號)。
②、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緝字第662 號、89年度他
字第833 號、第4256號、90年度他字第839 號、89年度偵字第6633號、90年度偵字第16919 號、91年度偵續字第98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他字第163號。
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837號。
④、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671號。
⑤、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335號。
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838號。
⑦、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8904 號、91年度偵字第17799號。
⑧、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267號。
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915 號、第25146號。
⑩、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741號。
⑪、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383 號、90年度偵字第929號。
⑫、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836號。
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35號、第8317號、第10701 號、第12072 號。
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0891號。
⑮、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072號。
⑯、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133號。
⑰、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18號。
㈡、於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案件審理時移送併辦之案號如下:
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1761號。
②、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132 號、第27133
號、第27134 號、第27135 號、第27136 號、第27137 號、第27138 號、第27140 號、第27141 號、第27142 號、第27
143 號、第27145 號、第27146 號、第27147 號、第27148號、第27149 號、第27151 號、第27152 號。
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1764 號(含91年度偵字第1837號影印卷)。
④、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1763號。
⑤、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013號。
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976號(含91年度
偵緝字第662 號卷、另含91年度偵續字第98號卷、90年度偵字第16919 號卷、90年度他字第839 號卷、89年度他字第4256號卷、89年度偵字第6633號卷、89年度他字第833 號卷、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他字第163 號卷之影卷7 宗)。
⑦、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089號。
㈢、於本院(含最高法院)審理時移送併辦之案號如下:
①、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711號(含98年度
偵緝字第1976號、91年度偵緝字第662 號卷;另含91年度偵續字第98號、90年度偵字第16919 號、90年度他字第839 號、89年度他字第4256號、89年度偵字第6633號、89年度他字第833 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他字第163 號卷之影卷7 宗)。
②、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045號。
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934 號(含98年度
偵字第21761 號、92年度偵字第24133 號、92年度發查字第1894號)。
④、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406 號、第27407
號、第27408 號、第27409 號、第27410 號、第27411 號、第27412 號、第27413 號、第27414 號、第27415 號、第27
416 號、第27417 號、第27418 號、第27419 號、第27420號、第27421 號、第27422 號、第27423 號。
⑤、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030號。
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932號。
關於陳冠捷、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沈宏易、張詩怡等人,經公訴人起訴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等案件,既經本院以陳冠捷已因死亡,而為不受理判決;另認為被告劉婉玉、盧睿豐、陳柏森、沈宏易、張詩怡均犯罪嫌疑不足,而依法為無罪之諭知。從而上開移送併辦部分,即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而無從併案審理,應移回由前開該管偵查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美姿附表:(見原審卷㈠第9至31頁、卷㈧第135頁以下)┌──┬───┬─────┬─────────────────┐│編號│消費者│ 車種 │ 調查結果 │├──┼───┼─────┼─────────────────┤│1 │湯齡代│ACCORD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書 │ │ │├──┼───┼─────┼─────────────────┤│2 │程寶祺│VIRAGE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EXⅠ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 │李輝明│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4 │安德印│CIVIC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制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5 │林永堂│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6 │陳俊明│CIVIC VTS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7 │曹昌傑│MAZDA M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 │田漢宇│TIERRA 1.6│依偵卷得知: ││ │ │ │88年7 月22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9 日││ │ │ │以前交車,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915 號卷第││ │ │ │9 頁) │├──┼───┼─────┼─────────────────┤│9 │邱奕義│GALANT EX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Ⅰ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0 │葉孟芬│HV 2P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1 │彭成鑽│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2 │謝宏文│HV STA 2AA│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3 │胡慶滉│(起訴書未│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載)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4 │陳紀麟│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得知: ││ │(陳來│ │購車時間:大約十年前 ││ │麗) │ │預計交車時間:媒體報導前兩三天 ││ │ │ │車種:SPACE GEAR ││ │ │ │顏色:銀色 ││ │ │ │退訂與否:有,但沒拿到款項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15 │賴銀漢│CFO 3.0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11月2 日訂車,約定89年2 月2 日││ │ │ │交車,於88年11月17日匯入訂金,未獲││ │ │ │交車或退款(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89年度他字第2299號卷第12至14、19││ │ │ │至20頁) │├──┼───┼─────┼─────────────────┤│16 │劉醇富│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得知: ││ │(劉正│ │簽約購車時間:88年8月 ││ │國,乃│ │預計交車時間:88年10月30日 ││ │劉醇富│ │車種:PREMIO 1.6 ││ │之子)│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但沒拿到款項 │├──┼───┼─────┼─────────────────┤│17 │許連興│FREECA 2.0│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7 月15日訂車,約定88年10月5 日││ │ │ │交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 │ │ │偵字第4974號卷宗第22至24、30至32頁││ │ │ │) │├──┼───┼─────┼─────────────────┤│18 │王德守│PREMI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得知: ││ │ │ │簽約購車時間: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半年,大概是媒││ │ │ │ 體報導後預計要交車的││ │ │ │ 時候。 ││ │ │ │車種:PREMIO 2.0 ││ │ │ │顏色:藍色 ││ │ │ │退訂與否:有,並取得全數款項,將車││ │ │ │款全部繳清,鼎盛公司爆發問題,所以││ │ │ │沒有拿到車。之後鼎盛公司的業務員將││ │ │ │款項退還。 │├──┼───┼─────┼─────────────────┤│19 │張松華│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0 │莊俐貞│CRV │依附表地址函詢未獲本人回覆(見原審││ │ │ │卷七第132 頁),依卷內林國雄陳報狀││ │ │ │得知,係林國雄於88年8 月23日以莊俐││ │ │ │貞名義訂車,已付訂金30萬元,約定88││ │ │ │年11月8 日交車,屆期未獲交車,林國││ │ │ │雄以其他人名義訂車之部分,亦未獲交││ │ │ │車,有取得發票日為88年12月24日之支││ │ │ │票作為退訂,然到期未兌現(見原審卷││ │ │ │㈨第125-3頁) │├──┼───┼─────┼─────────────────┤│21 │吳志傑│LANCER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2 │王存款│MAZDA 323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3 │呂冠德│TERCEL G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得知: ││ │(呂楊│ │簽約購車時間:88年 ││ │秀珍之│ │預計交車時間:大概是簽約兩個半月或││ │姪子)│ │ 三個月,應該是在鼎盛││ │ │ │ 公司出事後。 ││ │ │ │車種:TERCEL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但沒有取得款項 │├──┼───┼─────┼─────────────────┤│24 │黃本鈞│SOL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 │儲中琦│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 │王新兆│SENTRA 2PA│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 │定邦有│TERCEL 1.5│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限 │ │示無此人 │├──┼───┼─────┼─────────────────┤│28 │陳文進│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9 │鄭治國│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0 │吳保華│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 │朱伯川│CRV EXE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訂車後未獲交車,開立89年2 月2 日之││ │ │ │本票亦未兌現(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 │察署90年度發查字第2421號卷第1 至3 ││ │ │ │頁) │├──┼───┼─────┼─────────────────┤│32 │游志豐│ACCORD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33 │李吉人│MARCH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 │蔡志明│VIRAGE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5 │黃秋萍│金吉星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 │白沛儒│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7 │陳建忠│新堅達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8 │陳怡先│CFO 2.0 TK│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9 │曾漢清│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40 │安德印│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制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41 │李建明│HV (2PA)│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42 │巨曜實│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業 │ │示無此人 │├──┼───┼─────┼─────────────────┤│43 │郭秋鈴│VIRAGE 1.8│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44 │馮晨瑜│NISSAN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45 │蘇旭永│E320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46 │葉參珠│TERCEL C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47 │劉孟鴻│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公司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 │ │ │車 │├──┼───┼─────┼─────────────────┤│48 │萬機汽│CFO 2.0 TK│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車 │ │示無此人 │├──┼───┼─────┼─────────────────┤│49 │傅秀玉│TERCEL 1.5│簽約購車時間: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大概是簽約後10天,鼎││ │ │ │ 盛公司出事前就要交車││ │ │ │車種:TERCEL 1.5 ││ │ │ │顏色:忘記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但沒有取得款項 │├──┼───┼─────┼─────────────────┤│50 │鄭幸芬│威利貨卡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51 │張麗玉│CFO尊貴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公司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 │ │ │車 │├──┼───┼─────┼─────────────────┤│52 │王華萃│CF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53 │洪紅足│PREMIO 1.6│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大概是簽約後1個月, ││ │ │ │ 就要交車,鼎盛公司出││ │ │ │ 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PREMIO 1.6 ││ │ │ │顏色:冰晶銀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但沒有取得款項 │├──┼───┼─────┼─────────────────┤│54 │李玉龍│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55 │陳進文│MARCH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公司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 │ │ │車 │├──┼───┼─────┼─────────────────┤│56 │葉國杜│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57 │莊木發│GALANT EX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58 │葉佳富│CF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公司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 │ │ │車 │├──┼───┼─────┼─────────────────┤│59 │湯綠嬌│E200 │簽約購車時間:沒有印象 ││ │ │ │預計交車時間:沒有印象 ││ │ │ │車種:賓士 ││ │ │ │顏色:黑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但沒有取得款項 │├──┼───┼─────┼─────────────────┤│60 │嚴崇福│新堅達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61 │張添為│CF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62 │葉俊宏│VIRAGE 1.8│依偵卷內陳報狀得知: ││ │ │ │88年8 月5 日訂車,於88年11月19日匯││ │ │ │清尾款,約定之後5 至10日內交車,卻││ │ │ │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88年度偵字第29208 號卷第121 頁) │├──┼───┼─────┼─────────────────┤│63 │陳麗紅│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64 │蔡芬蘭│CANTHER │同編號第367 號,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 │ │ │話無法聯絡該預約人,亦不知真實姓名││ │ │ │年籍;依卷內林國雄陳報狀得知,係林││ │ │ │國雄於88年8 月26日以蔡芬蘭名義訂車││ │ │ │,已付訂金25萬元,約定88年11月10日││ │ │ │交車,屆期未獲交車,林國雄以其他人││ │ │ │名義訂車之部分,亦未獲交車,有取得││ │ │ │發票日為88年12月24日之支票作為退訂││ │ │ │,然到期未兌現(見原審卷㈨第125-3 ││ │ │ │頁) │├──┼───┼─────┼─────────────────┤│65 │陳保任│ACCORD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VX-E │88年10月13日在臺北縣淡水鎮訂約,約││ │ │ │定89年1 月15日交車,屆期未獲交車(││ │ │ │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 │ │ │第3703號卷第72至75頁) │├──┼───┼─────┼─────────────────┤│66 │黃明鎮│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VX-E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67 │吳坤濯│PREMIO 1.6│簽約購車時間: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本來是預計簽約後兩個││ │ │ │ 月要交車的 ││ │ │ │車種:PREMIO 1.6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否退訂與否:有,但沒有取得款項 │├──┼───┼─────┼─────────────────┤│68 │林黎雯│HONDA CRV │簽約購車時間: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預計簽約後3 個月要交││ │ │ │ 車的,係鼎盛公司出事││ │ │ │ 前 ││ │ │ │車種:HONDA ││ │ │ │顏色:白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無 │├──┼───┼─────┼─────────────────┤│69 │顏邱秀│NISSAN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鳳 │V-CAR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70 │吳明潮│MONDEO-RS │簽約購車時間: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大概是88年12月初或89││ │ │ │年1月初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71 │陳漢榮│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72 │鄧禹濟│TERCEL 1.5│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73 │蔡大經│ZACE 5人座│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其本身亦為該公司業務員(見臺灣板橋││ │ │ │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1602號卷││ │ │ │第23頁) │├──┼───┼─────┼─────────────────┤│74 │張克辛│CFO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8 月14日訂車,約定88年10月28日││ │ │ │交車,未獲交車及退款(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499號卷第1 ││ │ │ │至2 頁) │├──┼───┼─────┼─────────────────┤│75 │湯士賢│VOLV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76 │蔡金蘭│TERCEL 1.5│依偵查筆錄得知: ││ │ │頂級 │88年8 月19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2 日││ │ │ │交車,未獲交車及退款(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939號卷第1 ││ │ │ │至6 頁) │├──┼───┼─────┼─────────────────┤│77 │吳東祥│CRV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3 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18日││ │ │ │交車,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838號卷第1 至6 ││ │ │ │頁) │├──┼───┼─────┼─────────────────┤│78 │蔡承翰│HONDA CRV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我記得是鼎盛公司爆發││ │ │ │ 問題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HONDA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79 │王柏清│CFO SM 3.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0 │伍立工│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程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1 │洪麗雪│CF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2 │蕭德邵│SUZUKI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3個月後要交車, ││ │ │ │ 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就││ │ │ │ 要交車 ││ │ │ │車種:SUZUKI ││ │ │ │顏色:紅色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83 │陳濬瓊│TERCEL 1.5│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4 │萬機汽│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車 │ │示無此人 │├──┼───┼─────┼─────────────────┤│85 │潘滌凡│MP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6 │蔡桂榮│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VX-E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7 │蔡桂雄│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VX-E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8 │楊進鎰│T-4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3 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18日││ │ │ │交車,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838號卷第8 至10││ │ │ │頁) │├──┼───┼─────┼─────────────────┤│89 │萬機汽│PREMI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90 │鍾秀梅│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91 │萬建邦│CEFIRO TJ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幾個月後要交車,││ │ │ │ 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就││ │ │ │ 要交車 ││ │ │ │車種:CEFIRO ││ │ │ │顏色:黑色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92 │億金實│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93 │梁世民│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94 │楊松祥│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1.5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95 │林錦清│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洽電者表示不││ │ │G2.0 │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96 │郭基昇│標緻206 │鼎盛公司賣車較便宜,我自己訂了2 部││ │ │ │,我弟弟也訂了2 部,1 部有交車,3 ││ │ │ │部未交車。 │├──┼───┼─────┼─────────────────┤│97 │黃章瑋│VIRAGE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1.8EⅠ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2個月要交車, ││ │ │ │ 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就││ │ │ │ 要交車。 ││ │ │ │車種:VIRAGE ││ │ │ │顏色:銀色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98 │翁雅雯│H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99 │邱秀娘│PREMIO 2.0│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記不起來了,││ │ │ │ 應該是鼎盛公司爆發問││ │ │ │ 題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PREMIO ││ │ │ │顏色:銀色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100 │潘世靖│SENTRA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就││ │ │ │ 要交車。 ││ │ │ │車種:忘記了 ││ │ │ │顏色:忘記了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101 │洪美麗│QX4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02 │謝文章│新古星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103 │于靜梅│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04 │林正平│LANCER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05 │郭永森│CFO TK │我加入鼎盛公司俱樂部銀卡會員,付30││ │ │ │萬訂金,以車價85折買車,88年9 月17││ │ │ │日匯款30萬元,於88年11月22日付尾款││ │ │ │387,200 元,約定1 週後交車,詎料屆││ │ │ │時未交車(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8年度他字第58號卷第1頁 │├──┼───┼─────┼─────────────────┤│106 │鈺發企│HV 2A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業 │ │示無此人 │├──┼───┼─────┼─────────────────┤│107 │黃煌旗│HV 2A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08 │(起訴│NEW MONDEO│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書未載│ │ ││ │) │ │ │├──┼───┼─────┼─────────────────┤│109 │鈺發企│NEW 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業 │ │示無此人 │├──┼───┼─────┼─────────────────┤│110 │文豪學│馬自達 MPV│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苑 │ │示無此人 │├──┼───┼─────┼─────────────────┤│111 │萬機汽│CFO TK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或89年,正確時間││ │車 │ │ 忘了。 ││ │(老闆│ │預計交車時間:記得是鼎盛公司爆發問││ │兒子謝│ │ 題後。 ││ │清富)│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112 │楊鴻芳│(起訴書未│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記載)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忘記,但記得││ │ │ │ 是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 │ │ │ 就要交車。 ││ │ │ │車種:兩台都是三菱的 ││ │ │ │顏色:一台是綠色的,另一台是黑色的││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113 │吳賓藍│VW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忘記,記得是││ │ │ │ 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就││ │ │ │ 要交車。 ││ │ │ │車種:福斯 ││ │ │ │顏色:藍色的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114 │凌宏新│BMW 535Ⅰ │簽約購車時間:正確時間忘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忘記,但記得││ │ │ │ 是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 │ │ │ 就要交車。 ││ │ │ │車種:BMW ││ │ │ │顏色:黑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115 │東吳化│SENTR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洽電者表示不││ │工 │HV1.6 │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116 │蔡桂榮│CFO 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17 │尚基企│PREMI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18 │尚基企│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19 │定邦公│SENTRA HV │簽約購車時間:正確時間忘了 ││ │司 │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忘記 ││ │(何蕙│ │車種:SENTRA ││ │玲的父│ │顏色:銀色 ││ │親)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也有拿到款項 │├──┼───┼─────┼─────────────────┤│120 │吳月裡│CF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21 │翔峻企│CAMRY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2.2LE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22 │黃照祥│OPEL │簽約購車時間:大約88年,記得是在92││ │ │VECTRA │ 1地震那時後 ││ │ │ │預計交車時間:大概是在簽約後一、兩││ │ │ │ 個月就要交車,正確時││ │ │ │ 間我忘記了,不過記得││ │ │ │ 是在鼎盛公司出事前就││ │ │ │ 要交車 ││ │ │ │車種:歐寶 ││ │ │ │顏色:紅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也有拿到款項 │├──┼───┼─────┼─────────────────┤│123 │王文田│CRV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9 月8 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23日││ │ │ │交車,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741 號卷第11至││ │ │ │15頁) │├──┼───┼─────┼─────────────────┤│124 │蔡宏隆│ACCORD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9 月8 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23日││ │ │ │交車,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741 號卷第1至 ││ │ │ │10頁) │├──┼───┼─────┼─────────────────┤│125 │施慧芳│GALANT │我加入鼎盛公司俱樂部銀卡會員,付 ││ │ │ │30萬訂金,以車價85折買車,於88年10││ │ │ │月6 日匯款33萬元,於88年11月23日付││ │ │ │尾款382,000 元,約定1 週後交車,詎││ │ │ │料屆時未交車(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 │察署98年度他字第58號卷第30 頁 │├──┼───┼─────┼─────────────────┤│126 │陳俊男│MONDEO │我於88年11月12日經由陳岡屏向鼎盛公││ │ │RS4D │司買車,付了訂金30萬元,尚未交車。││ │ │ │(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 │ │ │字第3766號卷第3-4頁) │├──┼───┼─────┼─────────────────┤│127 │潘滌凡│728Ⅰ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28 │白光煌│TOYOTA │簽約購車時間:距離現在大約7、8年前││ │ │VX-4 │預計交車時間: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事││ │ │ │ 前一個星期就要交車 ││ │ │ │車種:TOTOTA ││ │ │ │顏色:忘記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129 │陳吉榮│VIRAGE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代 │1.8EXⅠ │示無此人 │├──┼───┼─────┼─────────────────┤│130 │張美秀│NEW 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31 │彭桂蘭│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32 │天大五│GALANT EX │簽約購車時間:88年10月12日 ││ │金 │ │預計交車時間:88年10月底,記得是在││ │ │ │ 鼎盛公司出事前就要交││ │ │ │ 車 ││ │ │ │車種:GALANT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記││ │ │ │ 得當時的經手人叫湯淑玲 │├──┼───┼─────┼─────────────────┤│133 │馬慧芬│VIRAGE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34 │盧正淵│PREMIO │於88年10月7 日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 │ │ │於88年12月21日交車,我於88年11月22││ │ │ │日付清全部款項,詎料屆期未交車(見││ │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 │ │ │16113號卷第1-6頁) │├──┼───┼─────┼─────────────────┤│135 │湯齡代│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36 │莊秀珠│CR-V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6 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3 日││ │ │ │交車,未獲交車及退款(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089號卷第1 ││ │ │ │至7 頁) │├──┼───┼─────┼─────────────────┤│137 │澤亞實│得利卡 2WD│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業 │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138 │順宏電│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39 │神威交│吉星1.6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通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40 │陳樹蘭│HV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90年初 ││ │ │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忘記,記得是││ │ │ │ 在鼎盛公司出事前就要││ │ │ │ 交車 ││ │ │ │車種:忘記了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 當時業務員有簽一張本票, ││ │ │ │ 但是因為那個業務員被逼很 ││ │ │ │ 慘,所以只好自認倒楣,沒 ││ │ │ │ 有拿那張本票去提示。 │├──┼───┼─────┼─────────────────┤│141 │許德潤│NEW 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42 │許德潤│H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43 │惠陽汽│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44 │劉惠芳│H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45 │林玉苹│TIERRA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146 │張本銀│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47 │定邦有│NEW 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限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48 │金樟企│ROVER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49 │劉文華│S320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50 │林慶光│VR-6 │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99號││ │ │ │判決書、林慶光告訴狀得知: ││ │ │ │其於88年4 月1 日向鼎盛公司訂車,約││ │ │ │定88年6 月12日交車,屆期未能順利交││ │ │ │車,該公司有派員工湯士徵、湯淑玲與││ │ │ │其協商未果,其於88年11月26日寄出存││ │ │ │證信函(見原審卷㈨第281 頁、卷㈡第││ │ │ │166 至197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 │ │署89年度偵字第5335號卷第1 至6 頁)││ │ │ │ │├──┼───┼─────┼─────────────────┤│151 │吳敏蕾│COROLL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1.8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52 │惠陽汽│VIRAGE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53 │翁子媛│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54 │鈺發企│HV 2A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55 │陳志魁│VIRAGE 1.8│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10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底交││ │ │ │車,未獲交車及退款(臺灣板橋地方法││ │ │ │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610號卷第9至 ││ │ │ │14頁) │├──┼───┼─────┼─────────────────┤│156 │孫美成│TIERRA計程│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車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57 │劉惠芳│TERCEL 1.5│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158 │劉惠芳│VIRAGE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59 │黃淑妹│LANCER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60 │黃煌旗│BMW 5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61 │泓圖國│S320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際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62 │九潤企│MAXIMA │簽約購車時間:有跟鼎盛公司購車,但││ │業 │ │ 詳細時間忘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忘了,也無法││ │ │ │ 確定是在鼎盛公司出事││ │ │ │ 前還是出事後 ││ │ │ │車種:忘記 ││ │ │ │顏色:黑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我先拿了30萬元,但他們說││ │ │ │ 要全部繳清尾款才要交車,││ │ │ │ 但我不願意,我說要先看到││ │ │ │ 車,才願意付清尾款,就這││ │ │ │ 樣一直拖著,沒有拿到任何││ │ │ │ 退款 │├──┼───┼─────┼─────────────────┤│163 │江進結│HV-2AA │依附表地址查詢其現址後函詢未獲回覆││ │ │ │(見原審卷㈦第135 頁) │├──┼───┼─────┼─────────────────┤│164 │米尺機│吉星1.6JLX│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Ⅰ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65 │蔡文雅│(無法辨識│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66 │謝在浩│ACCORD VXE│簽約購車時間:88年8月20日 ││ │ │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一個月就要交車││ │ │ │ ,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 │ │ │ 出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HONDA ││ │ │ │顏色:白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 他們都是開支票給我,但都││ │ │ │ 是跳票,我總共付了60幾萬││ │ │ │ 元,全部都沒有拿回來。 │├──┼───┼─────┼─────────────────┤│167 │湯齡代│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68 │呂冠德│克來斯勒 │呂冠德98年5 月11日傳真表示: ││ │代 │300M │曾於88年間訂5 輛車,僅第1 輛有順利││ │ │ │交車,其餘都沒交車也沒退款,當時有││ │ │ │詢問該公司主管湯士民,其表示公司倒││ │ │ │了(見原審卷㈦第273 頁) │├──┼───┼─────┼─────────────────┤│169 │呂冠德│EACE SURF │呂冠德98年5 月11日傳真表示: ││ │代 │5人 │曾於88年間訂5 輛車,僅第1 輛有順利││ │ │ │交車,其餘都沒交車也沒退款,當時有││ │ │ │詢問該公司主管湯士民,其表示公司倒││ │ │ │了(見原審卷㈦第273 頁) │├──┼───┼─────┼─────────────────┤│170 │劉宥瑱│(起訴書未│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載) │示無此人 │├──┼───┼─────┼─────────────────┤│171 │陳瑜瑋│NEW BETTLE│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72 │劉惠芳│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起訴書雖記載由謝昌仁領牌││ │ │ │,然卷內謝昌仁之警詢筆錄內容表示訂││ │ │ │購之車輛與起訴書附表所載不同(見臺││ │ │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 │ │ │18號卷第11頁 )。 │├──┼───┼─────┼─────────────────┤│173 │何來有│F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TIERRA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74 │億金實│GALANT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75 │黃東茂│CFO TK │依偵卷得知: ││ │ │ │88年8 月12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5 日││ │ │ │交車,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915 號卷第1至4││ │ │ │頁、第8783號卷第13至17頁) │├──┼───┼─────┼─────────────────┤│176 │億金實│CFO TK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業 │ │ │├──┼───┼─────┼─────────────────┤│177 │劉文華│S3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78 │蔡英豪│馬自達323 │依附表地址查詢其現址後函詢回覆表示││ │ │天窗 │未曾向鼎盛公司訂車(見原審卷㈦第13││ │ │ │9頁 ) │├──┼───┼─────┼─────────────────┤│179 │哲元企│SURF VX-4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0 │竇維頡│CFO TK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9 月14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2 日││ │ │ │交車,於88年11月29日匯入訂金,未獲││ │ │ │交車或退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89年度偵字第320 號卷第1 至3 頁、原││ │ │ │審卷㈥第59至63頁) │├──┼───┼─────┼─────────────────┤│181 │賴敏華│(無法辨識│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82 │徐飛騰│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3 │林聰明│HIACE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SOLEMⅠ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4 │林志聰│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5 │張東瑞│S3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6 │黃佩儀│SENTRA 2AA│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7 │黃李振│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芳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8 │陳克論│TIEERA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 ││ │ │1.6GHIA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兩個月就要交車││ │ │ │ ,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 │ │ │ 出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TIEERA ││ │ │ │顏色:綠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189 │任康華│LANCER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190 │呂冠德│EACE SURF │呂冠德98年5 月11日傳真表示: ││ │ │ │曾於88年間訂5 輛車,僅第1 輛有順利││ │ │ │交車,其餘都沒交車也沒退款,當時有││ │ │ │詢問該公司主管湯士民,其表示公司倒││ │ │ │了(見原審卷㈦第273 頁) │├──┼───┼─────┼─────────────────┤│191 │秋福 │SPACE VC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92 │鈺發企│TERCEL 1.5│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業 │ │示無此人 │├──┼───┼─────┼─────────────────┤│193 │伍立工│SENTR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程 │ │示無此人 │├──┼───┼─────┼─────────────────┤│194 │張延瑞│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1.5G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195 │(接頁處)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196 │ │新堅達3.5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97 │劉延邦│福特PRZ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198 │新屋社區TERCEL1.3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會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99 │彭桂英│TERCEL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 │1.5CL │ │├──┼───┼─────┼─────────────────┤│200 │鄭文貴│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01 │何建德│CRV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02 │江雪秋│(起訴書未│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 ││ │ │載)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半個月就要交車││ │ │ │ ,記得在交車10天前,││ │ │ │ 從媒體報紙上看到鼎盛││ │ │ │ 公司出事的報導,所以││ │ │ │ 本來在鼎盛公司出事前││ │ │ │ 就要交車。 ││ │ │ │車種:SENTRA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203 │韋貴光│MARCH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204 │林富聚│CF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05 │楊美香│三菱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FREECA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06 │戴士評│TIERRA 1.6│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3個月就要交車 ││ │ │ │ ,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 │ │ │ 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TIEERA ││ │ │ │顏色:紅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207 │邱奕義│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1.6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08 │譚宗齡│TIERRA 1.8│簽約購車時間:88年7月 ││ │ │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6 個月就要交車││ │ │ │ ,我不知道是在出事前││ │ │ │ 還是出事後,因為我當││ │ │ │ 時並不知道鼎盛公司出││ │ │ │ 事,是要到拿車的時候││ │ │ │ 才知道鼎盛公司倒了。││ │ │ │車種:TIEERA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209 │迅輝 │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1.5GL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210 │楊美香│CF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11 │羅居錦│LANCER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12 │龍澐翔│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13 │邱垂彬│NEW CRV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24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20日││ │ │ │交車,於88年10月24日匯入訂金,未獲││ │ │ │交車或退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89年度他字第831 號卷第8 至12頁) │├──┼───┼─────┼─────────────────┤│214 │粟之萍│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15 │潘昭秀│TIERR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倘該人即為起訴書所載告訴人,則││ │ │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間訂車,約定88年12月15日交車,││ │ │ │未獲交車或退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 │察署89年度發查字第26798 號卷第2、 ││ │ │ │13頁、89年度偵字第7723號卷第24 至 ││ │ │ │28頁) │├──┼───┼─────┼─────────────────┤│216 │徐雲炎│CFO 2.0TJ │簽約購車時間:80幾年的時候,正確時││ │ │ │ 間忘記 ││ │ │ │預計交車時間: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事││ │ │ │ 前要交車 ││ │ │ │車種:CFO 2.0 ││ │ │ │顏色:墨綠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有陸陸續續拿到款│├──┼───┼─────┼─────────────────┤│217 │廖黃金│CFO TJ │簽約購車時間:正確時間忘記 ││ │玉 │ │預計交車時間: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事││ │ │ │ 前 ││ │ │ │車種:CFO 2.0 ││ │ │ │顏色:墨綠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是沒有拿到頭期││ │ │ │ 款項。我們一開始就先付了││ │ │ │ 30萬元的定金,但是交車前││ │ │ │ 鼎盛公司就出事了。該公司││ │ │ │ 的業務員說先把尾款付清,││ │ │ │ 就保證可以拿到車,我就跟││ │ │ │ 業務員談好,如果沒有拿到││ │ │ │ 車,該業務員要負責,業務││ │ │ │ 員有答應,所以我就把尾款││ │ │ │ 付清了,以現金方式退還給││ │ │ │ 我們,但是當初30萬元定金││ │ │ │ 的部分,我們沒有拿回來。│├──┼───┼─────┼─────────────────┤│218 │蔡大勇│ZACE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19 │雷音寺│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20 │陳煜壬│好幫手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21 │永發交│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通 │G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22 │潘滌凡│SMART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23 │潘滌凡│QUEST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24 │黃欣憶│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G2.0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225 │郭基昇│HV │鼎盛公司賣車較便宜,我自己訂了2部 ││ │ │ │,我弟弟也訂了2 部,1 部有交車,3 ││ │ │ │部未交車。 ││ │ │ │ │├──┼───┼─────┼─────────────────┤│226 │惠陽汽│TERCEL 1.5│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27 │惠陽汽│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1.5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28 │葉祺源│尊貴型 ABS│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29 │羅宏丞│FREECA 2.0│簽約購車時間:正確時間我忘記了。時││ │ │ │ 間經過太久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一般說來都是簽約一個││ │ │ │ 月內交車,我記得是在││ │ │ │ 鼎盛公司出事前才要交││ │ │ │ 車,到了要交車的時間││ │ │ │ 時,他們就一直延、一││ │ │ │ 直延,到最後他們公司││ │ │ │ 就出事了。 ││ │ │ │車種:忘記了 ││ │ │ │顏色:忘記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是沒有拿到款項││ │ │ │ 他們有開本票給我,而我 ││ │ │ │ 並沒有積極去處理,因為 ││ │ │ │ 我想說就算處理也沒有辦 ││ │ │ │ 法拿回錢。另外,我的家 ││ │ │ │ 人也有向鼎盛公司購車, ││ │ │ │ 都是我代他們處理的,所 ││ │ │ │ 以我這邊不只購買一台車 ││ │ │ │ 。 │├──┼───┼─────┼─────────────────┤│230 │陳寶全│CFO 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31 │鍾毓珍│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1.6E │示無此人 │├──┼───┼─────┼─────────────────┤│232 │高寶利│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33 │(接頁處無法辨識) │├──┼───┬─────┬─────────────────┤│234 │游俊清│PREMIO1.6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35 │陳義信│三菱GALANT│依偵查中告訴狀得知: ││ │ │ │88年11月2 日訂車,支付訂金20萬元,││ │ │ │約定89年2 月2 日交車,於89年1 月17││ │ │ │日取車,未獲交車或退款(見臺灣臺北││ │ │ │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1469 號 ││ │ │ │卷第1 至4 頁) │├──┼───┼─────┼─────────────────┤│236 │林保在│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37 │吳雅玲│ACCORD EX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六、七月份││ │ │Ⅰ │預計交車時間: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 │ │ │ 事前就要交車。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238 │黃麗玉│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1.5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39 │陳玉玲│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40 │吳有信│CFO TJ │依偵訊筆錄得知: ││ │ │ │88年7 月30日訂車,支付訂金30萬元,││ │ │ │約定88年10月19日交車,屆期遲未收到││ │ │ │應繳納尾款之通知,後該公司即為警搜││ │ │ │索扣押,伊於89年1 月間有支付尾款給││ │ │ │業務員,仍未獲交車(見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837號卷第31││ │ │ │頁) │├──┼───┼─────┼─────────────────┤│241 │宋明龍│CEFIR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2.0TJ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42 │(起訴│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未載│ABS 5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 │) │ │ │├──┼───┼─────┼─────────────────┤│243 │郭基昇│ │鼎盛公司賣車較便宜,我自己訂了2部 ││ │ │ │,我弟弟也訂了2 部,1 部有交車,3 ││ │ │ │部未交車。 │├──┼───┼─────┼─────────────────┤│244 │郭超智│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45 │郭基昇│DYNA │鼎盛公司賣車較便宜,我自己訂了2部 ││ │ │ │,我弟弟也訂了2 部,1 部有交車,3 ││ │ │ │部未交車。 │├──┼───┼─────┼─────────────────┤│246 │黃政迪│E24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47 │翁雅琦│TERCEL │簽約購車時間:詳細時間忘記了,因為││ │ │1.5GL │ 太久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 │ │ │ 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忘記了 ││ │ │ │顏色:忘記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248 │戴小燕│HIACE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49 │盛富水│福斯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電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0 │謝淑芬│CEFIR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1 │郭美華│BENZ E24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252 │周鄭英│CFO 2.0 │依偵卷得知: ││ │女 │ │88年10月8 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23日││ │ │ │交車,屆期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317號卷第1 ││ │ │ │至5 頁) │├──┼───┼─────┼─────────────────┤│253 │許泰山│SPACE GEAR│簽約購車時間:大概88、89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 │ │ │ 事後才要交車。 ││ │ │ │車種:SPACE GEAR ││ │ │ │顏色:銀灰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我總共付了70幾萬││ │ │ │ 元,負責人退還給我大約40││ │ │ │ 、50幾萬元。 │├──┼───┼─────┼─────────────────┤│254 │中聯汽│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G1.6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5 │菱井企│HV-2AC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6 │中聯汽│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E1.6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7 │張政榮│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58 │何廣治│福特1.3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9 │定邦有│福特1.3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限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0 │何廣治│福特1.3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1 │楊長和│(起訴書未│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載) │示無此人 │├──┼───┼─────┼─────────────────┤│262 │蔡裕堅│VIRAGE 1.8│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9年1 月13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26日││ │ │ │交車,未獲交車或退款(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發查字第1830號卷第││ │ │ │8 至12頁) │├──┼───┼─────┼─────────────────┤│263 │李省吾│FESTIVA1.5│簽約購車時間:鼎盛公司出事前 ││ │ │ │預計交車時間:出事前就要交車。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264 │廖清照│BENZ C230K│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5 │謝進長│得利卡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6 │惠陽汽│PREMI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7 │定邦汽│中華威利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8 │定邦汽│TERCEL 1.3│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9 │定邦汽│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0 │(接頁處無法辨識姓名) │├──┼───┬─────┬─────────────────┤│271 │宏技營│S3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造 │ │示無此人 │├──┼───┼─────┼─────────────────┤│272 │鄭俊淵│VIRAGE 1.8│依附表地址查詢其現址後函詢未獲回覆││ │ │ │(見原審卷七第144 頁) │├──┼───┼─────┼─────────────────┤│273 │高文訖│VIRAGE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4 │吳修進│CEFIR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5 │陳禮雲│(起訴書未│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載) │示無此人 │├──┼───┼─────┼─────────────────┤│276 │賴大吉│CFO TⅠ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7 │孫世勤│PREMI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8 │于榮梅│FESTIV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9 │昀宣企│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0 │劉人俊│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81 │藍子軒│LANCER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282 │曹先生│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3 │羅鳳琴│HV 2P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4 │賴照雄│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5 │巫巧尉│GALANT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6 │陳俊男│HIACE G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7 │陳王昭│CAMRY │(接頁處無法辨識) │├──┼───┼─────┼─────────────────┤│288 │翰達貿│(起訴書未│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易有限│載)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9 │(起訴│三菱堅達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未載│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 │) │ │ │├──┼───┼─────┼─────────────────┤│290 │(起訴│三菱GALANT│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未載│2.1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 │) │ │ │├──┼───┼─────┼─────────────────┤│291 │(起訴│三菱LANCE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未載│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 │) │ │ │├──┼───┼─────┼─────────────────┤│292 │神洲建│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機 │ │示無此人 │├──┼───┼─────┼─────────────────┤│293 │林育槿│HV-2AC │林育槿是我舅舅,當初是我幫他處理買││ │(呂冠│ │車事宜 ││ │德,林│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88年。 ││ │育槿是│ │預計交車時間: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事││ │舅舅)│ │ 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SENTRA 2.0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294 │楊瑞瓊│TIERRA │簽約購車時間:簽約時間忘了,因為時││ │ │ │ 間太久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忘記了,我不記得是在││ │ │ │ 鼎盛公司出事前、還是││ │ │ │ 出事後就要交車。 ││ │ │ │車種:忘記了 ││ │ │ │顏色:忘記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295 │邱成晃│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代 │ │示無此人 │├──┼───┼─────┼─────────────────┤│296 │葉森泉│LANCER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 │ │ │ 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LANCER ││ │ │ │顏色:白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297 │劉惠芳│PREMIO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88年。 ││ │ │E1.6 │預計交車時間:我不記得是在鼎盛公司││ │ │ │ 出事前,還是出事後,││ │ │ │ 就要交車。 ││ │ │ │車種:忘記了 ││ │ │ │顏色:忘記了,那時候都是我先生再處││ │ │ │ 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298 │潘耀東│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99 │張水源│S320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00 │立象科│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技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01 │陳保任│ACCORD VXE│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13日在改制前臺北縣淡水鎮訂││ │ │ │約,約定89年1 月15日交車,屆期未獲││ │ │ │交車(同編號65號,見臺灣士林地方法││ │ │ │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703號卷第72 ││ │ │ │至75頁) │├──┼───┼─────┼─────────────────┤│302 │吳錫山│HONDA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7、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88年11月。我記得是在││ │ │ │ 鼎盛公司出事後才要交││ │ │ │ 車。 ││ │ │ │車種:HONDA ││ │ │ │顏色:黑色、或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偵字第7592││ │ │ │號卷併參) │├──┼───┼─────┼─────────────────┤│303 │元興隆│吉星1.6JLX│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Ⅰ │示無此人 │├──┼───┼─────┼─────────────────┤│304 │陳玉柱│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G2.0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305 │蔡佳靜│MAZDA 323 │依偵卷得知: ││ │ │ │88年10月16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20日││ │ │ │交車,屆期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671號卷第1 ││ │ │ │至6 頁) │├──┼───┼─────┼─────────────────┤│306 │楊美香│威利1.2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本來是說簽約後兩個月││ │ │ │ 內要交車。但是到了簽││ │ │ │ 約一個月後就找不到人││ │ │ │ ,鼎盛公司出事我是到││ │ │ │ 後來才知道。 ││ │ │ │車種:威利 ││ │ │ │顏色:藍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307 │黃溫金│PREMI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梅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08 │何銀懿│福特MONDEO│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09 │吳明蕙│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0 │陸續 │CRV EX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1 │林惠珠│MARCH GXD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11月16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30日││ │ │ │交車,未獲交車或退款(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4502 號卷第││ │ │ │30頁) │├──┼───┼─────┼─────────────────┤│312 │王文煌│CF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3 │賴瑞獎│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4 │張碧娟│CRV(周哥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承諾)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5 │林崇寶│BENZ C280 │依林崇寶回函得知: ││ │ │ │其於88年12月前向鼎盛公司訂車,雖有││ │ │ │遲延但均有交車(見原審卷㈣第439 頁││ │ │ │) │├──┼───┼─────┼─────────────────┤│316 │洪梅雀│HV1.6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317 │蔡志明│VIRAGE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8 │黃勝渠│CF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19 │洪振峰│S3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20 │黃勝國│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21 │(起訴│BMW-5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未載│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 │) │ │ │├──┼───┼─────┼─────────────────┤│322 │吳郭玉│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英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23 │羅瑾瑜│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24 │金樟企│CORONN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業 │ │示無此人 │├──┼───┼─────┼─────────────────┤│325 │梁稼秋│LS400 │88年10月15日我向鼎盛公司業務代表黃││ │ │ │溪松訂購賓士E-240 自小客車,預付訂││ │ │ │金50萬元,之後於同年12月間改訂 ││ │ │ │LEXUS400型,扣除訂金另付210 萬元,││ │ │ │預訂交車日期為89年1 月30日,我於89││ │ │ │年1 月17日開立面額210 萬元之支票,││ │ │ │受款人為黃溪松。約定交車期日屆至後││ │ │ │,未依約交車,我向北都汽車查詢原因││ │ │ │,車商表示未收到購車款所以無法交車││ │ │ │,我詢問黃溪松,黃溪松說我所付的錢││ │ │ │都由陳冠捷收取(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133 號卷第15頁││ │ │ │) │├──┼───┼─────┼─────────────────┤│326 │林景祥│GS300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1月間訂車,之後未獲交車(見臺││ │ │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18││ │ │ │19號卷第3 至6 頁) │├──┼───┼─────┼─────────────────┤│327 │童春花│CEFIR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28 │沈俊宏│PREMIO 1.6│依附表地址查詢其現址後函詢未獲回覆││ │ │ │(見原審卷㈦第146 頁) │├──┼───┼─────┼─────────────────┤│329 │趙威智│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30 │段仰舜│HONDA AC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31 │方宗明│CIVIC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32 │廖林秀│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蓮 │G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33 │于建國│CEFIRO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時間太久││ │ │2.0TK │ 了,忘記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忘記了 ││ │ │ │車種:CEFIRO ││ │ │ │顏色:綠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334 │尚中亞│H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335 │尚基企│PREMIO 2.0│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業 │ │ │├──┼───┼─────┼─────────────────┤│336 │尚基企│PREMIO 2.0│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業 │ │ │├──┼───┼─────┼─────────────────┤│337 │張金時│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38 │張益瑞│GS30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39 │宋秉義│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0 │張萃玉│LANCER頂級│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天窗恆溫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1 │楊美香│MAZDA 323 │我有拿到車,車子是我去的,尾款是否││ │ │ │直接匯入經銷車商,我忘記了,時間太││ │ │ │久了。 │├──┼───┼─────┼─────────────────┤│342 │陳家光│大發SIRON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3 │許馨芸│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4 │新苗實業S320(W2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限公司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5 │郭基昇│ZACE 4WD │鼎盛公司賣車較便宜,我自己訂了2部 ││ │ │ │,我弟弟也訂了2 部,1 部有交車,3 ││ │ │ │部未交車。 ││ │ │ │ │├──┼───┼─────┼─────────────────┤│346 │熊少定│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7 │彭文生│CITY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8 │育詠工│MARCH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9 │陳淑芬│CRV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時間太久││ │ │ │ 了,忘記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應該是鼎盛公司出事前││ │ │ │就要交車 ││ │ │ │車種:CRV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350 │吳賜輝│GALANT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51 │江景龍│裕隆NRV │我有向鼎盛公司購車,並且有拿到車子││ │ │ │,因為時間太久了,我忘記是怎麼付清││ │ │ │尾款,不過我記得是一次付清,我付的││ │ │ │是現金。 │├──┼───┼─────┼─────────────────┤│352 │劉文華│GALANT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53 │李吉人│MARCH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354 │廖榮俊│H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55 │洪美麗│QX4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356 │林安山│中華威利 │簽約購車時間:正確時間忘記了,記得││ │ │ │ 是88年間 ││ │ │ │預計交車時間:是在鼎盛公司被新聞報││ │ │ │ 導出事的當天,我們已││ │ │ │ 經看到車子了,但是因││ │ │ │ 為尾款沒有付清,他們││ │ │ │ 就不願意交車,之後就││ │ │ │ 沒有消息。 ││ │ │ │車種:中華威利 ││ │ │ │顏色:忘記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我記得當初付了60萬元││ │ │ │ 給他們。 │├──┼───┼─────┼─────────────────┤│357 │唐麗華│LANCER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58 │陳麗如│CFO 2.0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車 │├──┼───┼─────┼─────────────────┤│359 │陳吉清│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1.5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0 │陳吉清│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1.5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1 │周芳如│HONDA AC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2 │楊美香│三菱LANCE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1.6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3 │蔡桂榮│CFO 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64 │陳保任│ACCORD VXE│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13日在臺北縣淡水鎮訂約,約││ │ │ │定89年1 月15日交車,屆期未獲交車(││ │ │ │同編號65號,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89年度偵字第3703號卷第72至75頁)││ │ │ │ │├──┼───┼─────┼─────────────────┤│365 │楊美香│三菱LANCE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6 │楊美香│三菱得利卡│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7 │蔡芬蘭│CANTHER │同編號第64號,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 │ │ │無法聯絡該預約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 │ │ │籍;依卷內林國雄陳報狀得知,係林國││ │ │ │雄於88年8 月23日以莊俐貞名義訂車,││ │ │ │已付訂金30萬元,約定88年11月8 日交││ │ │ │車,屆期未獲交車,林國雄以其他人名││ │ │ │義訂車之部分,亦未獲交車,有取得發││ │ │ │票日為88年12月24日之支票作為退訂,││ │ │ │然到期未兌現(見原審卷㈨第125-3 頁││ │ │ │) │├──┼───┼─────┼─────────────────┤│368 │鄭昆洽│BMW 3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9 │劉素紋│FREECA 2.0│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移送卷宗得知:││ │ │ │88年9 月8 日預約,約定88年11月23日││ │ │ │交車,未獲交車或退款(見該卷第7至 ││ │ │ │10頁) │├──┼───┼─────┼─────────────────┤│370 │馮晨瑜│VIRETA 1.3│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71 │劉發達│PREMIO2.0 │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移送卷宗得知:││ │ │ │88年11月3 日預約,約定89年1 月間交││ │ │ │車,後於89年2 月22日和解獲得退款(││ │ │ │見該卷第11至23頁) │├──┼───┼─────┼─────────────────┤│372 │唐春恭│CAMRY 2.2 │簽約購車時間:正確時間我忘記了,好││ │ │ │ 像是90、91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 │ │ │ 事前要交車。 ││ │ │ │車種:CAMRY ││ │ │ │顏色:綠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該公司的業務員有││ │ │ │ 將錢退還給我們。 │├──┼───┼─────┼─────────────────┤│373 │莊方月│CR-V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珠 │(起訴書未│88年6 月22日訂車,約定88年9 月10日││ │ │載,惟依卷│交車,屆期未獲交車,被告陳冠捷開立││ │ │內書證可知│89年1 月24日之支票作退款(見臺灣士││ │ │)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119號││ │ │ │卷第6 至20頁) │├──┼───┼─────┼─────────────────┤│374 │劉正貴│CR-V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9 月間訂車,已繳交30萬元訂金,││ │ │ │尾款未付,該公司即為警搜索扣押(見││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 │ │ │4119號卷第12至14頁) │├──┼───┼─────┼─────────────────┤│375 │胡蘇辰│NISSAN等66│依警詢、偵查、原審審理中筆錄得知:││ │ │部 │於88年4 至8 月間訂購66輛車,已付訂││ │ │ │金,未獲交車,亦僅獲得不到3 分之1 ││ │ │ │之退訂款(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刑││ │ │ │警大偵四字第9451號卷第18至20頁、原││ │ │ │審卷㈠第183 至188 、287 至288 頁)│├──┼───┼─────┼─────────────────┤│376 │葉鵲啟│HONDA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於88年8 月2 日訂一輛車,已付訂金20││ │ │ │萬元,屆期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261號卷第3 ││ │ │ │至5 頁) │├──┼───┼─────┼─────────────────┤│377 │許美麗│HONDA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於88年5 月7 日訂一輛車,屆期未獲交││ │ │ │車,該公司開立89年1 月25日之支票亦││ │ │ │未兌現(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 │ │ │年度偵字第4937號卷第10至13頁) │├──┼───┼─────┼─────────────────┤│378 │吳萬枝│(起訴書未│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記載,亦無│與編號15被害人賴銀漢一同訂車,未獲││ │ │法查悉) │交車或退款,開立89年2 月2 日之本票││ │ │ │亦未兌現(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89年度他字第2299號卷宗第6至9頁、臺││ │ │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發查字第││ │ │ │2421號卷第1至3頁) │├──┼───┼─────┼─────────────────┤│379 │黃棟樑│TOYOTA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21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6 至││ │ │ │20日交車,未獲交車或退款(見臺灣高││ │ │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8334 ││ │ │ │號卷第1 至3 頁) │├──┼───┼─────┼─────────────────┤│380 │張素芬│CAMRY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8 月5 日訂車,約定88年10月20日││ │ │ │交車,有辦理退訂,但鼎盛公司開立劉││ │ │ │婉玉戶頭、發票日89年2 月25日之支票││ │ │ │跳票(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 │ │ │度偵字第20612號卷第1至8頁) │├──┼───┼─────┼─────────────────┤│381 │何毅夫│ACCORD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7 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間交││ │ │ │車,其未付尾款,亦未獲交車或退款(││ │ │ │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 │ │ │第29208 號卷第165 至172 頁) │├──┼───┼─────┼─────────────────┤│382 │徐健邦│FORD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2 月7 日訂車,約定88年7 月間交││ │ │ │車,未獲交車或退款,陳冠捷開立88年││ │ │ │12月之支票亦未兌現(見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5 號卷第1 ││ │ │ │至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