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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交附民上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鍾國雄之承受訴訟人 鍾陳美英

鍾錫炫鍾桔輝鍾淑玲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柏辰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重傷害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交附民字第12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訴之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其餘詳如附件所載。其陳述略稱:㈠一審原告鍾國雄已經因本件車禍死亡,上訴人等為其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承受訴訟;㈡其餘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過失重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責,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過失重傷害部分,本院維持原審無罪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143 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100 年度交上易字第86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