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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抗字第 1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61號抗 告 人 陳安全上列抗告人因裁定科證人罰鍰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9日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陳安全未居住戶籍地址,與家人失聯已久,因近日母喪返家,才知由家人代收傳票及裁定,並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陳安全是被告吳瓊妙侵占案之証人,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傳喚多次無著,拘提也拘不到,有其歷次傳票送達証書及拘票在卷可稽,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又再傳喚其應於

100 年4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應到庭作証,該次庭期之傳票早於1 個多月前之100 年3 月14日送達至其住所,由其同居親屬陳桂香代收,有送達回証可証,惟抗告人陳安全仍拒不到庭,致案件拖延無法審結,原審因而裁處罰鍰新台幣1 萬

8 千元,於法核無不合,其以未居住戶籍地為由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裁判案由:裁定科證人罰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