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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抗字第 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78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蔣在平上列被告因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易字第344 號竊盜案件羈押裁定羈押,聲請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被告蔣在平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344 號裁定,以其有再犯及串證之虞,予以羈押禁見。

二、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蔣在平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巧遇友人小黑及小黑的友人,渠等要我請他們施用安非他命,我說好,但要求渠等帶我回家,因此我才上他們的車。嗣於車上施用毒品時警察就來了,我根本不知該車為失竊車輛,我沒駕照也不會開車,不可能偷車,警訊時警方曾恐嚇要我認罪。我父母年邁,且無與串證可能,為起提起抗告。

三、經查,被告經羈押後,旋因另案即原審100 年簡字第9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確定案件,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字第3670號案件送執行,並停止本案之羈押禁見,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是被告現既已未因本件竊盜案羈押禁見,抗告自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裁判案由:裁定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