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79號抗 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洪佳宏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免除保安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5日裁定(100 年度聲字第31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洪佳宏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交易字第524 、67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4 月2 次,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嗣抗告人委請慈惠醫院診斷受刑人現是否有酗酒成癮之症狀,經慈惠醫院評估受刑人已無酒精戒斷現象,急性戒酒住院已無必要,然建議受刑人接受輔導教育課程等語,有慈惠醫院99年12月27日函附診斷證明書可稽,而受處分人執行有期徒刑須至101 年1 月11日始期滿,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見受處分人應無再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於法要無不合,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禁戒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定有明文。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復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處分人洪佳宏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交易字第524 、67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4 月2 次,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0、81號駁回上訴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檢察官乃於99年12月14日以雄檢泰崎99執保372 字第131853號函委託慈惠醫院執行禁戒處分,惟受處分人於99年12月22日上午11時至慈惠醫院門診後,經診斷為「酒精濫用合併憂慮情緒」,醫囑為「病人目前因上述病已無酒精戒斷現象,急性戒酒住院已無必要,惟病人再喝酒之機會仍高需要心理輔導教育」等情,有慈惠醫院99年12月27日九九附慈社字第099514 8號函附99年12月22日診斷證明書1 份附卷足證,可認受處分人僅經慈惠醫院診斷為無急性戒酒住院之必要,並未經慈惠醫院執行禁戒處分無誤;惟依前開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係指受刑人確實受「所宣告禁戒處分之執行」中,而經認尚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始有經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之可能,從而,抗告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確不合於法律之規定。
四、又受處分人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524 、
678 號案件審理中,經該院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是否有施以禁戒處分之必要後,結果認為:綜合門診鑑定、心理衡鑑及精神狀態檢查所得之資料,被告(即受處分人)因過去成長家庭背景及環境工作影響,有長期酗酒問題,明顯影響社會及職業功能,並因喝酒造成處理及學習事務的能力降低。目前和母親同住,和被告關係緊張、糾葛、多衝突,因被告母親對被告失業在家會叼擾,被告感到厭煩而不想回家,於是會邊喝酒邊開車,因此會將喝酒、酒駕歸因於與母親之間的衝突。目前被告狀況符合DSM-IV-TR 診斷「酒精依賴伴隨心理依賴」。另外被告因失業長期在家,人際關係互動退縮,缺乏適當的因應方式,多藉由酒精調整自己,改善自己的情緒。過去曾有憂鬱症的診斷,目前雖未有明顯憂鬱的情形,但將來情緒低落造成酒精濫用的情形,或因長期使用酒精導至情緒低落的狀況,仍有可能發生。亦即被告戒酒動機薄弱,繼續喝酒的可能性高。依過去被告長年喝酒,以酒消愁,缺乏其他解決問題之管道,對問題多採取逃避或消極的態度,無強烈的戒酒動機,且多次因酒駕肇事,影響到人際、社會及職業功能,缺乏對酒精造成的影響以及法律等相關問題有確的認知,也缺乏在旁協助督促者。如果司法成立,建議接受禁戒處分、情緒管理,衝動控制,和法律常識等相關課程,提供正確的認知,情緒管理方法及解決事務的能力,提高本身及外在戒酒的動機等語之事實,有該醫院99年
5 月12日高市凱醫成字第0990003288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可見受處分人甫於99年5 月12日經凱旋醫院精神鑑定後認「建議接受禁戒處分」,何以嗣於99年12月22日至慈惠醫院門診即認「急性戒酒住院已無必要」云云?執行機關未繼續查明實情,遽行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亦嫌未恰,併此指明。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於99年12月22日至慈惠醫院之診斷結果,尚非依法於執行前開「刑前禁戒處分」中所為,確與前開法律規定不符,原審法院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無理由,而駁回其聲請,用法堪稱妥適,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