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泰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泰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趙泰佑前犯遺棄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 年1 月15日,並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趙泰佑業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1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