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蓬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蓬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莊蓬斌前犯殺人、盜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莊蓬斌業於民國100 年11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9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蔡國卿法 官 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