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金祥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金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柯金祥前犯山坡地保育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柯金祥業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1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法 官 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