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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5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康進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康進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康進順前犯殺害尊親屬等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康進順業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無期徒刑,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法 官 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敏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