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麥睿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麥睿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麥睿顯前犯搶奪、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及14年6 月,合計刑期16年
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麥睿顯業於民國100 年8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10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