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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義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義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邱義雄前犯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邱義雄業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6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

93 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