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紀建新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紀建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紀建新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紀建新業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