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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崑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崑川因走私等四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受刑人林崑川因走私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3 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又附表編號2 部分,犯罪時間應為96年7 月4 日至96年7 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4 月13日至96年5 月22日,應予更正)。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法 官 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