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3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秋木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秋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蔡秋木前犯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蔡秋木業於民國

100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12月9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