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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聲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 黃榆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100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榆揮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黃榆揮(下稱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5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54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指揮執行在案。

二、受處分人於97年9 月11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 年6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99年12月14日法矯字第0999054389號函、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2月20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748號函暨附件受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1 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石家禎法 官 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