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薇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薇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潘薇文前犯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潘薇文業於民國100 年3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9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