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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聲字第 3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許豐益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許豐益於82年間因違反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同年另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後,始於83年4 月間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七月,則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並非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並不構成累犯,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執子字第110號執行指揮書記載受刑人為累犯,並非正確,異議人曾於10

0 年2 月14日具狀聲請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查明更正,然該署仍函覆該執行指揮書上「累犯」之註記並無違誤,受刑人因而聲明異議,請求本院塗銷該執行指揮書關於累犯之記載云云。

二、查94年執子字第110 號執行指揮書所執行者,係本院91年度重上更㈤字第56號判決被告連續犯強盜強制性交罪所處無期徒刑,該案經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7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確定判決主文諭知「許豐益連續強盜強制性交,累犯,處無期徒刑,…」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全卷詳核無誤(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執他字第96號全卷),上開執行指揮書據以記載受刑人為累犯,並無不合。又上開執行指揮書「累犯」之註記係就上開被告經判決確定之強盜強制性交罪而言,異議意旨所指異議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並非上開有期徒刑七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並非累犯云云,與該執行指揮書累犯之註記並無關連。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法 官 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