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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聲字第 3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高智勇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智勇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高智勇前犯搶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26號判處有期徒刑叁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經本院於95年3 月24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而於97年11月11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 年5 月,茲聲請人以其執行結果,性格顯見改善,認無再執行必要,檢具法務部100 年3 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543號函、執行指揮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各1 份等,聲請免繼續執行保安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