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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聲字第 3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SAPDA(沙巴達.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SAPDA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SAPDA(沙巴達) 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SAPDA(沙巴達)業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 年1 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法 官 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明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