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南貴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南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吳南貴前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南貴業於民國100 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 年4 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