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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聲字第 5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正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正榮因走私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受刑人蔡正榮因走私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