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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聲字第 7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邱玉温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聲請更改姓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5日所宣示之96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四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邱玉溫之姓名,應更正為邱玉温。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姓名確為「邱玉温」,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誤,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憑,是以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判決關於被告姓名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載,聲請人具狀聲請裁定更正,自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姓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