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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聲字第 7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盧水順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水順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盧水順(下稱被告)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交互詰問完畢,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查被告盧水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惟因有卷附之現場照片及證人薛宗福之證述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其供述與證人薛宗福之證述內容亦有不合,互有出入,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

5 月24日起執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審酌被告雖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惟考量本案已詰問相關證人完畢,被告自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100 年6 月21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