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森鋁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森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鄭森鋁前犯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森鋁業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3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