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1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仁宗指定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2 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282號、第6283號、94年度偵字第206 、2589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羅仁宗部分撤銷。
羅仁宗連續幫助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緣蔡勝田(業經本院前審判刑確定在案)因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下稱第三養工處)所公告、招標之工程有利潤可圖,乃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即俗稱「圍標」)之概括犯意,自93年3 月30日起至93 年12 月9 日止,由同具有犯意聯絡之蔡勝太、陳明欽(以上2 人,業經本院前審判刑確定在案)、鄭佳惠(原審法院通緝中)、陳明修(業於94年7 月28日死亡,由原審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陳成和、鄭如玉、陳清柱(上開3 人皆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147 號判刑確定在案)等人連續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開標日期」前或當日,聯絡有意投標而同具有犯意之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各廠商代表等人(各廠商代表及廠商均另經原審以95年度訴字第348 號分別判刑確定在案),至第三養工處附近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私壇(或屏東縣潮州鎮南榮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參加圍標會議,協議內定之得標廠商,其他廠商則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事後則由得標廠商支付不等金額之報酬與蔡勝田,由其決定比例分給圍標人員(即蔡勝太、陳明欽、鄭佳惠、陳明修、陳成和、鄭如玉、陳清柱)及各該參與協議之上開廠商成員,其等即藉由此方式共同圍標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工程,並因此而獲取不等比例之不法利益(各次投標工程之參與被告、參與圍標會議之廠商代表、開標日期等均如附表一所示)。
二、蔡勝田因結識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潮州郵局(下稱潮州郵局)擔任包括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在內之「快捷一區」郵件投遞工作之業務士羅仁宗,請其告知其所欲投標工程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等資料(包括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地址、電話等資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 項、第4 項所稱「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機密之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羅仁宗身為中華郵務人員,其明知依郵政法第11條之規定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又明知若提供上開工程投標廠商資料,將有助於蔡勝田等人利用作為進行圍標工程之用,竟仍基於洩漏業務上知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及幫助蔡勝田等人實施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犯罪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3年3月底某日起至12月8 日以前某日止,先由蔡勝田、鄭佳惠、蔡勝太、陳明欽交付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
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共計10件省道台九線工程記載有預定圍標之工程名稱與開標日期之單據與羅仁宗,再由羅仁宗利用投遞快捷信件予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之機會,連續於上開工程開標之前夕,以電話通報蔡勝田、鄭佳惠、陳明欽、蔡勝太有無廠商投標、投標廠商名稱、家數、地址、電話等消息,以此方式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共計10次,以幫助蔡勝田、鄭佳惠、陳明欽、蔡勝太等人圍標牟利。羅仁宗並因此自蔡勝田處獲得1 萬5,
000 元之利益。
三、嗣經警於附表四所示之時地,分持搜索票搜索如附表四所示陳明欽等人住居所或物件,而扣得附表四所示之包括投標工程資料袋等物品,因而循線查知上開蔡勝田等人圍標與借牌等情。另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監聽蔡勝田、鄭佳惠、蔡勝太、陳明欽等圍標集團之電話,並比對潮州郵局工作分配表及簽到簿而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下稱屏東調查站)及屏東縣警察局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後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做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始得採為證據;第2 項規定:但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檢察機關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告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辯護人詰問,法官應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所謂「法律有規定者」之情形,自應優先適用。故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之秘密證人在檢察官、法官面前具結後之陳述,如有該條第2 項規定情形,法官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即屬合法,自得採為證據,此與針對檢肅流氓條例所作釋字第636 號、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作釋字第471 號解釋之情形不同,不得比附援引(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133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是本件被告以外之證人等於警詢中之供述筆錄認定被告等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犯行之證據,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且未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訊問證人之程序,則依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該等證人供述之筆錄,即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955號、第1727號、第463 號、96年度台上字第6635號、第4972號、95年度台上字第3881號、第3480號、9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第615 號分別著有判決可供參照)。至本件各共同被告等自身在警詢之陳述,既非秘密證人,其證據能力仍適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自不待言。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訊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法律亦無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之明文。雖刑事訴訟法第24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但此項權利之行使,以被告在場為前提。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不得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惟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本件同案被告陳明欽、蔡勝太、鄭如玉、陳成和、陳清柱、蔡勝田等人於偵查中轉以證人身分具結陳述後,證人王建惠、陳志政、林茂雄、陳春蓮、楊宗憲、戴我明、戴千萬、洪錫環、林鴻正、陳順來等人於偵查中具結陳述後,皆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再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原詰問權之欠缺,已於審判中由被告等人行使以補正。另外本件其餘於偵訊中經具結作證之證人或被告,因未經本件被告等暨其辯護人聲請傳喚,自屬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之情形。又本件共同被告鄭佳惠,前經原審法院合法傳喚未到,且亦因他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屏檢泰偵忠緝字第876 號發布通緝,業經原審法院於97年11月13日以97年惠刑節緝字282 號併案通緝,現仍在通緝中,有送達回證及原審法院97年惠刑節緝字第282 號通緝書各1 份在卷可稽,其既在通緝中,所在自已不明,自無從傳喚到庭,屬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且上開證人或被告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則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被告彼等筆錄證據,並告以要旨,故其偵訊中之證述,亦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其餘證據資料(含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被告等暨其辯護人等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經查:
㈠、被告羅仁宗對上開犯罪事實二關於被告蔡勝田、蔡勝太、陳明欽等人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共計10件省道台九線工程招標時,其利用其擔任潮州郵局郵件投遞工作之業務士機會,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透漏投標原商消息方式幫助被告蔡勝田等人以便於圍標(即事實欄四部分)之事實,已據其於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蔡勝太於警偵訊中所證稱:「就我所知羅仁宗會跟我哥哥蔡勝田或陳明欽回報有無廠商用郵件的方式寄件投標」、「一般來說,我大哥蔡勝田、陳明欽、鄭佳惠或我本人(僅一兩次而已)在事前會先將我們計畫要圍標的工程名稱及開標日期等資料寫在單子(我們之間聯絡的暗語有藥單、稅單等)交給羅某,羅某在開標前夕,他如果電話回報我們表示「沒牌可簽」、「晚上沒有」、「報一些不會中的牌」、「沒有牌支」等情,我們就會知道沒有廠商郵寄投標,如果羅某發現有廠商郵寄投標,他會將投標廠商、住址或連絡電話通知我們」、「我曾經拿過2 次預計要圍標的工程名稱給羅仁宗。單子是陳明欽會把登報有投標訊息的報紙剪下來,他叫我抄工程名稱及投標日期起來交給羅仁宗,其中1 次是我哥哥沒有空,有1 次是陳明欽沒有空,事先由他們與羅仁宗聯絡約在一個定點,由我將單子交給羅仁宗」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訊問被告編第64頁、第25頁),以及同案被告陳明欽於屏東調查站調查時調查時證稱:「羅仁宗是蔡勝田拜託他幫忙注意看我們要圍標的工程有無廠商郵寄投標,如果有廠商郵寄投標,羅某會將投標廠商的身份等資料於開標前通報給蔡勝田知道,方便我們去找相關的廠商協調圍標事宜」、「蔡勝田在事前會先將我們計畫要圍標的工程名稱及開標日期等資料寫在單子交給羅仁宗(我曾經有拿過一兩次給羅仁宗,其他都是蔡勝田自己或他叫蔡勝太拿過去給羅某,地點大都在潮州郵局旁邊的釣蝦場),羅某在開標前夕,他如果電話回報我們表示『沒牌可簽』、『晚上沒有』、『報一些不會中的牌』、『沒有牌支』等情,我們就會知道沒有廠商郵寄投標,如果羅某發現有廠商郵寄投標,他會將投標廠商名稱、住址或連絡電話通知我們。」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訊問被告編第158 頁、第
159 頁),以及同案被告鄭佳惠於屏東調查站調查時所證稱:「羅仁宗確實是我們幾人圍標的內應,對於我們要圍標的工程,由羅某藉擔任潮州郵局郵差的機會,將廠商郵寄投標的情形洩漏給我們,但平常都是蔡勝田跟羅某聯絡,當時蔡勝田去大陸才會由我跟羅仁宗聯絡」、「羅某接下來就叫我告訴蔡勝田把後續5 月25日、26日兩天他們預計要圍標的工程名稱寫在單子(即電話中提到的藥單)拿到『園仔』給羅某。」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訊問被告編第225 頁、第228 頁)均完全相符,且一致。此外,復有被告羅仁宗與同案被告蔡勝田於93年11月2 日、93年6 月間通聯之譯文(見屏東縣調查站卷編號⒊第6 頁、第56頁)、偵查報告(見屏東縣調查站卷編號⒈第1 頁)、潮州郵局投遞工作分配表(見屏東縣調查站卷編號⒈第10頁、第72至第75頁)等各
1 份附卷可證。足見被告羅仁宗上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認定被告羅仁宗犯罪之證據。被告羅仁宗有幫助同案被告蔡勝田、蔡勝太、陳明欽共犯此部分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行,至為明確。
㈡、被告羅仁宗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雖有洩漏上開10件工程之投標秘密,但並未收受蔡勝田任何金錢,至93年5 月間,在住處收受蔡勝田交代其弟蔡勝太以信封裝置之1 萬5 仟元,當時因蔡勝田人在大陸,並未交代清楚做何用途,等蔡勝田返台後,才知道該款項係蔡勝田委託伊購買鮪魚之用,但那時鮪魚季節已過,只能等下一年,尚未等到下一年時就出事被羈押云云。雖證人蔡勝田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那是我在大陸,我和鄭佳惠叫羅仁宗幫我們買魚,我的錢不夠,我叫我弟弟拿去云云(見原審四卷第181 頁反面) 。惟鮪魚屬高價之魚類,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證人蔡勝田人在大陸之情況下,還特別請其弟蔡勝太將錢交給從事郵差工作之被告羅仁宗為其購買鮪魚,已有違常情。況證人蔡勝太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我哥哥已經出境到大陸,他從大陸打電話給我說,如果有被告羅仁宗打電話給我,叫我拿15,000元給他,他當時沒有告訴我是什麼錢,只說被告羅仁宗說打電話給我,叫我拿15,000元給他,後來被告羅仁宗有打電話給我,就約在潮州,我就拿給他等語(見原審四卷第127 頁背面、128 頁) 。則本件付款係由被告羅仁宗親自打電話給蔡勝太後,2人約定交款之地點後,再由蔡勝太將15,000元交付給被告羅仁宗,倘蔡勝田苟真係委託被告羅仁宗購買鮪魚,衡情亦應明確交代其弟蔡勝太;另被告羅仁宗迄今尚未返還上開款項,亦據被告羅仁宗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承(見本院重上更三卷第186 頁) ,而被告羅仁宗自93年5 月收受該15,000元,迄
94 年3月3 日被羈押(有偵查卷足憑) ,已將近10個月,苟被告羅仁宗確係受蔡勝田託購買鮪魚,既未能如期購買,衡情亦應適時交還該款項,然被告羅仁宗迄未返還,足見蔡勝田要蔡勝太交付給被告羅仁宗之上開款項,係給付被告羅仁宗洩漏上開投標秘密之費用,被告羅仁宗此部分辯解,顯無足採。
㈢、另同案被告蔡勝田雖於屏東調查站調查時供稱:自93年3 月迄93年6 月,三工處(即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所發包之相關工程約計20件,我們均有召開前述搓圓仔湯會(但並非每件工程均有圍標成功),羅仁宗也都有配合向我、鄭佳惠或陳明欽等人通報有無其他廠商參與投標,……我們(主要為我與鄭佳惠及陳明欽)會拜託羅仁宗(通常係由渠負責投遞郵寄三工處之標單)告知我們有無其他郵寄投標廠商、郵寄投標廠商之名稱、來源(係何地郵寄)及投標件數,以方便我們能順利由搓圓仔湯會之內定廠商得標,」(見屏警刑電字第0930029982號卷第358 頁、縣調查站詢問卷編號3.卷第12至第14頁)云云;惟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則證稱:我所做的工程大部分都是台九線,其他工程很少去碰觸,如果我有拜託的話,都是區域性的工程,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所列的(羅仁宗)都有洩漏給我,其他沒有唸到的,就沒有洩漏給我,原判決附表二的部分都是小工程幾百萬元,(羅仁宗)都沒有洩漏給我等語(見本院上訴卷244 頁),其先後供述,雖有不一。惟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重大歧異藉以此判斷其證言證明力之高低,不得僅以證人所供部分內容不確定或交互詰問過程中有先後更正或不一致,即全盤否認證人之證詞之真實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判決參照)。本件蔡勝田雖於屏東調查站調查時供稱:自93年
3 月迄93年6 月,三工處所發包之相關工程約計20件,我們均有召開前述搓圓仔湯會,羅仁宗也都有配合向我、鄭佳惠或陳明欽等人通報云云,然依其所述,並未具體指明被告羅仁宗究係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何項工程時洩漏投標廠商。反之,證人蔡勝田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已具體表明被告羅仁宗僅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台九線工程時洩漏投標廠商,並又具體指明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之工程均係由被告羅仁宗所洩漏之各該項之投標廠商,自應以證人蔡勝田於本院上訴審證述被告羅仁宗洩漏投標之工程之次數(即10次),較為具體且合理可信。
㈣、按刑法第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其行為客體,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晝、消息或物品。稱國防以外應秘密,係指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刑法第109 條第1 、2項)所保護之國防應秘密以外之就國家政務或事務上之觀點應保護之秘密而言,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固均可成為本罪之客體,惟因刑法第132 條之洩密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故所洩漏之國防以外之秘密,亦應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者而言。按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此乃因國家機關辦理招標,為求公平競爭與避免違法招標等情所為設,自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且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乃此係作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審查「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依據,機關對於投標信封或容器外所標示之廠商名稱及地址,仍應依本法第34條第2 項規定保密,此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6 月3 日(八九)工程企字第89015263號函1份附卷可證(見偵二卷第157 頁)。又按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郵政法第11條定有明文,被告羅仁宗擔任郵局業務士多年,對上揭資料係屬機密,應予保密,應無不知之理,否則何須利用投遞快捷信件予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之機會,連續多次於上開工程開標之前夕,私下以電話通報被告蔡勝田、鄭佳惠、陳明欽、蔡勝太有無廠商投標、投標廠商名稱、家數、地址、電話等消息之理?故其洩漏業務上知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消息之事實,亦甚明確。
㈤、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 號 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羅仁宗基於幫助之犯意,私下以電話通報被告蔡勝田、鄭佳惠、陳明欽、蔡勝太有無廠商投標、投標廠商名稱、家數、地址、電話等消息,供其等圍標所用,僅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之行為,故被告羅仁宗以利用其在中華郵政公司工作之機會洩漏工程投標廠商資料幫助被告蔡勝田等人共同圍標之事實,亦甚明確。
㈥、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羅仁宗幫助被告蔡勝田、蔡勝太、陳明欽共同圍標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
十、二十一、二十二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台九線工程之事證已甚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新舊法比較:按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 規定,已於00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關於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原則而為比較;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爰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論述如下:
㈠法定罰金刑
被告羅仁宗所違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刑法第132條第3 項均有罰金刑之規定,而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等人。
㈡連續犯
被告羅仁宗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羅仁宗,是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㈢牽連犯
再按被告羅仁宗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94年1 月7 日經刪除,並於00年0 月0 日生效。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羅仁宗本件所為幫助他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以及非公務員因業務知悉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而洩漏等犯行,即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羅仁宗較為不利,自應適用且較有利於被告羅仁宗之修正前刑法。
㈣幫助犯
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修正後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修正後幫助犯對被幫助之人,其構成要件已有變更,修正後之幫助犯,已有限縮之解釋適用,故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羅仁宗。
㈤綜上比較,上開修正條文,被告羅仁宗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為有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羅仁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幫助他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罪、刑法第132 條第3 項之非公務員因業務知悉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而洩漏罪。公訴人認被告羅仁宗洩漏祕密部分係犯刑法第318 條洩漏公務上知悉工商祕密罪云云,惟被告羅仁宗並非公務員( 詳如後述) ,自不能依刑法第318 條論罪科刑,公訴人起訴法條尚有未合,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予以審判,並變更起訴法條。另被告羅仁宗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幫助犯,應減輕其刑。又被告羅仁宗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幫助他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罪與所犯非公務員因業務知悉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而洩漏罪,其兩罪間,有原因、目的及方法、結果關係,屬牽連犯應從一重罪,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罪幫助犯罪處斷。又被告羅仁宗先後多次幫助被告蔡勝田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犯罪事實二),均係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幫助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一罪,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之。又公訴意旨於被告羅仁宗所犯法條欄雖未論及被告羅仁宗有幫助他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條文,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已明確記載被告羅仁宗以提供廠商名單之方式,幫助同案被告蔡勝田等人之圍標集團進行圍標之用,是此部分應認業經起訴,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公訴意旨誤會部分:
1、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仁宗自蔡勝田處收受50,000元、行動電話1 支、自鄭佳惠處收受行動電話1 支,並接受蔡勝田招待其至台東旅遊3 次等利益云云。惟查:
(1)該筆5 萬元之金額係蔡勝田於93年5 月間借給被告羅仁宗,而與本件被告羅仁宗擔任其等圍標集團內應一事無關等情節,業據同案被告蔡勝田轉換為證人身分於屏東調查站訊問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縣調查站卷編號
3. 第13 頁、原審卷( 四) 第132 頁背面》,其餘卷內亦無證據足以證明此筆金額係蔡勝田提供與被告羅仁宗作為洩漏秘密之利益。
(2)另蔡勝田命蔡勝太以其名義為被告羅仁宗申辦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於91年9 月12日即申辦一節,有卷附之行動電話申辦資料可稽(見縣調查站卷編號3.第6 頁),則此申辦日期距離被告羅仁宗93年3 月間起陸續多次洩漏廠商名單、地址、電話等行為之時間,已長達2 年之久,故尚難僅以此認定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與被告羅仁宗擔任其等圍標集團內應之利益有何關連。
(3)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易付卡,固係被告羅仁宗為求避免其配偶知其有外遇,而請求鄭佳惠以案外人鄭印修之名義申領使用等情,業經鄭佳惠於屏東調查站訊問時證述明確(見縣調查站卷編號3.第29頁),惟其餘卷內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該筆門號係鄭佳惠提供予被告羅仁宗作為洩漏秘密之利益,故公訴意旨認該易付卡與被告羅仁宗之洩漏祕密,其間具有相關連云云,則有誤會。
(4)另蔡勝田雖曾招待被告羅仁宗至台東旅遊3 次,然除蔡勝田曾於屏東調查站訊問時證稱: 係答謝被告羅仁宗所為之招待云云(見縣調查站卷編號3.第13頁)外,惟卷內並無任何其他人證、物證等相關證據足資證明上開招待與被告羅仁宗洩漏業務上祕密行為有何關連性。況蔡勝田亦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這些招待是朋友間互相請客的,已不知是誰請的等語《原審卷(四)13
1 頁背面》,故上開招待是否與被告羅仁宗洩漏廠商名稱等資料有何關連,已難證明。
(5)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羅仁宗此部分所受之利益與其洩漏職務上應祕密部分而受有利益,已有誤會,附此敘明。
2、公訴意旨又另以:被告羅仁宗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 款之貪瀆罪嫌云云。惟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經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⑴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換言之,所謂「公務員」,在主體要件上,限於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或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在事務要件上,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外,則必須係從事於公共事務,且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關者,始足當之,私經濟行為並不包含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32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而從事於公營事業機構職務之員工,依司法院釋字第8 號、第73號解釋意旨,本屬刑法上之公務員。然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觀諸該修正之立法本旨,公營事業機構所從事之事務,原則上非基於國家公權力之作用,故非屬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其所屬之人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員。至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若因從事於特定之公共事務,而由法令授予一定之國家權力,使其得從事與國家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為節制使其代表國家適當行使公權力,固得課予特別之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而視其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但其基於法令授權所從事者,若非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即為無關乎國家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自無課予特別保護與服從義務,將之列為刑法上公務員,嚴予規範其職權行使之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7 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復由上開刑法規定之立法說明,「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第1 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機關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其目的顯在將從事私經濟行為為主要業務之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刑法公務員之範圍外,使其法律地位與民營機構人員相同,是修正後刑法對於公務員之定義顯然較舊法縮小。查中華郵政公司雖屬公營事業機構,惟該公司所經營之郵件寄送業務,係屬以服務換取報酬之商業行為,與一般民營機構之營利行為並無不同,是被告於中華郵政公司所從事之投遞郵件工作,並非執行政府公務,應認非關國家權力實質運作,乃係單純私法上之經濟行為。
故本件依前述修正後刑法關於公務員概念之規定,被告所從事投遞郵件業務,既非公權力之行使,且又不具有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身分,自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
3 款所規範之犯罪主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5月4 日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2 號討論結論亦同此見解),故公訴人對被告羅仁宗起訴法條,已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
四、原審予以被告羅仁宗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羅仁宗僅幫助蔡勝田、蔡勝太、陳明欽等人於附表一編號一、
二、四、六、七、九、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所示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台九線工程洩漏投標廠商之名單,業如前述,原審認被告羅仁宗幫助蔡勝田等人於犯事實一約計20件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台九線工程(未具體指明何項工程),已有未合。㈡原審既認被告羅仁宗連續幫助被告蔡勝田等人圍標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台九線工程(參原審判決理由24-25頁),惟於判決主文卻認被告羅仁宗係幫助連續,則有矛盾。㈢被告羅仁宗洩漏祕密犯行,原判決認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3 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罪,與公訴人起訴之法條不符,原判決未敘明變更起訴法條之旨,亦有理由不備之疏失。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稱:被告羅仁宗應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原審認其不成立此部分犯罪,顯有未當云云。惟被告羅仁宗並不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理由詳後述,檢察官之上訴,難認有理由。被告羅仁宗上訴意旨,執前開㈠情詞,指摘原審此部分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審此部分判決有上述㈡、㈢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羅仁宗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羅仁宗身為郵務人員,對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當謹守保密之義務,竟任意洩漏足以影響國家機關工程招標公平性之廠商資料,且幫助被告蔡勝田等人據以進行工程圍標,影響投標公正性匪淺,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幫助蔡勝田等人之次數共計10次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以資懲儆。又被告羅仁宗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之前,符合減刑要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緣同案被告蔡勝田於93年間,夥同同案被告
陳明欽、鄭佳惠、蔡勝太、王見光、陳成和、陳明修、鄭如玉、羅仁宗、陳清柱等人共組違反政府採購法為目的之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之內部組織及分工,係以蔡勝田為首,召集陳明欽、鄭佳惠、王見光、蔡勝太、陳清柱為中級幹部,由經營過營造業之鄭佳惠或王見光計算第三養工處所公告、招標之工程是否有利潤可圖,再經蔡勝田擇定欲圍標之工程為何,渠等選定欲圍標之工程後,即會通知服務於潮州郵局之業務士即被告羅仁宗,要求被告羅仁宗注意有無廠商以郵寄之方式投標該工程,若有廠商以郵寄方式投標,則通知蔡勝田等人有關投標之廠商名稱與聯絡方式;另陳明欽、蔡勝太、鄭佳惠再承蔡勝田之命令,率同陳成和、陳明修、鄭如玉等人至第三養工處外,攔截欲前往領取標單或投標之廠商,渠等即驅身向前表示:『該工程已安排特定廠商得標,不要再來投標』或『該工程我們有在圍事處理,至第三養工處附近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私壇(或屏東縣潮州鎮南榮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參加圍標會議』等語,要求廠商參加圍標會議;或由蔡勝田指示陳清柱召集花蓮、台東地區之廠商配合圍標。嗣欲圍標之工程開標當日,渠等即會同有意投標之廠商,於第三養工處附近之省道台一線千越加油站旁之大廟(或屏東縣潮州鎮南榮國中旁之大廟廣場、屏東縣潮州鎮光春國中旁之大廟廣場),由蔡勝田夥同陳明欽、鄭佳惠、王見光主持圍標會議,通常蔡勝田會先詢問廠商有無意願承包該工程,若僅一家廠商出面表示欲承包該工程時,即內定由該廠商得標,並當場決定搓圓子湯費用;若有2 家以上之廠商表示欲承包該工程時,即由搓圓子湯費用出價最高者內定得標,蔡勝田、陳明欽、鄭佳惠則要求其他廠商配合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方式配合投標,以便完成法定開標程序;而內定取得承包權利之廠商若順利得標,即須繳納事前約定之搓圓仔湯錢,供蔡勝田為首之圍標集團作業之用。而認蔡勝田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陳明欽、蔡勝太、羅仁宗等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云云。公訴人認被告羅仁宗有犯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係以證人即各廠商代表之證詞、被告等人之陳述、卷附之開標紀錄、通聯譯文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羅仁宗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並無參與犯罪組織等語。惟按「被害人得為證人,惟對於案件之利害關係過切,非有補強證據不得據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若被害人之指證本身已有重大瑕疵,依嚴格證明之法則,自無法憑為犯罪事實之認定,其理甚明。」此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及96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判決要旨可供參酌。又「補強證據,係指被告之自白或證人供述之外,其他足資證明上開供述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兩者本於相互作用,足使待證事實獲得確信之證據資料。故補強證據與一般之證據無異,原則上均具證據適格,始有使待證事實獲得確信之證據價值;如其為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資料,即無證據證明力之可言。」此參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判決要旨即明。故補強證據,雖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然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或證人證述之相互利用,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自白或證人證述之犯罪事實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經查:
⑴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
係指3 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言,所謂犯罪組織,首重在其內部具有「管理結構」,次為其成立宗旨在於「從事犯罪」,其三乃其整體而言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等特質,又所謂「內部管理結構」即有上下屬從關係之謂,亦即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違抗者依內部規範懲處,至所謂「常習性」指組織以長期存續為目的;故可知該條例所指之「組織」,自集團性而言,除應要有3 人以上外,該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主持人與成員間應有層級之分,且組織本身亦不應因主持人或其他管理人或成員之更換而有所異同;自常習性而言,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且並非為某一特定犯罪,或某特定人士而組成;而自脅迫性、暴力性而言,該組織成立之目的係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某種類或不特定種類之犯罪為目的;是若多數共犯結合謀議,因怨挾持某人,希圖加害,此僅係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者,則僅為一共犯結構而已,不能逕以犯罪組織論之。
⑵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固能證明蔡勝田等人有上開有罪部
分之圍標、借牌等事實,且彼此間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然其等之間並無基於組織結構之上下屬從關係,且遍覽全卷,亦查無蔡勝田指揮犯罪組織之名稱為何,或有加入組織者應服從之內部規章、及有關下屬即陳明欽、鄭佳惠、蔡勝太、王見光、陳成和、陳明修、鄭如玉、陳清柱、羅仁宗等人如違抗命令將遭受懲除等內部管理結構存在。況本件亦無其他證據可證其等圍標之行為具有暴力、脅迫性。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蔡勝田有指揮權力,陳明欽、鄭佳惠、蔡勝太、王見光、陳成和、陳明修、鄭如玉、陳清柱、羅仁宗有參與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且有集團性、常習性及暴力、脅迫性等特性之犯罪組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蔡勝田、陳明欽、鄭佳惠、蔡勝太、王見光、陳成和、陳明修、鄭如玉、陳清柱、羅仁宗等人有何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情事,此部分組織犯罪亦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被告羅仁宗此部分與其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被告羅仁宗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又以:被告羅仁宗另有幫助同案被告蔡勝田、蔡勝
太、陳明欽等人於附表一編號三、五、八、十至十四、十六至十九、二十三至二十五所示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台九線工程洩漏投標廠商之名單,因認被告羅仁宗此部分亦涉犯前開有罪部分所示之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
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台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訊據被告羅仁宗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只有洩漏附表一編號一、二、四、
六、七、九、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所示之投標廠商名單而已,其餘三、五、八、十至十四、十六至十九、二十三至二十五部分廠商名單並未洩漏,此部分並無不法之情事等語。同案被告蔡勝田雖於屏東調查站調查時供稱:自93年
3 月迄93年6 月,三工處(即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所發包之相關工程約計20件,我們均有召開前述搓圓仔湯會(但並非每件工程均有圍標成功),羅仁宗也都有配合向我、鄭佳惠或陳明欽等人通報有無其他廠商參與投標,……我們(主要為我與鄭佳惠及陳明欽)會拜託羅仁宗(通常是由他負責投遞郵寄三工處之標單)告知我們有無其他郵寄投標廠商、郵寄投標廠商之名稱、來源(係何地郵寄)及投標件數,以方便我們能順利由搓圓仔湯會之內定廠商得標,」(見屏警刑電字第0930029982號卷第358 頁、縣調查站詢問卷編號3.卷第12至第14頁)云云,惟其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則證稱:我所作的工程大部分都是台九線,其他工程很少去碰觸,如果我有拜託的話,都是區域性的工程,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所列的(羅仁宗)都有洩漏給我,其他沒有唸到的,就沒有洩漏給我,原判決附表二的部分都是小工程幾百萬元,(羅仁宗)都沒有洩漏給我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244頁),其先後供述,已有不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重大歧異藉以此判斷其證言證明力之高低,不得僅以證人所供部分內容不確定或交互詰問過程中有先後更正或不一致,即全盤否認證人之證詞之真實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判決參照)。本件同案被告蔡勝田雖於屏東調查站調查時供稱:自93年3 月迄93年6 月,三工處所發包之相關工程約計20件,我們均有召開前述搓圓仔湯會,羅仁宗也都有配合向我、鄭佳惠或陳明欽等人通報云云,然依其所述,並未具體指明被告羅仁宗究係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何項工程時洩漏投標廠商。反之,證人蔡勝田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已具體表明被告羅仁宗僅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發包台九線工程時洩漏投標廠商,並又具體指明附表一編號一、二、四、六、七、九、十五、二十、
二十一、二十二之工程均係由被告羅仁宗所洩漏之各該項之投標廠商,自以證人蔡勝田於本院上訴審證述被告洩漏投單之工程之次數(即10次),較為具體合理可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足證被告羅仁宗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依上開判例之意旨,應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羅仁宗犯罪。惟公訴人認被告羅仁宗此部分與其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被告羅仁宗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六、同案被告蔡勝田、蔡勝太、陳明欽、陳成和、鄭如玉、陳清柱、楊尾守等人,業經原審及本院前審判刑確定在案,本院不予論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132 條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30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唐照明法 官 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富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3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參 與 工 程 │ 參與被告 │ 證 據 位 置 │├──┼──────────────────┼──────┼───────────────────────┤│ 一 │省道台九線419K+027多良橋及432K+616大│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鳥橋南下車道上部結構部分改建工程 │蔡勝太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15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3月30日開標) │陳明欽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鄭佳惠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74、102頁 ││ ├──────────────────┤陳成和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參與圍標會議之廠商: │鄭如玉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0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慶堂) │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錦茂營造(代表陳志政、林茂雄)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10~211 ││ │國曜營造(某年籍不詳之廖姓人士) │ │ 、219頁 ││ │坤群營造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⒊」卷宗,第30~32頁 ││ │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317 ││ │ │ │ 、391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林鴻正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2頁 ││ │ │ │證人洪鍚環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88~28││ │ │ │ 9頁 ││ │ │ │證人陳志政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10~41││ │ │ │ 1、415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第47頁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1頁 ││ │ │ │證人鄭慶堂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54~35││ │ │ │ 5頁 ││ │ │ │證人林茂雄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96、40││ │ │ │ 2頁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5~326 ││ │ │ │ 頁 ││ │ │ │ (二)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8││ │ │ │ 、293頁 │├──┼──────────────────┼──────┼───────────────────────┤│ 二 │省道台九線330K+900~333K+950間新建箱│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涵邊溝工程 │蔡勝太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4月20日開標) │陳明欽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鄭佳惠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7頁 ││ ├──────────────────┤陳成和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崧源公司(代表林鴻正)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宏和營造(代表黃教枝)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318 ││ │錦茂營造(代表陳志政) │ │ 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林鴻正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3、19││ │ │ │ 5頁 ││ │ │ │證人陳志政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10~41││ │ │ │ 1頁 ││ │ │ │證人黃教枝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53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7頁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9頁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8~329頁 │├──┼──────────────────┼──────┼───────────────────────┤│ 三 │省道台一號線橋樑翼牆整修工程 │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04日開標)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 │蔡勝太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陳明修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成和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5頁 ││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協龍營造(代表張龍泉)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國隆營造(代表陳惠芳)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展興營造(代表蔡金友)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319 ││ │ │ │ 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頁 ││ │ │ │證人張龍泉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86、50││ │ │ │ 0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紀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91││ │ │ │ 頁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17頁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8、29 ││ │ │ │ 頁 │├──┼──────────────────┼──────┼───────────────────────┤│ 四 │省道台九線449K+980~454K+160間易坍方│蔡勝田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邊坡保護工程 │陳明欽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5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05日開標) │鄭佳惠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蔡勝太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7~28頁 ││ │ │陳明修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陳成和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22~223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東茂土木包工業(代表吳茂雄)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台華營造(經理戴我明)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展興營造(代表蔡金友)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頁 ││ │ │ │證人戴我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519頁 ││ │ │ │證人戴千萬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59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3頁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21頁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 號-訊問被告編,第334 ~33││ │ │ │ 5 頁 ││ │ │ │ (二)94 年偵字第206 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 ││ │ │ │ 31~32 頁 │├──┼──────────────────┼──────┼───────────────────────┤│ 五 │省道台一線418K+437~418K+580左側排水│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溝新建工程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13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5頁 ││ ├──────────────────┤陳成和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58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展興營造(代表蔡金友)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協龍公司(代表張龍泉)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宏乙營造(代表鄭正義)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鄭正義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57頁 ││ │ │ │證人張龍泉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87、50││ │ │ │ 1頁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54 ││ │ │ │ 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36頁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33頁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一)94 年偵字第206 號-訊問被告編,第337 ~3││ │ │ │ 38 頁 ││ │ │ │ (二)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6 ││ │ │ │ 頁 │├──┼──────────────────┼──────┼───────────────────────┤│ 六 │省道台九號線348K+149武陵橋九十三年度│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橋基保護工程 │陳清柱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0日開標) │陳明欽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鄭佳惠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蔡勝太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6~157、第1││ ├──────────────────┤陳明修 │ 75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陳成和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鄭如玉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58頁 ││ │崧源公司(代表林鴻正)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瑞誠營造(代表劉清三)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宏和公司(代表黃教枝)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320 ││ │ │ │ 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被告陳清柱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62~463、480││ │ │ │ ~481頁 ││ │ │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6~157頁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8頁 ││ │ │ │證人林鴻正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73~17││ │ │ │ 4、193頁 ││ │ │ │證人劉清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25頁 ││ │ │ │證人黃教枝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54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58││ │ │ │ ~459頁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42頁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83~18││ │ │ │ 4、298~299、344頁 │├──┼──────────────────┼──────┼───────────────────────┤│ 七 │玉長公路10K+480~12K+420新闢道路工程│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含代辦電力及電信管路等工程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1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 │陳成和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58頁 ││ ├──────────────────┤陳明修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陳清柱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9頁 ││ │宏隆公司(代表楊宏志) │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瑞誠公司(代表劉清三)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3、176頁 ││ │煜峰營造(代表鄭秀美、王文雄)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松竹營造(代表李松竹)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被告陳清柱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64、480頁 ││ │ │ │證人劉清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26頁 ││ │ │ │證人楊宏志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80頁 ││ │ │ │證人王文雄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24頁 ││ │ │ │證人李松竹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74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78││ │ │ │ 頁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46頁 ││ │ │ │被告鄭如玉之警詢筆錄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0、392頁 │├──┼──────────────────┼──────┼───────────────────────┤│ 八 │省道台二十六號線 1K+000~13K+000邊溝│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修復工程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5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6頁 ││ ├──────────────────┤陳成和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協龍公司(代表張龍泉)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國隆公司(代表陳惠芳)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展興公司(代表蔡金友)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秋勝川土木包工業(代表蔡承鈞)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0~321頁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頁 ││ │ │ │證人張龍泉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88、50││ │ │ │ 1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93││ │ │ │ 頁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58頁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50~351 ││ │ │ │ 頁 ││ │ │ │ (二)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8 ││ │ │ │ 、39頁 │├──┼──────────────────┼──────┼───────────────────────┤│ 九 │省道台九線464K+710~464K+800護坡新建│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工程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5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6頁 ││ ├──────────────────┤陳成和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58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裕泰營造(代表年籍不詳綽號「小胖」)│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協龍公司(代表張龍泉)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國隆公司(代表陳惠芳)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展興公司(代表蔡金友)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秋勝川土木包工業(代表蔡承鈞)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20~321頁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頁 ││ │ │ │證人張龍泉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88、50││ │ │ │ 1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94││ │ │ │ 頁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54頁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47~348 ││ │ │ │ 頁 ││ │ │ │ (二)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1 ││ │ │ │ 、42頁 │├──┼──────────────────┼──────┼───────────────────────┤│ 十 │省道台十九甲線71K+517~72K+517兩側水│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溝修復工程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5月27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53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陳成和 │被告鄭佳惠之供述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鄭如玉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221頁 ││ │自傑公司(代表黃清誥)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柳登公司(代表柳永安)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黃清誥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27頁 ││ │ │ │證人柳永安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56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62││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62頁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53~354 ││ │ │ │ 頁 ││ │ │ │ (二)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39││ │ │ │ 、240頁 │├──┼──────────────────┼──────┼───────────────────────┤│十一│省道台二十一線273K+850~274K+702兩側│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排水溝改善工程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15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46、176頁 ││ ├──────────────────┤陳成和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柳登公司(代表柳永安)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宏乙公司(代表鄭正義)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升易營造(代表張簡士農)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鄭正義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66、28││ │ │ │ 2頁 ││ │ │ │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19頁 │├──┼──────────────────┼──────┼───────────────────────┤│十二│省道台二十四線 28K+500~+530路基路面│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及32K+000~41K+500右側水溝新建工程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15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6~177頁 ││ ├──────────────────┤陳成和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展興公司(代表蔡金友)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旗美營造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3 ││ │ │ │ 頁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75頁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4、45 ││ │ │ │ 頁 │├──┼──────────────────┼──────┼───────────────────────┤│十三│省道二十六線 25K+080~5K+281兩側水溝│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清除工程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15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45~146頁 ││ ├──────────────────┤陳成和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展興公司(代表蔡金友)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蔡金友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61頁 ││ │ │ │ (二)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79頁(省道 ││ │ │ │ 26號線26K+080~35K+150間邊溝新建工程) ││ │ │ │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 │ │ 94 年偵字第206 號-訊問被告編,第361 ~362頁││ │ │ │ (省道26號線26K+080~35K+150 間邊溝新建工程) │├──┼──────────────────┼──────┼───────────────────────┤│十四│省道二十一線285K+318過路箱涵及285K+ │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700右側邊溝改建工程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24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陳成和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泰銘營造(代表黃張純美)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宏乙公司(代表鄭正義)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柳登公司(代表柳永安)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五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鄭正義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57頁 ││ │ │ │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8、14││ │ │ │ 1頁 │├──┼──────────────────┼──────┼───────────────────────┤│十五│省道二十三線 34K+864.67~38K+620間拓│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寬改善工程 │陳清柱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6月25日開標)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 │被告陳清柱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64~465、479││ │瑞誠公司(代表劉清郎) │ │ 頁 ││ │宏隆公司(代表楊宏志) │ │證人楊宏志之證述 ││ │松竹公司(代表李松竹)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80頁 ││ │進昱營造(年籍不詳綽號「勇仔」) │ │證人李松竹之證述 ││ │東新營造(年籍不詳綽號「阿郎」)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474、 ││ │ │ │ 480~481頁 ││ │ │ │證人劉清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26~32││ │ │ │ 7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332││ │ │ │ 頁 ││ │ │ │ (二)93年警聲搜字第1251號,第28~30頁 ││ │ │ │ (三)屏警刑電字第0930029982號,第28~30頁 ││ │ │ │ (四)屏東縣調查站「編號⒋」卷宗,第91頁 │├──┼──────────────────┼──────┼───────────────────────┤│十六│省道二十七線2K+300,93年6月30日~7月│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2日敏督利颱風災害修復工程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9月30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陳成和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芳裕營造(代表許秀貞)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萬勤營造(代表鍾亨建)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高國營造(代表吳登振)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川豐營造(代表許邱玉美)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岡德營造(代表廖武雄)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08頁 ││ │ │ │證人吳登振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69~70 ││ │ │ │ 頁 ││ │ │ │證人許秀貞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15、22││ │ │ │ 1頁 ││ │ │ │證人廖武雄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81、85 ││ │ │ │ ~86頁 ││ │ │ │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9頁 ││ │ │ │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8、14││ │ │ │ 0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第71~72頁 │├──┼──────────────────┼──────┼───────────────────────┤│十七│省道二十線(桃源鄉)87K+478 翠谷橋改│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建工程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09月30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陳成和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08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順得營造(代表鄭佳順)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自傑公司(代表黃清誥)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高國公司(代表吳登振)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宏乙公司(代表鄭正義)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川豐公司(代表許邱玉美)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泰銘公司(代表黃張純美)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岡德公司(代表廖武雄)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吳登振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69、70 ││ │ │ │ 頁 ││ │ │ │證人鄭佳順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89~91 ││ │ │ │ 、94頁 ││ │ │ │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9頁 ││ │ │ │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8、14││ │ │ │ 0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第75頁 │├──┼──────────────────┼──────┼───────────────────────┤│十八│省道二十線61K+550~+605,71K+484~ │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527,93年6月30日~7月2日敏督利颱風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災害修復工程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0月15日開標)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 │陳成和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國隆公司(代表陳惠芳)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川豐公司(代表許邱玉美)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泰銘公司(代表黃張純美)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0~20││ │ │ │ 1頁 ││ │ │ │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8、13││ │ │ │ 1頁 ││ │ │ │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7、13││ │ │ │ 9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第79頁 ││ │ │ │泰銘、川豐、國隆公司之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各一份││ │ │ │ 94年偵字第206 號,第80~82頁 │├──┼──────────────────┼──────┼───────────────────────┤│十九│省道二十七線1K+193~+219、13K+800~ │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844、17K+740~+746,93年6月30日~7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月5日敏督利颱風豪雨災害修復工程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1月10日開標) │蔡勝太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 │陳明修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 │陳成和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鄭如玉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旗美營造(代表許邱玉美)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0頁 ││ │ │ │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3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第83頁 ││ │ │ │旗美公司之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一份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第85頁 ││ │ │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二十│省道二十線 118K+250.128K+490.136K+│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863.141K+093. 93年8月25日~8月29日│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一般豪雨災害修復工程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1月23日開標)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7頁 ││ │ │陳成和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鄭如玉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12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偉峻營造(代表鄭佳惠)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順得公司(代表鄭佳順)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升易公司(代表張簡士農)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0、20││ │ │ │ 3頁 ││ │ │ │證人鄭佳順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90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第90頁 │├──┼──────────────────┼──────┼───────────────────────┤│廿一│省道二十線104K+800、112K+800,93年6 │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月30日~7月2日敏督利颱風災害修復工程│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1月26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 │陳明修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陳成和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參與圍標之廠商: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川豐公司(代表許邱玉美)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0、20││ │ │ │ 4頁 ││ │ │ │證人許邱玉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28、13││ │ │ │ 1頁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第86頁 │├──┼──────────────────┼──────┼───────────────────────┤│廿二│省道二十線117K+850,93年6月30日~7月│蔡勝田 │被告蔡勝田之供述 ││ │2日敏督利颱風災害修復工程 │陳明欽 │ (一)縣調查站詢問卷,第12頁 ││ │(第三養工處於93年12月09日開標) │鄭佳惠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45頁 ││ │ │蔡勝太 │被告陳明欽之供述 ││ │ │陳明修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78頁 ││ ├──────────────────┤陳成和 │被告蔡勝太之供述 ││ │參與圍標之廠商: │鄭如玉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114頁 ││ │芳裕公司(代表許秀貞) │ │被告陳成和之供述 ││ │萬勤公司(代表鍾亨建)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435頁 ││ │順得公司(代表鄭佳順) │ │ (二)93年偵字第6283號,第75頁 ││ │泰銘公司(代表黃張純美) │ │被告鄭如玉之供述 ││ │升易公司(代表張簡士農) │ │ (一)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15頁 ││ │ │ │ (二)93年偵字第6282號,第30頁 ││ │ │ │被告陳明修之供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訊問被告編,第394頁 ││ │ │ │證人鍾享建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05頁 ││ │ │ │證人黃張純美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137、13││ │ │ │ 9頁 ││ │ │ │證人鄭佳順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90頁 ││ │ │ │證人吳登振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71頁 ││ │ │ │證人許秀貞之證述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參與圍標之廠商編,第220 ││ │ │ │第三養工處之開標記錄一份 ││ │ │ │ 94年偵字第206號,第91頁 │├──┼──────────────────┼──────┼───────────────────────┤│廿三│省道台二十三線 25K+011 到 30K+000 間│蔡勝田 │ ││ │拓寬改善工程(第三養工處於93年5 月12│鄭佳惠 │ ││ │日開標) │陳明欽 │ ││ │ │蔡勝太 │ ││ │ │陳清柱 │ ││ │ │劉清郎(瑞誠│ ││ │ │公司代表人)│ ││ │ │ │ ││ │ │楊宏志(宏隆│ ││ │ │公司負責人)│ ││ │ │ │ ││ │ │鄭秀美(煜峰│ ││ │ │公司負責人)│ ││ │ │ │ ││ │ │王文雄(煜峰│ ││ │ │公司代表人)│ │├──┼──────────────────┼──────┼───────────────────────┤│廿四│省道台一線 353K+737 到 353K+885 間排│①政府採購法│ ││ │水溝修復工程(第三養工處於93年5 月25│第87條第3 項│ ││ │日開標) │: │ ││ │ │蔡勝田 │ ││ │ │鄭佳惠 │ ││ │ │黃清誥(自傑│ ││ │ │公司負責人)│ ││ │ │ │ ││ │ │柳永安(柳登│ ││ │ │公司負責人)│ ││ │ │ │ ││ │ │②政府採購法│ ││ │ │第87條第5 項│ ││ │ │: │ ││ │ │鄭佳惠 │ ││ │ │鄭如玉 │ ││ │ │ │ ││ │ │③政府採購法│ ││ │ │第87條第1 項│ ││ │ │: │ ││ │ │蔡勝田 │ ││ │ │王見光 │ ││ │ │蔡勝太 │ ││ │ │鄭如玉 │ ││ │ │陳明欽 │ ││ │ │陳明修 │ │├──┼──────────────────┼──────┼───────────────────────┤│廿五│線道197 線22K+550 到24K+595 間邊溝護│蔡勝田 │ ││ │坡新建工程(第三養工處於93年3 月間之│陳明欽 │ ││ │後開標) │鄭佳惠 │ ││ │ │蔡勝太 │ ││ │ │陳成和 │ │└──┴──────────────────┴──────┴───────────────────────┘附表二:
┌──┬──────┬─────────────────────────────────────┐│編號│ 開標日期 │ 工 程 名 稱 │├──┼──────┼─────────────────────────────────────┤│ 一 │年月日│年度省道甲線省道號線中央分向島人工拔草,路肩割草及綠化撫育工程。 │├──┼──────┼─────────────────────────────────────┤│ 二 │年月日│省道一號線437K+014~461K+547間路肩行道樹,中央分向島花木綠化撫育,疏修邊溝││ │ │及路肩邊坡割草工程。 │├──┼──────┼─────────────────────────────────────┤│ 三 │年月日│省道號線 0K+000~77K+758間路肩行道樹,中央分向島花木綠化撫育,疏修邊溝及││ │ │路肩邊坡割草工程。 │├──┼──────┼─────────────────────────────────────┤│ 四 │年月日│197線 0K+000~40K+147路肩邊坡割草及疏修邊溝工程。 │├──┼──────┼─────────────────────────────────────┤│ 五 │年月日│高雄工務段岡山監○○○區○○○○道號線中央分向島人工拔草、路肩割草及綠化││ │ │撫育工程。 │├──┼──────┼─────────────────────────────────────┤│ 六 │年月日│高雄工務段鳳山監工站轄區省道號線7K+050~12K+755平面道路花木撫育工程。 │├──┼──────┼─────────────────────────────────────┤│ 七 │年月日│台線(烏龍~水底寮)、台線(萬丹~烏龍)中央分向島綠化及兩側路肩邊溝疏修工││ │ │程。 │├──┼──────┼─────────────────────────────────────┤│ 八 │年月日│省道線道88K+986~91K+711間、省道9號線443K+685~475K+116間路肩行道樹綠化││ │ │撫育,疏修邊溝及路肩邊坡割草工程。 │├──┼──────┼─────────────────────────────────────┤│ 九 │年月日│高雄工務段旗山監○○○區○道○○○路肩邊坡割草邊溝清理及行道樹撫育工程。 │├──┼──────┼─────────────────────────────────────┤│ 十 │年月日│關山工務段『向陽監工站』轄區年度定期預約經常性災害緊急搶修工程。 │├──┼──────┼─────────────────────────────────────┤│十一│年月日│關山工務段『霧鹿監工站』轄區年度定期預約經常性災害緊急搶修工程。 │├──┼──────┼─────────────────────────────────────┤│十二│年月2日│寶來監工站轄內年度台線花木維護、割草及邊溝疏修養護工程。 │├──┼──────┼─────────────────────────────────────┤│十三│年月2日│省道號線217K+550~267K+118及省道線53K+545~67K+000花木維護路肩邊坡割草││ │ │邊溝疏修及路面路肩清掃維護工程。 │├──┼──────┼─────────────────────────────────────┤│十四│年月日│省道號線80K+500~147K+515花木維護及邊溝疏修工程。 │└──┴──────┴─────────────────────────────────────┘附表三:
(一)、╔═╤═════════╤═════════════════╤═════════════╗║號│ │ 卷 面 位 置 │ ║║ │ 內 容 ├───────────┬─────┤ 卷 證 內 容 ║║編│ │ 卷 宗 案 號 │ 頁 碼 │ ║╠═╪═════════╪═╤═════════╪═════╪═════════════╣║一│工程名稱:「台線│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0一頁│屏東縣調查站報請偵辦函及報║║ │25K+011-30K+000間│ │ │ 至 │告書 ║║ │拓寬改善工程」之相│ │ │第00二頁│ ║║ │關資料 │ │ ├─────┼─────────────╢║ │ │ │ │第00七頁│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 │ │ │ │ 至 │ ║║ │ │ │ │第00八頁│ ║║ │ │ │ ├─────┼─────────────╢║ │ │ │ │第0一七頁│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押標金連║║ │ │ │ │ 至 │帶保證書 ║║ │ │ │ │第0一八頁│ ║╠═╪═════════╪═╪═════════╪═════╪═════════════╣║二│工程名稱:「台線│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0二八頁│工程名稱:「台線34K+864.8║║ │34K+864.87~38K+620│ │ │ 至 │7~38K+620間拓寬改善工程」║║ │間拓寬改善工程」公│ │ │第0三0頁│ ║║ │開招標公告資料 ├─┼─────────┼─────┤ ║║ │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0二八頁│ ║║ │ │ │ │ 至 │ ║║ │ │ │ │第0三0頁│ ║╠═╪═════════╪═╪═════════╪═════╪═════════════╣║三│卷內第三養工處所有│偵│九四偵字第二0六號│第0四七頁│含屏東縣調查站的部份 ║║ │之開標紀錄 │ │ │ 至 │ ║║ │ │ │ │第一0二頁│ ║╠═╪═════════╪═╪═════════╪═════╪═════════════╣║四│通訊監察結果報告 │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一0頁│監察號碼:0000000000,091357║║ │ │ │ │ 至 │113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第0一三頁│,0000000000,0000000000,091║║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328,0000000000,0000000000 ║╠═╪═════════╪═╪═════════╪═════╪═════════════╣║五│屏東縣調查局偵查報│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二一頁│ ║║ │告 │ │ │ 至 │ ║║ │ │ │ │第0二七頁│ ║╠═╪═════════╪═╪═════════╪═════╪═════════════╣║六│屏東縣警察局刑警隊│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00一頁│日期:年月日 ║║ │調查重大刑案報告、│ │ │ 至 │ ║║ │工程圍標份子名冊及│ │ │第0一二頁│ ║║ │組織分工表 ├─┼─────────┼─────┤ ║║ │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00一頁│ ║║ │ │ │ │ 至 │ ║║ │ │ │ │第0一二頁│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0四頁│ ║║ │ │ │ │ 至 │ ║║ │ │ │ │第0一三頁│ ║╠═╪═════════╪═╪═════════╪═════╪═════════════╣║七│屏東縣警察局搜索扣│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一九三頁│受執行人:陳明欽 ║║ │押筆錄 │ │ │ 至 │ ║║ │ │ │ │第一九五頁│ ║║ │ │ │ ├─────┼─────────────╢║ │ │ │ │第二一九頁│受執行人:蔡勝太 ║║ │ │ │ │ 至 │ ║║ │ │ │ │第二二一頁│ ║║ │ │ │ ├─────┤ ║║ │ │ │ │第二二七頁│ ║║ │ │ │ │ 至 │ ║║ │ │ │ │第二二九頁│ ║║ │ │ │ ├─────┼─────────────╢║ │ │ │ │第二五六頁│受執行人:陳成和 ║║ │ │ │ │ 至 │ ║║ │ │ │ │第二五八頁│ ║║ │ │ │ ├─────┼─────────────╢║ │ │ │ │第三一五頁│受執行人:鄭如玉 ║║ │ │ │ │ 至 │ ║║ │ │ │ │第三一七頁│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六七頁│ ║║ │ │ │ │ 至 │ ║║ │ │ │ │第0六九頁│ ║║ │ │ │ ├─────┼─────────────╢║ │ │ │ │第一二六頁│受執行人:陳成和 ║║ │ │ │ │ 至 │ ║║ │ │ │ │第一二八頁│ ║║ │ │ │ ├─────┼─────────────╢║ │ │ │ │第一四八頁│受執行人:蔡勝太 ║║ │ │ │ │ 至 │ ║║ │ │ │ │第一五0頁│ ║║ │ │ │ ├─────┤ ║║ │ │ │ │第一五三頁│ ║║ │ │ │ │ 至 │ ║║ │ │ │ │第一五五頁│ ║║ │ │ │ ├─────┼─────────────╢║ │ │ │ │第一九七頁│受執行人:陳明欽 ║║ │ │ │ │ 至 │ ║║ │ │ │ │第一九九頁│ ║╠═╪═════════╪═╪═════════╪═════╪═════════════╣║八│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偵│九三聲搜字一四三號│第00四頁│受執行人:王見光 ║║ │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 │ ├─────┼─────────────╢║ │ │ │ │第00九頁│受執行人:蔡勝田 ║║ │ │ │ ├─────┤ ║║ │ │ │ │第0一三頁│ ║║ │ │ │ ├─────┼─────────────╢║ │ │ │ │第0一六頁│受執行人:羅仁宗 ║║ │ │ │ ├─────┤ ║║ │ │ │ │第0一九頁│ ║║ │ │ │ ├─────┼─────────────╢║ │ │ │ │第0二三頁│受執行人:陳春蓮 ║║ │ │ │ │ │ (羅仁宗女友) ║║ │ │ │ ├─────┼─────────────╢║ │ │ │ │第0二六頁│受執行人:鄭佳惠 ║║ │ │ │ ├─────┤ ║║ │ │ │ │第0三0頁│ ║╠═╪═════════╪═╧═════════╧═════╪═════════════╣║九│羅仁宗、蔡勝田、鄭│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⒊ │ ║║ │佳惠、王見光等人縣│ │ ║║ │調查站詢問筆錄 │ │ ║╠═╪═════════╪═╤═════════╤═════╪═════════════╣║十│扣押物品清單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二二三頁│詳『扣押物品清單』整理 ║║ │ │ │ │ 至 │ ║║ │ │ │ │第二二七頁│ ║╚═╧═════════╧═╧═════════╧═════╧═════════════╝
(二)、╔═╤═════════╤═════════════════╤═════════════╗║號│ │ 卷 面 位 置 │ ║║ │ 內 容 ├───────────┬─────┤ 卷 證 內 容 ║║編│ │ 卷 宗 案 號 │ 頁 碼 │ ║╠═╪═════════╪═╤═════════╪═════╪═════════════╣║一│陳明欽、鄭佳惠、鄭│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0六頁│陳明欽:0000000000 ║║ │慶堂行動電話表 │ │ │ │鄭佳惠: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鄭慶堂:0000000000 ║╠═╪═════════╪═╪═════════╪═════╪═════════════╣║二│偉峻營造公司登記基│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一四頁│ ║║ │本資料 │ │ │ 至 │ ║║ │ │ │ │第0一六頁│ ║╠═╪═════════╪═╪═════════╪═════╪═════════════╣║三│煜峰營造有限公司登│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一九頁│ ║║ │記基本資料 │ │ │ 至 │ ║║ │ │ │ │第0二0頁│ ║╠═╪═════════╪═╪═════════╪═════╪═════════════╣║四│台銀銀東字第026621│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二九頁│ ║║ │號押標金連帶保證書│ │ │ 至 │ ║║ │之申請資料及煜峰公│ │ │第0四三頁│ ║║ │司、偉峻公司資金往│ │ │ │ ║║ │來資料 │ │ │ │ ║╠═╪═════════╪═╪═════════╪═════╪═════════════╣║五│台銀台東分行函復煜│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五三頁│ ║║ │峰營造公司各項交易│ │ │ 至 │ ║║ │往來資料影本(93.05│ │ │第0五八頁│ ║║ │11及93.05.13及93.0│ │ │ │ ║║ │5.18之交易明細) │ │ │ │ ║╠═╪═════════╪═╪═════════╪═════╪═════════════╣║六│台銀台東分行函復偉│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五九頁│ ║║ │峻營造公司(0000000│ │ │ 至 │ ║║ │95695)帳號於93.03.│ │ │第0六0頁│ ║║ │30至93.04.01之資金│ │ │ │ ║║ │往來明細 │ │ │ │ ║╠═╪═════════╪═╪═════════╪═════╪═════════════╣║七│台銀台東分行函復偉│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一頁│ ║║ │峻營造公司(0000000│ │ │ 至 │ ║║ │95695)號及王建惠(0│ │ │第0六三頁│ ║║ │00000000000)帳號於│ │ │ │ ║║ │93.03.30起至93.03.│ │ │ │ ║║ │31之交易往來明細 │ │ │ │ ║╠═╪═════════╪═╪═════════╪═════╪═════════════╣║八│查詢00-0000000、羅│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四頁│ ║║ │仁宗、蕭五妹等人電│ │ │ 至 │ ║║ │信使用資料 │ │ │第0六五頁│ ║╠═╪═════════╪═╪═════════╪═════╪═════════════╣║九│羅仁宗通訊監察譯文│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六頁│ ║║ │ ├─┼─────────┼─────┤ ║║ │ │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三五二頁│ ║╠═╪═════════╪═╪═════════╪═════╪═════════════╣║十│蔡勝田行動電話資料│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七頁│ ║║ │ │ │ │ │ ║╠═╪═════════╪═╪═════════╪═════╪═════════════╣║十│王見光0000000000通│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六九頁│ ║║一│聯記錄 │ │ │ 至 │ ║║ │ │ │ │第0七五頁│ ║║ │ ├─┼─────────┼─────┤ ║║ │ │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三七九頁│ ║║ │ │ │ │ 至 │ ║║ │ │ │ │第三八0頁│ ║║ │ ├─┼─────────┼─────┤ ║║ │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五四頁│ ║║ │ │ │ │ 至 │ ║║ │ │ │ │第一五五頁│ ║╠═╪═════════╪═╪═════════╪═════╪═════════════╣║十│合作金庫三興分行函│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七六頁│ ║║二│鎮源營造有限公司於│ │ │ 至 │ ║║ │93.05.24至93.07.15│ │ │第0九一頁│ ║║ │之交易明細 │ │ │ │ ║╠═╪═════════╪═╪═════════╪═════╪═════════════╣║十│調查局函陳明欽實施│偵│九三他字第二0二號│第0九二頁│ ║║三│通訊監察作業情形(│ │ │ 至 │ ║║ │含譯文) │ │ │第一0二頁│ ║╠═╪═════════╪═╪═════════╪═════╪═════════════╣║十│行動電話0000000000│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0五四頁│ ║║四│,0000000000,092186│ │ │ 至 │ ║║ │1967等三人於93.07.│ │ │第0七0頁│ ║║ │20~93.07.22之通聯├─┼─────────┼─────┤ ║║ │記錄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0五五頁│ ║║ │ │ │ │ 至 │ ║║ │ │ │ │第0七一頁│ ║╠═╪═════════╪═╪═════════╪═════╪═════════════╣║十│陳明欽、蔡勝田、蔡│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0八二頁│ ║║五│勝太、鄭如玉、黃俊│ │ │ 至 │ ║║ │霖、鄭佳惠、陳明修│ │ │第一四七頁│ ║║ │等人於93.10.29~93├─┼─────────┼─────┤ ║║ │12.03之通聯記錄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0八三頁│ ║║ │ │ │ │ 至 │ ║║ │ │ │ │第一四八頁│ ║╠═╪═════════╪═╪═════════╪═════╪═════════════╣║十│屏東縣警察局刑警隊│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一六八頁│陳明欽部份 ║║六│現場蒐證照片 │ │ │ 至 │ ║║ │ │ │ │第一七九頁│ ║║ │ │ │ ├─────┼─────────────╢║ │ │ │ │第二三四頁│蔡勝太部份 ║║ │ │ │ │ 至 │ ║║ │ │ │ │第二三九頁│ ║║ │ │ │ ├─────┼─────────────╢║ │ │ │ │第二九一頁│陳成和部份 ║║ │ │ │ │ 至 │ ║║ │ │ │ │第二九六頁│ ║║ │ │ │ ├─────┼─────────────╢║ │ │ │ │第三三0頁│鄭如玉部份 ║║ │ │ │ │ 至 │ ║║ │ │ │ │第三三八頁│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五0頁│ ║║ │ │ │ │ 至 │ ║║ │ │ │ │第0五八頁│ ║║ │ │ │ ├─────┼─────────────╢║ │ │ │ │第一一二頁│陳成和部份 ║║ │ │ │ │ 至 │ ║║ │ │ │ │第一一八頁│ ║║ │ │ │ ├─────┼─────────────╢║ │ │ │ │第一八0頁│陳明欽部份 ║║ │ │ │ │ 至 │ ║║ │ │ │ │第一九一頁│ ║╠═╪═════════╪═╪═════════╪═════╪═════════════╣║十│陳明欽住處內及機車│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一八0頁│ ║║七│坐墊內查扣之廠商通│ │ │ 至 │ ║║ │信電話名冊、電話簿│ │ │第一八六頁│ ║╠═╪═════════╪═╪═════════╪═════╪═════════════╣║十│屏東縣警察局扣押物│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一九六頁│陳明欽部份,共計項,項目║║八│品目錄表 │ │ │ 至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第一九七頁│ ║║ │ │ │ ├─────┼─────────────╢║ │ │ │ │第二二三頁│蔡勝太部份,共計4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二二六頁│蔡勝太部份,共計7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二五九頁│陳成和部份,共計4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三一八頁│鄭如玉部份,共計項,項目║║ │ │ │ │ 至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第三一九頁│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七0頁│ ║║ │ │ │ │ 至 │ ║║ │ │ │ │第0七一頁│ ║║ │ │ │ ├─────┼─────────────╢║ │ │ │ │第一二九頁│陳成和部份,共計4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一四七頁│蔡勝太部份,共計7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一五七頁│蔡勝太部份,共計4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二00頁│陳明欽部份,共計項,項目║║ │ │ │ │ 至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第二0一頁│ ║╠═╪═════════╪═╪═════════╪═════╪═════════════╣║十│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偵│九三聲搜字一四三號│第00六頁│王見光部份,共計7項,項目║║九│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表 │ │ ├─────┼─────────────╢║ │ │ │ │第0一一頁│蔡勝田部份,共計6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0二一頁│羅仁宗部份,共計3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 │ │第0二九頁│鄭佳惠部份,共計8項,項目║║ │ │ │ │ │部份詳『搜索扣押整理』 ║║ │ │ │ │ │ ║╠═╪═════════╪═╪═════════╪═════╪═════════════╣║二│搜索台南縣仁德鄉仁│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二六三頁│ ║║十│和村仁和一八六號現│ │ │ 至 │ ║║ │場照片 │ │ │第二六四頁│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八四頁│ ║║ │ │ │ │ 至 │ ║║ │ │ │ │第0八五頁│ ║╠═╪═════════╪═╪═════════╪═════╪═════════════╣║二│陳成和住處搜出隨身│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二六五頁│ ║║一│碟內電腦存放之工程│ │ │ 至 │ ║║ │開標日期、名稱等檔│ │ │第二七八頁│ ║║ │案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0八六頁│ ║║ │ │ │ │ 至 │ ║║ │ │ │ │第0九九頁│ ║╠═╪═════════╪═╪═════════╪═════╪═════════════╣║二│陳成和住處搜出筆記│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二七九頁│ ║║二│本內貼之工程簡報 │ │ │ 至 │ ║║ │ │ │ │第二九0頁│ ║║ │ ├─┼─────────┼─────┤ ║║ │ │偵│九三偵字六二八二號│第一00頁│ ║║ │ │ │ │ 至 │ ║║ │ │ │ │第一一一頁│ ║╠═╪═════════╪═╪═════════╪═════╪═════════════╣║二│蔡勝田等工程圍綁標│警│屏警刑電00000000號│第三八五頁│ ║║三│集團所使用之車輛一│ │ │ 至 │ ║║ │覽表 │ │ │第三九三頁│ ║║ │ ├─┼─────────┼─────┤ ║║ │ │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七二頁│ ║║ │ │ │ │ 至 │ ║║ │ │ │ │第一七九頁│ ║╠═╪═════════╪═╪═════════╪═════╪═════════════╣║二│蔡勝太蒐證相片及使│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四九頁│ ║║四│用之車輛及住處狀況│ │ │ 至 │ ║║ │現場圖、相片 │ │ │第一五三頁│ ║╠═╪═════════╪═╪═════════╪═════╪═════════════╣║二│陳明欽蒐證照片及其│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五六頁│ ║║五│住處、位置圖 │ │ │ 至 │ ║║ │ │ │ │第一五八頁│ ║╠═╪═════════╪═╪═════════╪═════╪═════════════╣║二│黃俊霖蒐證照片及使│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五九頁│ ║║六│用車輛及住處狀況、│ │ │ 至 │ ║║ │位置圖 │ │ │第一六二頁│ ║╠═╪═════════╪═╪═════════╪═════╪═════════════╣║二│鄭如玉蒐證照片及其│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六八頁│ ║║七│住處、使用車輛之相│ │ │ 至 │ ║║ │片、住處位置圖 │ │ │第一七一頁│ ║╠═╪═════════╪═╪═════════╪═════╪═════════════╣║二│陳明修蒐證照片及使│偵│警聲搜字一二五一號│第一九0頁│ ║║八│用機車、現場守候照│ │ │ 至 │ ║║ │片與廠商對話、等候│ │ │第一九二頁│ ║║ │之相片 │ │ │ │ ║╠═╪═════════╪═╧═════════╧═════╪═════════════╣║二│羅仁宗涉嫌資料卷宗│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⒈ │ ║║九│ │ │ ║╠═╪═════════╪═════════════════╪═════════════╣║三│監聽譯文 │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⒉ │ ║║十│ │ │ ║╠═╪═════════╪═════════════════╪═════════════╣║三│招標公告 │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⒋ │ ║║一│ │ │ ║╠═╪═════════╪═════════════════╪═════════════╣║三│偉峻營造投標資料 │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⒌ │ ║║二│ │ │ ║╠═╪═════════╪═════════════════╪═════════════╣║三│高雄市政府辦理「鼎│法務部調查局屏縣調查站 編號⒍ │ ║║三│力路污水幹管及分支│ │ ║║ │管線工程」涉嫌圍標│ │ ║║ │案 │ │ ║╠═╪═════════╪═════════════════╪═════════════╣║三│蔡勝田圍標集團監聽│雜項卷宗 │ ║║四│事記、監聽譯文、偵│ │ ║║ │查報告及蔡勝田電話│ │ ║║ │清單 │ │ ║╠═╪═════════╪═╤═════════╤═════╪═════════════╣║三│「鼎力路區域內污水│偵│九四偵字二五八九號│第0四四頁│ ║║五│次幹管及分支管管線│ │ │ 至 │ ║║ │工程」之通訊監察譯│ │ │第0四八頁│ ║║ │文 │ │ ├─────┤ ║║ │ │ │ │第0六五頁│ ║║ │ │ │ │ 至 │ ║║ │ │ │ │第0六八頁│ ║║ │ │ │ ├─────┤ ║║ │ │ │ │第0八三頁│ ║║ │ │ │ │ 至 │ ║║ │ │ │ │第0八四頁│ ║║ │ │ │ ├─────┤ ║║ │ │ │ │第一二0頁│ ║║ │ │ │ │ 至 │ ║║ │ │ │ │第一二四頁│ ║╠═╪═════════╪═╪═════════╪═════╪═════════════╣║三│「鼎力路區域內污水│偵│九四偵字二五八九號│第0五一頁│ ║║六│次幹管及分支管管線│ │ │ 至 │ ║║ │工程」之開標紀錄表│ │ │第0五二頁│ ║║ │及工程標單 │ │ ├─────┤ ║║ │ │ │ │第0六九頁│ ║║ │ │ │ │ 至 │ ║║ │ │ │ │第0七0頁│ ║╠═╪═════════╪═╪═════════╧═════╪═════════════╣║三│員警王汶杰之相關資│偵│九四偵字第二0六號 │ ║║七│料 │ │『其他資料編』 │ ║║ │ │ │ │ ║╚═╧═════════╧═╧═══════════════╧═════════════╝附表四:
┌────┬────────────┬─────────┬────────────────┐│受執行人│ 執 行 時 間 │ 執 行 處 所 │ 扣 押 物 │├────┼────────────┼─────────┼────────────────┤│陳明欽 │自年月日7時分起│高雄市○○區○○路│⒈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記事││ │至年月日8時分止│27號2樓之2 │ 本一本 ││ │ │ │⒉通訊連絡簿一本 ││ │ │ │⒊通訊連絡簿七張 ││ │ │ │⒋薪資袋(空)四捲 ││ │ │ │⒌薪資袋(阮)三個 ││ │ │ │ (10,000元、4,000元、8,000元) ││ │ │ │⒍薪資袋(光慶)二個 ││ │ │ │ (30,000元、10,000元) ││ │ │ │⒎薪資袋(侯朝歆)二個 ││ │ │ │ (20,000元、15,000元) ││ │ │ │⒏薪資袋(台華)一個(15,000元) ││ │ │ │⒐薪資袋(十億)一個(15,000元) ││ │ │ │⒑薪資袋(林甲)一個(20,000元) ││ │ │ │⒒薪資袋(百隆)一個(15,000元) ││ │ │ │⒓薪資袋(伸隆郭)一個 ││ │ │ │ (台線5,000元) ││ │ │ │⒔薪資袋(岡德)一個(8,000元) ││ │ │ │⒕薪資袋(永興成)一個(10,000元) ││ │ │ │⒖薪資袋(暐聯)一個(30,000元) ││ │ │ │⒗行動電話(含SIM卡)三支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 ││ │ │ │ 0000000000) ││ │ │ │⒘SIM卡一個(0000000000)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0000000000號,p196~197】 ││ │ │ │ │├────┼────────────┼─────────┼────────────────┤│蔡勝太 │自年月日6時分起│台南市○○○路○段│⒈三星牌手機一支(0000000000) ││ │至年月日7時分止│315巷5弄19號3樓 │⒉NOKIA手機一支(0000000000) ││ │ │ │⒊OKWAP手機一支(0000000000) ││ │ │ │⒋記事本一本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0000000000號,p223】 ││ ├────────────┼─────────┼────────────────┤│ │自年月日8時分起│屏東縣○○鎮○○路│⒈私章一枚 ││ │至年月日9時分止│185號 │⒉公司章(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一枚 ││ │ │ │⒊橡皮章(順聯營造有限公司)一枚 ││ │ │ │⒋收入傳票一份 ││ │ │ │⒌磁碟片四片 ││ │ │ │⒍交通路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 │ │ 標單八封 ││ │ │ │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卷宗││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0000000000號,p226】 │├────┼────────────┼─────────┼────────────────┤│陳成和 │自年月日6時分起│台南縣仁德鄉仁和村│⒈封籤的工程標單十九件 ││ │至年月日7時分止│仁和路186號 │⒉手機(含門號晶片)一支 ││ │ │ │ (0000000000) ││ │ │ │⒊已複備於隨身碟內之電腦存放之工││ │ │ │ 程開標日期、名單等檔案十四張 ││ │ │ │ (p265~278) ││ │ │ │⒋貼工程簡報之記事本一本 ││ │ │ │ (p279~290) ││ │ │ │⒌電腦主機一台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0000000000號,p259】 │├────┼────────────┼─────────┼────────────────┤│鄭如玉 │自年月日6時0分起│9M-1888號自小客車,│⒈順得營造有限公司投標相關資料卷││ │至年月日6時分止│屏東市○○路○○○號6│ 一袋 ││ │ │樓之2 │⒉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仕絨村屏││ │ │ │ 線改善工程資料(投標須知)一袋 ││ │ │ │⒊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五支圳改善││ │ │ │ 工程資料一袋 ││ │ │ │⒋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彭厝村青雲││ │ │ │ 街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⒌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振興村博愛││ │ │ │ 街巷道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⒍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新圍村德工││ │ │ │ 街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⒎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久愛村錦隆││ │ │ │ 路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⒏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仕絨村屏││ │ │ │ 線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⒐投標屏東縣鹽埔鄉公所鹽北村公設││ │ │ │ 地道路改善工程資料一袋 ││ │ │ │⒑偉峻營造有限公司投標第三工程處││ │ │ │ 工程相關資料一袋 ││ │ │ │⒒工程契約一本 ││ │ │ │⒓行動電話二支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卷面位置:警卷,屏警刑電字第││ │ │ │ 0000000000號,p318~319】 │├────┼────────────┼─────────┼────────────────┤│王見光 │自年月日6時分起│屏東縣○○鎮○○路│⒈手機及SIM卡(0000000000)一具 ││ │至年月日8時分止│155號10樓之5C棟 │⒉易付卡晶片(0000000000) 一片 ││ │ │ │⒊存摺二本 ││ │ │ │⒋王見光筆記本二冊 ││ │ │ │⒌王見光電話簿三冊 ││ │ │ │⒍筆記等雜卷一冊 ││ │ │ │⒎公司大小章十三枚 ││ │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p6】 │├────┼────────────┼─────────┼────────────────┤│蔡勝田 │自年月日6時分起│高雄縣○○鄉○○路│⒈行動電話二具 ││ │至年月日6時分止│215號9樓之12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⒉便條紙二張 ││ │ │ │⒊開標資料三張 ││ │ │ │⒋工程標封一件 ││ │ │ │⒌現金二十萬元 ││ │ │ │⒍存摺三冊 ││ │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p11】 ││ ├────────────┼─────────┼────────────────┤│ │自年月日7時分起│高雄縣大社鄉大社村│未發現應扣押物品 ││ │至年月日8時0分止│大社路115號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p13】 │├────┼────────────┼─────────┼────────────────┤│羅仁宗 │自年月日7時分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未發現應扣押物品 ││ │至年月日8時0分止│司潮州郵局羅仁宗個│ ││ │ │人辦公室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p16】 ││ ├────────────┼─────────┼────────────────┤│ │自年月日6時0分起│屏東縣○○鎮○○路│⒈手機(0000000000)一支 ││ │至年月日7時5分止│88號 │⒉手機(0000000000)一支 ││ │ │ │⒊手機(0000000000)一支 ││ │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p21】 │├────┼────────────┼─────────┼────────────────┤│陳春蓮 │自年月日7時分起│屏東縣○○鎮○○路│未發現應扣押物品 ││(羅仁宗│至年月日7時分止│73號之6 │ ││之女友)│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p23】 │├────┼────────────┼─────────┼────────────────┤│鄭佳惠 │自年月日6時分起│高雄縣○○鄉○○路│⒈標單一本 ││ │至年月日8時分止│2號之39,10樓 │⒉詳細價目表一本 ││ │ │ │⒊瑞成營造公司營登資料一本 ││ │ │ │⒋⒓開標工程投標資料一本 ││ │ │ │⒌⒓開標工程投標資料一本 ││ │ │ │⒍工程公告、邀標資料一本 ││ │ │ │⒎名片簿一本 ││ │ │ │⒏行動電話二支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卷面位置:偵卷,93年聲搜字第││ │ │ │ 143號,p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