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代 表 人 高金枝訴訟代理人 黃秋葉訴訟代理人 翁有興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即曾福文遺產
管理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偉民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蕭清德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羈押中)被上訴人 呂景信被上訴人 董崑山
另住南投縣○里鎮○○路3之1號2樓207被上訴人 花玉男
另住高雄市○○區○○路○○○巷○○號11被上訴人 洪薇庭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偽造文書、詐欺損害賠償等案件,經原告及被告張偉民、蕭清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