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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附民上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洪妙麗送達代收人 何俊墩律師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珈薇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48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詳附件),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99萬6800元,及自97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付之利息。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本院維持原審無罪之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2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100 年度上易字第544 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