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75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肇融
呂道錕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238 號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985號,併辦案號:同署99年度偵字第2132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劉肇融、呂道錕有罪部分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劉肇融共同犯重利罪,共參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3 、4、67、68、69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三節甩棍壹枝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3 、4 、67、68、69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三節甩棍壹枝均沒收。
呂道錕共同犯重利罪,共參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3 、4、67、68、69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3 、
4 、67、68、6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呂道錕與劉肇融(即「阿富」)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呂道錕提供資金,劉肇融則出面貸予金錢及收取利息,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借貸時間,乘如附表一所示陳連賓等人急需用錢之際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並收取如附表一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另經由馬祺茗(即「馬頭」、「阿俊」、「俊仔」,已經另案判處罪刑確定)介紹,3 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乘附表二所示卓美嬌等人需款急迫之際貸予如附表二所示金錢,並收取如附表二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緣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借款人辛秋隆無力繳交利息,劉肇融為使辛秋隆依限還款,即與唐建良(已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98年11月25日下午,在(改制前)高雄縣大寮鄉辛秋隆住處,推由唐建良持黑色三節甩棍(全長約65公分,折疊後約25公分)毆打辛秋隆之頸部、背部及手臂(未據告訴傷害),並向辛秋隆揚稱至約定時間會再來拿錢等語,劉肇融則站立在一旁,致辛秋隆心生畏懼,劉肇融與唐建良乃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辛秋隆,致生危害於辛秋隆之身體安全。
三、嗣於99年2 月9 日,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持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路○○○ 號呂道錕租住處、高雄市○○區○○○路○○號劉肇融住處及高雄市○○區○○街○○巷○ 弄○號唐建良住處、7885-XK自小各車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證述,雖性質上亦屬審判外之陳
述,惟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經查,證人吳建稼、戴自強、黃進財、蔡明星、張簡煒民、辛秋隆於偵查中之證述並無任何佐證可認有顯不可信之情形。再證人張簡煒民、辛秋隆已於法院審理中經檢察官及辯護人、被告實施交互詰問;另法院審理中已經提示證人吳建稼、戴自強、黃進財、蔡明星在偵查中具結後所為證言而踐行調查,而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亦未聲請傳喚證人吳建稼、戴自強、黃進財、蔡明星實施交互詰問。從而,證人吳建稼、戴自強、黃進財、蔡明星、張簡煒民、辛秋隆在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所為陳述自得作為證據。
㈡本判決其餘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
述,已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均無其他證據可認有錯誤性及虛偽性之可能,或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是依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即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肇融坦承重利犯行,惟否認有恐嚇犯行,辯稱其事先不知唐建良要毆打辛秋隆,並無與唐建良共同恐嚇之犯行等語。經查:
㈠被告劉肇融有事實欄一所示重利犯行,業據證人即借款人
黃立正於調查中陳述(見偵查卷1 第103 -104 頁)、證人即借款人吳建稼、戴自強、黃進財、蔡明星於偵查中結證(見偵查卷1 第148 、149 -150 頁、偵查卷2 第146-147 、154 -155 頁)、證人即借款人張簡煒民於偵查及原審他案審理中結證(見偵查卷1 第80-81頁、原審易字卷2 第158 -167 頁)、證人即借款人辛秋隆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結證(見偵查卷2 第138 -139 頁、原審易字卷2 第62-68頁)、證人即借款人林倩如於調查中陳述及原審他案審理中結證(見偵查卷1 第95-97頁、原審易字卷2 第171 -177 頁),均已證述明確,並有借款人陳連賓、蕭玉娥、蔡明星、張簡煒民、辛秋隆、李榮裕、陳鎮川、黃立正、吳建稼、楊豐瑋、吳世民、趙建臺、江雅惠、許美女、黃進財、林倩如、邱忠政、賴玉鼎、張淑惠、史美英、王承德、胡正祥、戴自強簽發之本票影本、記載借款人之筆記本、記載借款人之名冊扣案可佐;又被告劉肇融亦坦承此部分情節在卷,核與上開證據相符,被告劉肇融此部分之自白即堪信為真正。從而,被告劉肇融如附表一所示重利犯行,俱堪認定。
㈡被告劉肇融夥同唐建良於事實欄二所示時間、地點,由唐
建良持黑色三節甩棍毆打辛秋隆之頸部、背部及手臂,並向辛秋隆揚稱至約定時間會再來拿錢等語,被告劉肇融則站立在一旁等事實,業據證人辛秋隆於偵查、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偵查卷2 第138 -139 頁、原審易字卷2 第62-6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唐建良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有持黑色三節甩棍毆打辛秋隆及表示至約定時間會再來拿錢等語(見原審易字卷2 第69頁正、反面),且有辛秋隆提出受傷照片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2-13頁),復有唐建良所有黑色三節甩棍1 枝扣案可佐,又扣案唐建良所有黑色三節甩棍1 枝全長約65公分,折疊後約25公分,已經原審勘驗在卷,有原審勘驗筆錄可佐(見原審易字卷2第72頁反面),自堪認定。被告劉肇融固辯稱其事先並不知唐建良要毆打辛秋隆,並無與唐建良共同恐嚇之犯行等語。然參以辛秋隆因向被告劉肇融借款未能依限繳交利息,被告劉肇融乃夥同唐建良至辛秋隆住處催討債務之情,已經證人辛秋隆、唐建良分別於偵查、原審審理中結證在卷(見偵查卷1 第14頁、偵查卷2 第138 -139 頁、原審卷易字卷2 第62-73頁),足見唐建良係經由被告劉肇融邀約前往向辛秋隆催討債務,況唐建良所有黑色三節甩棍折疊後約25公分,體積非甚小,唐建良攜帶黑色三節甩棍
1 枝至辛秋隆住處,被告劉肇融尚無不知之理,衡情,唐建良因辛秋隆表示無力清償借款,遂持黑色三節甩棍毆打辛秋隆,被告劉肇融自難諉為不知情;再被告劉肇融於調查及偵查中亦自承夥同唐建良毆打辛秋隆一節(見偵查卷
1 第44頁、偵查卷2 第101 、255 頁)。是被告劉肇融辯稱不知情,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劉肇融夥同唐建良至辛秋隆住處,推由唐建良持黑色三節甩棍毆打辛秋隆之頸部、背部及手臂後,並向辛秋隆揚稱至約定時間會再來拿錢等語,客觀上自足以使辛秋隆畏懼倘未依約清償債務將受有身體安全之惡害,被告劉肇融與唐建良共同恐嚇唐建良之犯行,亦已明確。至唐建良持鐵製伸縮警棍毆打辛秋隆之頸部、背部及手臂後,被告劉肇融即在辛秋隆住處樓梯轉角處拿取一把水果刀之情,雖經證人辛秋隆、唐建良述及被告劉肇融陳述在卷,但被告劉肇融辯稱其係見辛秋隆住處樓梯轉角處放置一把水果刀,惟恐辛秋隆持該水果刀對其等攻擊,故其先拿取該把水果刀,隨後外出丟棄等語,參以證人辛秋隆先於調查、偵查中均未提及被告劉肇融持有水果刀一事(見他字卷第7 -8 頁、偵查卷2 第138 -139 頁),嗣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問:在你被打及被告唐建良跟你講這些話的過程中,被告劉肇融在旁邊做什麼事情?是否有出聲助勢或為其他動作、言語?)有,可是那時候他講的言語,我不太清楚……」、「(問:你是否記得被告劉肇融有無說什麼或做什麼動作?)好像手上有拿我們家的刀子或什麼。」、「好像有堵在我們家門口。他講的意思,我記不太清楚。」、「……是我家樓梯一樓上二樓的牆壁旁邊有一個櫥櫃,那邊好像有水果刀。」、「那水果刀是在樓梯間的,我被打之後,好像劉肇融有看到,就把水果刀收起來。」、「看到他(指被告劉肇融)好像把樓梯口的水果刀拿走。」、「(問:被告劉肇融把水果刀拿走是否有說什麼話?)沒有。」、「(問:你看到被告劉肇融拿水果刀時,他是否有講什麼話?)沒有。」等語(見原審易字卷2 第62-68頁),證人唐建良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被告劉肇融係將水果刀拿走丟掉等語(見原審易字卷2 第69頁反面-第70頁)。衡情,被告劉肇融倘有持水果刀恐嚇之意,豈有未持水果刀向辛秋隆揮舞、作勢及出言恫嚇,反而將水果刀收起之理?綜上,被告劉肇融辯稱未持水果刀恐嚇辛秋隆,即堪採取。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呂道錕否認有重利犯行,辯稱其在高雄市○○區○○路○○○ 號經營麻吉檳榔攤,並無提供資金貸予他人收取重利,在麻吉檳榔攤2 樓查扣之本票等物係被告劉肇融所有及放置,與其無關等語。經查:㈠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肇融於調查中陳述、偵查及原審審理中
結證雖證稱自97年間即獨自經營小額放款,資金來源係存款及銀行貸款,麻吉檳榔攤沒有對外貸款,沒有其他金主,被告呂道錕沒有參與貸款,在麻吉檳榔攤2 樓查扣之本票等物係其所有及放置等語(見他字卷第62頁反面-第67頁反面、偵查卷1 第7 -11頁、偵查卷2 第72-76、100-104 頁、原審易字卷2 第80-85頁);證人唐建良於調查中陳述、偵查中結證及原審羈押訊問中固陳稱被告劉肇融有經營地下錢莊,被告呂道錕沒有經營地下錢莊等語(見他字卷第112 、113 頁、偵查卷1 第14頁、原審聲羈卷第14頁);證人馬祺茗於調查中陳述及於偵查、原審審理中結證雖證稱曾向被告劉肇融借款,亦曾介紹朋友向被告劉肇融借款,就其所知係被告劉肇融獨自經營地下錢莊,被告呂道錕未曾出面,被告劉肇融亦未向其告知資金來源等語(見偵查卷2 第39、49頁、原審易字卷2 第74頁);又證人即借款人黃立正於調查中陳述(見偵查卷1 第103-10 4頁)、證人即借款人吳建稼、戴自強、黃進財、蔡明星於偵查中結證(見偵查卷1 第148 、149 -150 頁、偵查卷2 第146 -147 、154 -155 頁)、證人即借款人張簡煒民於偵查及原審他案審理中結證(見偵查卷1 第80-81頁、原審易字卷2 第158 -167 頁)、證人即借款人辛秋隆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結證(見偵查卷2 第138 -13
9 頁、原審易字卷2 第62-68頁)、證人即借款人林倩如於調查中陳述及原審他案審理中結證、證人即借款人李榮裕、吳建稼於本院審理中結證(見本院卷2 第42-48頁),固均證稱向被告劉肇融借款等語,或證稱由被告劉肇融收取利息等語;證人即被告呂道錕之妹呂怡霆(原名呂鳳美)於調查中陳述及於本院審理中結證雖證稱被告呂道錕係其二哥,被告呂道錕有將麻吉檳榔攤二樓供其使用,其乃將女兒呂婷華粉絲後援會之周邊商品放在麻吉檳榔攤二樓,並委由被告劉肇融管理,被告劉肇融可自由進出麻吉檳榔攤二樓等語(見偵查卷2 第52-55頁、本院卷2 第39-42頁);且被告呂道錕於本院亦提出收信地址及收信人為「高雄市○○區○○路○○ ○號」、「華華後援會」之信封為佐(見本院卷2 第21-22頁)。
㈡然參諸下述各情:
⒈證人即借款人黃立正吳建稼、戴自強、黃進財、蔡明星
、張簡煒民、辛秋隆、林倩如、李榮裕固均證稱向被告劉肇融借款等語,或證稱係由被告劉肇融收取利息等語,但衡諸常情,一般提供資金出借以收取重利之人未必親自與借款人洽談、交付金錢及收取利息,是上開借款人之證述僅可證明被告劉肇融有與上開借款人洽談、交付金錢及收取利息,尚無從依此遽認被告呂道錕無提供資金出借收取重利犯行。
⒉依證人即借款人張簡煒民於調查中陳述及於偵查中結證
,均稱其於98年8 月初某日向被告劉肇融借款3 萬元,嗣因其未依約返還利息,被告劉肇融乃要求1 次返還4萬元本息,其表示只能於98年12月先還本金2 萬元,被告劉肇融即稱要請示公司,後來就說好等語(見偵查卷
1 第61、81頁),足佐貸款予借款人張簡煒民而收取重利之人,除被告劉肇融以外,應尚有其他共同參與之人。
⒊證人馬祺茗於調查中陳稱稱其知道被告劉肇融之經濟狀
況不佳,並沒有任何金錢可供放款,因被告劉肇融係受僱於被告呂道錕,所以被告劉肇融的資金來源可能來自被告呂道錕、呂怡霆兄妹等語(見偵查卷2 第40頁),偵查中結證稱其向被告劉肇融及其老闆即被告呂道錕借過錢,因被告劉肇融曾告知其金錢係向被告呂道錕所調等語(見偵查卷2 第50頁),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被告劉肇融係其打工的朋友,故知悉被告劉肇融之經濟狀況不佳等語(見原審易字卷2 第78頁正、反面);足佐依被告劉肇融之經濟能力,應無多餘資金供貸款。至證人馬祺茗嗣於原審審理固結證改稱被告劉肇融沒有向其提過放款資金來源,其因認被告劉肇融係被告呂道錕之員工,故於調查中說被告劉肇融的資金來源可能來自被告呂道錕、呂怡霆兄妹等語,但觀諸證人馬祺茗於原審審理中已結證稱調查員及檢察官有問被告劉肇融之資金來源,而其因認被告劉肇融係被告呂道錕之員工,故答稱被告劉肇融的資金來源可能來自被告呂道錕等語(見原審易字卷2 第74頁反面-第75頁、第77頁正、反面、第79頁),是證人馬祺茗於調查及偵查中係經明確訊問有關被告劉肇融之資金來源,證人馬祺茗之回答亦符合題意,並無因誤認題意而答非所問之情形,足見證人馬祺茗於原審之改稱,應係迴護被告呂道錕之詞,不足採信。
⒋被告劉肇融於99年2 月9 日偵查中陳稱其於94年間退伍
後至長和當舖任職,直至96年間長和當舖停業止,之後從事搭建浪板打零工,至97年1 、2 月受傷離職,隨即接受被告呂道錕委託向借款人收取債務迄今,除此之外,其在麻吉檳榔攤未負責任何業務等語(見他字卷第62、64頁);再經原審調取被告劉肇融自95年起至98年間之財產所得明細,被告劉肇融95年所得資料1 筆為1 萬
1 千13元、96年所得資料0 筆、97年所得資料1 筆為2萬元、98年所得資料0 筆,另95年至98年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1 筆,此有被告劉肇融95年至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見原審易字卷2 第191 -194 頁);而上開土地係被告劉肇融受呂怡霆委託借名登記,亦有原審法院99年度自字第
33、34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綜上,足認證人馬祺茗上開證稱被告劉肇融經濟能力不好,應無資金貸予他人一節,即屬可信。至被告劉肇融辯護人於原審提出97年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見原審易字卷第236 -246 頁),資以證明被告劉肇融有資力為小額放款,然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僅得以證明被告劉肇融該帳戶有存、提款之事實,尚無從證明其金錢來源及去向,且觀諸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之記載,該帳戶均係一筆金額轉帳進入後,隨即於同日或翌日遭分次領出,亦與一般正常使用狀況有異,實無從佐證被告劉肇融之實際經濟狀況。
⒌被告劉肇融於99年2 月9 日偵查中陳稱其自97年間接受
被告呂道錕委託向借款人收取債務迄今,除此之外,其在麻吉檳榔攤未負責任何業務等語(見他字卷第62、64頁),另證人歐晏良於偵查中結證稱其於97年底至98年初曾陪被告劉肇融去催債,因為被告呂道錕還有一些帳還沒催,被告呂道錕請被告劉肇融去催等語(見偵查卷
2 第32頁)。是被告劉肇融於97、98年間受被告呂道錕委任從事催討債務,亦可認定。另參以被告劉肇融之住處經查扣有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借款人借款金額、支付利息明細及如附表三編號3 、4 所示記載借款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之筆記本,被告呂道錕之麻吉檳榔攤經查扣有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借款人支付利息明細、編號68所示借款人借款金額、支付利息明細、編號69所示記載借款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之筆記本內頁、編號17
1 -195 、198 -206 、208 -214 、228 -232 所示如附表一、二所示借款人簽發之票據、身分證影本,再觀諸被告劉肇融之住處查扣之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借款人借款金額、支付利息明細係記載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情形,而被告呂道錕之麻吉檳榔攤經查扣之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借款人借款金額、支付利息明細則除記載借款人按時支付利息情形,復有借款人已清償本息之記錄,綜觀上開扣案證物,衡諸常情,一般借款人簽發之票據、身分證影本及已否清償本息之記錄均係由提供資金之人持有保管,以利債權擔保,而負責收取利息及催討債務之人則僅持有待收利息之債務人資料。是依上開扣案證物查扣地點,亦核與被告劉肇融、歐晏良上開證稱被告劉肇融自97年間接受被告呂道錕委託向借款人收取債務一節相符。
⒍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肇融於調查中陳述、偵查及原審審理
中結證雖證稱自97年間即獨自經營小額放款,資金來源係存款及銀行貸款,麻吉檳榔攤沒有對外貸款,沒有其他金主,被告呂道錕沒有參與貸款,在麻吉檳榔攤2 樓查扣之本票等物係其所有及放置等語,證人即被告呂道錕之妹呂怡霆(原名呂鳳美)於調查中陳述及於本院審理中結證雖證稱被告呂道錕係其二哥,被告呂道錕有將麻吉檳榔攤二樓供其使用,其乃將女兒呂婷華粉絲後援會之周邊商品放在麻吉檳榔攤二樓,並委由被告劉肇融管理,被告劉肇融可自由進出麻吉檳榔攤二樓等語(見偵查卷2 第52-55頁、本院卷2 第39-42頁),並被告呂道錕於本院亦提出收信地址為「高雄市○○區○○路○○○ 號」、收信人為「華華後援會」之信封為佐(見本院卷2 第21-22頁)。然縱使麻吉檳榔攤所在高雄市○○區○○路○○○ 號同為華華後援會之處所,並委由被告劉肇融負責管理,亦不能因此即認在高雄市○○區○○路○○○ 號麻吉檳榔攤2 樓查扣之物品為被告劉肇融所有,證人即被告呂道錕之妹呂怡霆(原名呂鳳美)上開證及被告呂道錕提出之收信地址為「高雄市○○區○○路○○○ 號」、收信人為「華華後援會」之信封即均無從據為有利被告呂道錕之認定。再衡情,倘被告劉肇融獨自為附表一、二所示之重利行為,實無記載二份借款人借款金額、支付利息明細,而後分別放置在其住處及麻吉檳榔攤二樓,徒增自己記載費時及可能出現誤差之困擾,況麻吉檳榔攤二樓既非被告劉肇融之住居所,被告劉肇融竟未將個人所有供擔保債權之借款人票據、身分證影本放置在自己住所,反而放置在被告呂道錕經營之麻吉檳榔攤二樓,已與常情不符,此外,麻吉檳榔攤二樓復無被告劉肇融所有其他之物,被告劉肇融證述其獨自經營小額放款,被告呂道錕沒有參與貸款,麻吉檳榔攤二樓扣案物品為其所有及放置等語,即難遽採。
從而,綜合上開各情判斷,被告劉肇融與被告呂道錕共同從事貸款收取重利之行為,而由被告呂道錕提供資金及持有借款人簽發之票據,由被告劉肇融負責交付金錢予借款人及按時收取利息,應堪認定。被告呂道錕辯稱無重利犯行,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證人唐建良證稱被告呂道錕沒有經營地下錢莊等語,亦與上開證據不符,無可採取。
綜上所述,被告呂道錕重利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劉肇融、呂道錕如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劉肇融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劉肇融與被告呂道錕就如事實欄一所示重利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劉肇融與唐建良就如事實欄二所示恐嚇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劉肇融、呂道錕就附表一、二所示各次重利罪及被告劉肇融恐嚇罪各係時間不同,被害人相異,行為互殊,顯係另行起意,均應分論併罰。至被告劉肇融及辯護人以被告劉肇融係一次向他人買進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 、5 、8 -14、18、19所示債權,此部分應包括論以重利一罪,然重利罪必須乘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及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構成要件,是被告劉肇融縱係一次向他人買進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 、5 、8 -14、18、19所示債權,被告劉肇融於買進債權之際尚未成立重利罪,被告劉肇融既已各別向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 、5 、8 -14、18、19所示借款人收取各次借款重利,被告劉肇融即於向借款人收取各次借款重利時分別成立重利罪,尚非因一次買進債權而包括論以重利一罪。
五、原判決據以論處被告劉肇融、呂道錕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劉肇融、呂道錕於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 、6 、
8 、9 、12、13、18所示及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 所示時間貸款收取重利之被害人雖各屬相同,但各被害人每次貸款之時間不同,貸款金額相異,應屬另行起意,自應分論併罰,原判決認被告劉肇融、呂道錕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 、6、8 、9 、12、13、18所示及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3 所示重利犯行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均應各論以一罪,自有未當。
㈡被告劉肇融與唐建良係持黑色三節甩棍毆打辛秋隆,並向辛秋隆揚稱至約定時間會再來拿錢等語,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辛秋隆,致生危害於辛秋隆之身體安全,且公訴人之起訴犯罪事實亦同此記載,原判決認被告劉肇融與唐建良係持水果刀恐嚇辛秋隆,且未諭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唐建良所有黑色三節甩棍1 枝沒收,亦有未合。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借款人借款金額、支付利息明細、編號3 、4 所示記載借款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之筆記本、編號67所示借款人支付利息明細、編號68所示借款人借款金額、支付利息明細、編號69所示記載借款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之筆記本內頁均係被告劉肇融、呂道錕所有供重利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原判決僅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3 、4 所示之物,即有疏漏。被告呂道錕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被告劉肇融上訴意旨以其係一次向他人買進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 、5 、8 -14、18、19所示債權,應包括論以重利一罪,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5、8、9 、12、13、18所示分別論處罪刑尚有不當,被告劉肇融、呂道錕此部分上訴意旨雖無理由,惟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 、6 、8 、9 、12、13、18所示及附表二編號3 所示犯行各包括論以重利一罪不當,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劉肇融、呂道錕有罪部分及其等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劉肇融、呂道錕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急迫而亟需用錢之際,貸以金錢收取高額利息,藉此牟利,可能造成借款人因無力負擔高利貸之重利,或鋌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製造社會問題,被告呂道錕提供資金,居於主要地位,另被告劉肇融為催討債務竟以恐嚇手段,惟念及被告劉肇融前未曾犯罪,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且坦認重利犯行,又被告劉肇融已與被害人辛秋隆達成和解,被告劉肇融、呂道錕已與被害人蔡明星、張簡煒民、李榮裕、吳建稼、江雅惠、許美女、賴玉鼎、戴自強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足按(見原審易字卷2 第194 頁、本院卷3 第38-4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借款人借款金額、支付利息明細、編號3 、4 所示記載借款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之筆記本、編號67所示借款人支付利息明細、編號68所示借款人借款金額、支付利息明細、編號69所示記載借款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之筆記本內頁均係被告劉肇融、呂道錕所有供重利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被告劉肇融、呂道錕重利罪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黑色三節甩棍1 枝係共犯唐建良所有供恐嚇被害人辛秋隆所用之物,已經唐建良陳明在卷(見原審易字卷2 第69頁),乃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被告劉肇融恐嚇罪部分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證物或非被告劉肇融、呂道錕所有或與本案無關,乃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被告劉肇融、呂道錕經原審判決無罪部分及原審共同被告唐建良經原審判處罪刑後,均未經上訴,已經確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344 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梁美姿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借貸時間 │借款人│借貸金額│ 利息計算方式 │ 備 註 │├──┼──────┼───┼────┼───────┼─────────┤│ 1 │98年9月11日 │陳連賓│1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3頁背面)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69頁││ │ │ │ │ │ 背面、72頁)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9頁背面)、││ │ │ │ │ │ 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見他卷第││ │ │ │ │ │ 86頁背面) │├──┼──────┼───┼────┼───────┼─────────┤│ 2 │98年9月29日 │蕭玉娥│1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2 ││ │ │ │ │利息10﹪(年息│2.本票(見他卷第98││ │ │ │ │ 365﹪) │ 頁背面)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70頁背面)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9頁背面)、││ │ │ │ │ │ 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見他卷第││ │ │ │ │ │ 86頁背面) │├──┼──────┼───┼────┼───────┼─────────┤│ 3 │98年9月18日 │蔡明星│1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3 ││ │ │ │ │利息2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730 ﹪)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3頁背面)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9頁背面、70頁││ │ │ │ │ │ 背面)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80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7頁││ │ │ │ │ │ ) ││ │ │ │ │ │5.蔡明星證述(見偵││ │ │ │ │ │ 2卷第154 至155頁││ │ │ │ │ │ ) │├──┼──────┼───┼────┼───────┼─────────┤│ 4 │98年9月間 │辛秋隆│3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及辛秋隆身份││ │ │ │ │ │ 證、健保卡、大寮││ │ │ │ │ │ 鄉公所服務證影本││ │ │ │ │ │ (見他卷第143頁)││ │ │ │ │ │3.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8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5頁││ │ │ │ │ │ ) ││ │ │ │ │ │4.辛秋隆證述(見他││ │ │ │ │ │ 卷第7頁) │├──┼──────┼───┼────┼───────┼─────────┤│ 5 │98年11月3日 │李榮裕│2,500元 │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6 ││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4頁背面)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69頁││ │ │ │ │ │ 背面、70、72頁)││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8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5頁││ │ │ │ │ │ ) │├──┼──────┼───┼────┼───────┼─────────┤│ 6 │98年9月18日 │李榮裕│1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7 ││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4頁背面)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69頁││ │ │ │ │ │ 背面、70、72頁)││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8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5頁││ │ │ │ │ │ ) │├──┼──────┼───┼────┼───────┼─────────┤│ 7 │98年12月30日│李榮裕│5,000元 │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8 ││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21頁)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69頁││ │ │ │ │ │ 背面、70、72頁)││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8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5頁││ │ │ │ │ │ ) │├──┼──────┼───┼────┼───────┼─────────┤│ 8 │98年8月11日 │陳鎮川│1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9 ││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5頁背面) ││ │ │ │ │ │3.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9頁) │├──┼──────┼───┼────┼───────┼─────────┤│ 9 │98年6月29日 │陳鎮川│2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10││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5頁背面) ││ │ │ │ │ │3.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9頁) │├──┼──────┼───┼────┼───────┼─────────┤│10 │98年10月10日│陳鎮川│1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 │ │利息10﹪(年息│ ││ │ │ │ │ 365﹪) │ │├──┼──────┼───┼────┼───────┼─────────┤│11 │98年3月5日 │黃立正│1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12││ │ │ │欲扣利息│利息2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1千元 │730 ﹪)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4頁)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70頁背面、71頁││ │ │ │ │ │ )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8頁背面)、││ │ │ │ │ │ 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見他卷第││ │ │ │ │ │ 85頁背面) ││ │ │ │ │ │5.黃立正證述(見偵││ │ │ │ │ │ 1卷第103 頁) │├──┼──────┼───┼────┼───────┼─────────┤│12 │97年11月1日 │吳建稼│1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13││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365 ﹪)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8頁)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70、││ │ │ │ │ │ 72頁)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4頁背面)、││ │ │ │ │ │ 自劉肇融處扣得筆││ │ │ │ │ │ 記本(見他卷第81││ │ │ │ │ │ 頁背面) ││ │ │ │ │ │5.吳建稼證述(見偵││ │ │ │ │ │ 1卷第148頁) │├──┼──────┼───┼────┼───────┼─────────┤│13 │97年10月10日│吳建稼│1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8頁背面)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70、││ │ │ │ │ │ 72頁)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4頁背面)、││ │ │ │ │ │ 自劉肇融處扣得筆││ │ │ │ │ │ 記本(見他卷第81││ │ │ │ │ │ 頁背面) ││ │ │ │ │ │5.吳建稼證述(見偵││ │ │ │ │ │ 1卷第148頁) │├──┼──────┼───┼────┼───────┼─────────┤│14 │98年4月12日 │楊豐瑋│2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365 ﹪)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8頁)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69頁││ │ │ │ │ │ 背面、70、72頁)││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7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4頁││ │ │ │ │ │ ) │├──┼──────┼───┼────┼───────┼─────────┤│15 │98年9月23日 │楊豐瑋│1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8頁)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69頁││ │ │ │ │ │ 背面、70、72頁)││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7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4頁││ │ │ │ │ │ ) │├──┼──────┼───┼────┼───────┼─────────┤│16 │98年4月11日 │吳世民│1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19││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365 ﹪)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6頁背面)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70、││ │ │ │ │ │ 72頁)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7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4頁││ │ │ │ │ │ ) │├──┼──────┼───┼────┼───────┼─────────┤│17 │97年10月21日│趙建臺│10,000元│每15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編號20││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243﹪)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7頁)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9、70頁、72頁││ │ │ │ │ │ 背面)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7頁背面)、││ │ │ │ │ │ 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見他卷第││ │ │ │ │ │ 84頁背面) │├──┼──────┼───┼────┼───────┼─────────┤│18 │98年3月23日 │江雅惠│5,000元 │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56││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7頁背面)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69頁││ │ │ │ │ │ 背面、70、72頁)││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6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3頁││ │ │ │ │ │ ) │├──┼──────┼───┼────┼───────┼─────────┤│19 │未填 │江雅惠│5,000元 │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57││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7頁背面)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69頁││ │ │ │ │ │ 背面、70、72頁)││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6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3頁││ │ │ │ │ │ ) │├──┼──────┼───┼────┼───────┼─────────┤│20 │98年10月21日│江雅惠│5,000元 │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58││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5頁)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69頁││ │ │ │ │ │ 背面、70、72頁)││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6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3頁││ │ │ │ │ │ ) │├──┼──────┼───┼────┼───────┼─────────┤│21 │98年3月12日 │許美女│10,000元│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59││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365 ﹪)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6頁)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70頁背面、71頁││ │ │ │ │ │ )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6頁背面)、││ │ │ │ │ │ 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見他卷第││ │ │ │ │ │ 83頁背面) │├──┼──────┼───┼────┼───────┼─────────┤│22 │98年6月19日 │許美女│5,000元 │每10天為1 期,│1.起訴書附表編號60││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6頁)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70頁背面、71頁││ │ │ │ │ │ )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6頁背面)、││ │ │ │ │ │ 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見他卷第││ │ │ │ │ │ 83頁背面) │├──┼──────┼───┼────┼───────┼─────────┤│23 │97年1月31日 │邱忠政│5,000元 │每10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編號79││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7頁背面) ││ │ │ │ │ │3.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7頁背面)、││ │ │ │ │ │ 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見他卷第││ │ │ │ │ │ 84頁背面) │├──┼──────┼───┼────┼───────┼─────────┤│24 │98年10月24日│賴玉鼎│5,000元 │每10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編號81││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4頁)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9頁背面、70頁││ │ │ │ │ │ 背面)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80頁) │├──┼──────┼───┼────┼───────┼─────────┤│25 │98年9月21日 │張淑惠│10,000元│每10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編號82││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3頁背面)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8頁背面、69頁││ │ │ │ │ │ 背面、72頁) ││ │ │ │ │ │4.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見他卷第││ │ │ │ │ │ 87頁) │├──┼──────┼───┼────┼───────┼─────────┤│26 │98年9月16日 │史美英│10,000元│每10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編號83││ │ │ │ │利息10﹪(年息│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365﹪)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5頁)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70頁背面、71頁││ │ │ │ │ │ )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80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7頁││ │ │ │ │ │ ) │├──┼──────┼───┼────┼───────┼─────────┤│27 │未填 │胡正祥│5,000元 │每15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利息10﹪(年息│ 100 ││ │ │ │ │243﹪) │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6頁背面)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9、70頁、72頁││ │ │ │ │ │ 背面)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5頁) │├──┼──────┼───┼────┼───────┼─────────┤│28 │98年4月28日 │胡正祥│2,500元 │每15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利息10﹪(年息│ 101 ││ │ │ │ │243﹪) │2.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本票(見他卷第 ││ │ │ │ │ │ 136頁背面) ││ │ │ │ │ │3.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9、70頁、72頁││ │ │ │ │ │ 背面) ││ │ │ │ │ │4.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5頁) │├──┼──────┼───┼────┼───────┼─────────┤│29 │98年5月間 │戴自強│10,000元│每10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利息10﹪(年息│ 105 ││ │ │ │ │365﹪) │2.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借款人名冊(見他││ │ │ │ │ │ 卷69頁背面) ││ │ │ │ │ │3.自呂道錕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內頁(見他││ │ │ │ │ │ 卷第76頁)、自劉││ │ │ │ │ │ 肇融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見他卷第83頁││ │ │ │ │ │ ) ││ │ │ │ │ │4.戴自強證述(見偵││ │ │ │ │ │ 1卷第149 至150頁││ │ │ │ │ │ ) │└──┴──────┴───┴────┴───────┴─────────┘附表二:
┌──┬──────┬───┬────┬──────┬───────────┐│編號│ 借貸時間 │借款人│借貸金額│利息計算方式│ 備 註 │├──┼──────┼───┼────┼──────┼───────────┤│ 1 │98年5 月1日 │黃進財│30,000元│每10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75 ││ │ │ │ │,利息10 ﹪ │2.自呂道錕處扣得票面金││ │ │ │ │(年息365﹪ │ 額90,000元之本票(見││ │ │ │ │) │ 他卷第134頁背面) ││ │ │ │ │ │3.自呂道錕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內頁(見他卷第79頁││ │ │ │ │ │ )、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見他卷第86頁││ │ │ │ │ │ ) ││ │ │ │ │ │4.黃進財證述(見偵1卷 ││ │ │ │ │ │ 第110至111頁、偵2卷 ││ │ │ │ │ │ 第146至147頁) │├──┼──────┼───┼────┼──────┼───────────┤│ 2 │98年6 月2日 │王承德│10,000元│每10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99 ││ │ │ │ │,利息10 ﹪ │2.自呂道錕處扣得票面金││ │ │ │ │(年息365﹪ │ 額20,000元之本票(見││ │ │ │ │) │ 他卷第134頁) ││ │ │ │ │ │3.自呂道錕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內頁(見他卷第78頁││ │ │ │ │ │ 背面)、自劉肇融處扣││ │ │ │ │ │ 得之筆記本(見他卷第││ │ │ │ │ │ 85頁背面) │├──┼──────┼───┼────┼──────┼───────────┤│ 3 │98年5 月19日│林倩如│30,000元│每10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77 ││ │ │ │ │,利息20 ﹪ │2.自呂道錕處扣得票面金││ │ │ │ │(年息730﹪ │ 額60,000元之本票(見││ │ │ │ │) │ 他卷第135頁) ││ │ │ │ │ │3.自呂道錕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內頁(見他卷第78頁││ │ │ │ │ │ 背面)、自劉肇融處扣││ │ │ │ │ │ 得之筆記本(見他卷第││ │ │ │ │ │ 85頁背面) ││ │ │ │ │ │4.林倩如證述(見偵1卷 ││ │ │ │ │ │ 第95至96頁、原審易字││ │ │ │ │ │ 卷2 第171 至177 頁)│├──┼──────┼───┼────┼──────┼───────────┤│ 4 │98年8 月4日 │林倩如│10,000元│每10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78 ││ │ │ │ │,利息20 ﹪ │2.自呂道錕處扣得票面金││ │ │ │ │(年息730﹪ │ 額30,000元之本票(見││ │ │ │ │) │ 他卷第135頁背面) ││ │ │ │ │ │3.自呂道錕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內頁(見他卷第78頁││ │ │ │ │ │ 背面)、自劉肇融處扣││ │ │ │ │ │ 得之筆記本(見他卷第││ │ │ │ │ │ 85 頁背面) ││ │ │ │ │ │4.林倩如證述(見偵1卷 ││ │ │ │ │ │ 第95至96頁、原審易字││ │ │ │ │ │ 卷2 第171 至177 頁)│├──┼──────┼───┼────┼──────┼───────────┤│ 5 │98年8 月6日 │張簡煒│30,000元│每10天為1期 │1.起訴書附表4 ││ │ │民 │ │,利息10 ﹪ │2.自呂道錕處扣得票面金││ │ │ │ │(年息365﹪ │ 額60,000元之本票(見││ │ │ │ │) │ 他卷第121頁) ││ │ │ │ │ │3.自呂道錕處扣得之筆記││ │ │ │ │ │ 本內頁(見他卷第79頁││ │ │ │ │ │ )、自劉肇融處扣得之││ │ │ │ │ │ 筆記本(見他卷第86頁││ │ │ │ │ │ ) ││ │ │ │ │ │4.張簡煒民證述(見偵1 ││ │ │ │ │ │ 卷第61至63頁、80至81││ │ │ │ │ │ 頁、原審易字卷2 第 ││ │ │ │ │ │ 158 至167 頁) │└──┴──────┴───┴────┴──────┴───────────┘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於劉肇融居所高雄縣○○鄉○○○路○○號扣得編號1至編 ││號30之物: │├──┬──────────────────────┤│1 │第一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1本(帳號00000-000000 ││ │) │├──┼──────────────────────┤│2 │借款人借款金額、支付利息明細 │├──┼──────────────────────┤│3 │記載借款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之黃色筆記本1 ││ │本 │├──┼──────────────────────┤│4 │記載借款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之條紋筆記本1 ││ │本 │├──┼──────────────────────┤│5 │票號253181至253200票據20張 │├──┼──────────────────────┤│6 │票號496951至497000票據50張 │├──┼──────────────────────┤│7 │手寫便條紙6張 │├──┼──────────────────────┤│8 │宋美順(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蔡寶林(身分││ │證字號Z000000000)身分證影本各1張 │├──┼──────────────────────┤│9 │互助會卡10張 │├──┼──────────────────────┤│10 │借據、保管條(蘇格蘭皇家銀行-黃啟瑞貸款繳款 ││ │憑條)7張 │├──┼──────────────────────┤│11 │借據、保款條(98年12月20日臺灣大哥大、98 年9││ │月18日中國信託繳款)2張 │├──┼──────────────────────┤│12 │借據、保管條(台新銀行99年2月2日、渣打銀行98││ │年9月4日交易明細表)2張 │├──┼──────────────────────┤│13 │原東企業繳款說明1張 │├──┼──────────────────────┤│14 │高雄銀行晶片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號)│├──┼──────────────────────┤│15 │呂道錕臺灣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 ) │├──┼──────────────────────┤│16 │呂簡桃聯邦銀行鳳山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 │6911) │├──┼──────────────────────┤│17 │呂鳳美華南商業銀行佳冬分行存摺1本(帳號81320││ │-0000000) │├──┼──────────────────────┤│18 │呂鳳美聯邦銀行鳳山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 │5946) │├──┼──────────────────────┤│19 │劉肇融高雄銀行三多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 │7371) │├──┼──────────────────────┤│20 │劉肇融大寮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21 │劉肇融新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1本(帳號000000-0││ │020948) │├──┼──────────────────────┤│22 │黃啟瑞第一銀行新興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 │995) │├──┼──────────────────────┤│23 │黃啟瑞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1本(帳號2701-00││ │0000000) │├──┼──────────────────────┤│24 │黃啟瑞台新銀行苓雅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 │532-4) │├──┼──────────────────────┤│25 │黃啟瑞渣打銀行北高雄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 │-0000000) │├──┼──────────────────────┤│26 │黃啟瑞聯邦銀行鳳山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 │4588) │├──┼──────────────────────┤│27 │黃啟瑞高雄銀行前金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 │9674) │├──┼──────────────────────┤│28 │NOKIA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 │0-000000-0) │├──┼──────────────────────┤│29 │NOKIA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 │0-000000-0) │├──┼──────────────────────┤│30 │NOKIA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 │0-000000-0) │├──┴──────────────────────┤│於唐建良住所高雄縣○○鄉○○街○○巷○弄○號扣得編號31││至編號60之物: │├──┬──────────────────────┤│31 │黑色約25公分長甩棍1支 │├──┼──────────────────────┤│32 │黃色約63公分木棒1支 │├──┼──────────────────────┤│33 │呂家富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34 │許中騰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35 │湯偉昌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36 │郭鉦耀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37 │蕭國興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38 │陳志遠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39 │王志凱汽車駕照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40 │張雪如汽車駕照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41 │票號669341票據1張(發票人:王志凱、江孟紅) │├──┼──────────────────────┤│42 │票號367543票據1張(發票人:王麗娜、呂家富) │├──┼──────────────────────┤│43 │票號0000000票據1張(發票人:莊朝清,面額10萬││ │元) │├──┼──────────────────────┤│44 │票號672653票據1張(發票人:莊朝清,面額10萬 ││ │元) │├──┼──────────────────────┤│45 │票號AN0000000號、面額20萬元支票1張 │├──┼──────────────────────┤│46 │票號AN0000000號、面額10萬元支票1張 │├──┼──────────────────────┤│47 │票號AN0000000號、面額10萬元支票1張 │├──┼──────────────────────┤│48 │票號TH0000000號、面額15萬元支票1張(發票人:││ │許朝宗) │├──┼──────────────────────┤│49 │票號TH0000000號、面額10萬元支票1張(發票人:││ │許中騰) │├──┼──────────────────────┤│50 │票號TH0000000號、面額20萬元支票1張(發票人:││ │許中騰) │├──┼──────────────────────┤│51 │票號TH0000000、面額20萬元支票1張(發票人:許││ │中騰) │├──┼──────────────────────┤│52 │票號478528、面額10萬元支票1張(發票人:張明 ││ │元) │├──┼──────────────────────┤│53 │票號478526、面額10萬元之票1張(發票人:張明 ││ │元) │├──┼──────────────────────┤│54 │票號0000000、面額3仟元支票1張(發票人:張雪 ││ │如、王德昌) │├──┼──────────────────────┤│55 │票號0000000、面額5仟元支票1張(發票人:湯偉 ││ │昌) │├──┼──────────────────────┤│56 │票號478518、面額1萬5仟元支票1張(發票人:鄧 ││ │鈺耀、楊氏鵝) │├──┼──────────────────────┤│57 │票號0000000、面額5仟元支票1張(發票人:鄧鈺 ││ │耀、鄧忠義) │├──┼──────────────────────┤│58 │票號541383、面額5仟元支票1張(發票人:蕭國興││ │、蕭石源) │├──┼──────────────────────┤│59 │票號541228、面額5仟元支票1張(發票人:蕭國興││ │、蕭石源) │├──┼──────────────────────┤│60 │票號0000000、面額1萬5仟元票據1張(發票人:陳││ │志遠、陳登洲) │├──┴──────────────────────┤│於呂道錕開設高雄縣鳳山市○○路○○○號麻吉檳榔攤扣得 ││編號61至編號249之物: │├──┬──────────────────────┤│61 │警棍1支(手把處為黑色、長約42公分) │├──┼──────────────────────┤│62 │銀色腳鍊2副 │├──┼──────────────────────┤│63 │電擊棒1支 │├──┼──────────────────────┤│64 │西瓜刀1支(長約35公分) │├──┼──────────────────────┤│65 │鐮刀1支(長約60公分) │├──┼──────────────────────┤│66 │互助會卡6張 │├──┼──────────────────────┤│67 │借款人支付利息明細 │├──┼──────────────────────┤│68 │借款人借款金額、支付利息明細 │├──┼──────────────────────┤│69 │記載借款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之筆記本內頁 │├──┼──────────────────────┤│70 │汽機車行照1張(車牌00-0000) │├──┼──────────────────────┤│71 │票號0000000、面額5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范文昌 ││ │、陳玉霞) │├──┼──────────────────────┤│72 │票據0000000、面額5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范文昌 ││ │、陳玉霞) │├──┼──────────────────────┤│73 │票號0000000、面額1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范文昌 ││ │、陳玉霞) │├──┼──────────────────────┤│74 │票據0000000、面額3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范文昌 ││ │、陳玉霞) │├──┼──────────────────────┤│75 │典當福特六和轎車D4-7492委託書 │├──┼──────────────────────┤│76 │范文昌身分證影本2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77 │陳玉霞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79 │汽車買賣合約書2張(陳玉霞) │├──┼──────────────────────┤│80 │汽車買賣合約書2張(范文昌) │├──┼──────────────────────┤│81 │質借切結書2張(范文昌、陳玉霞) │├──┼──────────────────────┤│82 │取回車輛同意書2張(范文昌、陳玉霞) │├──┼──────────────────────┤│83 │押當分期車輛切結書1張(范文昌、陳玉霞) │├──┼──────────────────────┤│84 │押當車輛借用切結書2張(范文昌、陳玉霞) │├──┼──────────────────────┤│85 │便條紙1張(上標記著:00000000000 0,中國信託││ │,范文昌) │├──┼──────────────────────┤│86 │A4大小黃色牛皮紙1個 │├──┼──────────────────────┤│87 │票號553507、面額6萬元票據1張 │├──┼──────────────────────┤│88 │票號574382、面額10萬元票據1張 │├──┼──────────────────────┤│89 │票號553508、面額5萬元票據1張 │├──┼──────────────────────┤│90 │票號496957、面額6萬元票據1張 │├──┼──────────────────────┤│91 │票號689001、面額1萬元票據1張 │├──┼──────────────────────┤│92 │票號689002、面額1萬元票據1張 │├──┼──────────────────────┤│93 │票號698003、面額1萬元票據1張 │├──┼──────────────────────┤│94 │票號689003、面額1萬元票據1張 │├──┼──────────────────────┤│95 │票號689004、面額1萬元票據1張 │├──┼──────────────────────┤│96 │票號689005、面額1萬元票據1張 │├──┼──────────────────────┤│97 │票號689006、面額1萬元票據1張 │├──┼──────────────────────┤│98 │票號689007、面額1萬元票據1張 │├──┼──────────────────────┤│99 │陳瑲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100 │宋順美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01 │票號492871、面額2萬元票據1張 │├──┼──────────────────────┤│102 │陳俊宏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03 │票號492869、面額2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陳俊宏)│├──┼──────────────────────┤│104 │票號425517、面額1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陳俊宏)│├──┼──────────────────────┤│105 │劉長榮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06 │票號425519、面額4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劉長榮)│├──┼──────────────────────┤│107 │黃昭亮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08 │票號492828、面額3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黃昭亮)│├──┼──────────────────────┤│109 │康坤池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10 │票號778054、面額1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康坤池)│├──┼──────────────────────┤│111 │票號546246、面額1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康坤池)│├──┼──────────────────────┤│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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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忠屏身分證影本1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60 │票號455632至455634、面額均1萬元票據3張(發票││ │人:劉忠屏) │├──┼──────────────────────┤│161 │票號224670、面額1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劉忠屏)│├──┼──────────────────────┤│162 │票號492890至492891、面額均2萬元票據2張(發票││ │人:蔡朝安) │├──┼──────────────────────┤│163 │便條紙1張(上載「吳建稼、女兒蔡玟岑」) │├──┼──────────────────────┤│164 │張慶瑞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65 │票號0000000、面額2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張慶瑞 ││ │) │├──┼──────────────────────┤│166 │票號669458、面額2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張慶瑞)│├──┼──────────────────────┤│167 │初金鐘身分證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168 │票號492827、面額3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初金鐘)│├──┼──────────────────────┤│169 │票號023182、面額3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鄭秀雲)│├──┼──────────────────────┤│170 │票號665107、面額2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顏明月)│├──┼──────────────────────┤│171 │蕭玉娥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72 │票號496970、面額2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蕭玉娥)│├──┼──────────────────────┤│173 │張淑惠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74 │票號470256、面額2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張淑惠)│├──┼──────────────────────┤│175 │蔡明星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76 │票號496969、面額2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蔡明星)│├──┼──────────────────────┤│177 │陳連賓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78 │票號496965、面額2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陳連賓)│├──┼──────────────────────┤│179 │賴玉鼎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80 │票號470262、面額1萬5仟元票據1張(發票人:賴 ││ │玉鼎) │├──┼──────────────────────┤│181 │票號496952、面額3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黃立正)│├──┼──────────────────────┤│182 │票號070891、面額2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王承德)│├──┼──────────────────────┤│183 │黃進財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84 │票號432915、面額9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黃進財)│├──┼──────────────────────┤│185 │史美英身分證影本1張(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186 │票號470255、面額3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史美英)│├──┼──────────────────────┤│187 │票號470260、面額1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江雅惠)│├──┼──────────────────────┤│188 │票號492776、面額1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江雅惠)│├──┼──────────────────────┤│189 │票號492846、面額1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江雅惠)│├──┼──────────────────────┤│190 │票號432916、面額6萬元票據1張(發票人林倩如)│├──┼──────────────────────┤│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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