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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上易字第 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86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森豪

涂素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37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405、6406、64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森豪、涂素娟為同居關係,其2 人共同在高雄縣大社鄉(現改制為高雄市○○區○○○○路80之

1 號經營「和信傢俱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涂素娟)」及「世豐傢俱行(登記負責人為莊森豪)」。詎其2 人明知上開公司行號資金周轉困難,財務出現危機,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傢俱業收款慣例係採月結並支付2 或3 個月期支票之機會,自民國98年6 月起至同年11月間止,隱匿上開公司行號發生財務危機之情,並釋放被告莊森豪所有之高雄縣大社鄉土地已出售,等待價金入帳之不實訊息,分別向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雅冠全球實業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下稱「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傢俱,致「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之負責人或承辦人員分別陷於錯誤,誤認被告莊森豪、涂素娟尚有財力支付貨款,遂各自於附表所示之出貨日期,交付傢俱予被告莊森豪或涂素娟,並自被告莊森豪或涂素娟處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付款支票。嗣因該付款支票屆期未獲兌現,且被告莊森豪所有之高雄縣大社鄉土地業已出售,「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始知受騙,因而訴請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莊森豪、涂素娟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莊森豪、涂素娟涉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被告莊森豪、涂素娟之供述;證人王天祥、王信明、辛穗來、蔡振忠、莊惠行、莊惠光、楊謀榮、廖銘仁、朱小如之證述;卷附訂購單、發票、送貨單、簽收單及附表所示由被告莊森豪、涂素娟分別以「和信傢俱有限公司」、「世豐傢俱行」負責人名義所開立支票暨退票紀錄、交易明細表、附條件買回契約書等證據資料,為其論據。

三、證據能力部分: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被告莊森豪、涂素娟於本院準備程序業已表示對於全案卷證所存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5至48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認該等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度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行為人如係事後因其他因素無法如期給付款項,乃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除有積極證據足認其於取得財物之初即具不法所有之意圖外,尚難遽認其有詐欺犯行。

五、訊據被告莊森豪、涂素娟固坦承有與告訴人「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傢俱,分別開立如附表所示支票以支付價金,惟該支票嗣均遭退票未獲兌現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辯稱:其2 人所經營之「和信傢俱有限公司」、「世豐傢俱行」,近年來固有營運不善之情形出現,惟仍勉力經營,其等於向告訴人等進貨,係依傢俱同業收款慣例開立2 至3 個月到期之支票支付貨款,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係因之後資金週轉困難,且於跳票發生後遭廠商搬走全部傢俱,導致公司無法如期出貨予客戶取得價金,才未能按期兌現全部支票;另被告莊森豪前於96年間雖經由繼承取得位在(改制前)高雄縣○○鄉○○段之數筆土地,然為籌措繳納遺產稅所需款項,業於97年間將上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朱小如作為擔保後借款,之後因無力清償債務,已於98年10月間將土地轉讓予朱小如抵償債務,惟其並無對外釋放上開土地業已出售、等待價金入帳即可償還債務等不實訊息以取信告訴人等語。經查:

㈠被告莊森豪、涂素娟為同居人關係,共同在(改制前)高雄

縣○○鄉○○○路80之1 號經營「和信傢俱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涂素娟)」及「世豐傢俱行(登記負責人為莊森豪)」。2 人自98年6 月起至同年11月間止,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傢俱,除部分未支付現金或票據以為價金外,另由被告莊森豪、涂素娟分別以「和信傢俱有限公司」、「世豐傢俱行」負責人名義開立如附表所示支票支付貨款,惟嗣經「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屆期提示,均遭退票(該等票據係自98年11月2 日至同年12月7 日間陸續退票)等情,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9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鴻輝沙發廠」負責人莊惠光、「柏泰傢具有限公司」負責人楊謀榮、「川億傢具批發廣場」負責人廖銘仁、「祥發傢具行」負責人王天祥、「宇田傢具有限公司」負責人王信明、「雅冠全球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辛穗來、「鼎美傢具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振忠、「尚興傢具有限公司(即元豐沙發廠)」負責人莊惠行等人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99年度偵字第6405號卷〔下稱6405號偵卷〕第78至80頁、99年度偵字第6406號卷〔下稱6406號偵卷〕第234 至236 頁);並有各告訴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送貨單、附表所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高雄縣大社鄉農會99年3 月2 日社鄉農信字第152 號、同年12月2 日社鄉農信字第820 號函所檢附被告莊森豪所開立帳號0000 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退票明細、拒絕往來日期等文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99年3 月5 日99北鳳山字第A091號、99年12月15日北鳳甲存字第013 號函所檢附「世豐傢具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退票紀錄明細、拒絕往來日期等文件,華南商業銀行楠梓分行99年3 月30日華楠存字第990073號函、99年12月13日華楠存字第990300號函檢附「和信傢具公司」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退票紀錄明細等件存卷可參(見6405號偵卷第3 至23頁,6406號偵卷第8 至10頁、第12至29頁、第45至68頁、第101至104 頁,99年度偵字第6490號卷〔下稱6490號偵卷〕第7至47頁,審易卷第79至81頁、第84至89頁)。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又被告莊森豪於96年間,經由繼承取得(改制前)高雄縣○

○鄉○○段532 、533 、535 、536 、538 、668 、962 地號等7 筆土地(下稱清福段等7 筆土地),於96年5 月15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於97年12月24日提供予第三人朱小如設定抵押權之情,亦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9頁),並經證人朱小如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6406號偵卷第

118 至120 頁);復有前開7 筆土地異動索引表存卷可參(見審易卷第41至77頁),故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㈢告訴人「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雖指訴被告2 人向渠等購買

傢俱係有詐欺之犯意;而被告2 人訂購如附表所示傢俱時,除部分貨款尚未支付外,其餘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供作支付貨款,惟該等支票屆期提示均遭退票,亦如前述。然揆之證人莊惠光、楊謀榮、廖銘仁、王天祥、王信明、莊惠行等人於偵查中均陳稱:採月結是行規,月底的帳要記到下下個月、月結還是給2 至3 個月票期的票等語(見6405號偵卷第79至80頁,6406號卷第235 至236 頁,原審卷第110 頁),而與被告2 人辯稱,其等係依傢俱同業收款慣例開立2 至3個月到期之支票支付貨款一節,核屬相符。則被告2 人向「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訂購貨物時,既係依循傢俱業一般之交易習慣,開立遠期支票支付貨款,且該等支票發票日距離實際訂購貨物日期長達2 至3 個月之久,若被告2 人於此段期間內,因公司經營不善造成資金週轉不靈致無法如期兌現支票,並非無可能,尚不得僅因其2 人經營之公司所開立之支票,嗣有無法兌現之情事,即遽認被告2 人於向「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購買貨物之初,即存有利用傢俱業收款慣例係採月結,並支付2 或3 個月期支票之機會,遂行渠等詐欺取財犯行之犯意。

㈣證人楊謀榮、王天祥於偵查中雖分別證述:被告於跳票前即

98年9 月、10月間所訂購之貨品數量,較前數個月有增加之情形發生等語(見9405號偵卷第79頁,9406號偵卷第235 至235-1 頁)。惟此為被告2 人所否認,並辯稱:依一般傢俱業經營慣例,每年7 、8 月份為銷售淡季,客人訂貨較少,直至每年9 、10月份旺季時銷售數量才會逐漸增加,故於跳票前即98年9 、10月份間向楊謀榮、王天祥等人訂購貨物數量才會增加,並無異常增加進貨數量之情形等語。參以證人王信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每年的7 、8 月份是淡季,跳票發生前每月都會到被告公司的倉庫1 至2 次,跳票當日有到被告公司的倉庫搬貨,當時倉庫內的貨物數量跟平常的狀況差不多,並沒有特別增減的情形等語(見原審卷第111 頁、第113 至114 頁);證人即「和信傢俱有限公司」、「世豐傢俱行」員工段天賜於原審證述:我約於95年間起受僱於被告2 人所經營之2 家公司,平日負責倉庫管理及出貨工作,公司叫貨也是由我負責,98年9 月至同年11月間訂貨數量跟平常一樣,並沒有特別增多的情形,跳票當日公司倉庫內的貨品均仍存在,貨品數量亦與一般正常營運時的數量相符等語(見原審卷第106 至107 頁),核均與被告2 人前揭所辯:每年7 、8 月份為銷售淡季,9 、10月份為旺季,進貨數量較多,跳票期間並無異常大量進貨等情,大致相符。再佐以證人楊謀榮於原審審理時陳稱:被告在98年9 月至10月間進貨數量跟平常差不多,只是貨款很難收等語(見原審卷第120 頁)、證人王天祥於原審證述:我進貨給被告均是依照以往的交易習慣等語(見原審卷第118 頁),足見證人楊謀榮、王天祥前揭於偵查中陳稱:被告於跳票前夕所訂購傢俱數量較前數個月為多之事實,係被告2 人依傢俱業淡、旺季而異其進貨數量所致,尚難據之即為被告2 人於向楊謀榮、王天祥訂購傢俱時,即存有大量進貨後惡性倒閉之詐欺犯意之認定。

㈤依證人段天賜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公司發生跳票當日我仍正

常上班,跳票當日公司倉庫內的貨品都還在,貨品數量亦與一般正常營運時的數量相符,該期間我也有正常領取薪水,公司倉庫的貨物是跳票隔日才遭廠商全數搬空等語(見原審卷第103 至104 頁、第107 至108 頁)。佐以證人王信明證稱:跳票當日(按依被告涂素娟之供述,及告訴人等提出之「和信傢俱有限公司」及「世豐傢俱行」名義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單由所示,首次跳票係簽發予宇田公司之支票,時間則在98年11月2 日,見本院卷第78頁正面被告涂素娟之供述,及6405號偵卷第3 至23頁,6406號偵卷第10頁、第12至17頁、第20至29頁所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到被告公司倉庫搬貨時,倉庫內傢俱數量跟平常的狀況差不多,並沒有特別增減的情形,我當時除搬走我出貨給被告的貨物外,尚將其他廠商出貨給被告的貨物一併搬走抵償債務等語(見原審卷第

113 至114 頁);證人王天祥證稱:被告在跳票前向我所訂購的傢俱,有部分是客戶向被告特別訂做的傢俱,也就是指由別人生產,客戶要改尺寸的傢俱,由被告交給我修改,我每天都趕貨到半夜1 、2 點等語(見原審卷第118 頁),可見被告2 人所經營傢俱事業,於支票發生退票情形時,其公司進、出貨等營運狀況,均屬正常,且有固定客源及訂單待被告出貨,是被告2 人辯稱:跳票發生時,公司雖因資金週轉困難,惟仍正常營運,並非惡性倒閉詐取廠商財物等情,應屬實情。復依據證人王信明前開所述,亦可見被告2 人辯稱:初次跳票後,因有些廠商將其所供應及別家廠商所供應的貨全都搬光了,導致公司無法正常經營,之後才會一直跳票等語,係為事實。

㈥證人王天祥、辛穗來、莊惠行於偵查中固均陳稱:莊森豪的

土地很多,且曾賣過一塊價值4 、5 千萬元的土地,而且他放出來的消息是土地成交了,只是在等錢進來,所以我們才不擔心貨款問題等語(見9406號偵卷第235-1 頁),惟就被告莊森豪究於何時、何地,經由何方式釋放上開消息?證人王天祥等人得悉該消息之來源為何等細節,經原審傳喚證人王天祥證稱:莊森豪並沒有跟我講說有很多土地要賣的事,是我朋友住在被告家附近,該名朋友跟我講說莊森豪有很多筆土地等語(見原審卷第119 頁),已明確表示前開被告莊森豪有很多土地之消息,係經由其友人所告知,並非被告莊森豪自行告知。參以證人莊惠光、楊謀榮、廖銘仁於偵查中亦均證述:不知道被告土地價值多少,被告也沒有說要賣土地、錢還沒拿到的事等語(見9405號偵卷第80頁),足認被告莊森豪並未曾以其名下有多筆土地,待賣出後即可給付貨款為餌,詐騙「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出售傢俱之行為,自難依據證人王天祥、辛穗來、莊惠行前開於偵查中所述,即為被告2 人不利之認定。至證人王信明於原審固證稱:我另外有借錢給莊森豪,當時莊森豪有跟我說,他地賣了錢就可以把向我借的錢還給我等語(見原審卷第111 至113 頁)。

惟揆諸證人王信明此部分所述,係其私人與被告莊森豪消費借貸之債權、債務關係,與本件被告莊森豪、涂素娟所經營之「和信傢俱有限公司」、「世豐傢俱行」與「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傢俱買賣之事,並無關聯,容難憑據證人王信明此部分所述,即將二者互為連結,並進而為被告2 人不利之認定。

㈦至被告莊森豪於96年間,經由繼承取得之前開清福段等7 筆

土地,確有於97年12月24日提供予第三人朱小如設定抵押權,並於98年10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至朱小如名下之事實,固如上述。惟被告莊森豪係因於97年間向朱小如借貸

130 萬元,約定以前開土地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後來因被告莊森豪無法清償,乃將前開土地過戶予朱小如,以供抵償債務之情,業經證人朱小如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6406號偵卷第118 至120 頁),並有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99年12月

2 日仁地所一字第0990011704號函檢○○○鄉○○段532 、

533 、535 、536 、538 、668 、962 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異動索引等在卷可憑(見審易卷第41至77頁)。則被告莊森豪既係基於清償抵押債務而移轉前開7 筆土地所有權予朱小如,縱認其所為將影響「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對被告

2 人能否順利求償,惟朱小如本可行使該抵押權就前開清福段7 筆土地就抵押債權、利息等全額優先受償,如有剩餘,方由屬普通債權人之「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依渠等債權額比例受償,且被告莊森豪於97年12月24日即設定抵押權予朱小如,距公訴意旨所指莊森豪於98年6 月間財務始發生危機之時間,有半年之久,故尚難據之認定被告莊森豪或涂素娟於向「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進貨時,即有詐欺犯意之認定。

㈧綜上,被告2 人與告訴人「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為附表所

示之交易後,雖有未依約付款之事實,然依卷存證據,既尚難遽認被告2 人於進貨之初,即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則揆諸前揭說明,自難繩之以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用以證明被告2 人確有上述被訴之詐欺取財犯行,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諸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因而為被告莊森豪、涂素娟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 蘭附表(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被害公司 │出貨日期│傢俱品名│數量│合計金額 │付款支票 ││ │(負責人)│ │ │ │(新台幣)│ │├──┼─────┼────┼────┼──┼─────┼────────┤│一、│雅冠全球實│98年9月3│艾菲爾白│1 │4萬600元 │無 ││ │業有限公司│日 │米大茶几│ │ │ ││ │(辛穗來)│ │含腳椅 │ │ │ ││ │ │ │艾菲爾白│1 │ │ ││ │ │ │米小茶几│ │ │ ││ │ ├────┼────┼──┤ │ ││ │ │98年9月 │艾菲爾白│1 │ │ ││ │ │21日 │米矮櫃 │ │ │ ││ │ ├────┼────┼──┤ │ ││ │ │98年9月 │艾菲爾白│1 │ │ ││ │ │26日 │米矮櫃 │ │ │ ││ │ │ │艾菲爾展│1 │ │ ││ │ │ │示櫃 │ │ │ ││ │ ├────┼────┼──┤ │ ││ │ │ │艾菲爾白│1 │ │ ││ │ │ │米矮櫃 │ │ │ ││ │ │ │艾菲爾展│2 │ │ ││ │ │ │示櫃 │ │ │ │├──┼─────┼────┼────┼──┼─────┼────────┤│二、│尚興沙發傢│98年9月 │厚皮2.0 │2 │12萬500元 │支票1紙(臺灣中 ││ │俱有限公司│29日 │半牛1+3 │ │ │小企業銀行北鳳山││ │即元豐沙發├────┼────┼──┤ │分行支票號碼AY18││ │工廠(莊惠│98年10月│4人份255│1 │ │5217) ││ │ │23日 │㎝訂色 │ │ │ ││ │行) │ ├────┼──┤ │ ││ │ │ │90*60腳 │1 │ │ ││ │ │ │櫃 │ │ │ ││ │ │ ├────┼──┤ │ ││ │ │ │4人份250│1 │ │ ││ │ │ │㎝ │ │ │ ││ │ │ ├────┼──┤ │ ││ │ │ │主人椅 │1 │ │ ││ │ │ ├────┼──┤ │ ││ │ │ │桌椅整理│2 │ │ ││ │ ├────┼────┼──┤ │ ││ │ │98年10月│厚皮2.0 │2 │ │ ││ │ │14日 │半牛皮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祥發傢俱(│98年9月 │988鏡台 │1 │ 41萬110元│支票2紙(華南商 ││ │王天祥) │12日 │衣櫥 │1 │ │業銀行支票號碼 ││ │ ├────┼────┼──┤ │DD276724及高雄縣││ │ │98年9月 │988床頭 │1 │ │大社鄉農會信用部││ │ │16日 │ 床櫃 │2 │ │支票號碼FA 71238││ │ │ │ 鏡台 │1 │ │) ││ │ │ │ 斗櫃 │1 │ │ ││ │ │ │ 衣櫥 │1 │ │ ││ │ │ │訂製衣櫃│2 │ │ ││ │ │ │ 床板│2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1 │ │ ││ │ │30日 │ │ │ │ ││ │ ├────┼────┼──┤ │ ││ │ │98年9月2│988床頭 │1 │ │ ││ │ │日 │ 床櫃 │2 │ │ ││ │ │ │ 鏡台 │1 │ │ ││ │ │ │ 衣櫥 │1 │ │ ││ │ ├────┼────┼──┤ │ ││ │ │98年10月│訂製腳椅│1 │ │ ││ │ │28日 │ │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2 │ │ ││ │ │29日 │ 床櫃 │4 │ │ ││ │ │ │ 鏡台 │2 │ │ ││ │ │ │ 斗櫃 │1 │ │ ││ │ │ │ 衣櫥 │3 │ │ ││ │ ├────┼────┼──┤ │ ││ │ │98年10月│訂製櫃子│5 │ │ ││ │ │27日 │ │ │ │ ││ │ ├────┼────┼──┤ │ ││ │ │98年10月│訂製書櫃│5 │ │ ││ │ │28日 │988衣櫥 │1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1 │ │ ││ │ │13日 │ │ │ │ ││ │ ├────┼────┼──┤ │ ││ │ │98年10月│988鏡台 │1 │ │ ││ │ │15日 │訂製衣櫥│1 │ │ ││ │ ├────┼────┼──┤ │ ││ │ │98年9月 │988床頭 │1 │ │ ││ │ │22日 │ 床櫃 │2 │ │ ││ │ │ │ 鏡台 │1 │ │ ││ │ │ │ 斗櫃 │1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1 │ │ ││ │ │7日 │ 床櫃 │2 │ │ ││ │ │ │ 鏡台 │1 │ │ ││ │ │ │ 衣櫥 │1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1 │ │ ││ │ │22日 │ 鏡台 │1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1 │ │ ││ │ │14日 │ 床櫃 │3 │ │ ││ │ │ │ 鏡台 │1 │ │ ││ │ │ │ 衣櫥 │1 │ │ ││ │ │ │烤漆玻璃│1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1 │ │ ││ │ │22日 │ 床櫃 │2 │ │ ││ │ │ │ 鏡台 │1 │ │ ││ │ │ │ 衣櫥 │1 │ │ ││ │ │ │ 玻璃 │1 │ │ │├──┼─────┼────┼────┼──┼─────┼────────┤│四、│鼎美傢俱有│98年9月 │牡丹衣櫃│2 │8萬7500元 │支票1紙(華南商 ││ │限公司(蔡│ │牡丹床組│1 │ │業銀行支票號碼 ││ │振忠) │ │ │ │ │DD276723) │├──┼─────┼────┼────┼──┼─────┼────────┤│五、│宇田傢俱有│98年6月 │ │ │296萬5100 │支票24張(華南商││ │限公司(王│至11月 │ │ │元 │業銀行支票號碼DD││ │信明) │ │ │ │ │0000000、DD27672││ │ │ │ │ │ │80、DD0000000、D││ │ │ │ │ │ │D0000000、DD2767││ │ │ │ │ │ │277、DD0000000、││ │ │ │ │ │ │DD0000000、DD276││ │ │ │ │ │ │7242及高雄縣大社││ │ │ │ │ │ │鄉農會支票號碼FA││ │ │ │ │ │ │0000000、FA71238││ │ │ │ │ │ │17、FA0000000、 ││ │ │ │ │ │ │FA0000000、FA712││ │ │ │ │ │ │3828、FA0000000 ││ │ │ │ │ │ │、FA0000000、FA7││ │ │ │ │ │ │121693、FA712169││ │ │ │ │ │ │3、FA0000000及臺││ │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支││ │ │ │ │ │ │票號碼AY0000000 ││ │ │ │ │ │ │、AY0000000、AY1││ │ │ │ │ │ │852193、AY185219││ │ │ │ │ │ │2、AY0000000、AY││ │ │ │ │ │ │0000000) │├──┼─────┼────┼────┼──┼─────┼────────┤│六、│開發傢俱公│98年9月 │餐椅 │6 │40萬1850元│支票3紙(華南商 ││ │司(張新達│10日 │ │ │ │業銀行支票號碼 ││ │) ├────┼────┼──┤ │AD0000000、DD276││ │ │98年9月 │休閒桌 │2 │ │7254、DD0000000 ││ │ │22日 │ │ │ │) ││ │ ├────┼────┼──┤ │ ││ │ │98年9月 │旋轉椅 │5 │ │ ││ │ │25日 │ │ │ │ ││ │ ├────┼────┼──┤ │ ││ │ │98年10月│休閒桌 │1 │ │ ││ │ │2日 │旋轉椅 │6 │ │ ││ │ ├────┼────┼──┤ │ ││ │ │98年10月│大茶石面│1 │ │ ││ │ │8日 │大小茶 │1 │ │ ││ │ ├────┼────┼──┤ │ ││ │ │98年10月│大茶几 │3 │ │ ││ │ │13日 │ │ │ │ ││ │ ├────┼────┼──┤ │ ││ │ │98年9月 │餐椅 │1 │ │ ││ │ │23日 │旋轉椅 │1 │ │ ││ ├─────┼────┼────┼──┤ │ ││ │永芳傢俱 │98年7月 │衣櫃 │1 │ │ ││ │ │26日 │床頭 │1 │ │ ││ │ │ │床台 │2 │ │ ││ │ │ │鏡台含椅│1 │ │ ││ │ │ │斗櫃 │1 │ │ ││ │ ├────┼────┼──┤ │ ││ │ │98年7月 │衣櫃 │1 │ │ ││ │ │28日 │床頭櫃 │2 │ │ ││ │ ├────┼────┼──┤ │ ││ │ │98年9月 │床頭+掀 │1 │ │ ││ │ │21日 │床 │ │ │ ││ │ │ │床頭櫃 │2 │ │ ││ │ │ │斗櫃 │1 │ │ ││ │ │ │鏡台 │1 │ │ ││ │ │ │床台 │1 │ │ ││ │ ├────┼────┼──┤ │ ││ │ │98年9月 │衣櫃 │1 │ │ ││ │ │26日 │床頭 │1 │ │ ││ │ │ │掀床 │1 │ │ ││ │ │ │四斗櫃 │1 │ │ ││ │ │ │床頭櫃 │1 │ │ ││ │ │ │鏡台含椅│1 │ │ ││ ├─────┼────┼────┼──┤ │ ││ │勝元家具有│98年9月 │床頭 │1 │ │ ││ │限公司 │26日 │床櫃 │2 │ │ ││ │ │ │四斗櫃 │1 │ │ ││ │ │ │鏡台 │1 │ │ ││ │ │ │衣櫃 │1 │ │ ││ │ │ │高低櫃 │1 │ │ ││ │ ├────┼────┼──┤ │ ││ │ │98年10月│高低櫃 │1 │ │ ││ │ │7日 │ │ │ │ ││ │ ├────┼────┼──┤ │ ││ │ │98年10月│高低櫃 │2 │ │ ││ │ │11日 │ │ │ │ ││ │ ├────┼────┼──┤ │ ││ │ │98年10月│大立櫃 │1 │ │ ││ │ │16日 │小立櫃 │1 │ │ ││ │ │ │電視櫃 │1 │ │ ││ │ │ │隔板玻璃│1 │ │ ││ │ │ │後板固定│2 │ │ ││ │ ├────┼────┼──┤ │ ││ │ │98年10月│高低櫃 │1 │ │ ││ │ │21日 │ │ │ │ ││ │ ├────┼────┼──┤ │ ││ │ │98年10月│高低櫃 │1 │ │ ││ │ │28日 │ │ │ │ │├──┼─────┼────┼────┼──┼─────┼────────┤│七、│凱撒有限公│98年7月 │床墊 │1 │14萬890元 │支票1紙(華南商 ││ │司(陳雍仁│31日 │ │ │ │業銀行支票號碼 ││ │) ├────┼────┼──┤ │DD0000000) ││ │ │98年8月3│床墊 │1 │ │ ││ │ │日 │ │ │ │ ││ │ ├────┼────┼──┤ │ ││ │ │98年8月5│床墊 │1 │ │ ││ │ │日 │ │ │ │ ││ │ ├────┼────┼──┤ │ ││ │ │98年8月 │床墊 │1 │ │ ││ │ │17日 │ │ │ │ ││ │ ├────┼────┼──┤ │ ││ │ │98年8月 │床墊 │1 │ │ ││ │ │19日 │ │ │ │ ││ │ ├────┼────┼──┤ │ ││ │ │98年9月2│床墊 │1 │ │ ││ │ │日 │ │ │ │ ││ │ ├────┼────┼──┤ │ ││ │ │98年9月 │床墊 │2 │ │ ││ │ │10日 │ │ │ │ ││ │ ├────┼────┼──┤ │ ││ │ │98年9月 │床墊 │2 │ │ ││ │ │18日 │ │ │ │ ││ │ ├────┼────┼──┤ │ ││ │ │98年9月 │床墊 │2 │ │ ││ │ │21日 │ │ │ │ ││ │ ├────┼────┼──┤ │ ││ │ │98年9月 │床墊 │2 │ │ ││ │ │26日 │ │ │ │ ││ │ ├────┼────┼──┤ │ ││ │ │98年9月 │床墊 │2 │ │ ││ │ │28日 │ │ │ │ ││ │ ├────┼────┼──┤ │ ││ │ │98年10月│床墊 │1 │ │ ││ │ │2日 │ │ │ │ ││ │ ├────┼────┼──┤ │ ││ │ │98年10月│床墊 │1 │ │ ││ │ │7日 │ │ │ │ ││ │ ├────┼────┼──┤ │ ││ │ │98年10月│床墊 │1 │ │ ││ │ │13日 │保潔墊 │1 │ │ ││ │ ├────┼────┼──┤ │ ││ │ │98年10月│床墊 │2 │ │ ││ │ │19日 │ │ │ │ ││ │ ├────┼────┼──┤ │ ││ │ │98年10月│床墊 │1 │ │ ││ │ │26日 │ │ │ │ ││ │ ├────┼────┼──┤ │ ││ │ │98年10月│保潔墊 │2 │ │ ││ │ │28日 │ │ │ │ │├──┼─────┼────┼────┼──┼─────┼────────┤│八、│川億傢俱批│98年9月 │ │ │23萬3600元│無 ││ │發廣場(廖│22日至10│ │ │ │ ││ │銘仁) │月25日 │ │ │ │ ││ │ │ │ │ │ │ │├──┼─────┼────┼────┼──┼─────┼────────┤│九、│鴻輝沙發廠│98年9月7│616半牛 │2 │58萬390元 │支票1紙(高雄縣 ││ │(莊惠光)│日 │皮 │ │ │大社鄉農會支票號││ │ ├────┼────┼──┤ │碼FA0000000) ││ │ │98年9月 │616半牛 │1 │ │ ││ │ │14日 │訂色 │ │ │ ││ │ │ │ │ │ │ ││ │ ├────┼────┼──┤ │ ││ │ │98年9月 │616半牛 │2 │ │ ││ │ │15日 │ │ │ │ ││ │ ├────┼────┼──┤ │ ││ │ │98年10月│修改 │1 │ │ ││ │ │2日 │ │ │ │ ││ │ ├────┼────┼──┤ │ ││ │ │98年10月│616半牛 │4 │ │ ││ │ │14日 │皮訂色 │ │ │ ││ │ ├────┼────┼──┤ │ ││ │ │98年10月│616半牛 │1 │ │ ││ │ │15日 │皮訂色 │ │ │ ││ │ ├────┼────┼──┤ │ ││ │ │98年10月│616半牛 │2 │ │ ││ │ │21日 │皮訂色 │ │ │ ││ │ ├────┼────┼──┤ │ ││ │ │98年10月│616半牛 │1 │ │ ││ │ │24日 │皮訂色 │ │ │ ││ │ ├────┼────┼──┤ │ ││ │ │98年10月│616半牛 │3 │ │ ││ │ │28日 │皮訂色 │ │ │ ││ │ │ │616半牛 │1 │ │ ││ │ │ │皮 │ │ │ ││ │ ├────┼────┼──┤ │ ││ │ │98年10月│616半牛 │1 │ │ ││ │ │29日 │皮訂色 │ │ │ ││ │ │ │616半牛 │1 │ │ ││ │ │ │皮 │ │ │ │├──┼─────┼────┼────┼──┼─────┼────────┤│十、│柏泰傢俱有│98年9月 │3人份半 │1 │139萬3732 │支票3紙(臺灣中 ││ │限公司(楊│29日 │牛 │ │元 │小企業銀行支票號││ │謀榮) ├────┼────┼──┤ │碼0000000、華南 ││ │ │98年9月 │3人半牛 │1 │ │商業銀行支票號碼││ │ │30日 │訂色 │ │ │DD0000000、DD276││ │ ├────┼────┼──┤ │7276) ││ │ │98年10月│1、2、3 │1 │ │ ││ │ │10日 │人半牛訂│ │ │ ││ │ │ │色 │ │ │ ││ │ ├────┼────┼──┤ │ ││ │ │98年10月│1、2、3 │1 │ │ ││ │ │14日 │人半牛訂│ │ │ ││ │ │ │色 │ │ │ ││ │ │ │大腳椅半│1 │ │ ││ │ │ │牛 │ │ │ ││ │ │ │貴妃椅半│1 │ │ ││ │ │ │牛單手 │ │ │ ││ │ │ │3人半牛 │1 │ │ ││ │ │ │單手 │ │ │ ││ │ ├────┼────┼──┤ │ ││ │ │98年10月│腳凳椅 │1 │ │ ││ │ │15日 │貴妃椅 │1 │ │ ││ │ │ │3人半牛 │1 │ │ ││ │ │ │大腳椅 │1 │ │ ││ │ │ │貴妃椅單│1 │ │ ││ │ │ │手 │ │ │ ││ │ │ │3人半牛 │1 │ │ ││ │ │ │單手 │ │ │ ││ │ ├────┼────┼──┤ │ ││ │ │98年10月│腳凳椅 │1 │ │ ││ │ │20日 │貴妃椅 │1 │ │ ││ │ │ │3人半牛 │1 │ │ ││ │ │ │1人半牛 │1 │ │ ││ │ │ │訂色 │ │ │ ││ │ │ │3人半牛 │1 │ │ ││ │ │ │訂色 │ │ │ ││ │ ├────┼────┼──┤ │ ││ │ │98年10月│腳凳椅 │1 │ │ ││ │ │26日 │貴妃椅 │1 │ │ ││ │ │ │3人半牛 │2 │ │ ││ │ │ │4人訂色 │1 │ │ ││ │ │ │半牛 │ │ │ ││ │ │ │腳椅 │4 │ │ ││ │ ├────┼────┼──┤ │ ││ │ │98年10月│3人訂色 │1 │ │ ││ │ │27日 │半牛 │ │ │ ││ │ │ │腳椅 │1 │ │ ││ │ ├────┼────┼──┤ │ ││ │ │98年10月│2人訂色 │1 │ │ ││ │ │28日 │半牛 │ │ │ ││ │ │ │3人訂色 │1 │ │ ││ │ │ │半牛 │ │ │ ││ │ │ │3人半牛 │1 │ │ ││ │ │ │4人半牛 │1 │ │ ││ │ ├────┼────┼──┤ │ ││ │ │98年10月│4人訂色 │1 │ │ ││ │ │29日 │半牛 │ │ │ ││ │ ├────┼────┼──┤ │ ││ │ │98年10月│2人訂色 │1 │ │ ││ │ │30日 │半牛 │ │ │ ││ │ │ │3人訂色 │3 │ │ ││ │ │ │半牛 │ │ │ ││ │ │ │貴妃椅半│3 │ │ ││ │ │ │牛訂色 │ │ │ ││ │ ├────┼────┼──┤ │ ││ │ │98年10月│2人半牛 │2 │ │ ││ │ │31日 │3人半牛 │1 │ │ ││ │ │ │2人半牛 │1 │ │ ││ │ │ │訂色 │ │ │ ││ │ │ │3人半牛 │1 │ │ ││ │ │ │訂色 │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