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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上訴字第 14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董坤壽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黃政雄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46號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859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五所示董坤壽之罪暨定執行部分均撤銷。

董坤壽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計現金新臺幣柒萬壹仟元、價值新臺幣伍佰元之泰國蝦壹份、及價值新臺幣壹仟元、壹仟元、壹仟伍佰元之茶葉各壹台斤,均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現金部分以其財產抵償之,泰國蝦及茶葉部分,追徵其價額。

董坤壽被訴悖職收受賄賂罪(吳偉福)、洩密悖職收受不正利益賄罪(陳金萬)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董坤壽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稱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旗山分隊警員,先於

100 年1 月16日奉派支援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復於同年3 月28日調任同分隊深水小隊,迄於101 年3月14日調任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楠梓分隊服務(目前停職中)。其於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任職期間,負責值班巡邏、假日交通崗、支援專案及取締交通違規等勤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為具有法定舉發交通違規事件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吳美玉(綽號「貓母」)係高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高和公司)、高進通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亦是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盈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聯新通運有限公司、士新通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經營半聯結車(即曳引車掛附半拖車,俗稱車頭與車斗)載運貨物為業。該公司名下所有營業用曳引車掛附車長1270公分(約40尺,第

5 輪載重43公噸)之半拖車時(下稱合法半拖車),因上開公司之半聯結車行駛高雄市燕巢區深水、林園區中芸路段時,客戶指定之運送地點多因腹地狹小、大門過窄等因素致無法迴轉或卸貨,吳美玉遂將其公司經監理機關檢驗後擅自變更軸距而縮短長度之半拖車(縮短軸距後載重應為40.5 公噸,應辦理檢驗變更登記始得使用,下稱違法半拖車),改掛上開合法半拖車之車牌上路,且因載重降低復為求節省運送成本而會有超載情形,致吳美玉所僱用司機駕駛半聯結車載送貨物,多有違反如附表一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5 款、第29條第1 項第5 款,甚至第29條之2規定之情形(上述違規情節以下分別稱「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半拖車,不依規定」「超載」)。董坤壽(綽號「董仔」)依其在大高雄轄區任職交通警察多年之經驗,得知吳美玉所屬公司之半聯結車常有上述之違規情節,認違規罰鍰金額甚高有索賄空間,而吳美玉因知與其情同姐弟之靠行司機歐清魚(綽號鱷魚)與董坤壽熟識,乃委請歐清魚向董坤壽求情關照,董坤壽則於下列時地攔查吳美玉公司所屬司機時,任由被攔檢之駕駛人去電予吳美玉,再由吳美玉電請歐清魚聯絡董坤壽,董坤壽則以扣留行車執照(下稱行照)或駕駛執照(下稱駕照)替代開單舉發,縱放違規之司機,事後再與歐清魚約定時間、地點見面,向歐清魚收取墊付或吳美玉交付之賄款,並將扣留之行照或駕照歸還予歐清魚;如係墊付,再由歐清魚向吳美玉收取代墊之賄款並交還行照予吳美玉或司機(受僱於吳美玉之司機,均固定駕駛同一部半聯結車,行照隨車攜帶),而自100 年3 月起至101 年2 月底止,以此種「先攔停、扣行照、後放行、再收賄」之模式為下列行為:

㈠100 年3 月25日21時30分許,鄭瑞志(綽號「鳳梨」)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載重40.5公噸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由高雄港碼頭載運水泥半成品(俗稱熟料)至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中印公司,行經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附近,遭董坤壽與不知情之吳玉雲(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之警用車值勤,車身警用編號051 號,以下簡稱「編號051 警車」)攔查後,即以電話聯絡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囑由歐清魚撥打電話拜託董坤壽處理,董坤壽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佯稱非其攔檢,應允會致電予攔檢之同事放行,其明知鄭瑞志因附掛半拖車尺寸不符,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形,仍違背職務未予舉發,竟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0 年

3 月26日13時10分、24分、43分許,董坤壽電約歐清魚在歐清魚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5 樓住處前之巷口,其後在董坤壽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旁,向歐清魚收受一萬元之賄款,並返還鄭瑞志所交付之行照。

㈡100 年5 月5 日20時17分許,李昭慶(綽號「肉丸」)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聯結,附掛載重40.5公噸之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自高雄港碼頭載運水泥熟料至高雄市岡山區環球水泥公司途中,行經高雄市岡山區省道台一線某處,經董坤壽與不知情吳玉雲(駕駛編號051 警車值勤)攔查後,即以電話聯絡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歐清魚撥打電話央請董坤壽放行,董坤壽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刻意先不接歐清魚第一通來電,第二通來電接獲後再表示願意代為處理,明知李昭慶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節,以及「超載」(當時載重55.84 噸)之違規嫌疑,竟仍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予舉發,僅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0 年5 月10 日8時54分許,董坤壽以電話聯絡相約歐清魚在高雄市大寮區大發工業區內,向歐清魚收受5000元之賄款,並歸還李昭慶所交付之行照。

㈢100 年7 月3 日21時43分許,林勇吉(綽號「故鄉」)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因車斗送修乃附掛違法半拖車(第5 輪載重35公噸,懸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自高雄港碼頭載運水泥熟料至高雄市鼎泰水泥廠途中,行經高雄市燕巢區義大醫院附近,經董坤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警用車執行防飆勤務,車身警用編號059 號,以下稱「編號059 警車」)攔查後交付行照,即以電話聯絡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援前例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告知行照既已交付即不會開單,董坤壽得知已通知吳美玉,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林勇吉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節,仍違背職務未予舉發,僅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0 年7 月4 日22時38分許,董坤壽查閱該車行照發現車主並非吳美玉所屬公司,先與吳美玉有犯意聯絡之歐清魚求證,歐清魚表示該車實際係屬吳美玉公司所有並欲取回行照,董坤壽遂於同月6 日19時26分許,在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前,向依約前來之歐清魚以同事攔檢為由,需支付同事5000元、個人僅取1000元,向歐清魚收受6000元之賄款,並交還林勇吉所交付之行照。

㈣100 年9 月6 日20時34分許,鄭瑞志駕駛前開車牌號碼000-

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載重為40.5公噸之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自高雄港碼頭載運煤炭至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的中印公司途中,行經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某處,經董坤壽與不知情之劉瑞廷(駕駛編號051 警車值勤)攔查後,即以電話向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囑由歐清魚撥打電話央請董坤壽放行,董坤壽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佯稱當日並未上班,惟表示願意代為處理,明知鄭瑞志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節,仍違背職務未予舉發,竟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同月10 日11時13分許,董坤壽以電話聯絡至歐清魚前開住處之巷口搭載歐清魚(起訴書誤載為在巷口即索賄返還行照),再趨車前往高和公司停車場,歐清魚將吳美玉事先置放於禮盒內之一萬元賄款交付予董坤壽收受後,董坤壽即歸還鄭瑞志所交付之行照。

㈤100 年10月10日9 時24分許,李世文(綽號「士官長」)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載重為40.5公噸之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自高雄港碼頭載運水泥熟料,至環球水泥公司途中,行經高雄市燕巢區義大醫院大門口,經董坤壽騎乘機車於值勤交通路崗發現後攔查,即以電話向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囑由歐清魚撥打電話央請董坤壽放行,董坤壽先佯稱當時並未出勤,惟表示願意代為處理,乃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李世文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節,並有「超載」(當時載重至少47.53 噸)之違規嫌疑,仍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予舉發,竟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同月11日10時9 分許,董坤壽先以電話聯絡歐清魚,隨即於同日10時54分許,至歐清魚前開住處之巷口向歐清魚索賄收受一萬元後返還李世文所交付之行照。

㈥101 年2 月2 日21時15分許,張石能(綽號「石能仔」)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載重為40.5公噸之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自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水泥公司載運煤炭至高雄市仁武區大社工業區中纖公司途中,行經高雄市岡山區高雄市○○區○道○號岡山交流道附近某加油站前,經董坤壽與不知情之張敬修(駕駛編號059 警察值勤)攔查後,即以電話向吳美玉求救,吳美玉乃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囑由歐清魚撥打電話央請董坤壽放行,董坤壽乃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佯稱其人在台中並無值勤,惟表示願意代為處理,明知張石能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節,以及「超載」(當時載重47.3噸)之違規嫌疑,仍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予舉發,僅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1 年2 月3 日10時55分許,董坤壽先以電話聯絡歐清魚,隨即於同日11時2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之自用小客車至高雄市○○區○○路○道00號榮民總醫院前匝道,歐清魚則搭乘董坤壽便車前往高雄市楠梓區,董坤壽隨即在車上向歐清魚索賄收受一萬元後,返還張石能所交付之行照。

㈦101 年2 月8 日21時許,林宗義(綽號「眼鏡蛇」)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載重為40.5公噸之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自高雄港碼頭載運煤炭至高雄市仁武區大烏材林的中印公司途中,行經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焚化爐前,經董坤壽與不知情之劉瑞廷(駕駛編號051 警車值勤)攔查後,即以電話向吳美玉求救,吳美玉則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先循前例請林宗義將行照交予董坤壽,董坤壽得知已經通知吳美玉,遂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林宗義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節,仍違背職務未予舉發,僅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隨後再致電同有交付賄賂犯意聯絡之歐清魚,佯稱其已取得林宗義遭該小隊同事攔檢所交付之行照。而於同月8 日後約一週之某日上午某時,董坤壽先以電話聯絡歐清魚,隨即至歐清魚前開住處巷口處,向歐清魚收受5000元之賄款後,再返還林宗義所交付之行照。

㈧101 年2 月25日17時17分許,鄭瑞志駕駛前開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違法半拖車(懸掛車牌號碼00- 00號營業用半拖車之車牌),由高雄港碼頭載運水泥熟料至高雄市燕巢區鼎泰水泥廠途中,行經高雄市燕巢區義大醫院大門口前,經董坤壽(駕駛編號051 警車執行交通路崗勤務)攔查後,即以電話聯絡吳美玉求救,吳美玉復與歐清魚基於共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囑由歐清魚撥打電話拜託董坤壽處理,董坤壽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佯稱非其攔檢,應允代為處理,明知鄭瑞志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情形,仍違背職務未予舉發,竟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同月26日13時8 分許,董坤壽電約歐清魚在歐清魚前開住處前之巷口,向歐清魚收受一萬元之賄款,並返還鄭瑞志所交付之行照。

三、黃榮傑(綽號「白鐵」)係萬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有公司)之司機,於100 年8 月3 日19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之營業用半拖車(此拖車合法半拖車,曳引車、半拖車總聯結重量均為35噸),自高雄港碼頭載運煤炭至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的中印公司途中,行經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某處,經董坤壽與不知情劉瑞廷(駕駛編號051 警察值勤)攔查後,隨即以電話向歐清魚求救,歐清魚即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致電予董坤壽請託放行,董坤壽即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佯稱當時並未出勤,惟表示願意代為處理,且見黃榮傑所駕車輛輪胎壓扁狀況,明知黃榮傑有「超載」(當時載重46.52 噸)之違規嫌疑,竟仍違背職務未要求過磅且未予舉發,而扣留黃榮傑之駕駛執照後予以放行。嗣於100 年8 月3 日22時26分許,董坤壽先以電話聯絡歐清魚,二人隨即至高雄市鼎力路「湖邊海產店」碰面,董坤壽本以同事攔檢為由,要求高於5000元之賄款,經歐清魚以本件係由司機自行付款為由,向董坤壽討價還價後,董坤壽始收下5000元之賄款,及歐清魚自掏腰包所購買之泰國蝦500 元後交還黃榮傑所交付之駕照。再於同日某時,黃榮傑向歐清魚取回駕照並返還代墊之5000元賄款。

四、陳明村(綽號「紅中」,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聯結車運輸業者,靠行於湧川交通有限公司,旗下擁有10名司機。董坤壽因與陳明村熟識,亦為下列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

㈠陳明村所屬司機綽號「大罐仔」,於100 年7 月21日19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不詳車牌號碼之營業用半拖車,在高雄市大社區大社路某處,經董坤壽與不知情之周建樺(駕駛編號051 警車值勤)攔查後,董坤壽自恃與陳明村熟識,明知「大罐仔」有「超載」之違規嫌疑,竟先違背職務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之2 第4項規定要求過磅,亦未加以舉發取締即予放行,並於同日21時28分許致電予陳明村,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暗示甫放行所屬司機。嗣於同年8 月1 日下午某時,董坤壽應具有行賄犯意之陳明村電話邀約,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對面陳明村之辦公室內泡茶,並收受陳明村答謝予以放行之賄賂茶葉一斤(價值1000元)。

㈡王議敏(綽號「爆胎」)於100 年8 月4 日17時39分前(起

訴書誤載為6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用半拖車,載運回收飲料罐前往高雄市大社區某回收場途中,行經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地磅站前,因未過磅直接行駛通過,而遭正在執行「地磅前攔查交通整理測速照相」勤務之董坤壽追上攔查,王議敏當場向董坤壽求情,並表示其係陳明村的朋友等語,董坤壽明知王議敏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之規定,竟違背職務未予舉發違規或強制其過磅而直接放行。事後王議敏(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購買價值茶葉一斤(價值1000元)委請同有行賄犯意聯絡之陳明村於同月27日某時許,前往高市警局岡山分隊深水小隊,將茶葉交付用以酬謝董坤壽,董坤壽明知上開茶葉係屬賄賂,仍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㈢姚世偉(綽號「高粱」)於100 年11月20日22時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之營業用半拖車,載運爐渣欲前往苗栗縣後龍鎮立順興資源有限公司途中,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水泥公司前,經正在執行巡邏勤務之董坤壽攔查發現「超載」,當場向董坤壽求情拜託不要開罰,並撥打電話予陳明村,由陳明村透過電話向董坤壽求情,董坤壽明知姚世偉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之規定,顯有超載之情形,竟違背職務未予舉發違規而直接放行。事後姚世偉所屬老闆黃燦輝(綽號「燦伯」,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提供茶業一斤(價值1500元),委請同有行賄犯意之陳明村於同月24日某時,在其高雄市○○區○○路000 號對面之辦公室內,將前開茶葉贈送予董坤壽用以酬謝。董坤壽明知上開茶葉係屬賄賂,仍基於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

五、董坤壽於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任職期間,兼辦總務業務,因高市警局交通大隊轄下各中隊、分隊或獨立辦公室之小隊每月均可核銷1000元之茶水費,並由一般行政事務費項目支出,而於100 年3 月間,該小隊小隊長姚克平接獲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大隊長通知,因該小隊人員較少,每月僅可核銷600 元之茶水費(每四個月申報一次)。詎姚克平(另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董坤壽共同假借職務上之方法,基於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該小隊並未實際購買茶葉,姚克平仍指示董坤壽設法取得茶行之空白收據,董坤壽乃於100 年4 月初,囑由不知情之歐清魚請不知情之吳美玉協助,吳美玉乃委請其弟吳有隆向不知情之業者陳圳良購買茶葉時,向陳圳良取得蓋有良泉茶莊收據專用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5 張後,輾轉交予董坤壽將其中3 張分別於100 年4 月25日、8 月22日、12月20日,各記載「買受人: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深水小隊、品名茶葉、數量4 斤、單價600 元、總價2400元」等事項後(詳如附表二所示),先後交予該小隊負責兼辦出納業務之不知情工友盧麗琴,使之代為粘貼於承辦人莊明泉等職務上所掌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粘貼憑證用紙」上,並於該用紙「用途說明」欄上填寫用途為深水小隊1-4 月、5-8月、9-12月茶葉費用等不實事項,並經姚克平於請購單位欄核章,經逐層核章,各於100 年5 月11日、10月27日、12月

31 日 提交予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會計室審核申報請款以行使,致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分別於100 年6 月1 日、10月21日、

101 年1 月31日撥付茶水費2400元予深水小隊,總計7200元,該款項均經盧麗琴列帳後流用於深水小隊修繕費用等日常公務使用,足生損害於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對行政事務費管理核銷之正確性。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移送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指揮偵辦。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審判範圍—㈠本件就原判決附表編號四有罪部分,當事人均提起第二審上

訴,但檢察官未就被告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不另無罪之部分(中秋節禮品),提起上訴。惟依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所得審判之範圍,仍及於有裁判上一罪之上開不另無罪部分。

㈡原判決就被告關於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收受賄賂罪

嫌部分(101 年1 月18日),判決無罪後,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此部分業經無罪確定。又共同被告吳美玉、歐清魚被訴行賄各罪部分,亦未經當事人上訴而已確定,是上開部分均不在本院審判範圍。

二、證據能力—㈠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若其通話本

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即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本件如附表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調查人員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其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之必要。本院於審判程序亦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並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且上開通訊監察均屬合法,此有各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復觀諸其譯文內容,亦各標明通話雙方之電話號碼、通話日期及時間等,符合監聽之合法性及譯文之功能性,足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為真正,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其餘之傳聞證據,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被告及辯護人均稱不爭執,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皆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故依前開規定,俱得作為證據。

乙、有罪部分

壹、事實認定—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不爭執之事實:㈠悖職受賄部分

被告董坤壽於上開時間擔任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警員;而吳美玉則係高和、高進公司之負責人及雙煒公司、盈億公司、聯新公司、士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經營半聯結車(即曳引車掛附半拖車,俗稱車頭與車斗)載運貨物為業,歐清魚則為靠行司機。被告於事實二、三所示之時地,攔查吳美玉上開公司所屬貨運司機鄭瑞志、李昭慶、林勇吉、李世文、吳偉福、張石能、林宗義、黃榮傑等人後,扣留其行照或駕照,嗣後交還予歐清魚;又於事實四所示時地,攔查陳明村所屬司機「大罐仔」、王議敏、黃燦輝等人,並各於嗣後如事實四所示時地收受陳明村之茶葉等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同案被告吳美玉、歐清魚於偵審中所證相符,亦與證人鄭瑞志、李昭慶、林勇吉、李世文、吳偉福、張石能、林宗義、黃榮傑、陳明村、王議敏、黃燦輝、陳金萬等人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情節一致,並有被告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偵一卷第1 至3 頁)、車輛調派使用登記簿、工作紀錄簿(偵四卷第36頁以下),及被告所不爭執之附表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又被告於行為時,在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任職期間,負責值班巡邏、假日交通崗及取締交通違規等職務,此有高雄市政府

101 年5 月2 日高市000000000000000號函(原審卷一第50頁)、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勤務分配表(偵八卷第2-4 頁)在卷可稽,堪可認定。。

㈡登載不實部分

關於事實六之提供空白收據報帳部分,被告對其並未實際購買茶葉,於100 年3 月間受深水小隊小隊長姚克平指示,輾轉自不知情之歐清魚、吳美玉、吳有隆取得陳圳良經營之「良泉茶莊」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三紙,交由工友盧麗琴先後黏貼於「高雄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粘貼憑證用紙」並填載品名、數量及金額等不實事項,由姚克平核章後申報核銷茶水費所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已坦承不諱,核與姚克平之供述、證人陳圳良、吳美玉、盧麗琴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卷附被告與歐清魚100 年4 月1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與姚克平100 年12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偵二卷第

147 至152 頁),復有如附表二所示黏有良泉茶莊茶葉購買收據(已填寫品名、數量、金額等項目)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粘貼憑證用紙編號474 號、編號1152號、編號1768號影本在卷可查。而承辦人莊明泉對此申報,並無實質之審查權,即有登載之義務,是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至於吳美玉係利用其弟吳有隆向陳圳良購買茶葉時,向陳圳良索取空白收據,已經證人吳美玉、陳圳良證述在卷,互核相符,尚不能認陳圳良有登載不實之意,且亦無證據證明吳美玉、歐清魚、吳有隆明知被告索取上開空白單據之用途,當不能認渠等知情而有犯意聯絡;再上開申請核銷之款項,均撥付深水小隊,用以支應日常修繕等公務費用,業經證人姚克平、盧麗琴說明甚詳,併此敘明。

(二)受賄各次犯行之說明:㈠事實二之㈠㈣㈧攔查鄭瑞志部分⒈鄭瑞志綽號「鳳梨」,係吳美玉所聘用之司機,負責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主要係載運煤炭或水泥半成品(俗稱熟料),因為煤炭場地很狹窄,為方便迴轉乃改掛改裝後之短車斗,但懸掛車牌號碼00-00 號半拖車之車牌。鄭瑞志於100 年3 月25日因車輛板台不符規格,行經烏材林附近遭編號051 警車之警察攔檢,執勤員警要求丈量板台(即半拖車),欲將行照交給員警轉交「董仔」(指被告)時,該員警請其打電話給「董仔」,因其不認識「董仔」,所以先打電話給吳美玉,由吳美玉打給歐清魚,請歐清魚打給「董仔」,之後「董仔」打給該員警,該員警才將其行照扣留,並未開其罰單即放行。數日後由吳美玉取回行照交付;又於同年9 月6 日駕駛上開半聯結車,亦因車輛板台不符規格,行經烏材林附近遭編號051 警車之警察攔檢,乃打電話給吳美玉,由吳美玉打給歐清魚轉告「董仔」,請「董仔」關說攔檢員警,因不認識攔檢之員警,但行照遭攔檢員警扣留後即放行,數日後由吳美玉取回行照交付之;又於101年2 月25日駕駛上開半聯結車至高雄市燕巢區鼎泰水泥廠途中,行經高雄市燕巢區義大醫院大門口前,遭深水小隊編號

05 1警車攔檢,立刻打電話給吳美玉,由吳美玉向歐清魚求救,歐清魚就打給「董仔」,該員警才將行照扣留放行而去等情,業經證人鄭瑞志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五卷第

2 至10頁)。⒉證人吳美玉於調詢、偵查及原審亦證稱:各於上開時間接到

鄭瑞志來電表示,因板台太短不合規定遭警攔查,乃請求歐清魚聯絡被告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方式代替告發,再請歐清魚將一萬元交予被告取回行照;而原來歐清魚只要付五千元,但被告堅持要一萬元與同事朋分等語(偵二卷第5至20頁、原審卷第170 頁);證人歐清魚於調詢、偵查及原審亦證稱:於上開時間各接獲吳美玉電話,因鄭瑞志駕駛板台規格不符遭警攔停,要我聯絡被告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代替開單舉發,並將鄭瑞志車輛放行,其後被告各於10

0 年3 月26日13時10分許、同年9 月10日11時許,撥電約我見面,收受賄款一萬元返還行照,並表示是他同事堅持要一萬元等語(偵三卷第5 至20頁、原審卷第164 頁),互核相符。上情復有附表三之㈠㈣㈧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及鄭瑞志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偵五卷第16至17頁)可稽,堪認證人所述屬實。再參以被告亦坦認於上開時地攔查鄭瑞志所駕半聯結車,並扣留其行照之事實,可證吳美玉係委請歐清魚請託被告關說承辦員警放行,而被告無非係刻意謊稱其非攔檢員警而需打點同事為由,藉此索取較高之賄款,亦甚明灼。又被告確於100 年3 月26日13時39分至14時17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歐清魚住處附近;於同年9 月10日12時18分許,駕駛上開小客車進入高和公司所屬之停車場,此均有卷附100 年

3 月26日鼎強路口監視器光碟翻拍之照片、100 年9 月10日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高和公司所屬停車場路口監視器光碟翻拍之照片在卷可憑,亦可佐憑吳美玉、歐清魚所證被告前開收受賄賂之事實。

⒊辯護意旨另謂:依歐清魚與吳美玉於101 年9 月13日之通訊

譯文所示,吳美玉問:你那邊拿多少給他?歐清魚答:我拿一萬。此段譯文內容,明顯係由歐清魚先行代墊,而非渠等供詞所謂係由吳美玉將現金一萬元置於中秋節禮盒內,足見其二人所言不實。但吳美玉、歐清魚於調詢時均明確稱:吳美玉於轉贈中秋節禮品時,一併將一萬元現金置於禮盒內,先交給其父親保管,待歐清魚與被告抵達高和停車場後,歐清魚再向吳美玉父親拿禮盒含現金,交給被告等情(偵二卷第10頁、偵三卷第13頁)。雖吳美玉於譯文中猶再詢問歐清魚拿多少給被告?但參諸吳美玉於調詢時所證:「我請歐清魚打電話給董坤壽,希望董坤壽收到中秋節贈禮後,鄭瑞志於9 月6 日被查扣的行照相關費用可以通融一下,不要收這麼多」等語;歐清魚於調詢亦稱:「我馬上聯絡董坤壽,表示吳美玉要中秋節送禮給他,希望他能幫高和公司省一點,亦即取回司機鄭瑞志所駕車輛行照的代價能夠少算一些」等語。足見吳美玉雖將一萬元現金置於禮盒內,猶期望歐清魚能與被告通融一下,不要收一萬元那麼多,但希望仍然落空。上情亦核與卷內100 年9 月9 日19時38分2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歐清魚:看能不能拿少一點。吳美玉:好,茶都在那裡」相符(偵一卷第146 至147 頁)。準此,辯護意旨所指,尚非可採。

㈡事實二之㈡攔查李昭慶部分⒈李昭慶受僱於吳美玉,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

曳引車,會視載運貨物需要,更換使用未經監理所認證之短車斗,但懸掛車牌號碼00-00 號之車牌。於100 年5 月5 日,在岡山省道附近被一部編號051 警察攔檢,當時載重37.42公噸(淨重),已經超載,所以被攔下還沒下車就先打給吳美玉回報狀況,吳美玉說他會處理,所以下車就將證件、磅單交給攔檢的員警檢查,當時聽到員警手機有響,但他正在檢查證件沒有接聽,後來又看到他進警車內撥打一通電話,打完電話後搖下車窗把駕照、磅單歸還,僅扣留行照就準備離去,李昭慶隔著車窗問他是不是「董仔」,他回答「董仔」去台東。約一週左右,高和公司人員將車輛行照交還予李昭慶等情,業經證人李昭慶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五卷第66至71頁),核與證人吳美玉證述情節相符(原審卷第170 頁)。

⒉證人歐清魚於調詢、偵查中及原審亦證稱:於100 年5 月5

日接獲吳美玉電話,要我聯絡被告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代替開單舉發,並將李昭慶車輛放行,被告稱人在台東,其後被告各於100 年5 月5 日至10日撥打10通電話要求見面,嗣於同年5 月10日8 時54分至大發工業區寬易公司門口相約見面,並收受賄款五千元並返還行照等語(偵三卷第8至9頁、第142 頁、原審卷第164 頁),互核相符。上情復有附表三之㈡所示被告與歐清魚、歐清魚與吳美玉100 年5 月5日至5 月1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可憑,堪認證人所述屬實。而被告於100 年5 月5 日8 時58分前後,確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駛至大發工業區,亦有卷附100 年

5 月10日高雄市大寮區興業路與華中路口(大發工業區入口)監視器翻拍之照片在卷可查(偵一卷第122 至125 頁),亦足佐被告前往取賄之事實。

⒊依卷內215-AK曳引車於100 年5 月5 日運費請款單所示,李

昭慶於當日載運貨物四趟,最低載重為48.42 公噸,參考證人吳美玉所證:我將長軸距半拖車改短後,載重約為40公噸等語(原審卷第276 頁)。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1所示,後3 軸半拖車軸距9.0 公尺重量限制應為40.5公噸,再依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10,情節輕微,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此時員警應舉發之「超載」違規應為44.55 公噸以上。但李昭慶上開48.42 公噸之載重,仍明顯超載(起訴書雖指李昭慶指證係第2 趟遭攔撿,惟為筆錄所無,仍應以最低載重為準)。又證人李昭慶於調詢時證稱:當晚有二名員警一起下車共同檢查其證件,及檢查輪胎吃重狀況,並有表示輪胎下沉嚴重,要伊提供磅單檢查等語(偵五卷第66頁)。而被告亦坦認於上開時地攔查李昭慶所駕半聯結車,並扣留其行照之事實,顯見被告已知李昭慶確有超載之情。

㈢事實二之㈢攔查林勇吉部分⒈林勇吉受僱於吳美玉,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

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之營業用半拖車,於100 年

7 月3 日當時並未超載,被員警攔下要求出示行照及磅單,確認沒有超載後,又以捲尺測量車斗長寬,說車斗規格不符,便扣留行照,於是打電話告訴吳美玉行照被取走,吳美玉說沒有關係,員警就放行。林勇吉約一週後取回行照等情,業經證人林勇吉於調詢、偵查中證述無訛(偵五卷第106 至

111 頁)。雖證人吳美玉以該次因其先生住院,不復記憶云云(偵二卷第133 頁),然於原審亦證稱:林勇吉當係車斗送修換成較小之車斗等語在卷(原審卷第276 頁),且仍有林勇吉所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00 年7 月3 日與吳美玉所持0000000000號(登記名義人為其子莊凱竣)、00000000 00 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在卷可佐(偵五卷第117 至11

8 頁)。⒉證人歐清魚於偵查中證稱:吳美玉可能已在電話中指示林勇

吉,先行將行照交付執勤員警,請執勤員警轉交被告,隔天被告才打電話告知我已取得該車行照,向我索賄,嗣於100年7 月6 日晚上請莊凱竣載我至深水小隊,交付被告六千元,本來是約定五千元,惟被告表明另外一千元是他要的等語(偵三卷第11頁)。此核諸附表三之㈢所示之歐清魚與吳美玉、被告於100 年7 月4 日至同月8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可憑認上開證述屬實。再被告亦坦稱於上開時地攔查林勇吉所駕半聯結車,並扣留其行照之事實,則據前揭證人證述情節及如附表三之㈢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吳美玉係委請歐清魚請託被告關說承辦員警放行,顯見被告無非係刻意謊稱其非攔檢員警而需打點同事為由,藉此索取較高之賄款,亦甚明確。

㈣事實二之㈤攔查李世文部分⒈李世文係吳美玉所聘用之司機,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

之營業用曳引車,於100 年10月10日上午,載運水泥熟料在義大醫院門口,遭一名騎機車之員警攔檢,丈量後員警說斗子只有九米多,只能載到38噸,所以載47.53 噸為超載,遂打電話給吳美玉,後來吳美玉有跟員警講電話,講完即要求李世文將行照、駕照交付予員警,該員警未開立罰單便放行;李世文隔天取回行照、駕照並有聽是吳美玉說花了一萬元拿回來的等情,業經證人李世文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五卷第134 至141 頁)。李世文因板台不合遭警攔停後,即撥打電話請吳美玉幫忙,吳美玉乃請歐清魚聯絡被告,其後該攔查員警即願以扣留行照方式代替開單,嗣後歐清魚表示被告要求支付一萬元處理費用給該岡山員警,吳美玉乃囑由歐清魚交付一萬元予被告取回行照等情,業經證人吳美玉於調詢、偵查及原審證述在卷(偵二卷第11至13頁、第133頁、原審卷第170 頁)。另證人歐清魚亦於調詢、偵查及原審證稱:接獲吳美玉電話後,乃打電話請被告了解係由何人攔檢,請其協助取回行照,嗣後被告表示係其岡山分隊同事攔檢,要求一萬元,乃於100 年10月11日10時54分許至其住處巷口,如數交付被告等語明確(偵三卷第15至16頁、141頁、原審卷第164 頁),互核相符。

⒉卷附吳美玉所提出之李世文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曳

引車於100 年10月10日之運費請款單所示(偵四卷第79頁),李世文當日載運貨物3 趟,最低載重為47.24 公噸,依前述吳美玉所稱違法半拖車載重應為40.5公噸加計百分之10容許載重為44.55 公噸(40.5+40.5×10% ),已明顯超載。

而李世文該次經員警攔檢後,隨即撥電話予吳美玉所持0000000000號電話之情,亦有李世文所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00 年10月10日之通聯紀錄可佐(偵五卷第147 頁)。再附表三之㈤所示被告與歐清魚、歐清魚與吳美玉100 年10月10日至1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足佐證上開情節無誤。

又卷附同年10月11日移送機關在高雄市三民區鼎強路461 巷口所拍攝之蒐證光碟翻拍之照片,亦可見被告於100 年10月11日10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至歐清魚住處附近巷口與歐清魚碰面,更證明被告前開取賄之事實。則被告已坦承其確為攔檢李世文之員警,益見被告無非係刻意謊稱其非攔檢員警而需打點同事為由,藉此索取較高賄款,亦甚明顯。

㈤事實二之㈥攔查張石能部分⒈張石能係吳美玉所聘用之司機,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

之營業用曳引車,於101 年2 月2 日晚上,載運煤炭在岡山國道一號交流道附近某加油站前為警攔檢,因為當天載47.3噸已超載,又係使用短車斗,就趕緊打電話給吳美玉,經吳美玉告知將行照交付警察,該員警未開立罰單便放行,事後聽說吳美玉付款一萬元予「董仔」取回行照。張石能三天後由吳美玉取回行照交付等情,業經證人張石能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五卷第195 至196 頁)。再張石能當日因板台規格不符及超載問題,遭警攔停後即撥打電話請吳美玉幫忙,吳美玉乃請歐清魚聯絡被告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方式代替開單,嗣後歐清魚表示被告查扣行照者為其同事要求支付一萬元,吳美玉乃囑由歐清魚交付一萬元予被告取回行照等情,業經證人吳美玉證述明確(偵二卷第16至17頁、第133 頁、原審卷第170 頁)。另證人歐清魚亦證稱:接獲吳美玉求助電話後,乃打電話請被告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代替開單,嗣後即與被告於101 年2 月3 日上午電話聯絡後,在國道10號榮總匝道迴轉處見面,被告表示現在行情都是一萬元,乃如數交付被告等語(偵三卷第18至19頁、141頁、原審卷第164 頁),互核相符。

⒉依卷附吳美玉所提出之張石能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

曳引車於101 年2 月2 日之運費請款單所示(偵四卷第84頁),張石能於當日載運貨物3 趟,載重分別為47.41 噸、47.32 噸、47.36 噸,其指證被攔檢係第3 趟47.36 噸(偵五卷第196 頁),依前述吳美玉所稱違法半拖車載重應為40.5公噸加計百分之10容許載重為44.05 公噸(40.5+40.5×10% ),已明顯超載。且張石能當日經員警攔檢後,隨即撥打電話給吳美玉所持0000000000電話之情,亦有張石能所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01 年2 月2 日之通聯紀錄可佐(偵五卷第201 頁)。再附表三之㈦所示被告與歐清魚、歐清魚與吳美玉101 年2 月2 日至3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足佐證上開情節無訛。則被告已坦承其確為攔檢張石能之員警,顯見被告係刻意謊稱其非攔檢員警而需打點同事為由,藉此索取較高賄款,亦甚灼然。

㈥事實二之㈦攔查林宗義部分⒈林宗義係吳美玉所聘用之司機,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

之營業用曳引車,於101 年2 月8 日晚上,載運煤炭在烏材林焚化爐前為警攔檢,因為使用短車斗不合法,就趕緊打電話給老闆娘,經老闆娘告知將行照交付警察就可以免開單,該員警未開立罰單便放行,隔天即拿到行照等情,業經證人林宗義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五卷第225 至228 頁)。再林宗義當日因車斗規格不符遭警攔停後,即撥打電話請吳美玉幫忙,吳美玉乃請歐清魚聯絡被告關說攔停員警,以扣留行照方式代替開單,嗣後被告暗示歐清魚交付款項以取回行照,吳美玉乃囑由歐清魚交付五千元予被告取回行照等情,業經證人吳美玉於調詢、偵查及原審時證述在卷(偵二卷第18至19頁、第133 頁、原審卷第170 頁),互核無誤。

⒉證人歐清魚於調詢、偵查及原審亦證稱:吳美玉打電話給伊

告知林宗義已遭攔檢,嗣後被告亦稱已取回林宗義被扣留之行照,再於101 年2 月8 日後一個禮拜左右,相約在我住處附近,由我交付五千元予被告以取回行照等語明確(偵三卷第19頁、第141 頁、原審卷第164 頁),亦彼此相符。且林宗義當日經員警攔檢後隨即致電予吳美玉所持0000000000電話之情,亦有林宗義所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01 年2月8 日之通聯紀錄在卷可查(偵五卷第235 頁)。佐以被告坦承曾經攔檢林宗義並扣留行照,再參諸卷內附表三之㈧所示被告與歐清魚、歐清魚與吳美玉於101 年2 月8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足佐證上開情節無誤。

㈦事實三攔查黃榮傑部分⒈黃榮傑係萬有公司之司機,與高和公司屬同業,彼此會相互

支援載運貨物,100年8月3日當天因超載遭交通隊編號051號警車攔下,其中一位員警姓董,綽號「董仔」,因業界都知道歐清魚與該董仔之員警關係密切,平常如果有司機被「董仔」之員警攔下,便會透過歐清魚找董仔疏通,行情價就是支付五千元給「董仔」,所以就打電話拜託歐清魚求情,後來「董仔」將駕照取走,「董仔」當天晚上值班便主動聯絡歐清魚去找他,由歐清魚先墊付五千元賄款給董仔並取回駕照,隔天黃榮傑在海關碼頭碰到歐清魚,遂將五千元返還並取回駕照等情,業經證人黃榮傑於調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五卷第245 至251 頁)。證人歐清魚於調詢及偵查中亦證稱:因受黃榮傑委託向被告求情,事後於被告索賄時告知本件係由司機自行負擔罰款,只能支付五千元,最後我在海產店還買了五百元泰國蝦跟啤酒,讓董坤壽打包帶走,並交付五千元賄款後取回黃榮傑之駕照。隔天再將駕照交予黃榮傑並取回代墊之五千元等情(偵三卷第11至12頁),所證互核相符。

⒉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YG-60 號之營業用半拖

車總聯結重量載重限制為35噸,有車籍資料在卷可查(偵五卷第261 頁、第269 頁),再依黃榮傑所提中印煤炭公司送貨傳票所示(偵五卷第131 頁),黃榮傑100 年8 月3 日當時載貨淨重為46.52 噸,業已超載甚明。且黃榮傑當日經員警攔檢後,隨即撥打電話給歐清魚所持0000000000號電話之情,亦有黃榮傑所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100 年8 月3 日之通聯紀錄在卷可查(偵五卷第271 頁),再卷內附表三之㈩所示歐清魚與黃榮傑(其中提及超載之問題,黃榮傑向歐清魚稱:你就說我裝…差不多…就說是裝40米…40米,超過一點而已,我裝後面這樣等語)、被告與歐清魚100 年8 月

3 日之通訊監察聽譯文內容,以及被告亦坦承曾經攔檢黃榮傑並扣留行照,均足佐證上開情節無誤。

㈧事實四之㈠攔查「大罐仔」部分

證人陳明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大罐仔」開X6-715車號之大型拖板車,單是屬於湧川交通公司,100 年7 月21日19時許,在大社路出去往楠梓高速公路之方向,為被告所攔檢。當天車有超重,若是有被開單會罰一萬七千元至一萬八千元。當天車是從大社出發至苗栗送貨。被告當天並沒有開單就放行,也沒有扣住行照或駕照;同年8 月1 日中午或傍晚,也是在我辦公室,我送他一斤茶葉表示感謝等語甚詳(偵八卷第50頁);另於偵查中證稱:「我自己送的茶葉價值一千多元」(偵八卷第61頁);於原審亦為相同之證述(原審卷第154 至155 頁)。經核諸附表三之所示被告與陳明村100 年7 月21日、100 年8 月1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可佐憑上述被告向陳明村表示放行其司機,並藉此索討人情,陳明村則電話邀約被告前去拿取茶業等情。被告又已坦承確於上開時地攔查陳明村所屬司機,嗣後再收受陳明村所贈與之茶葉等事實,足徵證人陳明村之證述屬實。再觀諸陳明村之證述,陳明村因接獲被告之來電通知放行其司機,其嗣後贈與被告上開茶葉以示酬謝,其間具有對價關係,自屬賄賂無疑。至陳明村行賄茶葉之價值,其雖證述一千多元,並未明確,依罪疑惟輕原則,應從寬認定為一千元,併此敘明。

㈨事實四之㈡攔查王議敏部分⒈王議敏於100 年8 月4 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曳引車,

附掛87-PB 半拖車,運送飲料罐行經深水小隊地磅站,因未過磅直接通行,遭被告攔停後,即表明其為陳明村(紅中)友人,並打電話向友人求救,適陳明村在旁予以接聽,被告即未予開單舉發,嗣後透過陳明村贈送被告價值一千元之茶葉等情,業經證人王議敏於偵審中證述明確(偵八卷第72至80頁、原審卷第182 至184 頁),核與證人陳明村所證:王議敏於100 年8 月4 日遭被告攔檢,友人打電話問我,我就打電話給被告,被告即未開單予以放行,嗣後我將王議敏要送的茶葉拿給被告,表示感謝等語相符(偵八卷第4 頁、第50至60頁、原審卷第155 頁)。核諸卷內如附表三之所示被告與陳明村於100 年8 月4 日、同月25日、同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屬相符(依陳明村100 年8 月4 日致電予被告之時間,可認王議敏遭被告攔檢之時間應為當日下午5時39分前)。且被告亦坦稱其本人曾於上揭時地攔查王議敏,均足佐證王議敏、陳明村前揭證述屬實。再觀諸陳明村、王議敏之證述,該贈與被告茶葉之目的,在酬謝其攔停放行所為,其間具有對價關係,自屬賄賂無訛。

⒉被告另辯以:王議敏遭攔檢處所,並不需強制過磅云云。但

被告已自承現場是有一個圓形標誌,標誌內是上面寫「貨車」,然後中間一橫,下面寫「過磅」等情明確(原審卷第18

5 頁),自係用以指示貨車過磅之意。證人王議敏亦證稱:被告有問我為何沒有過磅等語(原審卷第184 頁),顯見被告亦係因王議敏未過磅而攔停,則王議敏載貨未遵標誌之指示過磅,逕行離開,自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 項所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被告擔任交通員警多年,亦受有專業訓練,當無不知之理。其明知於此,仍逕自放行,未予舉發並強制過磅,自已違背其應為之職務,至為灼然。

㈩事實四之㈢攔查姚世偉部分⒈姚世偉於100 年11月20日22時許,駕駛687-YZ營業用曳引車

附掛23-NB 半拖車,行經岡山嘉新水泥廠前,因超載遭警攔停,乃撥打電話向陳明村求援,經陳明村與攔查員警通電後,即將之放行,嗣後告知其靠行之全福車行老板黃燦輝(燦伯)等情,業經證人姚世偉於偵查中證述甚詳(偵八卷第65至67頁、第69頁)。再黃燦輝確因其所屬司機姚世偉於100年11月20日超載遭被告攔檢,經陳明村求情後放行,陳明村乃建議該警察有喝茶習慣,我就買一斤茶葉去答謝,嗣後拿一斤茶葉交給陳明村,約1500元,請其轉交被告等情,亦經證人黃燦輝於檢察事務官、原審證述在卷(偵八卷第86至87頁、原審卷第186 至188 頁)。

⒉上情核與證人陳明村於偵查及原審所證:100 年11月20日我

前任司機姚世偉(高梁)遭警攔檢,被告明知其超載,但姚世偉向被告求情,表示替我工作,經姚世偉來電讓我與被告對談,嗣即予放行,其後於11月24日被告在我大社辦公室,轉交姚世偉轉送之茶葉,算是感謝他給予方便等語一致(偵八卷第4 頁、第50至60頁、原審卷第155 至157 頁)。且與附表三之所示被告與陳明村100 年11月21日、100 年11月2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況被告亦坦認曾於上揭時地攔查姚世偉,嗣後並收受陳明村轉送之茶葉,均足佐憑姚世偉、黃燦輝、陳明村之證述無訛。再觀諸陳明村、姚世偉之證述,其嗣後贈與被告茶葉之目的,即在酬謝被告攔停放行所為,其間具有對價關係,自屬賄賂。至陳明村雖於調詢陳稱係「二斤」茶葉,惟黃燦輝則稱係一斤,應以贈送人黃燦輝所述為準,附此敘明。

(三)通則性要件之說明:㈠雖本案因上開違法半拖車業經出租,或在遠地而不能提出供

憑調查,惟吳美玉所經營上開公司名下所有營業用曳引車掛附車長1270公分(約40尺,第5 輪載重43公噸)之半拖車時,因行駛高雄深水、中芸路段時,客戶指定之運送地點多因腹地狹小、大門過窄等因素致無法迴轉或卸貨,吳美玉遂將其公司經監理機關檢驗後擅自變更軸距而縮短長度之半拖車,改掛上開合法半拖車之車牌上路,且因載重降低復為求節省運送成本,亦會有超載情形,致吳美玉所僱用司機,或黃榮傑駕駛半聯結車載送貨物多有違規情節等情,業經吳美玉、歐清魚在偵審中供證明確(偵二卷第131 至134 頁、第16

5 至166 頁、偵三卷第140 頁、原審卷第172 頁、第276 頁),亦有證人即司機鄭瑞志、李昭慶之證述可憑(偵五卷第

3 頁、第65頁)。㈡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1車輛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限制規

定,半拖車之載重係依憑其軸距為基準,軸距縮短後,其重量限制亦隨之降低;又依道路交通規則第81條第1 項第1款規定:「半聯結車裝載之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曳引車及半拖車核定之總聯結重量」,亦即聯結後之總聯結重量,係依曳引車及半拖車個別核定之總聯結重量較小者為準,可見若曳引車附掛擅自變更縮短軸距之半拖車後,其載重限制勢必降低,當然易生「超載」之情事。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交通部公路總局業已陳報交通部核定,針對該等變更軸距半拖車,均應比照少量車型安全審驗暨相關配套措施改正,並辦理檢驗變更登記(見偵五卷第297 、298 頁),則擅自變更軸距之半拖車未經安全審驗並不得使用,業者確有改掛其他合法半拖車牌照行駛之動機,其因此即違反如附表一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5 款「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第29條第1 項第5 款「汽車附掛半拖車,不依規定」,甚至第29條之2 規定「超載」至明。

㈢就上開各次犯行,各有違反如附表一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5 款、第29條第1 項第5 款(即「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半拖車,不依規定」,甚至第29條之2 規定(即「超載」)之情形。前兩者違規,除各得處以新臺幣一萬零八百元、九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禁止行駛或通行;後者除記違規點數外,另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按總超載部分重量加罰。由於上述違規將面臨高額罰鍰,且更換合格車斗所費高達百萬元,亦經吳美玉證述在卷(原審卷第170 頁),是違規者確有行賄員警以免罰之動機。

㈣按違背職務之行為與收受賄賂孰先孰後,於對價關係之存在

與否,不生影響;公務員行為時縱未預期報酬,而於違背職務行為後,方索取賄賂者,雖非因收受賄賂始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然此交付賄賂係因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而公務員亦由於違背職務行為,故收取賄賂以為報酬,自應認有對價關係,仍屬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而吳美玉、黃榮傑委由歐清魚交付五千元至一萬元之賄賂,其目的係以被告不就上述違規情形予以舉發開單,作為回報。被告主觀上亦有收受上開賄賂,以消極不履行其上開職務上行為,以資報償之意思。且就各次所交付之五千元至一萬元現金,乃至茶葉一斤,衡以交付者所求之上揭違規情節與可能處罰、交付者與被告之關係,被告所使用扣押行照或電話關切之手段,以及違背職務至給付賄賂之前後時間等情綜合判斷,被告所收受之上述現金及茶葉,與其職務之違背間,顯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

二、對於被告之辯解不採納之理由被告否認有上述悖職收賄之犯行,辯稱:攔下的司機都不願意出示磅單,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項規定,執勤員警無權在地磅站一公里外路段強制司機過磅,並不能得知司機是否超載,且吳美玉公司所附掛之半聯結車既屬違法,亦無法自警用電腦中查詢其規格,更需經監理所人員在場始能判斷,自無法舉發違規,不能將取締盲點告知司機,既然司機交付行照、駕照,我就交還歐清魚作人情;而攔查陳明村旗下司機時,該司機並未違規,其收受陳明村所贈與之茶葉與攔查無關云云置辯。惟查:

(一)關於超載過磅方面—㈠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

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4項定有明文。惟依證人李政聰即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所提供之「砂石車執法實務」已載明,於非固定地磅處:登檢合格之砂石專用車,預拌混凝土攪拌車,依其出貨單、過磅單、載重計或容積先行篩檢,客觀合理判斷有嚴重超載之虞者,再以活動地磅過磅。駕駛人受檢拒磅、逕行離開、棄車逃逸:拍照存證並依丈量之容積核算其重量,據以舉發超載外,並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舉發(即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而丈量換算係以:(實際載運貨物內框之長×寬×高×比重+空車重)—車輛核定重=超載重量(偵五卷第307 至308 頁)。本案半聯結車雖非砂石專用車,仍得比照辦理。

㈡縱被告攔檢上開車輛之處所,未在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

而駕駛人拒絕過磅,仍應依上開方式取締「超載」之違規。且依證人鄭瑞志、李昭慶、林勇吉、李世文、吳偉福、張石能、林宗義、黃榮傑、王議敏、黃燦輝等司機之證述內容,被告根本未要求渠等至地磅站過磅之作為,亦即司機並未拒絕過磅,又豈能以「取締盲點」搪塞?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1車輛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限制規定,半拖車之載重係依憑其軸距為基準,軸距縮短後,其重量限制亦隨之降低,已如前述,則被告既得以丈量半拖車軸距尺寸之方式判斷屬違法半拖車,自可得知其載重限制降低,極易發生超載情事。亦即本案違規司機雖均未於攔查時實際過磅,惟被告仍得因此明知有超載之違規嫌疑,更應責令司機至固定地磅站或以活動地磅過磅,縱遭拒絕,亦可拍照存證並依丈量之容積核算其重量,其毫未為任何之舉發,竟於歐清魚或陳明村來電請託後,即為法律所無之扣留司機行照或駕照,或直接放行,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至為明灼。

(二)關於違法半拖車方面—㈠吳美玉將其公司經監理機關檢驗後擅自變更軸距而縮短長度

之違法半拖車,改掛上開合法半拖車之車牌行駛之情節,已經證人吳美玉證述如前,且經檢察官命調查員帶同吳美玉至高和公司停車場會勘無誤,有現場相片在卷可查(偵二卷第

153 至161 頁、偵四卷第148 至156 頁)。而被告於偵查中對上情亦坦認:「聽說是部分」等語(偵一卷第244 頁),顯見被告對此半聯結車常見違規情節,知之甚詳,其職司交通秩序之維護,既然攔停上開半聯結車,無非係認有違規嫌疑,實無輕易放行而僅扣留行照或駕照,再於嗣後交還歐清魚之理。而其擅自扣留駕駛人行照或駕照之行為,顯為法律所無,確屬違背職務之行為無疑。此情益可徵吳美玉所證:「所以董坤壽很聰明,他看到我們是用33尺車斗,就知道這樣一定違規,就會去攔,所以我們不堪這樣的罰款」(偵二卷第165 頁);證人歐清魚所稱:「一開始是吳美玉說她們被抓的不勝其擾,就透過我去跟董坤壽求情,董坤壽很內行,他知道吳美玉常常用不合法的短車斗,但是都載到長車斗可以載重的重量,所以都會特別抓他公司的車,再叫司機打電話給吳美玉,吳美玉就打電話給我,要我去拜託董坤壽」等語(偵三卷第140 頁)無訛。

㈡被告雖辯以所攔查之司機並未攜帶拖車使用證,且該附掛之

半聯結車既屬違法,亦無法自警用電腦中查詢其規格,更需經監理所人員在場始能判斷,自無法舉發違規云云。證人吳美玉固證稱;拖車使用證確實不會給司機隨車攜帶,以免遺失等語(本院卷第277 頁)。惟「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2 款定有明文。若上開懸掛他車牌之違法半拖車,未隨車攜帶拖車使用證,本應依法舉發違規,又豈能輕易放行?縱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 款所定,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亦應作成書面紀錄。則被告未予舉發,復未作成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書面紀錄,其率予放行,顯然違背職務。且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7之規定,此乃汽車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項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定有明文。是以經監理機關檢驗後之半拖車本會在車架銲接或鉚接拖車標識牌,並在車身(架)打刻車身(架)號碼。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7之規定,拖車標識牌應詳載拖車之廠牌、型式、軸距、全長、寬、高及車身號碼等規格,證人吳美玉亦稱:現今每台拖車均釘有鐵牌,否則不能驗車等語明確(原審卷第277 頁),且被告於偵查中亦坦認其明知拖車架上有證號等情(偵一卷第244 頁),於原審更坦承員警執勤時可以隨身攜帶量尺丈量車斗軸距等語(原審卷第

279 頁)。㈢再據證人鄭瑞志、林勇吉、李世文及吳偉福之證述,被告於

攔檢時均有丈量拖車板台之作為,則丈量後對照該標識牌所載軸距等規格,豈能不知上開違法半拖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5 款、第29條第1 項第5 款之「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半拖車,不依規定」之違規?且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而單純之丈量尺寸是否符合規格,有何專業技能可需,自得由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施行,否則被告何需攜帶量尺?則被告空言其取締時應經由監理站人員配合認定云云,當屬無稽。雖證人吳美玉另證稱,上開違法半拖車中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227-M3之拖車鐵牌脫落等語(原審卷第277 頁)。惟上開違法半拖車縱有標識牌脫落之情形,因司機並未能提出拖車使用證,令員警查閱其規格,且被告復明知上開半聯結車常見之違規情節,又怎能毫無任何處理即輕易放行?況若被告果真認為依法無法舉發違規,或認為未攜帶拖車使用證,得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 款所定之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事項(依同條第2 項仍應作成書面紀綠),惟其扣留司機行照或駕照之目的何在?已不辯自明。

(三)關於人情及賄賂交付方面—㈠被告已坦認其本人為實際攔檢上開司機之員警,惟據附表三

之㈠編號3 、三之㈡編號3 、三之㈢編號1 、三之㈣編號2、三之㈤編號2 、5 、三之㈦編號2 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面對歐清魚因鄭瑞志、李昭慶、林勇吉、李世文、張石能遭警攔查而請託關說時,屢次佯稱:「(那個19的被你同事攔到,那個你在哪?)我在值班」「(你在岡山嘛)我在臺東」「(貓母的一輛,被你同事撈去的樣子)幾號?幾號啦,幾號?」「喔我說奇怪,今天拿給我,我看好像也不是你老闆娘的」「(現在你有上班嗎)沒有」「阿甘是我們的人,我們今天沒有巡邏」「(說那個... 騎摩托車的說是站路岡的喔)..我看是誰」「(被59仔抓到,59仔拿走了,貓母的)喔」「你娘,我們主管耶」「沒咧,我在台中」等情。再觀諸附表三之㈦編號7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與潘建良(綽號「老K 」)即高和公司司機之對談內容,及證人潘建良於偵查之證述(偵五卷第331 頁),被告更特別交代潘建良不要讓歐清魚知道其在執行攔檢。倘被告係為作人情而扣留司機行照及駕照交予歐清魚,何以未告以實情,反而詭稱並非其本人所執行之勤務?又依附表三之㈧編號2 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於攔查林宗義後,更主動打電話詢問歐清魚「我是說怎麼沒有打,我同事突然拿一張東西給我」,被告若為作人情予歐清魚,何以一再假藉係同事攔查,則其打電話予歐清魚,無非係因未接獲請託,借機索賄而已,至為明確。況且被告若與歐清魚交誼甚密,其初次經歐清魚關說後,逕可通融放行,何需再行攔查並扣留司機之行照或駕照,更不辭勞費,多次至歐清魚住處或其他處所交還,若謂其間並無對價關係,孰人能信?㈡被告前揭收受賄賂之犯行,除經共同被告之指證外,尚有如

附表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深水小隊勤務分配表、車輛調派使用登記簿、工作紀錄簿、運費請款單、監視錄影翻拍相片、蒐證相片等,甚至被告坦承攔停司機並扣留其行照、駕駛後返還歐清魚,以及收受茶葉等部分之自白,均足補強前開指證屬實。至收受賄賂屬違法行為,事涉隱匿,豈有公定之價格,而其金額之多寡,向因違背職務之內容,或與交付者與收受者間之親疏信任關係而異,未必固定,尤以被告多佯以同事攔檢而提高收受金額,已如上述,自不能謂被告上開收受金額有五千元、六千元或一萬元,甚至茶葉一斤不等,即認前開指證不可信實。另行賄受賄,事涉違法,雙方必不張揚,暗地為之,旁人不易得見交付賄款之情狀,是縱歐清魚指證之交付賄賂地點有在警局之前,或未能監視攝得交付現金之影像,亦不違常情。況參諸附表三之㈢編號3 內容所示,歐清魚要吳美玉小孩(即莊凱竣)載他過去找被告,被告即表示「這樣好嗎?」,歐清魚稱「不會啦,他不懂啦」「他載我過去就好,我叫他不要講話就好」等語,已見蹊蹺。苟非違法行為,而僅人情請託,又何必擔心吳美玉之小孩在場?另附表三之㈦編號9 ,被告更對潘建良稱「因為人在現場與人不在現場,價格不一樣啦」「這樣你了解意思沒?」「所以我不能讓某某知道」「不要說我昨天在那邊啦,都不能說就對了」等語,更能證明歐清魚確有交付現金給被告之事實,無庸置疑。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上情,均係卸責之詞。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說明—

一、有罪部分㈠悖職受賄部分:

被告收受前述賄賂時,係擔任高市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之交通警察,係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其在服勤交通勤務時,具有道路交通管理稽查及舉發違規紀錄之權限,竟於如事實二至四所示明知所攔查司機有交通違規情節,卻應為而不為,不依法舉發取締,逕予放行,甚至扣留司機行照或駕照等之違背職務行為,並對此收受現金或茶葉以資回報,核其此部分所為,各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其所犯違背職務收賄罪,應依同條例第7 條之規定,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其餘部分加重之。至起訴書關於㈠㈣㈦㈧部分,均認被告對於鄭瑞志、林宗義該次駕駛,亦明知有「超載」之違規嫌疑,但無論依上開司機之證詞,或被告之供述等卷內事證,均不能證明被告有此認知。雖於本件調查後,依吳美玉所提出各該次之運費請款單,得知確有超載之情形,但被告當時既未向司機明告此等嫌疑,復未過磅或查核磅單、運費請款單,既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對「超載」有所知悉,尚屬不能證明,此部分起訴意旨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被告如事實五所示兼辦深水小隊總務業務,身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提供空白收據,使不知情之深水小隊工友盧麗琴代為登載於承辦人職務上所掌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粘貼憑證用紙上」,進而使不知情之承辦人持以行使申報核銷茶水費,計三次,均足以生損害於高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行政事務管理核銷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34 條、第216 條、第214 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與姚克平此部分所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使不知情之承辦人莊明泉行使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為間接正犯。被告假借職務上方法,以故意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應依刑法第134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書就此部分漏論刑法第134 條之罪,因刑法第134 條前段之規定,屬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處罰,而成立另一獨立之罪,仍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刑之加重減輕與併罰:

被告身為警員,依法既負有調查犯罪之職務,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規定,就其所犯上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罪,加重其刑(惟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僅就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已如前述。再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或不正利益在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查被告如事實二至四歷次收受之賄賂,次數雖多,惟因數罪併罰本應各別評價,其各次犯行均未逾越前開標準,兼衡被告僅係基層交通員警,並非高官顯要,所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僅係放行交通違規者,相較權宦貪墨亂政,判若雲泥,對社會秩序之侵害性未高,堪認所犯情節輕微,爰就所犯之上開悖職受賄之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再被告所犯如事實二(八罪)、事實三(一罪)、事實四(三罪)所示之12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如事實六所示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方法,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不另無罪方面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其掌管對交通運輸公司所屬之司機,

有取締告發違規等法定職權,竟仍基於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先於100 年9 月10日11時許,以電話聯絡至歐清魚住處之巷口見面,向歐清魚索賄一萬元後返回鄭瑞志所交付之行照(此部分已如前述),歐清魚再搭乘被告所駕駛自小客車,至高雄市鳳山區高和公司所屬之停車場內,交付其所贈送之洋酒一瓶(價值約2000元)與吳美玉所贈送之「Hennessy

V.S.O.P 」洋酒二瓶(價值約每瓶約800 多元)、茶葉四罐共一斤(價值約1500元),作為中秋節禮品,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㈡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收受吳美玉饋贈之上開禮品,惟否認成立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辯稱:係基於朋友關係始收受中秋節之禮品云云。歐清魚、董美玉固坦承上開送禮之事實,惟歐清魚另稱:送酒給他是因朋友關係,不是開單問題,送茶葉是我們老板要謝謝他的,請他幫忙一下,不要那麼會開單;吳美玉另稱:這個茶葉是我自己心意,是要感謝他幫我的忙,我也沒有叫他少抓一點等語。

㈢按所謂職務受賄罪,須公務員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

為,且所收受財物與其職務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惟起訴書並未具體指明被告收受吳美玉此部分禮品,有何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已嫌未足。況吳美玉、歐清魚於調詢中各稱:「我希望董坤壽收到中秋節贈禮後,可以通融一下,不要收這麼多,但董坤壽表示他同事堅持要收一萬元,沒辦法少算一點」「吳美玉要中秋節送禮給他,希望他能幫高和公司省一點」等語。可見吳美玉此部分贈送被告中秋節禮品之目的,無非係請求被告能降低返還鄭瑞志行照索賄之金額,且被告雖予收受,然並未允諾。則吳美玉饋贈被告上開中秋節禮品之目的,並非在冀求被告於職務範圍內為何違背職務之行為,或為何職務上之行為甚明,此部分所為核與上開規定有間。惟因被告此部分所為,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部分即事實一㈣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屬同次之交付行為(即吳美玉係將一萬元置放於中秋禮盒中一併交付),自有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檢察官認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惟本院仍不受其起訴見解之拘束,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攔查吳偉福部分—㈠公訴意旨以:100 年11月12日21時許,吳偉福駕駛車牌號碼

00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 號營業用半拖車,自高雄港碼頭載運煤炭至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的中印公司途中,行經高雄市仁武區烏材林某處,經董坤壽與不知情之吳玉雲(編號059 警車值勤)攔查後,即以電話向吳美玉求救,吳美玉則致電請歐清魚聯絡董坤壽,董坤壽佯稱係遭該分隊小隊長攔檢,惟表示「願意代為處理」,隨即明知吳偉福有「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超載」之違規情節,竟仍違背職務未開立罰單,而僅扣留該車行照後予以放行。嗣於同日22時許,董坤壽先以電話聯絡歐清魚,隨即於同日22時25分許,騎車至歐清魚前開住處之巷口,向歐清魚索賄收受一萬元後返還吳偉福所交付之行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㈡經查,吳偉福係吳美玉所聘用之司機,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

0-00號之營業用曳引車,於100 年11月12日當時附掛違法車斗,員警要量車斗,所以吳偉福立刻打給老闆娘,吳美玉遂要求吳偉福將行照交付員警,員警扣留行照後即將吳偉福放行而未開立罰單。數日後由吳美玉取回行照交付等情,業經證人吳偉福於調詢、偵查中證述在卷(偵五卷第169 至170頁、17 4 -175 頁)。然車號00-00 之半拖車登記軸距為66

5 公分,載重為35公噸(即當時所掛車牌),有該車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查(偵四卷第137 頁),本屬小型車斗,自無改掛違法半拖車之必要。證人吳美玉亦明稱:5Z-80 之車斗沒有換等語(原審卷第276 頁),起訴事實認係附掛違法半拖車,顯有誤會。

㈢吳偉福雖稱:當日係因車斗規格不符遭警攔查,惟究竟附掛

何種規格之車斗,仍屬不明,仍應以吳美玉之證詞可採。且依被告供述等其餘卷證資料,均未提及被告有懷疑「超載」之違規情節,自不能證明被告有此認知。雖於本件調查後,依吳美玉所提出之吳偉福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曳引車於該日之運費請款單所示(偵四卷第80頁),載重分別為

47.24 噸、47.42 噸、47.2噸、47.12 噸、47 .28噸、47.4噸、47.26 噸,客觀上均有明顯超載之情形。但被告當時既未向司機明告此等嫌疑,復未過磅或查核磅單、運費請款單,既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對「超載」有所知悉,實際上復無「半拖車懸掛他車車牌行駛」「汽車附掛拖車,不依規定」之情形,則被告違背何項職務,自屬不能證明,此部分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洩密貪污方面—㈠公訴意旨以:陳金萬以駕駛貨物運送物品為業,與被告本即

熟識,於100 年7 月8 日9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不詳車牌號碼營業用半拖車載送爐石,途經高雄市岡山區某處,在無線電中聽到同業通報編號059 警車在附近執行攔檢勤務,因有「超載」違規情節擔心遭遇攔檢,即電詢被告該警車係由何人駕駛值勤,被告明知值勤狀況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仍基於洩漏秘密之犯意,於接獲陳金萬電話後,向同小隊值班同事周建樺打探,確認該警車為同事王敏全所駕駛係在進行常訓後,隨即於同日9 時12分,回電告知陳金萬「那沒有事啦」等語,而違背職務洩漏此等應秘密消息予陳金萬,致陳金萬得以免於可能遭取締處罰之風險。事後陳金萬基於行賄之犯意,於同日17時47分,電話邀約被告至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某火鍋店,而於同日18時30分許,招待獲邀前往之被告飲宴,共計花費1000多元。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㈡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雖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但仍以該等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影響,且應保護之祕密為其要件。此「應祕密」之對象與範圍之特定,尚應從規範之目的及所保護之法益,作為詮釋之基準。檢視該條猶規範過失犯及非公務員之意旨,其具體適用之對象,應界定在具有侵害國家安全或政府關係之重要祕密,不宜恣意加以擴張,且更須對於祕密所形成的危害關係加以觀察,並非所有公務員職務所知悉祕密的洩露,均屬該條適用之範圍。單純職務義務之違反,如未造成刑法所欲保護法益的侵害,僅以行政懲處為已足。

㈢被告固坦認其因接獲陳金萬電詢編號059 警車巡邏事宜,即

告以陳金萬「那個是要做常訓的啦」「那沒有事」等語,並於嗣後接受陳金萬招待飲宴之事實,但辯以所告知陳金萬之事項並非秘密,且所為與陳金萬招待無關等語置辯。經查:⒈高市警局交通大隊岡山分隊深水小隊所屬車號0000-00 號編

號「059 」公務車,於100 年7 月8 日係由警員王敏全執行常訓而駕駛之情,有該小隊該日勤務分配表、車輛調派使用登記簿等在卷可查(偵四卷第39頁、第65頁);而「常訓」係指警察人員之常年訓練,各警察單位係依訓練單位所發每月份警察人員教育訓練術科課程進度表及相關常年訓練之課目,於員警勤務分配表編號員警常年訓練之時段,接受相關訓練,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1 年9 月25日高市警交督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查(原審卷第129頁)。被告於陳金萬詢問上開059 號警車駕駛人時,即告知「那個是要做常訓的啦」,其後於探詢值班警員周建樺後,確認係王敏全常訓中,再電告陳金萬「那沒有事啦」等語,此有附表三之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按。

⒉編號059 警車當時係常訓或值勤中,是否為公務員職務上應

保守之職務祕密,因無相關之法令、證詞或明確函文為據,此一訊息是否該當於上開法文所定「應祕密」事項,已有疑義。否則,被告電話探詢值班警員周建樺此一訊息,周警員立即告知上情,豈不也該當洩露祕密之刑責?再觀諸被告上述與陳金萬互動過程與情節,依該條規範之目的性,被告所為雖有不當或行政違失,但對陳金萬所言之「那個是要做常訓的啦」「那沒有事啦」等語,尚未具有侵害國家安全或政府關係之重要祕密事項;再從國家法益保護之觀點論之,該等內容之洩出,亦未使得國家政府祕密之關係,造成一定程度之危害。如此情狀,雖有悖官箴,應以行政政懲處方式為已足,其所告知之上述內容,尚非屬該條規範之範圍。

⒊因此,被告此部分尚不成立洩露國防以外之祕密罪,所為自

無貪污罪所定之違背其職務可言。又被告雖於上述通話作為後,陳金萬隨即邀請被告吃火鍋,被告個人部分消費495 元(偵六卷第68頁)。然此等好友間之宴請,應未逸出社會正常活動之花費,依一般社會通念,尚不足以該餐之花費,作為被告所告知內容之對價。是此部分被訴悖職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即屬不能證明。本件復查無被告明知違背何法令,而有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之情形。則被告所涉此部分罪嫌,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丁、撤銷改判

一、撤銷方面—

(一)原判決之瑕疵: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傳聞法則所規範者,固不以言詞為限,並兼及書面,然必係

供述證據。而「供述證據」不論言詞或書面,均係指就特定事實之體驗或知識,為一定意義內容之陳述。原判決採認「車籍資料查詢」「運費請款單」之電腦紀錄資料,以及「公務車調派登記簿」「勤務分配表」等資料,均非以被告以外之人就其親身經歷事實所為之「陳述」,依其性質及證據目的,均非供述證據,不屬傳聞法則規範之範圍。原判決將上揭非供述證據,與傳聞證據混為一談,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容有誤會。

㈡由於刑法第132 條第1 項規定,尚規範過失犯及非公務員之

意旨及對象,其核心基準應在法益保護之重要性,倘應祕密事項非具有普遍的重要性,則此種刑罰規範的正當性將失其依附,自非該條規範之本旨。因此,不但應具有侵害國家安全或政府主權關係之祕密,且應對於祕密所形成的危害關係予以觀察,並非所有公務員職務所知悉祕密的洩露,均逕為刑法入罪之認定,此係刑法所以為制裁法最後手段之意旨。原判決將本件警方常訓或勤務內容之洩露,概認係屬該條之應祕密事項,一則未敘明確有應祕密之訊息存在,二則未審酌相關法令及對國家政務或事務有無利害關係等情加以判斷,容有未洽。

㈢刑法第134 條所謂權力,係指法令所賦與之執行力,具有強

制指揮他人服從之效力;所謂機會,乃指逢遇時機,可以利用行事之意;所謂方法,則指為實現某項目的,所使用之手段。依犯罪事實五所載情節,被告顯係利用其職務上之方法而為之,原判決謂被告係假借職務上權力,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容有未當。至原判決關於事實二㈠㈢㈣㈦㈧部

分 ,均認被告對於鄭瑞志、林勇吉、林宗義該次駕駛,亦明知有「超載」之違規嫌疑,而有誤會,已如前述,此部分認定亦有不當。

(二)上訴之說明:被告上訴意旨,就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二部分否認犯罪,編號十三部分認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執原判決各罪量刑過輕,且所定執行刑,不及宣告刑總合二成,給予被告過度優惠,顯有不當,同無理由(詳後所述)。惟原判決既有上開所述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原審判決有罪部分及其定執行部分,均撤銷改判。

二、改判方面—

(一)量刑之理由:㈠審酌被告身為警務人員,本應潔身自愛,秉持公務員應有之

清廉,以維官箴,竟不知自制,利用其取締交通違規之職務,放行違規業者,藉此再三向業者收受賄賂,未恪守職責,更挾勢循私而貪圖不法,損及警察形象,各次收受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以及價值一千元或一千五百元之茶葉等賄賂,違背職務之不法情節與手段,犯案後就貪污部分堅不吐實,未見悔意,又因一時圖便,取得空白單據,核銷申報機關之茶水費,影響行政事務之管理,惟此部分尚知坦承,且無其他犯罪前科;再參以被告於77年6 月自屏東內埔農工畢業後,同年8 月考取警察專科學校甲種警員班第125 期,從事警察職務二十餘年,為警佐一階,育有一女三男,一位讀軍校,二位讀高中,另一位尚在國小就讀,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各諭知褫奪公權四年(詳附表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屬恤刑制度之設計。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

㈢本件考量被告所涉悖職受賄罪之規範目的,在懲治貪污、整

飭紀綱,前罪12罪,各處五年餘之徒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三罪,各處四月徒刑;被告整體所為貪圖不法所得,破壞風紀,可非難性不低,各罪間並非偶發性所為,而係有目的之違法亂紀;姑念所侵害者除國家紀綱廉潔外,其不法利益之來源僅歐清魚、陳明村二人,所犯上開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衡酌其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及褫奪公權四年,以資懲儆。

(二)沒收之理由:㈠被告於事實二、三收受賄賂即現金一萬元、五千元、六千元

、一萬元、一萬元、一萬元、五千元、一萬元、五千元及泰國蝦(價值五百元);於事實四收受之賄賂即茶葉一斤(價值一千元)、茶葉一斤(價值一千元)、茶葉一斤(價值一千五百元),合計現金七萬一千元、泰國蝦(價值五百元),以及茶葉計三斤(價值合計三千五百元),雖未經扣押,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予以追繳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於各罪之宣告刑下,就現金部分諭知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就泰國蝦及茶葉部分,則諭知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前開所收受賄賂,應屬其犯罪所得,而因交付賄賂之人

,非屬上揭規定所稱之被害人,並不發生應諭知將賄款發還被害人之問題。另扣案HennessyVS OP 洋酒空包裝盒,與本案犯行無關,另大禹嶺茶150 公克二個,被告已供明係友人所贈(偵一卷第21 7頁),且與被告受賄茶葉重量未合,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二之不實單據及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粘貼憑證用紙」3 紙,固為供被告此部分犯罪所用之物,惟既提出行使,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第3 項、第12條第1 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134 條、第216 條、214 條、第37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9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洪碩垣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安琪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第29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第29-2條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附表二┌─┬────────┬───────────────────────────────┬────┐│編│單據 │內容 │出處 ││號│ │ │ │├─┼────────┼───────────────────────────────┼────┤│ │黏有良泉茶莊茶葉│憑證編號:474號 │偵二卷 ││一│購買收據(已填寫│用途說明:深水小隊-1月至4月(4個月份)茶葉費 │P144 ││ │品名、數量、金額│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記載:「買受人:高市警局交通大隊深水小隊, │ ││ │等項目)之高雄市│日期:100年4月25日,品名:茶葉,數量:4斤,單價:600元,總價:│ ││ │政府警察局交通警│2400元」,並蓋有「良泉茶莊」之印章及「陳圳良」之印章各1枚 │ ││ │察大隊黏貼憑證用│請購人:董坤壽 │ ││ │紙編號474號1張 │單位主管:小隊長姚克平 │ │├─┼────────┼───────────────────────────────┼────┤│ │黏有良泉茶莊茶葉│憑證編號:1152號 │偵二卷 ││二│購買收據(已填寫│用途說明:深水小隊-(5月至8月)茶葉費用 │P145 ││ │品名、數量、金額│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記載:「買受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深水│ ││ │等項目)之高雄市│小隊,日期:100年8月22日,品名:1.高山茶、數量:2斤、單價: │ ││ │政府警察局交通警│600元、總價:1200元,2.烏龍茶、數量:2斤、單價:600元、總價: │ ││ │察大隊黏貼憑證用│1200元,總價:2400元」,並蓋有「良泉茶莊」之印章及「陳圳良」之│ ││ │紙編號1152號1張 │印章各1枚 │ ││ │ │請購人:小隊長姚克平 │ ││ │ │單位主管:小隊長姚克平 │ │├─┼────────┼───────────────────────────────┼────┤│ │黏有良泉茶莊茶葉│憑證編號:1768號 │偵二卷 ││三│購買收據(已填寫│用途說明:深水小隊-茶葉費用(7月至12月) │P146 ││ │品名、數量、金額│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記載:「買受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深水│ ││ │等項目)之高雄市│小隊,日期:100年12月20日,品名:1.高山茶、數量:1斤、單價: │ ││ │政府警察局交通警│1200元、總價:1200元,2.烏龍茶、數量:1斤、單價:1200元、總價 │ ││ │察大隊黏貼憑證用│:1200元,總價:2400元」,並蓋有「良泉茶莊」之印章及「陳圳良」│ ││ │紙編號1768號1張 │之印章各1枚 │ ││ │ │請購人:小隊長姚克平 │ ││ │ │單位主管:小隊長姚克平 │ │└─┴────────┴───────────────────────────────┴────┘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

㈠:事實二之㈠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0年3月25日21│A:喂 │偵一卷第90││ │0000000000 │時30分35秒 │B:「鱷魚」啊,現在「董仔」那邊甘 │頁 ││ │吳美玉(B) │ │ 是是「051」的。 │ ││ │00-0000000 │ │A:嗯,按那?我不...,嗯,現在在哪兒啦│ ││ │ │ │ ? │ ││ │ │ │B:現在「鳳梨」被「051」的攔到啦,好啦│ ││ │ │ │ ,按列我叫他拿給那個就好了。 │ ││ │ │ │A:伊沒有超載嘛。 │ ││ │ │ │B:沒有超載,伊現在要拿... │ ││ │ │ │ 伊要量板台證啦。 │ ││ │ │ │A:不然你叫伊(鳳梨)拿給伊,不然伊再 │ ││ │ │ │ 打給我。 │ ││ │ │ │B:好啦,好啦,好啦。 │ ││ │ │ │A:我在外面咧。 │ ││ │ │ │B:好啦,好啦,我知道。 │ │├──┼──────┼───────┼───────────────────┼─────┤│ 2 │歐清魚(A) │100年3月25日21│A:喂。 │偵一卷第90││ │0000000000 │時34分06秒 │B:「鱷魚」啊。 │頁 ││ │吳美玉(B) │ │A:嗯。 │ ││ │00-0000000 │ │B:「董仔」的同事啦,你叫董仔打給伊( │ ││ │ │ │ 該員警)啦! │ ││ │ │ │A:啊。 │ ││ │ │ │B:「董仔」的同事啦。 │ ││ │ │ │A:嗯嗯,喔,按列喔。 │ ││ │ │ │B:嗯,「董仔」沒打給伊(該員警),你 │ ││ │ │ │ 叫「董仔」打給伊(該員警)。 │ ││ │ │ │A:好好好。 │ ││ │ │ │B:19(車牌號碼)的喔。 │ │├──┼──────┼───────┼───────────────────┼─────┤│ 3 │歐清魚(A) │100年3月25日21│B:喂。 │偵一卷第90││ │0000000000 │時34分38秒 │A:「鬥陣仔」(台語音)的。 │頁-第91頁 ││ │董坤壽(B) │ │B:嗯。 │ ││ │0000000000 │ │A:在哪啊? │ ││ │ │ │B:我值班耶。 │ ││ │ │ │A:啊? │ ││ │ │ │B:值班。 │ ││ │ │ │A:喂! │ ││ │ │ │B:值班啦,按那,我這兒信號差。 │ ││ │ │ │A:不然,我講給你聽,「鬥陣仔」(台語 │ ││ │ │ │ 音)的。 │ ││ │ │ │B:嗯,按那? │ ││ │ │ │A:那個「19」(車牌號碼)的被你同事攔 │ ││ │ │ │ 到,那個...你在哪兒?甲(指董坤壽同│ ││ │ │ │ 事)說一下,說一下。 │ ││ │ │ │B:我在值班。 │ ││ │ │ │A:我...我... │ ││ │ │ │B:在顧廟啦。 │ ││ │ │ │A:啊。 │ ││ │ │ │B:顧廟啦! │ ││ │ │ │A:說叫你打給他(指董坤壽同事)耶。 │ ││ │ │ │B:是喔,我在顧廟耶。 │ ││ │ │ │A:「51」啊,「51」啊。 │ ││ │ │ │B:好啦,好啦,好。 │ ││ │ │ │A:現在打一下、打一下啦。 │ ││ │ │ │B:好好好。 │ │├──┼──────┼───────┼───────────────────┼─────┤│ 4 │歐清魚(A) │100年3月25日21│B:喂,喂,「鱷魚」。 │偵一卷第91││ │0000000000 │時38分19秒 │A:有打過去沒? │頁 ││ │鄭瑞志(綽號│ │B:有啊,有啊,有啊。 │ ││ │「鳳梨」)(│ │A:「我叫他(董仔)打過去」。 │ ││ │B) │ │B:「對,有打過來,伊(某員警)就是… │ ││ │0000000000 │ │ 伊就是在等伊(董仔)打過來啊,我甲 │ ││ │ │ │ 說,伊說…。 │ ││ │ │ │A:好啦,好啦,OO不要再說了啊。 │ ││ │ │ │B:好,謝謝,謝謝。 │ │├──┼──────┼───────┼───────────────────┼─────┤│ 5 │董坤壽(A) │100年3月26日13│A:「上次那個同事咧」 │偵一卷第91││ │0000000000 │時10分39秒 │B:「我在外面耶,按那,那個要按那用? │頁-第93頁 ││ │歐清魚(B) │ │ 」 │ ││ │0000000000 │ │A:問看麥,我再問看看,你在哪裡啊? │ ││ │ │ │B:我在碼頭。 │ ││ │ │ │A:「按咧…甘今天用」 │ ││ │ │ │B:沒關係,你就看按那用,你甲我說啊。 │ ││ │ │ │A:「我是說,今天要拿過去還是按那,我 │ ││ │ │ │ 明天休息。 │ ││ │ │ │B:喔,你現在在哪裡? │ ││ │ │ │A:我是現在...我剛回來,我可以出來。 │ ││ │ │ │B:嗯嗯。 │ ││ │ │ │A:我到四點之前可以出來。 │ ││ │ │ │B:喔,按那哩。 │ ││ │ │ │A:嗯,四點就要回來。 │ ││ │ │ │B:喔,按列喔。 │ ││ │ │ │A:嗯。 │ ││ │ │ │B:喔,不然我等一下... 我馬上...我等一│ ││ │ │ │ 下馬上要回去,不然...你來榮總,再打│ ││ │ │ │ 給我。 │ ││ │ │ │A:我...我若有過去的話,可能...可能...│ ││ │ │ │ 45分就會到了啦。 │ ││ │ │ │B:嗯...你要到的時候,打電話給我一下,│ ││ │ │ │ 大約前十分鐘啊。 │ │├──┼──────┼───────┼───────────────────┼─────┤│ 6 │董坤壽(A) │100年3月26日13│A:我現在要過去了。 │偵一卷第93││ │0000000000 │時24分42秒 │B:你要過來嘛。 │頁-第94頁 ││ │歐清魚(B) │ │A:嗯。 │ ││ │0000000000 │ │B:你要駛來這兒,就原本你以前...我們這│ ││ │ │ │ 兒的巷子好不好? │ ││ │ │ │A:巷子哩啊。 │ ││ │ │ │B:嗯。 │ ││ │ │ │A:好啊,好啊,好。 │ ││ │ │ │B:喔,好。 │ ││ │ │ │A:你在家了嗎? │ ││ │ │ │B:嗯,我馬上到家,馬上到家。 │ ││ │ │ │A:喔,好啊。 │ ││ │ │ │B:我立即等你啊。 │ ││ │ │ │A:喔,好。 │ │├──┼──────┼───────┼───────────────────┼─────┤│ 7 │歐清魚(A) │100年3月26日13│B:喂。 │偵一卷第94││ │0000000000 │時43分11秒 │A:到了咧。 │頁 ││ │董坤壽(B) │ │B:喂。 │ ││ │0000000000 │ │A:到了。 │ ││ │ │ │B:到了咧。 │ ││ │ │ │A:嗯。 │ ││ │ │ │B:喔,好,我馬上過去啊。 │ ││ │ │ │A:喔,好。 │ │├──┼──────┼───────┼───────────────────┼─────┤│ 8 │歐清魚(A) │100年3月28日08│B:你說那個要拿多少? │偵一卷第94││ │0000000000 │時34分09秒 │A:那個…「董仔」朋友拿的,我本來要甲 │頁-第95頁 ││ │吳美玉(B) │ │ 說5…本來要拿5000 元給伊啦。 │ ││ │00-0000000 │ │B:嗯 │ ││ │ │ │A:我甲說老闆娘的車子啦。 │ ││ │ │ │B:嗯 │ ││ │ │ │A:說也很抱歉,哭妖,伊卡早那個…就之 │ ││ │ │ │ 前拿1萬的那個沒。 │ ││ │ │ │B:嗯。 │ ││ │ │ │A:那個,伊同事啦。 │ ││ │ │ │B:好啦,好啦,好啦。 │ ││ │ │ │A:那天打給我,他在顧廟啦,他在裡面啦 │ ││ │ │ │ 。 │ ││ │ │ │B:好啦,不然要怎麼辦?給他就給他啦。 │ ││ │ │ │A:恩啦。 │ ││ │ │ │B:不然要按那? │ ││ │ │ │A:我說嘛拿卡少咧,說伊(指董仔)那個 │ ││ │ │ │ 同事,沒法度,若是我(指董仔),我 │ ││ │ │ │ 是沒關係,我說按那對車行很不好意思 │ ││ │ │ │ ,他那個...昨天...前天(3月26日)..│ ││ │ │ │ .前天3點跟我拿的。 │ ││ │ │ │B:好啦。 │ ││ │ │ │A:去我家跟我拿的。 │ ││ │ │ │B:按列... 你現在要回去睡了,晚上我再 │ ││ │ │ │ 交代「凱竣」(兒子)(拿)給你啊。 │ ││ │ │ │A:沒關係,老闆娘,你那個...那個...半 │ ││ │ │ │ 通行證,對不對喔。 │ ││ │ │ │B:恩。 │ ││ │ │ │A:1800元先從那裡(指一萬元)扣起來。 │ ││ │ │ │B:好啦,好啦,好。 │ ││ │ │ │A:那1800元扣起來。 │ ││ │ │ │B:好。 │ ││ │ │ │A:沒啦,「董仔」我也有甲說,「董仔」 │ ││ │ │ │ 說對老闆娘歹勢,他說你們同事阿,我 │ ││ │ │ │ 要按那說。 │ ││ │ │ │B:好啦,不然要怎麼辦? │ │└──┴──────┴───────┴───────────────────┴─────┘

㈡、事實二之㈡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0年5月5日20 │B:「董仔」那邊甘是「051」那兒?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7分30秒 │A:恩,按那? │103頁 ││ │吳美玉(B) │ │B:去乎...「215」去乎抓到阿,你打給「 │ ││ │0000000000 │ │ 董仔」啦。 │ ││ │ │ │A:跑(運)什麼的啦? │ ││ │ │ │B:跑(運)那個啦... 跑...那個...跑那 │ ││ │ │ │ 個...環球的啦。 │ ││ │ │ │A:恩。 │ ││ │ │ │B:OOO啦,打給「董仔」一下啦,「215」 │ ││ │ │ │ 的啦。 │ ││ │ │ │A:現在哩那。 │ ││ │ │ │B:恩啦,恩啦。 │ ││ │ │ │A:在那裡? │ ││ │ │ │B:在岡山那個...岡山那個,縱貫路那兒啦│ ││ │ │ │ ,「051」的啦。 │ │├──┼──────┼───────┼───────────────────┼─────┤│ 2 │歐清魚(A) │100年5月5日20 │A:你叫...司機甲(警察)說啦。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9分29秒 │B:有啦。 │103頁-第 ││ │吳美玉(B) │ │A:伊(董仔)沒接,電話沒接。 │104頁 ││ │0000000000 │ │B:恩。 │ ││ │ │ │A:不知道電話沒帶,是不是。 │ ││ │ │ │B:有啦,我有叫司機按列甲(警察)說啦 │ ││ │ │ │ ,叫伊駕照、行照拿給伊(警察)啦。 │ │├──┼──────┼───────┼───────────────────┼─────┤│ 3 │董坤壽(A) │100年5月5日20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20分53秒 │A:要幹嘛? │104頁 ││ │歐清魚(B) │ │B:你不是來到岡山。 │ ││ │0000000000 │ │A:你想到咧,我在OO。 │ ││ │ │ │B:阿。 │ ││ │ │ │A:我在臺東啦。 │ ││ │ │ │B:阿。 │ ││ │ │ │A:臺東。 │ ││ │ │ │B:你在岡山嘛。 │ ││ │ │ │A:臺東。 │ ││ │ │ │B:你在臺東喔。 │ ││ │ │ │A:恩,休假。 │ ││ │ │ │B:「貓母」的一輛(車),被你同事「撈 │ ││ │ │ │ 」去的樣子。 │ ││ │ │ │A:幾號?幾號啦,幾號? │ ││ │ │ │B:阿。 │ ││ │ │ │A:幾號的啦。 │ ││ │ │ │B:那輛「51」阿,你甲說一下,我叫伊證 │ ││ │ │ │ 件拿給伊,「51」啦,在岡山啦。 │ │├──┼──────┼───────┼───────────────────┼─────┤│ 4 │歐清魚(A) │100年5月5日21 │A:喔,就被抓了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7分29秒 │B:誰被抓阿。 │107頁-第 ││ │董坤壽(B) │ │A:阿,「215」的啦。 │109頁 ││ │0000000000 │ │B:阿。 │ ││ │ │ │A:「215」的啦。 │ ││ │ │ │B:「215」的喔。 │ ││ │ │ │A:恩,說那個...好像行照被伊拿走的樣子│ ││ │ │ │ 。 │ ││ │ │ │B:行照喔。 │ ││ │ │ │A:恩。 │ ││ │ │ │B:喔...阿你們有趕無阿。 │ ││ │ │ │A:阿。 │ ││ │ │ │B:有趕無阿。 │ ││ │ │ │A:沒...沒...,沒關係,你看你有空再拿 │ ││ │ │ │ 就好。 │ ││ │ │ │B:我等一下...我現在去那兒讓人家請客回│ ││ │ │ │ 來啦,我可能... │ ││ │ │ │A:恩。 │ ││ │ │ │B:12點...可能晚上12點就會...就會到屏 │ ││ │ │ │ 東了吧。 │ ││ │ │ │A:嗯嗯。 │ ││ │ │ │B:你若有趕,我就12點出來...出來甲同事│ ││ │ │ │ 拿阿。 │ ││ │ │ │A:沒關係,那個明天再拿就好,沒關係, │ ││ │ │ │ 喔。 │ ││ │ │ │B:阿明天喔。 │ ││ │ │ │A:恩,你再拿給我就好。 │ ││ │ │ │B:那不就明天過來拿,順便拿給你。 │ ││ │ │ │A:好好好。 │ ││ │ │ │B:好,按列幾點? │ ││ │ │ │A:沒關係,你看何時拿到,你再拿給我就 │ ││ │ │ │ 好。 │ ││ │ │ │B:我若拿...可能...明天八點就會過去高 │ ││ │ │ │ 雄了吧。 │ ││ │ │ │A:嗯嗯,你明天沒上班哩。 │ ││ │ │ │B:八點會不會太早? │ ││ │ │ │A:你明天不用上班哩。 │ ││ │ │ │B:沒,沒,沒,沒。 │ ││ │ │ │A:恩,沒關係啦,過中午也沒關係,恩阿 │ ││ │ │ │ ,厚。 │ ││ │ │ │B:過中午也沒關係喔。 │ ││ │ │ │A:嗯嗯。 │ ││ │ │ │B:過中午我可能又有代誌阿(坐火車去臺 │ ││ │ │ │ 東)。 │ ││ │ │ │A:喔,好,不然你過來,打給我。 │ ││ │ │ │B:八點會不會太早? │ ││ │ │ │A:不會啦,不會啦,沒關係,你再打給我 │ ││ │ │ │ 一下就好。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A:八、九點阿,或十點多,甘就要那麼早 │ ││ │ │ │ ? │ ││ │ │ │B:阿。 │ ││ │ │ │A:十點多你看按那? │ ││ │ │ │B:我要...我要...載查某人去那個...中醫│ ││ │ │ │ 阿。 │ ││ │ │ │A:嗯嗯嗯。 │ ││ │ │ │B:恩阿。 │ ││ │ │ │A:好好好。 │ ││ │ │ │B:恩阿,要過去高雄市阿。 │ ││ │ │ │A:喔,好。 │ ││ │ │ │B:恩阿,按那... 我們...因為伊那個... │ ││ │ │ │ 伊那個很多人,伊那個要很早就要去那 │ ││ │ │ │ 兒排隊了。 │ ││ │ │ │A:好好好。 │ ││ │ │ │B:我才甲說,伊在排隊時,我可以拿過去 │ ││ │ │ │ 給你啊。 │ ││ │ │ │A:喔,好好。 │ ││ │ │ │B:我是說,怕會...會太晚...太早,會不 │ ││ │ │ │ 會。 │ ││ │ │ │A:不然你辦完,再拿給我也沒關係,我明 │ ││ │ │ │ 天可能沒什麼代誌。 │ ││ │ │ │B:沒代誌...你...你明天八點,差不多起 │ ││ │ │ │ 來了沒? │ ││ │ │ │A:厚,我有時候睡到很晚,你到高雄市, │ ││ │ │ │ 辦到幾點? │ ││ │ │ │B:我不知道咧。 │ ││ │ │ │A:恩。 │ ││ │ │ │B:沒關係,我...恩...我八點...我八點打│ ││ │ │ │ 看麥阿啦。 │ ││ │ │ │A:好好好。 │ ││ │ │ │B:八點你若有那個...我再...我再...我再│ ││ │ │ │ 拿過去啦。 │ ││ │ │ │A:好好好。 │ │├──┼──────┼───────┼───────────────────┼─────┤│ 5 │歐清魚(A) │100年5月6日08 │A:阿,在哪兒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9分22秒 │B:在家耶。 │110頁 ││ │董坤壽(B) │ │A:喔,要過來嗎? │ ││ │0000000000 │ │B:恩...可能改天的吧。 │ ││ │ │ │A:喔,好,沒關係,你若有空,再打給我 │ ││ │ │ │ 。 │ ││ │ │ │B:好啊,好。 │ │├──┼──────┼───────┼───────────────────┼─────┤│ 6 │歐清魚(A) │100年5月6日09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0分31秒 │A:「隆仔」說過去你那邊喔。 │110頁-第 ││ │董坤壽(B) │ │B:「隆仔」? │111頁 ││ │0000000000 │ │A:恩。 │ ││ │ │ │B:過去我那邊幹嘛?要找我阿。 │ ││ │ │ │A:不是說調去你那邊? │ ││ │ │ │B:你聽誰說的? │ ││ │ │ │A:那些司機在說,說看到「隆仔」。 │ ││ │ │ │B:誰阿? │ ││ │ │ │A:我們的司機阿,就以前駛過我的車子的 │ ││ │ │ │ 那個司機啦。 │ ││ │ │ │B:喔。 │ ││ │ │ │A:說昨晚被伊攔下來,說「51」阿,哪兒 │ ││ │ │ │ 可能? │ ││ │ │ │B:(笑) │ ││ │ │ │A:阿。 │ ││ │ │ │B:我哪知道,無啦。 │ ││ │ │ │A:喔。 │ ││ │ │ │B:無啦。 │ ││ │ │ │A:喔,喔。 │ ││ │ │ │B:伊可能看錯人啦。 │ ││ │ │ │A:喔,好啊好啊。 │ ││ │ │ │B:恩啦。 │ ││ │ │ │A:好。 │ │├──┼──────┼───────┼───────────────────┼─────┤│ 7 │董坤壽(A) │100年5月8日11 │B:阿你...那個...今天沒有上班嗎?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9分39秒 │A:今天...沒上班。 │115頁-第 ││ │歐清魚(B) │ │B:恩。 │116頁 ││ │0000000000 │ │A:會過去...高雄。 │ ││ │ │ │B:喔,這樣喔,靠么,我今天沒什麼帶錢 │ ││ │ │ │ 咧,靠么。 │ ││ │ │ │A:(笑) │ ││ │ │ │B:明天...有...有無,明天再拿好不好。 │ ││ │ │ │A:明天... │ ││ │ │ │B:有上班沒。 │ ││ │ │ │A:喔,明天,我再找時間好了。 │ ││ │ │ │B:厚,好。 │ │├──┼──────┼───────┼───────────────────┼─────┤│ 8 │董坤壽(A) │100年5月9日11 │A:你現在不行嗎?我現在是空檔,空兩個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3分57秒 │ 小時耶。 │116頁-第 ││ │歐清魚(B) │ │B:沒有領(錢)起來咧。 │117頁 ││ │0000000000 │ │A:阿。 │ ││ │ │ │B:沒有領(錢)起來咧。 │ ││ │ │ │A:沒有領(錢)起來喔。 │ ││ │ │ │B:嗯,我兒子回來,才可以領。 │ ││ │ │ │A:喔,好啦,好啦。 │ ││ │ │ │B:多少?多少? │ ││ │ │ │A:隨便啦。 │ ││ │ │ │B:好,好。 │ │├──┼──────┼───────┼───────────────────┼─────┤│ 9 │董坤壽(A) │100年5月9日18 │B:我在...仁武這兒...仁武這兒...一間大│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9分11秒 │ 灣國小。 │117頁-第 ││ │歐清魚(B) │ │A:大灣國小喔。 │118頁 ││ │0000000000 │ │B:恩,你知沒。 │ ││ │ │ │A:我知道阿。 │ ││ │ │ │B:恩,我在這裡等你,門口。 │ ││ │ │ │A:沒咧,我...我八點才下班咧。 │ ││ │ │ │B:你八點才下班喔。 │ ││ │ │ │A:恩。 │ ││ │ │ │B:這樣...你明天中午,明天中午呢? │ ││ │ │ │A:你...你差一個小時而已,不能等嗎? │ ││ │ │ │B:我等一下...還要去別處拿單子。 │ ││ │ │ │A:沒關係阿,你若在高雄...你若在高雄縣│ ││ │ │ │ 裡面,我去找你,沒關係阿。 │ ││ │ │ │B:喔,這樣阿。 │ ││ │ │ │A:恩。 │ ││ │ │ │B:喔,好好。 │ ││ │ │ │A:不要差太遠啦,你等一下要去哪兒? │ ││ │ │ │B:沒啦,不一定,我等一下看還有哪裡單 │ ││ │ │ │ 子沒有拿,要拿單子。 │ ││ │ │ │A:這樣喔,不然我八點下班,打給你。 │ ││ │ │ │B:好好好。 │ │├──┼──────┼───────┼───────────────────┼─────┤│ 10 │董坤壽(A) │100年5月9日19 │B:厚,今天突然有代誌啦,靠么,朋友邀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9分06秒 │ ,說要去台南一下啦,我看明天了。 │118頁 ││ │歐清魚(B) │ │A:我剛好要出門。 │ ││ │0000000000 │ │B:厚。 │ ││ │ │ │A:我要出門。 │ ││ │ │ │B:來到岡山,過來了咧。 │ ││ │ │ │A:岡山過去了。 │ ││ │ │ │B:恩。 │ ││ │ │ │A:你都沒打給我。 │ ││ │ │ │B:剛好要打給你而已,我想說你八點要下 │ ││ │ │ │ 班咧。 │ ││ │ │ │A:這樣你到岡山交流道等我啦。 │ ││ │ │ │B:無啦,就過...過岡山了啦。 │ ││ │ │ │A:喔,好啦,好啦,好啦。 │ ││ │ │ │B:好啦,明天啦。 │ ││ │ │ │A:我明天晚上才有班了啦。 │ ││ │ │ │B:喔,好好。 │ │├──┼──────┼───────┼───────────────────┼─────┤│ 11 │歐清魚(A) │100年5月10日8 │A:喔,這樣喔,還是你現在要來大寮。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7分5秒 │B:現在喔。 │119頁 ││ │董坤壽(B) │ │A:阿。 │ ││ │0000000000 │ │B:你跑大寮哩那。 │ ││ │ │ │A:我現在在... 沒... 沒...等一下我這邊│ ││ │ │ │ 放一台貨而已,要去台南,回來差不多 │ ││ │ │ │ 中午。 │ ││ │ │ │B:喔... │ ││ │ │ │A:回來差不多中午。 │ ││ │ │ │B:沒關係,我看何時,我看狀況再打給你 │ ││ │ │ │ 。 │ ││ │ │ │A:阿。 │ ││ │ │ │B:我看何時比較有空再打給你啦。 │ ││ │ │ │A:好好,喔,好。 │ │├──┼──────┼───────┼───────────────────┼─────┤│ 12 │董坤壽(A) │100年5月10日8 │A:你何時要過去大寮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23分56秒 │B:我現在在大寮咧。 │119頁-第 ││ │歐清魚(B) │ │A:你現在在大寮,何時要出去阿? │120頁 ││ │0000000000 │ │B:我現在在放,差不多... │ ││ │ │ │ 半小時。 │ ││ │ │ │A:半小時喔。 │ ││ │ │ │B:恩。 │ ││ │ │ │A:你說上次說的那兒哩? │ ││ │ │ │B:同樣我之前說的這兒沒,恩阿。 │ ││ │ │ │A:喔,好啦好啦,不然我過去好了。 │ ││ │ │ │B:恩,差不多半小時啦,恩,我等你,沒 │ ││ │ │ │ 關係。 │ ││ │ │ │A:好啦,你等我啦。 │ │├──┼──────┼───────┼───────────────────┼─────┤│ 13 │董坤壽(A) │100年5月10日8 │B:剛放好,恩,我要駛出來了。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4分12秒 │A:我知道,我有看到。 │120頁 ││ │歐清魚(B) │ │B:好。 │ ││ │0000000000 │ │ │ │├──┼──────┼───────┼───────────────────┼─────┤│ 14 │歐清魚(A) │100年5月11日08│A:你的…你的行照在我這邊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0分21秒 │B:好好好好。 │120頁 ││ │吳美玉(B) │ │A:「董仔」…「董仔」要跟 │ ││ │0000000000 │ │ 我「灰」(音譯)幾千嘟幾千,最後我 │ ││ │ │ │ 只有拿五千給他而已。 │ ││ │ │ │B:好啦,好啦,我不是跟你說,沒關係, │ ││ │ │ │ 他要拿多少,你都給他。 │ ││ │ │ │A:沒啦,不是啦,OO我有甲說... │ ││ │ │ │... │ │└──┴──────┴───────┴───────────────────┴─────┘

㈢、事實二之㈢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董坤壽(A) │100年7月4日10 │A:ㄟ,那個不是你老闆娘的ㄟ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8分33秒 │B:是啦,是啦 │126頁-第 ││ │歐清魚(B) │ │A:他那個不是行號ㄟ │127頁 ││ │0000000000 │ │B:那台車牌幾號 │ ││ │ │ │A:440,寫「溫安」耶 │ ││ │ │ │B:是啦,是啦,那台也是啦 │ ││ │ │ │A:「溫安」也是喔? │ ││ │ │ │B:「溫安」那台伊請不到行,跟他借車靠 │ ││ │ │ │ 的啦。 │ ││ │ │ │A:他們去靠行的喔 │ ││ │ │ │B:對,借他們靠行的,算是那時候「溫安 │ ││ │ │ │ 」沒有車子,但有工作給他們作,所以 │ ││ │ │ │ 有一台車子靠行在他那邊 │ ││ │ │ │A:靠在誰那邊阿? │ ││ │ │ │B:溫安啦 │ ││ │ │ │A:喔,他自己的靠行溫安喔 │ ││ │ │ │B:對 │ ││ │ │ │A:他不是自己有嗎? │ ││ │ │ │B:他是有,那個行,他有工作給他作,但 │ ││ │ │ │ 是那個行沒有車,所以靠行那邊啦 │ ││ │ │ │A:這樣喔 │ ││ │ │ │B:對 │ ││ │ │ │A:喔,那是怎樣,沒有那個 │ ││ │ │ │B:怎樣 │ ││ │ │ │A:那是「板子」(板台規格不符)的事情 │ ││ │ │ │ 阿? │ ││ │ │ │B:「對啊,「板子」啦 │ ││ │ │ │A:喔,我說奇怪,今天拿給我,我看好像 │ ││ │ │ │ 也不是你老闆娘的阿 │ ││ │ │ │B:對,那台是他的,溫的只有那一台而已 │ │├──┼──────┼───────┼───────────────────┼─────┤│ 2 │歐清魚(A) │100年7月5日09 │A:董仔昨天叫我騎摩托車,說他現在車子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7分42秒 │ 賣了,去深水跟他拿行照,我瘋了喔 │129頁 ││ │吳美玉(綽號│ │B:ㄟ │ ││ │「貓母」(B │ │A:叫我騎摩托車去那邊拿,說有空才拿過 │ ││ │) │ │ 來 │ ││ │0000000000 │ │B:好,故鄉我再跟他說 │ │├──┼──────┼───────┼───────────────────┼─────┤│ 3 │歐清魚(A) │100年7月6日12 │A:現在有上班嗎?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3分59秒 │B:沒有,要下午四點 │130頁-第 ││ │董坤壽(B) │ │A:四點喔? │131頁 ││ │0000000000 │ │B:ㄟ │ ││ │ │ │A:四點喔 │ ││ │ │ │B:怎樣,有在家嗎? │ ││ │ │ │A:沒有啦,我現在在碼頭,我叫「貓母」 │ ││ │ │ │ 他兒子載我過去 │ ││ │ │ │B:喔,我現在沒有(辦公室) │ ││ │ │ │A:四點喔 │ ││ │ │ │B:四點,你還沒有回來嗎 │ ││ │ │ │A:我在碼頭,我不能走 │ ││ │ │ │B:為何,你要幾點才能走 │ ││ │ │ │A:沒有啦,這一條船一定要自己在這邊顧 │ ││ │ │ │ ,今天靠的啦 │ ││ │ │ │B:那晚上八點耶? │ ││ │ │ │A:我叫他載我過去就好了 │ ││ │ │ │B:這樣喔 │ ││ │ │ │A:對啦,我叫「貓母」他小孩載我過去就 │ ││ │ │ │ 好 │ ││ │ │ │B:這樣好嗎 │ ││ │ │ │A:不會啦,他不懂啦 │ ││ │ │ │B:阿 │ ││ │ │ │A:他不會啦 │ ││ │ │ │B:好 │ ││ │ │ │A:他載我過去就好,我叫他不要講話就好 │ ││ │ │ │B:喔,好 │ │├──┼──────┼───────┼───────────────────┼─────┤│ 4 │歐清魚(A) │100年7月6日18 │B:不是要過來嗎?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2分39秒 │A:阿,怎樣? │131頁-第 ││ │董坤壽(B) │ │B:你不是要過來? │132頁 ││ │0000000000 │ │A:要啦,你到幾點? │ ││ │ │ │B:我到八點,你八點會到家 │ ││ │ │ │ 嗎 │ ││ │ │ │A:你八點喔 │ ││ │ │ │B:我八點才下班 │ ││ │ │ │A:你騎摩托車阿? │ ││ │ │ │B:對,我騎摩托車 │ ││ │ │ │A:這樣不用啦(不用到家),我去哪裡找 │ ││ │ │ │ 你,去燕巢喔 │ ││ │ │ │B:你可以過來嗎 │ ││ │ │ │A:可以,我叫人家載我,我叫那個小孩載 │ ││ │ │ │ 我過去 │ ││ │ │ │B:我以為你四點就要來了,我在這邊等 │ ││ │ │ │A:你八點下班嗎? │ ││ │ │ │B:對阿,八點 │ ││ │ │ │A:好,我叫他七點多載我過去 │ ││ │ │ │B:這樣喔 │ ││ │ │ │A:不用你騎摩托車到這裡 │ ││ │ │ │B:好 │ │├──┼──────┼───────┼───────────────────┼─────┤│ 5 │歐清魚(A) │100年7月6日19 │A:你公司是不是下坡再爬坡,再過橋那個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26分18秒 │ 喔 │132頁 ││ │董坤壽(B) │ │B:你從哪來阿... │ ││ │0000000000 │ │ │ │├──┼──────┼───────┼───────────────────┼─────┤│ 6 │歐清魚(A) │100年7月7日09 │B:「鱷魚」怎樣?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0分48秒 │A:那個拿六張阿! │132頁-第 ││ │吳美玉(B) │ │B:什麼拿六張? │133頁 ││ │0000000000 │ │A:董仔那裡拿六張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A:昨天拿過去的 │ │├──┼──────┼───────┼───────────────────┼─────┤│ 7 │歐清魚(A) │100年7月8日10 │A:等一下六千(元)寄「凱竣」帶進來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8分32秒 │B:六千喔 │133頁 ││ │吳美玉(B) │ │A:我身上只剩五千而已 │ ││ │0000000000 │ │B:他已經出去了 │ ││ │ │ │A:出去了喔 │ ││ │ │ │B:我跟你說,我叫他去領錢,剛剛你也不 │ ││ │ │ │ 早說,我剛要問他(莊凱竣陪歐清魚一 │ ││ │ │ │ 同去燕巢送錢給董坤壽)問到忘記了 │ ││ │ │ │A:拿六千,昨天拿六千啦 │ ││ │ │ │B:好 │ ││ │ │ │A:我本來要拿五千給他 │ ││ │ │ │B:沒有關係 │ ││ │ │ │A:但是董仔說多拿一千給他啦 │ ││ │ │ │B:好,那沒有關係 │ ││ │ │ │A:一千是他的! │ ││ │ │ │B:好等一下我叫他來拿 │ │└──┴──────┴───────┴───────────────────┴─────┘

㈣:事實二之㈣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0年9月6日20 │B:快一點、快一點,「鳳梨」已經被「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4分 │ 051」攔下來了,快一點! │143頁-第 ││ │吳美玉(B) │ │A:哪裡阿? 在哪裡阿? │144頁 ││ │0000000000 │ │B:他可能跑深水那邊的啦A:「051」嗎? │ ││ │ │ │B:ㄟ,「051」! 快一點! 」 │ ││ │ │ │A:喔,好! │ │├──┼──────┼───────┼───────────────────┼─────┤│ 2 │歐清魚(A) │100年9月6日20 │B:ㄟA:現在你有上班嗎?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4分35秒 │B:沒有! │144頁 ││ │董坤壽(B) │ │A:現在你幫忙打一下,「51 」、「51」! │ ││ │0000000000 │ │B:好! │ ││ │ │ │A:攔到「貓母」的,「119」的 │ ││ │ │ │B:好! │ │├──┼──────┼───────┼───────────────────┼─────┤│ 3 │歐清魚(A) │100年9月7日09 │A:董仔喔,在鳳梨的事情之前打給我,說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2分17秒 │ 酒哪時候幫他買好,星期五好不好 │144頁-第 ││ │吳美玉(B) │ │B:酒喔,我等一下就叫他拿過來了 │145頁 ││ │00-0000000 │ │A:好,拿到公司就好 │ ││ │ │ │B:對,拿到公司就好 │ ││ │ │ │A:好,幫我弄酒什麼的,2千多元,算我的│ ││ │ │ │B:什麼 │ ││ │ │ │A:酒弄好一點的,2千多元的 │ ││ │ │ │B:這樣喔,好 │ ││ │ │ │A:一罐(瓶)啦 │ ││ │ │ │B:好 │ ││ │ │ │A:不要相同(品牌)的啦 │ ││ │ │ │B:不要相同的,我知道 │ ││ │ │ │A:因為董仔之前打給我,問我酒弄好沒, │ ││ │ │ │ 他說昨天沒有上班,別人攔的 │ ││ │ │ │B:那鳳梨那個,要拿多少 │ ││ │ │ │A:我要問董仔啦! │ ││ │ │ │B:你問一下,明天順便拿 │ ││ │ │ │A:ㄟ,要星期五一起拿喔,明天沒有空 │ ││ │ │ │B:阿 │ ││ │ │ │A:我明天沒有空 │ ││ │ │ │B:喔,你要星期五一起拿喔 │ │├──┼──────┼───────┼───────────────────┼─────┤│ 4 │歐清魚(A) │100年9月7日09 │A:昨天那台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26分49秒 │B:看你怎樣阿 │145頁 ││ │董坤壽(B) │ │A:阿 │ ││ │0000000000 │ │B:看你怎樣阿 │ ││ │ │ │A:高和的,可以省就幫他省,他星期五要 │ ││ │ │ │ 拿給你啦,我也順便拿酒給你啦 │ ││ │ │ │B:好 │ │├──┼──────┼───────┼───────────────────┼─────┤│ 5 │董坤壽(A) │100年9月10日11│B:你幾點有空?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1分52秒 │A:那你呢?都在家嗎? │147頁 ││ │歐清魚(B) │ │B:我沒關係。看你幾點打給我,再過來拿 │ ││ │0000000000 │ │ 。 │ ││ │ │ │A:要不然六點多好了。 │ ││ │ │ │B:好。 │ ││ │ │ │A:六點說你在吃飯了嗎? │ ││ │ │ │B:沒有,你來這邊載我去車廠拿。 │ ││ │ │ │A:還要載去車廠喔? │ ││ │ │ │B:對阿,放在車廠那邊。 │ ││ │ │ │A:沒有在你那邊嗎? │ ││ │ │ │B:酒放在車廠那邊。 │ ││ │ │ │A:喔,這樣阿,我以為放在你那邊。 │ ││ │ │ │B:沒有,放在車廠。 │ ││ │ │ │A:你今天都在家嗎? │ ││ │ │ │B:對。 │ ││ │ │ │A:我要過去再打給你。 │ ││ │ │ │B:好。 │ │├──┼──────┼───────┼───────────────────┼─────┤│ 6 │董坤壽(A) │100年9月10日11│A:我現在要過去,要到哪裡載你?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3分34秒 │B:一樣,在旁邊等我那裡。 │147頁-第 ││ │歐清魚(B) │ │A:旁邊的巷子嗎? │148頁 ││ │0000000000 │ │B:對。 │ ││ │ │ │A:我現在要出門了。 │ ││ │ │ │B:好,你快到打給我,我再走出去。 │ ││ │ │ │A:好。 │ │├──┼──────┼───────┼───────────────────┼─────┤│ 7 │歐清魚(A) │100年9月13日10│B:你那邊拿多少給他?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5分24秒 │A:我拿一萬。 │148頁 ││ │吳美玉(B) │ │B:喔。 │ ││ │00-0000000 │ │A:董仔說很不好意思,他 (董仔同事)很難│ ││ │ │ │ "剃頭"(台語),他說若沒有一萬,就要 │ ││ │ │ │ 董仔不要跟他談了。 │ ││ │ │ │B:好啦,我知道了。 │ ││ │ │ │A:那不是董仔,他說那個很難"剃頭"(台語│ ││ │ │ │ )。伊說叫我跟你謝謝一下。 │ ││ │ │ │B:好。 │ ││ │ │ │A:阿,頭家娘,沒要緊那個酒多少錢,你 │ ││ │ │ │ 先把我扣起來,不要緊... │ ││ │ │ │B:不要緊,好... │ ││ │ │ │A:我跟他 (董坤壽)說「高和」的 (車輛) │ ││ │ │ │ 改天你本人儘量不要去攔,啊碰到那種 │ ││ │ │ │ (人)就沒法度的啊,本來要拿五千給他 │ ││ │ │ │ 而已,你知道嗎。 │ ││ │ │ │B:嗯,知道啦。 │ ││ │ │ │A:董仔說不要這樣啦,否則再遇到這個人 │ ││ │ │ │ 就很難講(情面)了 │ ││ │ │ │B:好。 │ │└──┴──────┴───────┴───────────────────┴─────┘

㈤:事實二之㈤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B:現在又…又一個抓到了,喔,氣死。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09時24分33秒 │A:誰啊? │154頁-第 ││ │吳美玉(B) │ │B:149的啦。 │155頁 ││ │0000000000 │ │A:在哪啊? │ ││ │ │ │B:也是在燕巢「鼎泰」 (音譯)那兒啦。 │ ││ │ │ │A:嗯,董仔甘上晚上的? 昨天來…有…有 │ ││ │ │ │ 向我拿…有拿了,○○○有拿,伊有去 │ ││ │ │ │ 甲拿。 │ ││ │ │ │B:恩。 │ ││ │ │ │A:昨天伊沒有上班啦,董仔昨天... 昨天 │ ││ │ │ │ 那個晚上的。 │ ││ │ │ │B:你等一下,先打一下,149 的,在「鼎 │ ││ │ │ │ 泰」那邊啦 │ ││ │ │ │A:幾號的? │ ││ │ │ │B:149 的,149的。 │ ││ │ │ │A:沒啦,喔... 不然車子...那個OO幾號啦│ ││ │ │ │ 。 │ ││ │ │ │B:OO..那個我... 沒啦,車牌號碼是000的│ ││ │ │ │ ,阿伊我沒甲看啦,我沒甲問啦。 │ ││ │ │ │A:好好好。 │ │├──┼──────┼───────┼───────────────────┼─────┤│ 2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A:幹,149又在那兒被抓到了,哭么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09時25分50秒 │B:在哪兒? │155頁 ││ │董坤壽(B) │ │A:燕巢阿。 │ ││ │0000000000 │ │B:阿甘是我們的人?我們今天沒有巡邏。 │ ││ │ │ │A:阿。 │ ││ │ │ │B:我們沒巡邏咧。 │ ││ │ │ │A:恩,你甲我打看麥,看誰阿,好不好? │ ││ │ │ │B:好啊,好。 │ ││ │ │ │A:恩,你們那兒的啦。 │ │├──┼──────┼───────┼───────────────────┼─────┤│ 3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A:你幫我問看幾號的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09時26分38秒 │B:不是,不是,騎摩托車的。 │155頁 ││ │吳美玉(B) │ │A:阿。 │ ││ │0000000000 │ │B:騎摩托車的,我叫伊不要報阿,我說叫 │ ││ │ │ │ 伊甲拜託看看。 │ ││ │ │ │A:喔,騎摩托車的喔。 │ ││ │ │ │B:嗯嗯嗯。 │ ││ │ │ │A:燕巢的,燕巢的。 │ ││ │ │ │B:好好好。 │ │├──┼──────┼───────┼───────────────────┼─────┤│ 4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B:他說叫... 也是有講通啦,他說跟董仔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09時31分17秒 │ 說站路崗的,他就知道了。 │155頁-第 ││ │吳美玉(B) │ │A:站路崗的喔。 │156頁 ││ │0000000000 │ │ │ │├──┼──────┼───────┼───────────────────┼─────┤│ 5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A:說那個... 騎摩托車的,說是站路崗的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09時32分32秒 │ 。 │156頁 ││ │董坤壽(B) │ │B:騎摩托車,站路崗的喔。 │ ││ │0000000000 │ │A:有給他扣了。 │ ││ │ │ │B:喔,好啊,好啊。 │ ││ │ │ │A:厚。 │ ││ │ │ │B:我看是誰。 │ ││ │ │ │A:好。 │ │├──┼──────┼───────┼───────────────────┼─────┤│ 6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B:我現在在分隊啦,我...東西拿到了。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10時55分06秒 │A:嗯嗯。 │156頁-第 ││ │董坤壽(B) │ │B:我過來...過去拿公文啦。 │157頁 ││ │0000000000 │ │A:恩。 │ ││ │ │ │B:我... 我拿到東西了,我... 我看何時.│ ││ │ │ │ .. 我再拿給你啦。 │ ││ │ │ │A:你晚上打給我。 │ │├──┼──────┼───────┼───────────────────┼─────┤│ 7 │歐清魚(A) │100年10月10日 │A:這樣明天好不好,明天再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13時33分10秒 │B:明天再拿哩。 │157頁-第 ││ │董坤壽(B) │ │A:恩,明天厚。 │158頁 ││ │0000000000 │ │B:還是你今天幾點下班? │ ││ │ │ │A:沒啦,我現在還不一定。 │ ││ │ │ │B:阿。 │ ││ │ │ │A:這難說。 │ ││ │ │ │B:難說喔,我是說你若...你若下午... 若│ ││ │ │ │ 要下班了,就開過來這兒。 │ │├──┼──────┼───────┼───────────────────┼─────┤│ 8 │董坤壽(A) │100年10月11日 │A:恩阿,我要出門了,我從... 我從屏東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10時09分36秒 │ 出來阿。 │159頁 ││ │歐清魚(B) │ │B:恩。 │ ││ │0000000000 │ │A:恩。 │ ││ │ │ │B:屏東出來喔。 │ ││ │ │ │A:恩。 │ ││ │ │ │B:好啊,好啊,你快要到的時候,再打給 │ ││ │ │ │ 我。 │ ││ │ │ │A:好啊,好啊。 │ │├──┼──────┼───────┼───────────────────┼─────┤│ 9 │歐清魚(A) │100年10月11日 │A:那個…剛才董仔來拿,那台甲你一萬啦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12時06分38秒 │ ,岡…岡山的。 │159頁-第 ││ │吳美玉(B) │ │B:對啊,公車…我知道,騎摩托車的,在 │160頁 ││ │0000000000 │ │ 那兒抓闖紅綠燈的耶,你娘看…」 │ ││ │ │ │A:伊那個站…抓闖紅綠燈的,對啦。 │ ││ │ │ │B:嗯啊,看到「士官長」過去喔,就追了 │ ││ │ │ │ 耶。 │ ││ │ │ │A:嗯。 │ ││ │ │ │B:追了後,就說…嗯…你的斗子不符合, │ ││ │ │ │ 哭麼,喔,怎麼會這麼知道,你哪知?.│ ││ │ │ │ .. │ ││ │ │ │B:賽你娘的,說... 一個佔紅綠燈的,昨 │ ││ │ │ │ 天初時就在站紅綠燈的,管制紅綠燈的 │ ││ │ │ │ ,看到他過去就追了。 │ ││ │ │ │A:恩。 │ ││ │ │ │B:這樣啦,我們士官長跟我說,騎摩托車 │ ││ │ │ │ 的,我說死阿,騎摩托車的,後來我就.│ ││ │ │ │ .. │ ││ │ │ │A:伊那個以前鳳山過去的啦,過去岡山交 │ ││ │ │ │ 通隊的啦。 │ ││ │ │ │B:喔,就是這樣阿,所以才會知道啦,恩 │ ││ │ │ │ 。 │ │└──┴──────┴───────┴───────────────────┴─────┘

㈥:事實二之㈥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0年11月12日 │B:ㄟ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21時19分20秒 │A:董仔沒有人接ㄟ。 │168頁 ││ │吳美玉(B) │ │B:沒有人接喔? │ ││ │0000000000 │ │A:不然等一下請「無尾熊」拿給他 (警察 │ ││ │ │ │ ),叫他拿給董仔。 │ ││ │ │ │B:在「中印」 (音譯)那裡。 │ ││ │ │ │A:阿。 │ │├──┼──────┼───────┼───────────────────┼─────┤│ 2 │歐清魚(A) │100年11月12日 │A:你打到司機那,叫他拿給董仔。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21時26分39秒 │B:有啦有啦,我有跟他說啦,我問問看。 │169頁 ││ │吳美玉(B) │ │ │ ││ │0000000000 │ │ │ │├──┼──────┼───────┼───────────────────┼─────┤│ 3 │歐清魚(A) │100年11月12日 │B:有啦有啦,已經拿去了,行照拿過去了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21時34分46秒 │ 喔。 │169頁 ││ │吳美玉(B) │ │A:好。 │ ││ │0000000000 │ │B:好啦。 │ │├──┼──────┼───────┼───────────────────┼─────┤│ 4 │董坤壽(A) │100年11月12日 │A:什麼事情?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21時41分36秒 │B:你有上班嗎? │169頁-第 ││ │歐清魚(B) │ │A:剛剛要來上班,騎摩托車沒有聽到,( │170頁 ││ │0000000000 │ │ 你)打這麼多通,怎樣? │ ││ │ │ │B:被59仔抓到,59仔拿走了,貓母的。 │ ││ │ │ │A:喔。 │ ││ │ │ │B:剛剛而已,打你的電話沒有人接。 │ ││ │ │ │A:我剛在其摩托車。 │ ││ │ │ │B:你跟他拿一下。 │ ││ │ │ │A:好啦。 │ │├──┼──────┼───────┼───────────────────┼─────┤│ 5 │董坤壽(A) │100年11月12日 │A:你娘,我們主管耶。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21時57分26秒 │B:阿? │170頁 ││ │歐清魚(B) │ │A:那是我老闆啦。 │ ││ │0000000000 │ │B:這樣喔。 │ ││ │ │ │A:ㄟ,你在哪? │ ││ │ │ │B:我在家。 │ ││ │ │ │A:你為何沒有出去? │ ││ │ │ │B:沒阿,叫一個幫我跑。 │ ││ │ │ │A:這樣喔。我過去找你啊。 │ ││ │ │ │B:好啊,明天我在家裡阿。 │ ││ │ │ │A:沒有啦,我晚上上夜班後,連休四天耶 │ ││ │ │ │ 。 │ ││ │ │ │B:你幾點,你到幾點阿? │ ││ │ │ │A:我十點到十二點備差,所以跑到這裡上 │ ││ │ │ │ 班,所以剛剛機子沒聽到,我轉成震動 │ ││ │ │ │ 。 │ ││ │ │ │B:阿? │ ││ │ │ │A:我十二點值班,到明天八點後就休四天 │ ││ │ │ │ 了,你還要叫我從屏東跑過來喔。 │ ││ │ │ │B:沒有啦,你明天下班再過來這邊就好 │ ││ │ │ │A:我騎摩托車耶,我現在有空檔,我現在 │ ││ │ │ │ 過去就好 │ ││ │ │ │B:喔,你現在喔? │ ││ │ │ │A:對阿,我來回差不多2小時,剛好啊。 │ ││ │ │ │B:喔,好啊好啊。 │ ││ │ │ │A:對阿,不然你要我回去後,再從屏東來 │ ││ │ │ │ 喔。 │ ││ │ │ │B:喔,好好。 │ ││ │ │ │A:來時我再跟你說啦。 │ ││ │ │ │B:好。 │ │├──┼──────┼───────┼───────────────────┼─────┤│ 6 │董坤壽(A) │100年11月12日 │A:到了到了。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22時28分46秒 │B:一樣那邊。 │171頁 ││ │歐清魚(B) │ │A:阿? │ ││ │0000000000 │ │B:一樣在那邊等我。 │ ││ │ │ │A:ㄟ。 │ ││ │ │ │B:好。 │ │├──┼──────┼───────┼───────────────────┼─────┤│ 7 │歐清魚(A) │100年11月14日 │B:怎樣,鱷魚?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10時34分01秒 │A:董仔行照拿過來了。 │171頁-第 ││ │吳美玉(B) │ │B:喔好啦,要拿多少? │173頁 ││ │0000000000 │ │A:要拿一萬,是小隊長。 │ ││ │ │ │B:喔 (嘆氣)。 │ ││ │ │ │A:說 (取締警察)在問他 (無尾熊),(無尾│ ││ │ │ │ 熊)說要拿 ( 行照)給董仔,他問那司機│ ││ │ │ │ ,你董仔是誰,…; 「董仔」在學 (轉 │ ││ │ │ │ 述)啦,說是他們小隊長啦,說要拿給「│ ││ │ │ │ 董仔(董坤壽)」,(警察在問)是哪 │ ││ │ │ │ 個董仔阿 │ ││ │ │ │B:這樣喔 │ ││ │ │ │A:(小隊長)拿回給他(董仔)後,他才 │ ││ │ │ │ 拿過來 │ ││ │ │ │B:好 │ ││ │ │ │A:你知道嗎,他說,小隊長說至少要拿三 │ ││ │ │ │ 分之一 │ ││ │ │ │B:ㄟ │ ││ │ │ │A:我說,拿三分之一就不能活了阿 │ ││ │ │ │B:ㄟ │ ││ │ │ │A:董仔跟他說不要拿這麼多啦 │ ││ │ │ │B:(嘆氣) │ ││ │ │ │A:你知道三分之一多少你知道嗎,因為弄 │ ││ │ │ │ 到超載,很厲害ㄟ,斗仔不符合又超載 │ │└──┴──────┴───────┴───────────────────┴─────┘

㈦:事實二之㈦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1年2月2日20 │B:喂,打給董仔一下啦,059攔…攔「石能│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2分07秒 │ 」 (台語音譯)下來啦。 │182頁 ││ │吳美玉(B) │ │A:嗯。 │ ││ │0000000000 │ │B:打給董仔啊。 │ ││ │ │ │A:喔,喔。 │ ││ │ │ │B:05… │ │├──┼──────┼───────┼───────────────────┼─────┤│ 2 │董坤壽(A) │101年2月2日20 │A: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2分51秒 │B:董仔,你現在在... 那個... 岡山哩。 │182頁-第 ││ │歐清魚(B) │ │A:沒咧,我在台中咧。 │183頁 ││ │0000000000 │ │B:稍微打一下,59阿。 │ ││ │ │ │A:好啦,好啦。 │ ││ │ │ │B:貓母的被攔下,在岡山阿。 │ │├──┼──────┼───────┼───────────────────┼─────┤│ 3 │董坤壽(A) │101年2月2日22 │B:有拿... 那個... 有把它拿回來嗎?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5分53秒 │A:阿。 │183頁-第 ││ │歐清魚(B) │ │B:那個...你有跟他說了嗎? │184頁 ││ │0000000000 │ │A:有啊,有啊,那個... 在裡面了。 │ ││ │ │ │B:厚。 │ ││ │ │ │A:放...放在抽屜內。 │ ││ │ │ │B:厚厚厚。 │ ││ │ │ │A:你在幹捨? │ ││ │ │ │B:明天有上班沒? │ ││ │ │ │A:明天... 沒咧,明天晚回來咧。 │ │├──┼──────┼───────┼───────────────────┼─────┤│ 4 │歐清魚(A) │101年2月3日09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4分10秒 │A:喂,按那? │184頁-第 ││ │董坤壽(B) │ │B:你人在哪裡阿? │185頁 ││ │0000000000 │ │A:我... 等一下要去嘉新(台語音譯)咧 │ ││ │ │ │ 。 │ ││ │ │ │B:阿。 │ ││ │ │ │A:我晚點要去嘉新那兒咧。 │ ││ │ │ │B:要去嘉新喔。 │ ││ │ │ │A:恩。 │ ││ │ │ │B:多久會到? │ ││ │ │ │A:差不多要中午嘍。 │ ││ │ │ │B:阿。 │ ││ │ │ │A:要中午嘍。 │ ││ │ │ │B:你要中午才會到喔。 │ ││ │ │ │A:恩。 │ ││ │ │ │B:喔... 我... 下來到台南了。 │ ││ │ │ │A:我要中午才會到。 │ ││ │ │ │B:這樣喔。 │ ││ │ │ │A:恩... 你下午有上班沒,下午。 │ ││ │ │ │B:沒啦,就跟你說我休息啦,有上班沒。 │ ││ │ │ │A:喔...今天就不用了嗎? │ ││ │ │ │B:阿。 │ ││ │ │ │A:今天不用了嗎? │ ││ │ │ │B:休好幾天了。 │ ││ │ │ │A:喔,這樣喔。 │ ││ │ │ │B:你現在在哪兒阿? │ ││ │ │ │A:我現在在碼頭,我等一下... 我等一下 │ ││ │ │ │ 要坐人家的車子去嘉新。 │ ││ │ │ │B:還有坐上去喔。 │ ││ │ │ │A:恩。 │ ││ │ │ │B:你昨天沒跑喔。 │ ││ │ │ │A:有啊,我叫石能駛... 我有叫石能駛哩 │ ││ │ │ │ 。 │ ││ │ │ │B:這樣阿。 │ ││ │ │ │A:恩。 │ ││ │ │ │B:還是我等一下... 經過岡山,經過那個.│ ││ │ │ │ .. 燕巢,燕巢拿一拿...拿過去碼頭給 │ ││ │ │ │ 你啊。 │ ││ │ │ │A:不然你拿一拿,看我在哪兒好不好,你 │ ││ │ │ │ 拿一拿,看我在哪兒。 │ ││ │ │ │B:什麼阿? │ ││ │ │ │A:你拿完後立即打給我,看我在哪兒啦, │ ││ │ │ │ 我人在哪兒。 │ ││ │ │ │B:喔,好啦,好。 │ │├──┼──────┼───────┼───────────────────┼─────┤│ 5 │董坤壽(A) │101年2月3日10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5分53秒 │A:在哪兒阿? │185頁-第 ││ │歐清魚(B) │ │B:那個...你現在在哪兒? │186頁 ││ │0000000000 │ │A:我現在在...地磅咧。 │ ││ │ │ │B:喔,地磅。 │ ││ │ │ │A:恩阿。 │ ││ │ │ │B:不然你... 等一下溜下來... 對不對阿 │ ││ │ │ │ ,溜下來,迴轉那兒,我在那兒等你, │ ││ │ │ │ 好不好? │ ││ │ │ │A:在哪裡阿? │ ││ │ │ │B:那個... 榮總溜下來,你再迴轉過來就 │ ││ │ │ │ 好。 │ ││ │ │ │A:榮總再迴轉,溜下來那兒阿。 │ ││ │ │ │B:恩,你載我去楠梓一下。 │ ││ │ │ │A:榮總... 你是叫我從家裡出來喔。 │ ││ │ │ │B:你... 你... 溜下來,對不對,從榮總 │ ││ │ │ │ 迴轉,要再爬上去那兒。 │ ││ │ │ │A:恩。 │ ││ │ │ │B:我等一下在那邊等你。 │ │├──┼──────┼───────┼───────────────────┼─────┤│ 6 │董坤壽(A) │101年2月3日11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2分46秒 │A:喂,再十分鐘 │186頁 ││ │歐清魚(B) │ │B:再十分鐘哩? │ ││ │0000000000 │ │A:恩 │ ││ │ │ │B:喔,好 │ │├──┼──────┼───────┼───────────────────┼─────┤│ 7 │董坤壽(A) │101年2月3日11 │A:那個啦,我故意…故意…故意不要讓「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8分48秒 │ 鱷魚」知道的啦。 │189頁 ││ │潘建良(綽號│ │B:是喔 │ ││ │「老K」)(B│ │A:嗯啦。 │ ││ │) │ │B:喔…這樣就知道啦,幹,沒… │ ││ │0000000000 │ │A:只有他說而已哩。 │ ││ │ │ │B:就只有他甲我說而已,剩下沒人講阿。 │ │├──┼──────┼───────┼───────────────────┼─────┤│ 8 │董坤壽(A) │101年2月3日11 │B:你昨天又拿一個行照回去哩那。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5分01秒 │A:嗯啦,廖仔…我叫廖仔別說。 │189頁-第 ││ │潘建良(B) │ │B:我知道啦,OO甲我講啦,看你要拿給鱷 │190頁 ││ │0000000000 │ │ 魚,還是要拿給我啦,我再處理...處理│ ││ │ │ │ 去啦。 │ ││ │ │ │A:我...我... │ ││ │ │ │B:不然你拿給鱷魚。 │ ││ │ │ │A:鱷魚跟我接的,我就是那個啦,不... │ ││ │ │ │ 不要那個啦... 你自己在那兒。 │ ││ │ │ │B:阿。 │ ││ │ │ │A:若有報到,若有報到你的,才你處理啦 │ ││ │ │ │ ,若不是報你的,救別人處理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恩,這本來... 遊戲規則就是這樣走阿 │ ││ │ │ │ 。 │ ││ │ │ │B:恩啦,恩啦。 │ ││ │ │ │A:厚,那個甲... │ ││ │ │ │B:好。 │ ││ │ │ │A:甲廖仔... 稍微暗示,稍微暗示一下, │ ││ │ │ │ 因為我...我... 昨天我... 昨天我跟鱷│ ││ │ │ │ 魚說,我... 我...我沒有在線上啦。 │ ││ │ │ │B:上班這樣哩那(笑)。昨天有人跟我說 │ ││ │ │ │ 了啦,那個就不用解釋這麼多了啦,喂 │ ││ │ │ │ ... │ │├──┼──────┼───────┼───────────────────┼─────┤│ 9 │董坤壽(A) │101年2月3日11 │A:喔,那個…因為…因為人在現場與人不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9分37秒 │ 在現場,價格不一樣啦。 │191頁 ││ │潘建良(B) │ │B:恩啦。 │ ││ │0000000000 │ │A:恩啦。 │ ││ │ │ │B:好好。 │ ││ │ │ │A:這樣你瞭解意思沒? │ ││ │ │ │B: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 │ │A:你知道嘛,所以我不要...我有甲... 我│ ││ │ │ │ 昨天有甲說,不能讓...不能讓OO知道啦│ ││ │ │ │ 。 │ ││ │ │ │B:好。 │ ││ │ │ │A:不要說我昨天在那邊啦,你就說... 都 │ ││ │ │ │ 不能說就對了啦。 │ ││ │ │ │B:喔,好啊。 │ ││ │ │ │A:恩,你就跟廖仔說,都不能說。 │ ││ │ │ │B:好啊,好啊。 │ │├──┼──────┼───────┼───────────────────┼─────┤│ 10 │歐清魚(A) │101年2月3日14 │A:昨天董仔沒上班咧,今天沒上班咧。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3分20秒 │B:我知道啦,我甲你說啦,有時候他們都 │187頁-第 ││ │吳美玉(B) │ │ 會多說的啦,因為... │188頁 ││ │00-0000000 │ │A:老闆娘,我拿一萬咧。 │ ││ │ │ │B:聰利... 那個「石能」不是... 不是菜 │ ││ │ │ │ 鳥啦,你甘聽有。 │ ││ │ │ │A:恩。 │ ││ │ │ │B:恩啦,那不會啦,我在唸他... │ ││ │ │ │A:董仔甲我拿二萬咧。 │ ││ │ │ │B:我在唸他啊,我知道,沒關係,我在念 │ ││ │ │ │ 他啊,他在說,老闆娘,我又不是菜鳥 │ ││ │ │ │ ,那個攏伊… │ ││ │ │ │A:董仔早上來載我,才講給我聽。 │ ││ │ │ │B:嗯啦,沒關係,沒關係啦。 │ ││ │ │ │A:他OO才跟我說的。 │ ││ │ │ │B:有過就好了啦,有過就好了啦,伊拿去 │ ││ │ │ │ 就好了啦,恩啦,我知道059就是他們那│ ││ │ │ │ 邊的,我才會打給你這樣。 │ ││ │ │ │A:51、59都是。 │ ││ │ │ │B:好啦,這樣... 這樣我知道啦。 │ │└──┴──────┴───────┴───────────────────┴─────┘

㈧:事實二之㈧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1年2月8日21 │A:ㄟ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5分58秒 │B:你祖媽耶,吩咐眼鏡蛇要注意,結果又 │193頁 ││ │吳美玉(B) │ │ 是他從後攔到眼鏡蛇。 │ ││ │0000000000 │ │A:在哪裡? │ ││ │ │ │B:他們跑「中印」 (音譯)的阿,因為老K │ ││ │ │ │ 打電話給我,說董仔他們又出來攔了, │ ││ │ │ │ 我每一台車子都交代,第一個交代眼鏡 │ ││ │ │ │ 蛇,第一個就攔到眼鏡蛇,說是從後面 │ ││ │ │ │ 來的,唉 │ ││ │ │ │A:ㄟ │ ││ │ │ │B:沒有辦法啦,我說好啦好啦,你輕聲跟 │ ││ │ │ │ 他說啦,這樣就好這樣就好,說拿給董 │ ││ │ │ │ 仔就好。 │ ││ │ │ │A:ㄟ,有沒有拿去? │ ││ │ │ │B:有啦,可能是有啦,因為眼鏡蛇沒有再 │ ││ │ │ │ 打給我了 │ │├──┼──────┼───────┼───────────────────┼─────┤│ 2 │董坤壽(A) │101年2月8日21 │A:ㄟ,今天又被弄到了喔?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9分35秒 │B:說被拿走了,我不知道,所以我才沒有 │193頁-第 ││ │歐清魚(B) │ │ 打,貓母的。 │194頁 ││ │0000000000 │ │A:ㄟ。 │ ││ │ │ │B:說你拿走了。 │ ││ │ │ │A:阿? │ ││ │ │ │B:你們的人拿走了。 │ ││ │ │ │A:對阿,拿回來給我 │ ││ │ │ │B:ㄟ。 │ ││ │ │ │A:我是說,(你)怎麼沒有打,我同事突 │ ││ │ │ │ 然拿一張東西給我。 │ ││ │ │ │B:對,說是「烏材林」。 │ ││ │ │ │A:應該是吧。 │ ││ │ │ │B:說是在「烏材林」被攔到,剛剛貓母有 │ ││ │ │ │ 打給我。 │ ││ │ │ │A:有打給你喔。 │ ││ │ │ │B:ㄟ,他說有拿去了就好,叫我不用再打 │ ││ │ │ │ 給你了。 │ ││ │ │ │A:喔。 │ ││ │ │ │B:看你哪時候休假再拿給我,明天白天我 │ ││ │ │ │ 比較忙,後天好嗎? │ ││ │ │ │A:後天喔。 │ ││ │ │ │B:對。 │ ││ │ │ │A:我看看。 │ │└──┴──────┴───────┴───────────────────┴─────┘

㈨:事實二之㈨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董坤壽(A) │101年2月25日17│B:一台51仔攔一台19的車子。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19分28秒 │A:好。 │195頁-第 ││ │歐清魚(B) │ │B:51仔,趕快處理一下。 │196頁 ││ │0000000000 │ │A:好啦不要說太多。 │ ││ │ │ │B:好 │ │├──┼──────┼───────┼───────────────────┼─────┤│ 2 │董坤壽(A) │101年2月25日18│A:沒辦法啦,那個證件在這裡。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6分48秒 │B:我知道,證件沒有關係,明天再拿給我 │196頁-第 ││ │歐清魚(B) │ │ 。 │197頁 ││ │0000000000 │ │A:好。 │ ││ │ │ │B:你明天打給我好不好,明天看你幾點要 │ ││ │ │ │ 拿過來。 │ ││ │ │ │A:你明天有空嗎? │ ││ │ │ │B:沒啦,我明天八九點走沒關係。 │ ││ │ │ │A:我明天要中午才上班。 │ ││ │ │ │B:中午喔,那你要打給我,看我在哪裡。 │ ││ │ │ │A:中午喔。 │ ││ │ │ │B:對阿,你中午要打給我,若你現在要過 │ ││ │ │ │ 來,來阿鳳這裡,包魚頭回去吃。 │ ││ │ │ │A:沒有辦法啦。 │ ││ │ │ │B:明天中午喔,我剛好在忙,你要過來時 │ ││ │ │ │ 打給我一下。 │ ││ │ │ │A:好。 │ ││ │ │ │B:有時候我會去碼頭。 │ ││ │ │ │A:好。 │ ││ │ │ │B:一樣嘛喔? │ ││ │ │ │A:對。 │ ││ │ │ │B:好。 │ │├──┼──────┼───────┼───────────────────┼─────┤│ 3 │董坤壽(A) │101年2月26日12│A:在哪?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40分42秒 │B:我在家,現在在家。 │198頁 ││ │歐清魚(B) │ │A:現在在家喔? │ ││ │0000000000 │ │B:ㄟ。 │ ││ │ │ │A:那我現在過去找你喔。 │ ││ │ │ │B:好。 │ │├──┼──────┼───────┼───────────────────┼─────┤│ 4 │董坤壽(A) │101年2月26日13│B:ㄟ。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8分49秒 │A:到了。 │198頁 ││ │歐清魚(B) │ │B:到了喔,好。 │ ││ │0000000000 │ │ │ │├──┼──────┼───────┼───────────────────┼─────┤│ 5 │歐清魚(A) │101年2月28日15│B:我錢明天都會進來,我算一算拿過去給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01分21秒 │ 你。 │198頁-第 ││ │吳美玉(B) │ │A:沒有關係啦,你有三次阿,三次你知道 │199頁 ││ │0000000000 │ │ 嗎? │ ││ │ │ │B:阿? │ ││ │ │ │A:三次阿。 │ ││ │ │ │B:我知道。 │ │└──┴──────┴───────┴───────────────────┴─────┘

㈩:事實三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歐清魚(A) │100年8月3日19 │B:「鱷魚」阿。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0分50秒 │A:喂。 │134頁 ││ │黃榮傑(綽號│ │B:我被051攔下來了,幫我說一下好嗎, │ ││ │「白鐵」)(│ │ 051啦 │ ││ │B) │ │A:這樣哩啊。 │ ││ │0000000000 │ │B:嗯啦,快一點啦,快一點啦。 │ ││ │ │ │A:哦,好好好,我講給你聽,我問問看, │ ││ │ │ │ 我馬上打給你。 │ ││ │ │ │B:051,快點快點快點啦,喔。 │ │├──┼──────┼───────┼───────────────────┼─────┤│ 2 │歐清魚(A) │100年8月3日19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33分13秒 │A:我有打過去了,他會打過去。 │134頁-第 ││ │黃榮傑(B) │ │B:有啦,有啦,叫我... 叫 │135頁 ││ │0000000000 │ │ 我駕照拿過去了 │ ││ │ │ │A:啊。 │ ││ │ │ │B:把我…把我駕照拿走了 │ ││ │ │ │A:拿過去了。 │ ││ │ │ │B:嗯,好啦好啦。 │ │├──┼──────┼───────┼───────────────────┼─────┤│ 3 │歐清魚(A) │100年8月3日21 │B:拿到了。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3分22秒 │A:東西有拿去喔。 │135頁-第 ││ │董坤壽(B) │ │B:恩,你在哪兒? │136頁 ││ │0000000000 │ │A:我... 那個... 你明天...你明天有空沒│ ││ │ │ │ ,我來拿...我來拿好不好? │ ││ │ │ │B:不要啦... 不要過來,這裡... │ ││ │ │ │A:阿。 │ ││ │ │ │B:這兒...人家在講話了。 │ ││ │ │ │A:喔,這樣哩。 │ ││ │ │ │B:恩...上次的那個... │ ││ │ │ │A:喔... 不然你明天打給我好不好? │ ││ │ │ │B:你現在在哪兒? │ ││ │ │ │A:明天中午,明天中午。 │ ││ │ │ │B:你現在呢? │ ││ │ │ │A:我現在在碼頭,剛好在忙咧。 │ ││ │ │ │B:在忙,可以出來嗎,我休兩個小時。 │ ││ │ │ │A:阿。 │ ││ │ │ │B:我休兩小時啦。 │ ││ │ │ │A:你開車哩啦。 │ ││ │ │ │B:恩啦。 │ ││ │ │ │A:喔,這樣喔。 │ ││ │ │ │B:恩。 │ ││ │ │ │A:這樣... 不然... 我聽...我現在在碼頭│ ││ │ │ │ ,快要完了。 │ ││ │ │ │B:快要完了,這樣我... │ ││ │ │ │A:不然來我家那兒,好不好? │ ││ │ │ │B:差不多幾點? │ ││ │ │ │A:你休到幾點? │ ││ │ │ │B:你休到2...我休到12點。 │ ││ │ │ │A:喔,這樣喔。 │ ││ │ │ │B:恩。 │ ││ │ │ │A:好啊,不然你到的時候,再打給我,好 │ ││ │ │ │ 不好,你之前找我那兒。 │ ││ │ │ │B:你現在可以出來了嗎? │ ││ │ │ │A:阿。 │ ││ │ │ │B:你現在可以出來了嗎? │ ││ │ │ │A:我要出來,要出來了,那個... 那個要 │ ││ │ │ │ 休息了。 │ ││ │ │ │B:喔,好。 │ │├──┼──────┼───────┼───────────────────┼─────┤│ 4 │歐清魚(A) │100年8月3日21 │B: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8分14秒 │A:「白鐵」仔阿。 │136頁-第 ││ │黃榮傑(B) │ │B:恩。 │137頁 ││ │0000000000 │ │A:等一下要拿來給我了。 │ ││ │ │ │B:喔,好啊,那多少,你跟我說沒有關係 │ ││ │ │ │ 阿。 │ ││ │ │ │A:不是,「白鐵」仔,我講給你聽,我盡 │ ││ │ │ │ 量把你弄得比較少這樣。 │ ││ │ │ │B:恩啦,伊... 伊... 沒啦,伊沒有看到 │ ││ │ │ │ 我裝多少啦? │ ││ │ │ │A:嗯嗯。 │ ││ │ │ │B:你甲說... 說我裝... 差不多... 你甲 │ ││ │ │ │ 講... 講裝40...40米,超過一點而已,│ ││ │ │ │ 我裝後面這樣。 │ ││ │ │ │A:我知道,我有打電話跟他說,對不對。 │ ││ │ │ │B:恩。 │ ││ │ │ │A:就…○○○○最少可能五張啦,我看可 │ ││ │ │ │ 不可以少一點 │ ││ │ │ │B:沒關係,沒關係啦。 │ ││ │ │ │A:嗯。 │ ││ │ │ │B:你看怎樣... 你等一下再跟我說啦。 │ ││ │ │ │A:恩,我不會去賺那種錢啦,你放心啦。 │ ││ │ │ │B:好啦,我知道啦,看按那…五張就五張 │ ││ │ │ │ ,也沒辦法啊。 │ │├──┼──────┼───────┼───────────────────┼─────┤│ 5 │歐清魚(A) │100年8月3日22 │A:喂。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26分47秒 │B:要在哪裡等你啊? │137頁-第 ││ │董坤壽(B) │ │A:不然... 你駛來那個...那個三角窗這裡│138頁 ││ │0000000000 │ │ ,好不好? │ ││ │ │ │B:哪一個三角窗? │ ││ │ │ │A:我們以前吃海產那裡。 │ ││ │ │ │B:吃海產? │ ││ │ │ │A:三角窗這兒沒... 我們這邊三角窗,你 │ ││ │ │ │ 知道無? │ ││ │ │ │B:恩... 我們何時... 你...你說湖... 湖│ ││ │ │ │ 內... 那個... 湖邊那兒喔。 │ ││ │ │ │A:嗯嗯嗯。 │ ││ │ │ │B:你不是說來你家這兒。 │ ││ │ │ │A:沒啦,我現在在旁邊而已,你到了沒有 │ ││ │ │ │ ? │ ││ │ │ │B:我在這個... 什麼學校這裡。 │ ││ │ │ │A:喔,開來這裡,開來這裡,你繞過來, │ ││ │ │ │ 一下子而已。 │ ││ │ │ │B:我這兒... 是什麼鼎貴路阿。 │ ││ │ │ │A:沒啦,你知道嘛,你知道路嗎? │ ││ │ │ │B:我不知道路阿。 │ ││ │ │ │A:沒啦,怎會不知道路?我家要轉過來, │ ││ │ │ │ 對不對,你旁邊要過來,還一直走來這 │ ││ │ │ │ 個紅綠燈,轉... 轉OO 就到了。 │ ││ │ │ │B:我... 我看看,你在那邊幹嘛? │ ││ │ │ │A:沒啦,我剛到這裡,我到這裡,恩。 │ ││ │ │ │B:你是說鼎強路嗎? │ ││ │ │ │A:沒啦,就... 就那個...那個... 我們三│ ││ │ │ │ 角窗那個... 這間海產,你知道嗎,湖 │ ││ │ │ │ 邊啦。 │ ││ │ │ │B:湖邊喔。 │ ││ │ │ │A:恩。 │ ││ │ │ │B:你剛才不跟我說湖邊,害我還繞過來這 │ ││ │ │ │ 邊。 │ ││ │ │ │A:你繞道哪兒? │ ││ │ │ │B:我繞道你家這兒來。 │ ││ │ │ │A:我家那兒轉過來,一分鐘而已。 │ ││ │ │ │B:我...我也是要知道路。 │ ││ │ │ │A:沒阿,你再前面一點,對不對,前面紅 │ ││ │ │ │ 綠燈。 │ ││ │ │ │B:恩。 │ ││ │ │ │A:繞出去那邊,就到了。 │ ││ │ │ │B:在「鼎力」嗎? │ ││ │ │ │A:這我不知道,不是有一家加油站。 │ ││ │ │ │B:沒啦,我找看看,我找看看。 │ ││ │ │ │A:喔。 │ │├──┼──────┼───────┼───────────────────┼─────┤│ 6 │歐清魚(A) │100年8月3日22 │B:「鱷魚」怎樣? │偵一卷第 ││ │0000000000 │時59分16秒 │A:「白鐵」今天也被撈去。 │138頁-第 ││ │吳美玉(B) │ │B:「白鐵」被誰撈去? │140頁 ││ │0000000000 │ │A:伊跑國喬沒。 │ ││ │ │ │B:嗯A:被051撈去沒,說多夠力…有多夠 │ ││ │ │ │ 力沒,說嗆什麼人…什麼教練,人家要 │ ││ │ │ │ 甲神經沒。 │ ││ │ │ │B:嗯。 │ ││ │ │ │A:也打給我啊,「白鐵」。 │ ││ │ │ │B:哇。 │ ││ │ │ │A:董仔早拿了…拿…我叫伊拿了,「白鐵 │ ││ │ │ │ 」才打給我。 │ ││ │ │ │B:嗯。 │ ││ │ │ │... │ ││ │ │ │A:剛才... 我講給你聽,是他們的司機打 │ ││ │ │ │ 給我。 │ ││ │ │ │B:恩。 │ ││ │ │ │A:董仔剛才就甲我拿錢去了,馬上來跟我 │ ││ │ │ │ 拿,剛剛而已。 │ ││ │ │ │B:不過,要注意咧。 │ ││ │ │ │A:沒,我講給你聽,我講給你聽,伊叫...│ ││ │ │ │ 伊叫伊不要在那邊烏龍繞桌。 │ ││ │ │ │B:不是... │ ││ │ │ │A:叫伊有本是...儘管去弄。 │ ││ │ │ │B:不是,我是怕「酣眠仔」,不知道會不 │ ││ │ │ │ 會在後面挖洞。 │ ││ │ │ │A:我知道,「酣眠仔」那個教練的,我講 │ ││ │ │ │ 給你聽,人家也無甲神經啦。 │ ││ │ │ │B:要注意咧,不過你要注意阿,不要到時 │ ││ │ │ │ 候... 到時候後面挖一個洞,「董仔」 │ ││ │ │ │ 就吃不完兜著走咧,我跟你說。 │ ││ │ │ │A:我講給你聽,講給你聽,「白鐵」你要 │ ││ │ │ │ 拿就拿,不拿也沒關係。 │ ││ │ │ │B:恩。 │ ││ │ │ │A:恩,我現在... 就拿給他了,沒有,跟 │ ││ │ │ │ 我沒關係。 │ ││ │ │ │B:不是。 │ ││ │ │ │A:老闆娘,我講給你聽,等一下我推桌仔 │ ││ │ │ │ 來,OO我推500元給他。 │ ││ │ │ │B:恩。 │ ││ │ │ │A:還... 還拿... 還那個...還要喝酒,我│ ││ │ │ │ 弄1個回去,OO翅咧,這都是我花的。 │ ││ │ │ │B:喔。 │ ││ │ │ │A:剛好就好,B:「白鐵」仔。 │ ││ │ │ │A:恩。 │ ││ │ │ │B:「白鐵」仔之前就在唸了,他在車廠啦 │ ││ │ │ │ ,我就說,OO那個... 大家願意就好了 │ ││ │ │ │ 。 │ ││ │ │ │A:喂,我講給你聽... 你們... 人家對方 │ ││ │ │ │ ... 對方...人家... 你們... 你們被抓│ ││ │ │ │ 人家抓到,人家... 人家... │ │└──┴──────┴───────┴───────────────────┴─────┘

:事實四之㈠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董坤壽(A) │100年7月21日21│B:董仔 │偵八卷第13││ │0000000000 │時28分23秒 │A:這麼晚還沒有休息喔 │頁-第14頁 ││ │陳明村(綽號│ │B:在家了,怎樣 │ ││ │「紅中」)(│ │A:我是說你的ㄅㄨㄅㄨ還沒有休息喔 │ ││ │B) │ │B:還沒,等一下10點還有一班 │ ││ │0000000000 │ │A:阿 │ ││ │ │ │B:10點的阿 │ ││ │ │ │A:那個矮矮的是誰阿 │ ││ │ │ │B:矮矮的,你是說那天我跟他在那邊說話 │ ││ │ │ │ ,你在那邊遇到那個阿 │ ││ │ │ │A:剛剛而已啦 │ ││ │ │ │B:ㄟ │ ││ │ │ │A:剛剛而已啦 │ ││ │ │ │B:剛剛而已喔 │ ││ │ │ │A:可能我去的時候,他可能看過我 │ ││ │ │ │B:應該有啦 │ ││ │ │ │A:沒有說什麼喔 │ ││ │ │ │B:這樣喔,你有遇到就對了 │ ││ │ │ │A:不然我怎會跟你說你的ㄅㄨㄅㄨ還沒有 │ ││ │ │ │ 休息喔(笑) │ ││ │ │ │B:(笑)你現在還在哪裡喔 │ ││ │ │ │A:對啦,沒有事啦 │ ││ │ │ │B:喔,還沒有要休息喔 │ ││ │ │ │A:要休息了,明天後天輪休啦 │ ││ │ │ │B:這樣喔,有的話再到我這裡 │ ││ │ │ │A:(笑)再說啦 │ ││ │ │ │B:我說有的話,再到我這邊啦 │ ││ │ │ │A:好 │ ││ │ │ │B:我再跟你說一下事情,你再到我這邊來 │ ││ │ │ │A:好 │ │├──┼──────┼───────┼───────────────────┼─────┤│ 2 │董坤壽(A) │100年8月1日14 │A:有沒有在那邊 │偵八卷第15││ │0000000000 │時03分10秒 │B:有 │頁 ││ │陳明村(B) │ │A:有下雨嘛 │ ││ │0000000000 │ │B:有 │ ││ │ │ │A:這樣 │ ││ │ │ │B:你騎摩托車嘛 │ ││ │ │ │A:沒有,我開車,我現在要過去了 │ ││ │ │ │B:好 │ │├──┼──────┼───────┼───────────────────┼─────┤│ 3 │董坤壽(A) │100年8月1日14 │B:到了嘛 │偵八卷第15││ │0000000000 │時14分56秒 │A:到了 │頁 ││ │陳明村(B) │ │B:好 │ ││ │0000000000 │ │ │ │└──┴──────┴───────┴───────────────────┴─────┘

:事實四之㈡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董坤壽(A) │100年8月4日17 │B:董仔 │偵八卷第19││ │0000000000 │時39分33秒 │A:ㄟ,(笑)那是你們那邊的喔 │頁 ││ │陳明村(B) │ │B:對,是在我們裡面出入的啦 │ ││ │0000000000 │ │A:沒有「入」啦,不要那個 │ ││ │ │ │B:喔,這打你那支電話,你又沒有接,這 │ ││ │ │ │ 支電話是你另外一支嘛 │ ││ │ │ │A:那支電話不通 │ ││ │ │ │B:喔,這樣,那這支耶 │ ││ │ │ │A:我跟同事借的 │ ││ │ │ │B:喔 │ ││ │ │ │A:我電話沒繳錢啦 │ ││ │ │ │B:阿 │ ││ │ │ │A:忘記繳錢啦 │ ││ │ │ │B:喔,這樣喔 │ ││ │ │ │A:忘記繳錢啦 │ ││ │ │ │B:喔,那是自己的,在這裡出入的 │ ││ │ │ │A:好 │ │├──┼──────┼───────┼───────────────────┼─────┤│ 2 │董坤壽(A) │100年8月25日18│A:ㄟ,請說 │偵八卷第20││ │0000000000 │時14分27秒 │B:你這兩天有空的話,到我這邊來 │頁 ││ │陳明村(B) │ │A:這樣喔 │ ││ │0000000000 │ │B:對,你在忙嗎,為何電話都沒有接 │ ││ │ │ │A:今天休假啦,我在家裡,沒有帶手機出 │ ││ │ │ │ 門 │ ││ │ │ │B:喔,這樣喔 │ ││ │ │ │A:ㄟ... │ │├──┼──────┼───────┼───────────────────┼─────┤│ 3 │董坤壽(A) │100年8月27日12│A:你今天有在那邊嗎 │偵八卷第20││ │0000000000 │時39分57秒 │B:有,但是要晚一點,等一下才會過去, │頁 ││ │陳明村(B) │ │ 現在還在家裡 │ ││ │0000000000 │ │A:等一下,大約要多久 │ ││ │ │ │B:你幾點要過來 │ ││ │ │ │A:我兩點上班,若你再那邊我現在過去, │ ││ │ │ │ 沒有關係,我兩點進去後,若裡面沒有 │ ││ │ │ │ 人,看你可不可以過來 │ ││ │ │ │B:好 │ │├──┼──────┼───────┼───────────────────┼─────┤│ 3 │董坤壽(A) │100年8月27日13│A:ㄟ │偵八卷第20││ │0000000000 │時38分15秒 │B:你進去了嗎 │頁-第21頁 ││ │陳明村(B) │ │A:剛要到,我看一下有沒有人,若沒有人 │ ││ │0000000000 │ │ ,我再叫你過來 │ ││ │ │ │B:好 │ ││ │ │ │A:我兩點值班,我也不能亂跑 │ ││ │ │ │B:好 │ │├──┼──────┼───────┼───────────────────┼─────┤│ 4 │董坤壽(A) │100年8月27日13│B:到了喔,要提(什麼東西)進去嗎? │偵八卷第21││ │0000000000 │時50分38秒 │ │頁 ││ │陳明村(B) │ │ │ ││ │0000000000 │ │ │ │└──┴──────┴───────┴───────────────────┴─────┘

:事實四之㈢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董坤壽(A) │100年11月21日 │A:請說 │偵八卷第26││ │0000000000 │13時26分45秒 │B:ㄟ,方便說話嘛 │頁-第27頁 ││ │陳明村(B) │ │A:有啦 │ ││ │0000000000 │ │B:那個「59年次」(暗語,意指交通大隊 │ ││ │ │ │ 編號「059」警車)你家的喔 │ ││ │ │ │A:阿 │ ││ │ │ │B:「59年次」你家的喔,你家那邊的喔 │ ││ │ │ │A:ㄟ │ ││ │ │ │B:你有沒有問看看昨晚十點多的時候是誰 │ ││ │ │ │ 阿,跟他感恩一下 │ ││ │ │ │A:阿 │ ││ │ │ │B:昨晚啦,昨晚跟我後面 │ ││ │ │ │A:那是我啦 │ ││ │ │ │B:那是你啊 │ ││ │ │ │A:是我啦,不然我在跟你說話 │ ││ │ │ │B:我熊熊聽不出來啦 │ ││ │ │ │A:你聽不出來喔 │ ││ │ │ │B:對阿(笑) │ ││ │ │ │A:(笑) │ ││ │ │ │B:我熊熊聽不出來,害我找不到人 │ ││ │ │ │A:如果要花費(開單)的話,至少要20( │ ││ │ │ │ 萬元) │ ││ │ │ │B:這樣喔(笑) │ ││ │ │ │A:(笑)這樣你了解喔 │ ││ │ │ │B:那我有跟你他們老闆說弄一下,認識一 │ ││ │ │ │ 下,日後好做事 │ ││ │ │ │A:阿 │ ││ │ │ │B:不好意思,哪是我自己老大的車子啦, │ ││ │ │ │ 老大也有跟他(駕駛)出來,他(駕駛 │ ││ │ │ │ )以前是當我的手下員工 │ ││ │ │ │A:昨天他(駕駛)說他跟在你們後面阿 │ ││ │ │ │B:ㄟ │ ││ │ │ │A:他(駕駛)說你們跟他報(路)的,所 │ ││ │ │ │ 以我才會問你,給你一個機會 │ ││ │ │ │B:(笑)喔,這樣喔 │ ││ │ │ │A:(得意的笑) │ ││ │ │ │B:我昨天聽的霧煞煞,我再找你「鬥陣的 │ ││ │ │ │ 」,你「鬥陣仔」再找我們「朱仔」說 │ ││ │ │ │ 他說沒有耶,我才想到好像是你們家的 │ ││ │ │ │ ,再問你問問看,... │ ││ │ │ │A:(得意的笑) │ ││ │ │ │B:我聽不出來是你的聲音 │ ││ │ │ │A:喔 │ ││ │ │ │B:阿你昨天換那一輛喔 │ ││ │ │ │A:昨天,本來就是那個阿,那個都是我們 │ ││ │ │ │ 那邊的阿 │ ││ │ │ │B:喔,這樣阿,是昨天晚上開那一輛嗎 │ ││ │ │ │A:晚上怎樣 │ ││ │ │ │B:晚上開不同的車嗎 │ ││ │ │ │A:「59」的阿,我們那邊的阿 │ ││ │ │ │B:喔,我只以為另一輛是你們那邊的,你 │ ││ │ │ │ 的聲音我又沒有聽(認)出來 │ ││ │ │ │A:喔 │ ││ │ │ │B:好啦,感恩啦,我有跟我老大說,要處 │ ││ │ │ │ 理一下,改天才「好借問」 │ ││ │ │ │A:好,改天見面再說了 │ ││ │ │ │B:對啦,自己的老大阿,感恩阿 │ ││ │ │ │A:好 │ │├──┼──────┼───────┼───────────────────┼─────┤│ 2 │董坤壽(A) │100年11月21日 │B:ㄟ,董仔怎樣 │偵八卷第27││ │0000000000 │17時44分33秒 │A:那是「明仔」的嘛 │頁-第28頁 ││ │陳明村(B) │ │B:怎樣 │ ││ │0000000000 │ │A:那是「小港明仔」的嘛 │ ││ │ │ │B:對 │ ││ │ │ │A:他不都是平板嘛 │ ││ │ │ │B:有啦,那是靠(行)在他那裡的啦 │ ││ │ │ │A:喔靠行的喔,那就不是他的了阿 │ ││ │ │ │B:那個跟他老的很好啊 │ ││ │ │ │A:喔 │ ││ │ │ │B:那算跟他老的那輩在用的 │ ││ │ │ │A:喔,瞭解,我是說名片裡面好像有這個 │ ││ │ │ │ 人,這個名字(小港明仔) │ ││ │ │ │B:是阿,我原來以前就靠在那裡 │ ││ │ │ │A:喔,你以前喔... │ ││ │ │ │B:我以嫌就靠在那裡 │ ││ │ │ │A:喔,瞭解,現在在忙嗎? │ ││ │ │ │B:沒,在這裡和一些司機摸個小麻將 │ ││ │ │ │A:是喔,好啦,OK │ ││ │ │ │B:好 │ │├──┼──────┼───────┼───────────────────┼─────┤│ 3 │董坤壽(A) │100年11月24日 │A:ㄟ │偵八卷第28││ │0000000000 │11時51分10秒 │B:你有沒有上班 │頁-第29頁 ││ │陳明村(B) │ │A:沒有,晚上八點 │ ││ │0000000000 │ │B:晚上八點,那現在回到家了嗎 │ ││ │ │ │A:我昨天就在家了阿,我昨天八點下班, │ ││ │ │ │ 今天晚班 │ ││ │ │ │B:這樣喔,你八點(上班),那你幾點出 │ ││ │ │ │ 門 │ ││ │ │ │A:八點,幾點過去喔 │ ││ │ │ │B:ㄟ,差不多幾點出門 │ ││ │ │ │A:ㄟ,那就差不多要明天中午了 │ ││ │ │ │B:明天中午喔 │ ││ │ │ │A:明天中午你有在那邊嗎 │ ││ │ │ │B:明天不一定,我有時中午,有時下午一 │ ││ │ │ │ 兩點 │ ││ │ │ │A:這樣喔,我是上班上到明天中午12點, │ ││ │ │ │ 12點下班 │ ││ │ │ │B:ㄟ,這樣,不然就12點多了,往我這邊 │ ││ │ │ │ 過來 │ ││ │ │ │A:12點多喔 │ ││ │ │ │B:ㄟ │ ││ │ │ │A:好12點半好了 │ ││ │ │ │B:對,12點多那裡 │ ││ │ │ │A:好 │ │├──┼──────┼───────┼───────────────────┼─────┤│ 4 │董坤壽(A) │100年11月24日 │A:你在公司嗎 │偵八卷第29││ │0000000000 │12時35分49秒 │B:對,我現在過來這邊 │頁 ││ │陳明村(B) │ │A:現在過去那邊喔 │ ││ │0000000000 │ │B:ㄟ │ ││ │ │ │A:不然我現在過去好了 │ ││ │ │ │B:好 │ ││ │ │ │A:我去逆邊一下子而已 │ ││ │ │ │B:沒有關係,我都在這邊 │ ││ │ │ │A:好 │ │├──┼──────┼───────┼───────────────────┼─────┤│ 5 │董坤壽(A) │100年11月24日 │A:我剛出去,你剛回去阿 │偵八卷第29││ │0000000000 │12時41分44秒 │B:對,你去哪,你有看到我回去嗎 │頁 ││ │董坤壽老婆(│ │A:沒 │ ││ │B) │ │B:你要去哪 │ ││ │0000000000 │ │A:我要去「紅中」那裡一下 │ ││ │ │ │B:好 │ ││ │ │ │A:我馬上回來... │ │├──┼──────┼───────┼───────────────────┼─────┤│ 6 │董坤壽(A) │100年11月24日 │B:ㄟ,阿哭么,我忘了,你進去了嗎 │偵八卷第29││ │0000000000 │13時05分22秒 │A:對,你在哪 │頁-第30頁 ││ │陳明村(B) │ │B:我跟我董的,到派出所這邊看鐵,我馬 │ ││ │0000000000 │ │ 上忘記,你要進去 │ ││ │ │ │A:喔 │ ││ │ │ │B:你有沒有事(意指時間趕不趕),我馬 │ ││ │ │ │ 上進去 │ ││ │ │ │A:阿 │ ││ │ │ │B:你有沒有要去哪裡阿 │ ││ │ │ │A:沒 │ ││ │ │ │B:你等我一下,我跟人家說一下事情馬上 │ ││ │ │ │ 進去 │ ││ │ │ │A:好 │ │└──┴──────┴───────┴───────────────────┴─────┘

:事實五通訊監察譯文┌──┬──────┬───────┬───────────────────┬─────┐│編號│通話者 │通話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譯文出處 │├──┼──────┼───────┼───────────────────┼─────┤│ 1 │董坤壽(A) │100年7月8日09 │A:ㄟ │偵六卷第47││ │0000000000 │時09分31秒 │B:你今天沒有上班嗎 │頁-第48頁 ││ │陳金萬(B) │ │A:今天休假 │ ││ │0000000000 │ │B:喔,休息喔 │ ││ │ │ │A:ㄟ,怎樣 │ ││ │ │ │B:沒有啦,我打電話問看看,看那台059是│ ││ │ │ │ 不是你開的啦 │ ││ │ │ │A:不是啦 │ ││ │ │ │B:你在休假喔 │ ││ │ │ │A:在哪阿 │ ││ │ │ │B:我現在岡山(交流道)下來,我怕碰到 │ ││ │ │ │ 他阿 │ ││ │ │ │A:59? │ ││ │ │ │B:59那不是們那邊的嗎,那不是你們深水 │ ││ │ │ │ 的嗎 │ ││ │ │ │A:59現在哪有在那邊 │ ││ │ │ │B:59現在來到嘉新東路那邊耶,現在線上 │ ││ │ │ │ 就有人在說阿 │ ││ │ │ │A:那個是要做長訓的啦,但是長訓的是否 │ ││ │ │ │ 在那邊? │ ││ │ │ │B:我也不知道,沒有關係啦,有碰到再那 │ ││ │ │ │ 個就好了,喔,我現在要過去了阿 │ ││ │ │ │A:好啦 │ │├──┼──────┼───────┼───────────────────┼─────┤│ 2 │董坤壽(A) │100年7月8日09 │B:深水小隊值班警員周建樺你好 │偵六卷第48││ │0000000000 │時11分13秒 │A:是周仔嗎 │頁 ││ │深水小隊值班│ │B:是 │ ││ │警員周建樺(│ │A:咦,姚克平,姚仔有來上班嗎 │ ││ │B) │ │B:沒,今天沒 │ ││ │00-0000000 │ │A:喔,我是說今天的那個「印仔」 │ ││ │ │ │B:「印仔」你不是拿給那個了... │ ││ │ │ │A:我擔心他沒來上班,我當作 │ ││ │ │ │B:沒,今天他沒來 │ ││ │ │ │A:「59」的誰開出去了 │ ││ │ │ │B:「59」的那個,「敏全仔」常訓阿 │ ││ │ │ │A:喔,他常訓是吧 │ ││ │ │ │B:喔,怎樣 │ ││ │ │ │A:沒啦,我是以為姚仔有來上班,要告 │ ││ │ │ │ 訴他「印仔」放在那個... │ ││ │ │ │B:沒,今天還沒 │ ││ │ │ │A:今天還沒,喔,好,謝謝 │ ││ │ │ │B:好,OK │ │├──┼──────┼───────┼───────────────────┼─────┤│ 3 │董坤壽(A) │100年7月8日09 │B:董哥怎樣 │偵六卷第48││ │0000000000 │時12分21秒 │A:那沒有事啦 │頁-第49頁 ││ │陳金萬(B) │ │B:沒事喔,好,OK │ ││ │0000000000 │ │A:喔 │ ││ │ │ │B:你晚上要不要來找我,來吃一下東西阿 │ ││ │ │ │A:晚上喔 │ ││ │ │ │B:對阿,順便帶嫂子來阿,我們來「石頭 │ ││ │ │ │ 」(火鍋)那邊,看要不要 │ ││ │ │ │A:石頭喔 │ ││ │ │ │B:對阿 │ ││ │ │ │A:好 │ ││ │ │ │B:我等你電話阿 │ ││ │ │ │... │ │├──┼──────┼───────┼───────────────────┼─────┤│ 4 │董坤壽(A) │100年7月8日13 │B:董哥 │偵六卷第49││ │0000000000 │時41分09秒 │A:晚上我自己過去而已喔 │頁 ││ │陳金萬(B) │ │B:阿,沒關係... │ ││ │0000000000 │ │ │ │├──┼──────┼───────┼───────────────────┼─────┤│ 5 │董坤壽(A) │100年7月8日17 │A:六點半喔 │偵六卷第49││ │0000000000 │時47分49秒 │B:好... │頁 ││ │陳金萬(B) │ │ │ ││ │0000000000 │ │ │ │├──┼──────┼───────┼───────────────────┼─────┤│ 6 │董坤壽(A) │100年7月8日18 │董坤壽已經抵達石頭(火鍋) │偵六卷第49││ │0000000000 │時37分41秒 │ │頁 ││ │陳金萬(B) │ │ │ ││ │0000000000 │ │ │ │└──┴──────┴───────┴───────────────────┴─────┘附表四:

┌──┬─────────────────────────────┬─────┐│編號│宣告刑欄 │相關事實 │├──┼─────────────────────────────┼─────┤│ 一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㈠││ │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㈡││ │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伍仟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㈢││ │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陸仟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四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㈣││ │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五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㈤││ │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六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㈥││ │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七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㈦││ │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伍仟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八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二之㈧││ │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追│ ││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九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三 ││ │肆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現金新台幣伍仟元、價值新│ ││ │台幣伍佰元之泰國蝦壹份,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 │時,現金部分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泰國蝦部分應追徵其價額。 │ │├──┼─────────────────────────────┼─────┤│ 十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事實四之㈠││ │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價值新台幣壹仟元之茶葉壹│ ││ │斤,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 │ │├──┼─────────────────────────────┼─────┤│ │ 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 │事實四之㈡││十一│ 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價值新台幣壹仟元之茶葉 │ ││ │ 斤,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 │ │├──┼─────────────────────────────┼─────┤│十二│董坤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 │事實四之㈢││ │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所得財物價值新台幣壹仟元之茶葉 │ ││ │斤,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 │ │├──┼─────────────────────────────┼─────┤│十三│董坤壽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方法,故意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事實五 ││ │不實文書文罪,計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