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上訴字第 8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810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星龍選任辯護人 王文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星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上訴人即被告盧星龍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 條罪、故買贓物等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6 月25日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本院卷1 、32頁),至並自101 年9 月25日延長羈押2 月(本院卷96、98頁),延長羈押期間於101 年11月24日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1 年11月1 日訊問後(本院卷124 頁),認被告盧星龍有詐欺、偽造貨幣、施用毒品、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多次前科,且於99年10月6 日甫執行完畢出獄,竟旋即再犯本案之罪,守法觀念嚴重不足;況盧星龍於93年、95年、98年、99年間均曾經發佈通緝後始緝獲到案之紀錄(本院卷22至30、94頁),足見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本院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

1 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慧敏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