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柏智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柏智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柏智(下稱被告)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等罪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7 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10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依其所受宣告刑度極重,客觀上不到案之動機難免,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若不予羈押,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自有難以進行之可能。茲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建榮法 官 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