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毒抗字第5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許耀仁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0日裁定(101 年度毒聲字第823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許耀仁(下稱被告)主張尿液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為被告長期服用HIV 雞尾酒療法所致,被告已服用HIV 雞尾酒療法長達10年以上;因雞尾酒療法的用藥裏含有學名「麻黃胺素」的成分,綜上所述被告尿液含有微量的「甲基安」有陽性反應實屬合理的解釋,爰請本院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尿液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受諸多因素影響,如檢體簽收、處理、分析、文件處理及各檢體驗單位所訂定之閾值不同等,均影響最後結果之判讀,現行實務就尿液中毒品之檢驗方法,一般實驗室受理尿液煙毒檢驗申請時,其第一步驟係利用
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如篩檢濃度小於閾值,即判讀為陰性反應;如篩檢濃度大於閾值,則進一步進行確認試驗,確認試驗方法之原理須異於篩檢方法之原理,目前國內常用的方法計有TOXI-LAB(毒物層析法)、GC(氣體色層分析法)、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等方法,依各實驗單位設備不同而選用,其精密度則依次為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優於氣體色層分析法優於毒物層析法。所謂「氣相層析質譜儀」係包括「氣相層析儀」及「質譜儀」二部分,就「氣相層析儀」部分,其原理係將物質氣化後,經分析管分離,因各種物質之沸點及對管柱之吸附力有異,經檢測器測定後,呈現不同滯留時間,再利用滯留時間判定其物質為何;而「質譜儀」部分為檢測器,可將物質撞擊成碎片以記錄其質譜圖,因各化合物之鍵結能力各異,不同物質即有其特定之質譜圖,是在物質判斷上有若指紋鑑定,理論上如扣除人為因素(例如檢體間之污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定之精確度近乎百分之百,幾無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是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應不致有偽陽性反應等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6 月20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函示在案。
三、經查:㈠被告係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凌晨0 時,為警持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在高雄市○○區○○街○○○ 號住所執行搜索,查獲安非他命5 包、塑膠勺子2 支、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電子磅秤1 組、分裝袋1 包等物,旋於同日10時20分,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被告拘提到案,經採其尿液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酵素免疫法(EIA )為初步篩檢之檢驗方法,再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 )為確認鑑定之檢驗方法檢驗結果,驗得其尿液中安非他命濃度為78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4290ng/ml ,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因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大於500ng/ml,且安非他命大於100ng/ml,判定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陽性反應,此有該中心101 年6 月7 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1 份附卷可稽。故該尿液檢驗報告結果,依上開說明,已足排除偽陽性反應結果,尚無誤判之虞。㈡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MDA 無醫療用途,該
等成分均為國內禁用之第二級毒品,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市售成藥及處方藥,均不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或MDA 等毒品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8月21日管檢字第0920006729號函可稽,是被告自稱因接受雞尾酒療法,受其藥物中所謂「麻黃胺素」之影響,致尿液中有所謂「甲基安」之成分云云,除就同屬安非他命類化合物,並因其化學分子式有「甲基」(CH3 )而得名之甲基安非他命容有誤會外,以其尿液經驗得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分別高達780ng/ml、4,290ng/ml,遠逾前述甲基安非他命大於500ng/ml,且安非他命大於100ng/ml之閾值標準,依前所述,亦顯可排除因其他原因產生誤差所致,則被告於前開採尿前,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審因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而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被告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以前開情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