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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毒抗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毒抗字第7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葉俊卿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6日裁定(101 年度毒聲字第11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葉俊卿前於民國98年間因家庭暴力事件受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後,獨自在高雄市○○區○○路○○號經營茶葉商行及撫養2 名就學中之子女而身兼母職,並靠被告技能維持商行經營,被告如送觀察、勒戒,子女將無依無靠。本案僅憑被告尿液檢驗結果即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未查獲何毒品及施用工具,被告難以接受。又被告記憶中並無施用過甲基安非他命,但因車禍而遺留腦部傷害,精神狀況不佳,於此情況下被告自己做了什麼有時自己也不知道。又被告於警詢時已提供販毒集團訊息供警察查緝,希望本案能改判。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云云。

二、原審裁定係以:被告於101 年9 月19日14時26分許,為警採尿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校101 年9 月26日尿液檢驗報告及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在卷可按,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等語。

三、按尿液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受到諸多因素之影響,如檢體簽收、處理、分析、文件處理及各檢體驗單位所訂定之閾值不同等,均會影響到最後結果之判讀,目前尿液中毒品之檢驗方法分述如下:一般實驗室接到尿液煙毒檢驗申請時,第一步驟為利用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做初步篩檢,如篩檢濃度小於閾值即判讀為陰性反應;如篩檢濃度大於閾值,則必須進一步做確認試驗,確認試驗方法之原理須異於篩檢方法之原理,確認試驗方法目前國內常用的方法計有TOXI─LAB (毒物層析法)、GC(氣體色層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等方法,依各實驗單位設備不同,選用方法而有不同,其精密度依次為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優於氣體色層分析法優於毒物層析法。再者,所謂「氣相層析質譜儀」包括「氣相層析儀」及「質譜儀」二部分,在「氣相層析儀」部分,其方法為將物質氣化後,再經分析管分離,由於各種物質之沸點及對管柱之吸附力不同,在經過檢測器測定後,表現出不同的滯留時間,利用滯留時間來判定是何種物質;而「質譜儀」部分為檢測器,能將物質撞擊成碎片,記錄其質譜圖,因每個化合物之鍵結能力不同,故不同之物質會有其特定之質譜圖,因此在物質之判斷上有若指紋鑑定,理論上如果扣除人為因素(例如檢體間之污染),氣相層析質譜儀之精確度接近百分之百,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亦即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應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等情,此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92年

6 月20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明確。

四、經查,警方因偵辦另案而被告於101 年9 月19日11時30分許,主動配合警方製作筆錄,被告於該次警詢時自承曾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經被告同意而採集尿液送驗,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影本在卷可稽,而其所採尿液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酵素免疫法(EIA )為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 )為確認檢驗,其檢驗結果為安非他命濃度為4200ng/ml 、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59200ng/ml),而依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因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大於500ng/ml且安非他命大於100ng/ml,而判定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陽性反應,此有該中心101 年9 月26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故該尿液檢驗報告結果,依上開說明,已足排除偽陽性反應結果,而無誤判之虞。

五、綜上所述,原審因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而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被告以上開情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抗告理由所稱:家有子女待撫養及曾提供販賣毒品集團訊息供警方偵辦云云,此均與被告是否應送觀察、勒戒無涉,而非本院所應考量之事由,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