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5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丁啟耕
高英旋共 同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傷害致重傷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
9 月6 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理由欄最後,關於承辦法庭「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孫強、法官任森『詮』」部分,應更正為「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孫強、法官任森『銓』」。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亦應準用於刑事訴訟法。
二、本件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