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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聲再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9號

101年度聲再字第40號101年度聲再字第41號101年度聲再字第4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蔡榮仁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李金山上1 人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財源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裕三上2 人共同代 理 人 徐萍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 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41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334 號、第20284 號、第20285 號、第21429 號;併辦案號:同署93年度偵字第22970 號、95年度偵字第39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林裕三(下稱聲請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林裕三)對於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認有下列漏未審酌足生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及發現確實新證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6 款、第421 條規定聲請再審:

㈠根據土地銀行放款規定,放款前要有徵信人員為徵信調查後

再交由授信審查小組人員「全體一致」之同意後,始得核貸,亦即若有任何一位「授信審小組人員」或經辦人員不同意,則放款案件即不能核貸完成。而原確定判決附表一擔保放款案共21件及附表二信用放款案共11件,惟承辦人員欄中全部漏列放款人員王泰貴及李桂榮,部分漏列授信審查小組人員楊士生。原確定判決對於部分授信經辦人員及授信審查小組人員遭漏列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則造成其共犯結構聯絡不完整或判決有罪者顯不可能之矛盾情形。

㈡洪順發為土地銀行苓雅分行之優質大客戶,自為博愛分行經

理陳茂雄為績效所需而極力自苓雅分行挖角之對象,然聲請人除一心為土地銀行效力、為博愛分行增加業績外,別無他想,亦從未自洪順發處獲有任何利益好處,自無違背土地銀行委託,進而故為違背任務之必要、動機、故意及行為。倘聲請人果與洪順發勾結,而為損害土地銀行之背信行為,自無需將黃裕斌貸款案退件2 次,並於黃裕斌第三次申貸時,亦未依黃裕斌申貸數額核貸,而於進行各項徵信、審核後,僅核貸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足證聲請人並無背信犯行。

㈢原確定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土地銀行「授信受理工作流

程圖」、「放款審核工作流程圖」及「業務手冊授信作業程序受理申請」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致將聲請人與授信人員之職責誤認而混為一談,進而誤認聲請人林裕三並未與附表

一、二所示借款人洽談徵信,明知上開事項不實仍逕為登載云云,故將聲請人論以背信罪責。又原確定判決對於放款書卷所附之實地查勘相片或相關紀錄或經總行覆審人員審核無誤之資料等重要證據均漏未審酌,致嚴重誤認聲請人林裕三等徵信人員「未依規定勘查詢價,故未能確實依照當地之市價核定價格,即自行援用或根據洪順發所提供偽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將明知不實高估之擔保品價格登載於其等職務所掌之擔保品現場勘查報告」。再者,原確定判決亦誤認聲請人林裕三 職責上需填寫「授信請核書」,致高估聲請人林裕三等徵信人員之重要性,並誤認聲請人林裕三等徵信人員未實地勘查詢價,故未能確實依照當地之市價核定價格,而將明知不實高估之擔保品價格登載於擔保品現場勘查報告上。

㈣原確定判決主觀認定洪順發與聲請人勾結,並進而認定聲請

人事先知悉洪順發以人頭貸款,無非以洪順發擔任附表一、二貸款案之連帶保證人所致,然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臺灣土地銀行99年6 月9 日總審規字第0990025444號函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說明欄第二項所載:「二、關於個人及公司之擔保或信用貸款,其貸款保證人有無應避免一人承保多戶相關處理原則或函釋規定乙節,查本行保證人的徵取均依本行授信徵取連帶保證人之規定辦理,茲以保證人之徵取主要在補強授信條件,考量擔任保證人資力有高有低,未規範相關處理規則」,致對本案事實有所誤認。

㈤依卷附93年8 月30日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發文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市肅字第09368 一51246 一0 號函說明欄「二、本案以洪順發本人、其親屬、友人及開設之公司行號等名義,向土地銀行博愛分行貸款件數多達54筆,…」,足見最初移送單位係認洪順發以自己或他人名義之人頭貸款案高達54件,然最後確認有近一半之移送案件,並非人頭貸款之自用貸款案,故僅起訴擔保貸款部分21案,信用貸款部分11案。本案借款人申貸及授信人員核貸時(含徵信人員徵信時),委實無從判斷該借款人是否為洪順發之「人頭」。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上開函文,致對本案事實有所誤認。

㈥依卷附土地銀行博愛分行94年6 月22日博放字第0940000235

號函附件一關於系爭貸款案之歷次清償繳息明細、借據、借款申請書等文件顯示,聲請人並無意圖為洪順發之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之背信犯意,原確定判決就此漏未審酌。且原確定判決對於洪順發或其配偶林碧珠在土地銀行其他分行之授信資料,用以證明本案之徵信資料正確及放款無違土地銀行之規定乙情,漏未審酌。又原確定判決對於聲請人並不知洪順發以人頭來貸款及依當時法令並無明文禁止「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重要證據,亦漏未審酌。

㈦依證人黃登茂證稱:授信審核小組審核徵信報告,是根據徵

信人員作的徵信報告,及其所附佐證資料給授信小組人員來作審核的評估參考依據,是僅依徵信資料為書面審查,有時借款人發生逾期是借款後自己週轉發生困難,不是授信小組所能預期,洪順發貸款案是因週轉失靈發生逾期等語;證人楊士生證稱:審核小組依照書面來審核,一般我們都是相信徵信人員的專業,如從形式上來看徵信人員有依照規定來做的話,我們都會信任他們的專業,如果發現很離譜的估價,才會在會議中提出,我印象中洪順發的貸款案並沒有出現很離譜的情形等語;及證人李躍成證稱:徵信報告登載不實在的話,授信審核小組很難發現等語(以上均見一審卷97年7月14日筆錄)。足證聲請人身為審核小組一員,相信徵信人員所蒐集及提供之調查資料,而為書面審核,縱然因而末察覺係洪順發利用人頭申貸,或未發現估價與市價不符之情形,然在徵信人員所提出之徵信資料均與銀行規定所須具備之資料相符情形下,亦不容認聲請人應負共同背信之罪責。原確定判決就證人黃登茂、楊士生、李躍成上揭證言,未予審酌,認事用法自有疏誤。

㈧依土地銀行總行88年12月30日總人考字第880030376 號令:

「經理陳茂雄申誡二次、副理蔡榮仁申誡一次」,89年12月16日總人考字第890003586 號令:「三等裹理李金山一警告,三等襄理黃財源一警告」,嗣93年8 月31日總人考字第930028637 號令,始認聲請人林裕三行政疏失情節輕微,而懲處申誡1 次,至放款人員王泰貴,遭總行認為所應負責之程度較重,故遭懲處申誡2 次。然王泰貴並未遭起訴判刑,對照王泰貴之情狀,聲請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林裕三實不應負擔背信罪責。

㈨聲請人李金山任徵信職時,附表二信用貸款部分,業已核貸

,且經展期及繳納利息,若果有任何不實之情形,亦非在聲請人李金山任職核貸時發生。

㈩依洪順發在原審所證:伊沒有找過蔡榮仁,都是找銀行的人

;伊借款時沒有跟蔡榮仁講過是用人頭貸款」等語(二審卷

100 年12月6 日筆錄),可知聲請人蔡榮仁當時在土地銀行博愛分行雖係擔任副理職務,然有關申貸案之收件、徵信、對保等工作均非聲請人蔡榮仁之業務;則洪順發若帶其所使用之人頭至土地銀行博愛分行辦理擔保手續時,當時該分行第一線之承辦人員即應非聲請人蔡榮仁。另佐以洪順發證述:伊買土地要借錢時,皆會先問經理陳茂雄買土地要拿來借錢,是否可以等語(偵5 卷第351 頁),及被告李金山陳稱:洪順發急需貸款籌備資金,會先向經理陳茂雄表明等語(偵5 卷第227 頁);準此,洪順發貸款前接洽之對象係經理,並非聲請人蔡榮仁,嗣後洪順發帶人頭前來辦理擔保手續時,聲請人蔡榮仁亦非第一線之承辦人員。且聲請人蔡榮仁當時之辦公座位係在該分行之一樓,與徵信、授信人員及經理之座位均在2 樓,有所區別;另徵信人員備妥資料供授信審查小組審查時,洪順發亦不在現場。綜上各情,則洪順發何以認為事後審核之聲請人蔡榮仁,也應知道伊是用人頭向銀行申貸?其於偵查中所陳:他們知道我是用人頭貸款等語(偵5 卷第353 頁),係出於何種見聞、或僅是其個人臆測之詞?顯有疑問。原確定判決未依上述證詞詳予審究,即率為不利於聲請人蔡榮仁之認定,顯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事。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

⒈林碧珠部分:林碧珠早在81年間即已向土地銀行分別核貸最

高限額為3360萬元及1440萬元之抵押借款,事後在86年9 月間整合清償設定成3600萬元之抵押貸款(即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4 部分),林碧珠(洪順發)於81年到86年間均正常繳息,其信用及資力自堪認定,嗣於86年轉貸後又繳納利息到90年才發生繳息停止之情形,長達10年之抵押借款,為何前半段之作業無背信罪嫌,後4 年則有背信情形?⒉洪英展(原名洪順榮,聲請意旨誤載為洪順發)部分(即附

表一編號3 部分):洪順榮早在69年起即陸續貸款,直到75年起改向土地銀行抵押借款。而到81年7 月亦是設定最高限額3600萬元之抵押,82年清償86年再以「洪順發及洪順榮」為債務人設定3600萬元最高限額之抵押,直到90年6 月16日繳息停止,為何81年間同條件之設定是合法,而86年之抵押借款則是背信?⒊洪朝景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部分):洪朝景、洪順發早在

75年間即向土地銀行核貸最高限額480 萬元,後來陸續清償,於81年5 月6 日以林陳秀蓮名義設定360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於86年7 月30日改以林碧珠及洪朝景為債務人設定最高限額3600萬元之抵押權,並於8 月1 日將林陳秀蓮之最高限額抵押3600萬元塗銷。洪朝景既然81年到86年都有清償利息維持良好信用,則聲請人實無理由不以同一條件貸放予洪朝景!⒋陳有財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 【聲請書誤載為編號2 】部分

):洪順發早在75年間即有向土地銀行為抵押借款,陸續清償改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核貸,81年間陳有財為債務人向土地銀行設定2400萬元最高限額之抵押權,86年9 月25日改向土銀博愛分行設定最高限額為2640元之抵押權,並在86年

9 月30日塗銷上開87年間之2400萬元之抵押權,可知本件乃是轉貸事件,雖然設定條件自2400萬元提高到2640萬元,惟期間相隔5 年半,光公告現值亦提高不少,且陳有財在5 年半間亦正常繳息毫無信用瑕疵,則聲請人實無理由不相信陳有財之資力證明。

⒌洪瑞聰(原名洪志輝)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 部分):該屏

東縣里○鄉○○段○○○ 號土地,早在75年間,即由洪朝景任債務人用以抵押借款,後陸續在76年清償,82年改以林碧珠為借款人,設定24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84年8 月清償轉借後,最後在86年由洪志輝任債務人,設定3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既然洪朝景在本案亦被認定是人頭,為何75年至82年間以洪朝景為借款人之抵押借款,洪朝景就不是人頭,而無背信情形?且自75年起借款均有正常繳息長達12年,土地銀行或任何司法機關均未對於75年到82年間之貸放表明有或登載不實之情形,則聲請人自然相信此次轉貸符合規定而無背信之情形。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依第421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第424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林裕三均係於民國101 年2 月2 日收受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 號判決書,其中聲請人李金山、黃財源、林裕三係於101 年2 月21日聲請本件再審,聲請人蔡榮仁則係於101 年2 月22日聲請本件再審,4 人均未逾20日之期間,合先敘明。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規定之確實新證據,在解釋上須具備⑴新穎性⑵確實性⑶影響性(或關連性)之要件始足當之。所謂「新穎性」係指該項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當時即已存在,然因當事人及法院未經發現,致未及提出調查審酌,而於判決後始行發現;所謂「確實性」係指該項證據依其形式上之觀察係真實存在;所謂「影響性」係指該項證據如經提出或審酌,在客觀上顯可動搖原確定判決而使受判決人獲較有利之判決而言。倘該證據形式上雖屬真實,然縱予提出供法院審酌,在客觀上亦未必能據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或依其他證據資料所作事實之認定者,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稱之確實新證據。

四、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係指當事人於第二審法院判決前所提出之證據,足以影響、變更判決結果,而法院漏未審酌而言,如第二審判決前所提出之證據,經第二審法院依調查之結果,本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並已於理由內敘明其取捨之理由者,則不包括之。易言之,所謂「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必該證據已經提出卻漏未審酌,且該證據確為真實,而足以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或免訴、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始可,否則如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而僅據以爭執原確定判決對證據之取捨者,仍不能准許再審。

五、本院原確定判決綜合各種相關證據,認定陳茂雄自86年1 月間起至89年1 月14日止擔任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博愛分行經理,負責綜理該分行徵信、授信、核貸等業務;聲請人蔡榮仁自86年1 月起至88年4 月16日止擔任該行副理,負責協助經理綜理分行業務;聲請人李金山自86年1 月24日起擔任授信業務襄理,並於88年10月2 日起接任徵信業務襄理;聲請人黃財源自86年1 月24日起擔任徵信業務領組,並於87年6 月1 日起接任徵信業務襄理,又於88年10月2 日起調任會計業務襄理;聲請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於上揭任職期間,均為該行授信審查小組成員,並由聲請人蔡榮仁擔任召集人;聲請人林裕三自86年1 月24日起至93年10月

6 日止擔任徵信調查員,負責客戶信用調查、擔保品查估等徵信業務。陳茂雄明知土地銀行之分行經理授信授權額度,就擔保貸款部分,企業最高5,000 萬元,個人最高3,000 萬元,就信用貸款部分,企業最高500 萬元,個人最高200 萬元,超過前述額度者,均應送總行審核;又聲請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林裕三均明知申請貸款案件應依土地銀行「辦理短期融資作業要點」、「辦理中長期融資作業要點」處理,擔保貸款另應依「授信擔保品調查估價要點」第11條、第15條之規定鑑估土地及建築物之價格;另聲請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亦明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就無擔保授信案件,應依授信評估5 項原則(即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借款戶展望)辦理審查,就擔保授信案件,對於土地及建物依實際買賣價格查估者,應確實查證其付款憑證提經小組認定並列入紀錄,並應查考比較鄰近地區類似房地之實際成交價或合理時價。因陳茂雄與洪順發熟識,適洪順發有大筆資金需求,陳茂雄亦亟欲拓展分行業務,明知附表一、二所示之擔保及信用貸款案件,皆係洪順發利用人頭分散貸款,作為個人集中使用之目的,該等貸款名義人之實際收入均不足清償鉅額貸款本息,申貸金額遠超過擔保不動產之市場價值,竟為使洪順發獲得超額貸款,而指示聲請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林裕三,在渠等辦理前述各筆貸款之徵信、授信業務範圍內,共同意圖為洪順發之不法利益,基於背信及業務登載不實之接續犯意聯絡,聲請人林裕三就其所承辦附表一、二所示貸款案件,均未依規定與借款人為洽談徵信,對於借款人之職業、收支情形等信用資料亦未經實質調查,以確實瞭解貸款人之經濟條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授信展望等事項,明知洪順發所提供之借款人信用資料不實,仍填載於其職務所掌之個人信用調查報告。又聲請人李金山、黃財源、林裕三就渠等各自承辦附表一所示擔保貸款案件之擔保品查估業務,亦未依規定勘查詢價,故未能確實依照當地之市價核定價格,即自行援用或根據洪順發所提供偽造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將明知不實高估之擔保品價格登載於其等職務所掌之擔保品現場勘查報告。再由聲請人林裕三將前述不實之徵信調查內容填載於職務所掌之授信審查紀錄表、授信請核書、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聲請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就渠等承辦附表一、二所示貸款案件,亦明知上開業務文書填載內容不實,竟怠忽渠等職司徵信、授信業務主管或副理之權責,在上開內容不實之徵信、授信業務文書逕予核章,並就渠等擔任授信審查小組成員之貸款案件,未經實質審查,即簽名決議通過。嗣經理陳茂雄就其中附表一編號7 所示貸款案件之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予以批示後轉呈土地銀行總行核貸,其餘貸款案件則在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授信請核書上批示准予核貸,接續違背渠等對於土地銀行博愛分行之任務,使洪順發獲有不法之超貸利益。嗣附表一、二所示貸款案件均因停止繳納本息,經土地銀行轉列催收,附表一所示擔保貸款案件亦因擔保品係經高估價格核貸,最終以低價拍定或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金聯公司)以低價承受,致土地銀行受有損害(各貸款案件之申請名義人、申貸日期、放款日期、申貸金額、放款金額、擔保品、連帶保證人、登載不實之文書暨內容、承辦業務人員暨授信審核小組成員、停止繳息日、轉催收金額、擔保物拍賣暨承受價格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等事實,業就案內有關證據,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上之判斷,均已於理由內詳加說明,對於聲請人否認犯罪所持辯解不可採之理由,亦均詳予指駁,其證據之取捨及判斷並不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六、經查:㈠聲請意旨固陳稱:依土地銀行放款規定,放款案件須由授信

審查小組人員「全體一致」之同意後,始得核貸,而原確定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放款案件,承辦人員欄中全部漏列放款人員王泰貴及李桂榮,部分漏列授信審查小組人員楊士生云云。然查:

⒈附表一所示之貸款名義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申請日期,經

附表一所示連帶保證人之保證,以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向土地銀行博愛分行申辦擔保貸款,又附表二所示之貸款名義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申請日期,經附表二所示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向土地銀行博愛分行申辦信用貸款,再分別由附表

一、二所示之承辦徵信人員製作信用(個人)調查報告、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授信請核書,交由附表一、二所示徵信、授信襄理、副理同意核章,並經附表一、二所示之授信審查小組成員簽名同意通過,俟經理陳茂雄就其中附表一編號7 所示貸款案件之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予以批示後轉呈土地銀行總行核貸,其餘貸款案件則在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授信請核書上批示准予核貸,嗣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放款時間,貸放附表一、二所示之核貸金額等情,此有土地銀行博愛分行95年11月24日博放字第0950000339號函、96年1 月4 日博放字第0960000005號函檢送附表一、二所示各貸款案件之授信書類憑證保管卷宗(含授信申請書、借款用途及償還計畫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團法人聯合中心徵信資料、授信審查紀錄表、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擔保品建檔登錄單、保證人建檔錄單、放款案件適用利率表、放款帳卡等)可資佐證。

⒉而依土地銀行總行82年8 月4 日(82)總業四字第17524 號

函之說明所載:㈠為加強營業單位經理權限內授信案件之控管、提高內部牽制效果,各營業單位設置營業單位授信審查小組;㈡小組成員:由營業單位主管指定熟諳徵信、授信業務之資深行員若干人組成,惟辦理徵信、授信業務之襄理、主辦人員應為當然成員,本小組召集人由營業單位主管指定副主管一人擔任,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並以出席人員一致同意為原則;㈢審查內容①凡無擔保授信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提交小組,依授信評估五項原則(即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財源、債權保障及借款戶展望)辦理審查。②提供不動產為擔保之擔保授信,不限授信金額,除下列兩項免提小組審查外,其餘一律提交小組辦理審查……(見原審卷一第156 至157 頁)。另依證人即土地銀行總行授信審查部長沈秀玉於本院原確定判決審理時證稱:授信審查小組形式上應要開會,但實際作業需求可有彈性作業方法,因為總行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具備開會形式,也沒明文規定不可以其他方案替代,如果小組成員以書面方式審查而簽名負責或同意,原則上亦符合總行的規定等語(見本院100 年12月6 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17頁)。準此,足認授信審查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並以出席人員一致同意為原則,且授信審查小組成員可以不具開會形式而為審查及同意,甚為明灼。

⒊原確定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放款案件,承辦人員欄中雖未

載列放款人員王泰貴及李桂榮,部分案件雖未載列授信審查小組人員楊士生。然附表一、二所示之貸款案件,確分別由附表一、二所示之承辦徵信人員製作信用(個人)調查報告、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授信請核書,交由附表一、二所示徵信、授信襄理、副理同意核章,並經附表一、二所示之授信審查小組成員簽名同意通過,俟經理陳茂雄就其中附表一編號7 所示貸款案件之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予以批示後轉呈土地銀行總行核貸,其餘貸款案件則在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授信請核書上批示准予核貸,嗣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放款時間,貸放附表一、二所示之核貸金額;且授信審查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並以出席人員一致同意為原則,授信審查小組成員可以不具開會形式而為審查及同意等情,均如上述。且放款人員王泰貴、李桂榮及授信審查小組人員楊士生等人,並非本案之被告或共犯。則原確定判決未將放款人員王泰貴、李桂榮及授信審查小組人員楊士生等人之相關事實予以載述,對於本案被告即聲請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林裕三等人犯罪事實之認定,並無影響。是此部分聲請意旨,自非適法之聲請再審事由。

㈡按土地銀行內部對失職人員之行政懲處,與本案犯罪事實之

認定及法律之適用,乃屬二事,不可混為一談。聲請意旨謂:土地銀行88年12月30日總人考字第880030376 號令:「經理陳茂雄申誡二次、副理蔡榮仁申誡一次」,89年12月16日總人考字第890003586 號令:「三等裹理李金山一警告,三等襄理黃財源一警告」,嗣93年8 月31日總人考字第930028

637 號令,始認聲請人林裕三行政疏失情節輕微,而懲處申誡一次,至放款人員王泰貴,遭總行認為所應負責之程度較重,故遭懲處申誡二次,然王泰貴並未遭起訴判刑,對照王泰貴之情狀,聲請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林裕三實不應負擔背信罪責云云。顯將土地銀行內部對失職人員之行政懲處,與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混為一談,實非適法之聲請再審理由,至為灼然。

㈢附表二信用貸款部分,核貸時間分別為88年1 月20日(編號

1 部分)、86年4 月8 日(編號2 部分)、88年4 月21日(編號3 部分)、88年4 月15日(編號4 部分)、88年9 月18日(編號5 部分)、87年9 月1 日(編號6 部分)、88年1月5 日(編號7 部分)、88年1 月5 日(編號8 部分)、88年6 月23日(編號9 部分)、88年6 月23日(編號10部分)、88年11月9 日(編號11部分),而聲請人李金山係自86年

1 月24日起擔任授信業務襄理,並於88年10月2 日起接任徵信業務襄理乙節,業據原確定判決認定如前,足認附表二信用貸款部分,均係於聲請人李金山任職授信業務襄理及徵信業務襄理期間內所核貸無訛。職是,聲請意旨謂:聲請人李金山任徵信職時,附表二信用貸款部分,業已核貸,且經展期及繳納利息,若果有任何不實之情形,亦非在聲請人李金山任職核貸時發生云云,尚與事實不符,亦不足執為適法之聲請再審事由。

㈣聲請意旨雖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部分,認為該等債務人前已

向土地銀行貸款,債信良好,原確定判決未審酌及此,因認此部分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云云。惟查,附表一編號1 至5部分,該等債務人均係洪順發利用人頭分散貸款,作為個人集中使用之名義貸款人乙節,業據原確定判決認定如前。職是, 附表一編號1 至5 之名義貸款人債信是否良好,尚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準此,足認聲請人所聲請之上開證據縱經調查,亦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所犯之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或使聲請人受無罪、免訴、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甚為明灼。

㈤再細譯本件聲請意旨所舉之其他理由,均係敘明原承審法院

關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證據調查及心證形成如何不利聲請人之陳述,僅屬聲請人對卷宗內同一證據資料之判斷,持與原確定判決不同之評價,而憑持己見認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不當或與證據法則有違,即係對於事實審法院證據取捨裁量權行使之當否所為之任意指摘,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

1 項第6 款、第421 條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不符,尚難認係適法之聲請再審理由。

七、綜上所述,聲請人蔡榮仁、李金山、黃財源、林裕三聲請本件再審所述之理由,及其所提出之「證據」,並不符合「新穎性」、「確實性」及「影響性(或關連性)」之要件,即非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之情形,亦非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上開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及第421 條所規定之要件有間,應認為無再審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八、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石家禎法 官 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雅華附表一:擔保貸款┌─┬───┬───┬───┬───┬────┬────┬─────────┬──────┐│編│貸款名│擔保物│擔保物│連帶保│申請日期│申貸金額│承辦人員(於所職掌│繳息止日 ││號│義人 │ │所有人│證人 │放款日期│核貸金額│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轉催收金額 ││ │ │ │ │ │ │ │及簽名、核章之人)│擔保物拍定或││ │ │ │ │ │ │ │ │承受價格 │├─┼───┼───┼───┼───┼────┼────┼─────────┼──────┤│1 │洪朝景│屏東縣│林碧珠│洪順發│①86年7 │①30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月7日││ │ │里港鄉│ │林碧珠│ 月26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②3000萬元 ││ │ │過江段│ │ │②86年7 │②300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三│③351萬4787 ││ │ │849 、│ │ │ 月31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 元 ││ │ │850 地│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號土地│ │ │ │ │ 三 │ ││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 │ 黃財源 │ ││ ├───┴───┴───┴───┴────┴────┴─────────┴──────┤│ │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 │項(見帳冊1第169至171頁): ││ │①洪朝景85年度收入250 萬元,支出80萬元,餘絀170 萬元 ││ │②鄰近土地每坪65000 至68000 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65000 元,查估總價3359萬4000元。 │├─┼───┬───┬───┬───┬────┬────┬─────────┬──────┤│2 │洪瑞聰│屏東縣│林碧珠│洪順發│①86年8 │①28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16││ │(原名│里港鄉│ │林碧珠│ 月12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 日 ││ │洪志輝│永春段│ │ │②86年8 │②280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三│②2800萬元 ││ │) │192、 │ │ │ 月16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③245萬6300 ││ │ │192-1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元 ││ │ │地號土│ │ │ │ │ 三 │ ││ │ │地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 │ 黃財源 │ ││ ├───┴───┴───┴───┴────┴────┴─────────┴──────┤│ │(缺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 │不實事項(見帳冊2 第186、188頁): ││ │①洪瑞聰年收入300 萬元,支出30萬元,餘絀270 萬元。 ││ │②鄰近土地每坪54萬至60萬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54萬元,查估總價3154萬4000元。 │├─┼───┬───┬───┬───┬────┬────┬─────────┬──────┤│3 │洪英展│屏東縣│洪順發│洪順發│①86年8 │①30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16││ │(原名│里港鄉│ │洪瑞聰│ 月12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 日 ││ │洪順榮│大港洋│ │ │②86年8 │②300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三│②3000萬元 ││ │) │段739 │ │ │ 月16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③375 萬9954││ │ │、739-│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元 ││ │ │2、740│ │ │ │ │ 三 │ ││ │ │地號土│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地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 │ 、黃財源 │ ││ ├───┴───┴───┴───┴────┴────┴─────────┴──────┤│ │(缺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 │不實事項(見帳冊3 第253 至254 頁): ││ │①洪英展85年度收入450 萬元,支出70萬元,餘絀380萬元。 ││ │②鄰近土地每坪86000 至95000 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86000 元,查估總價3351萬元。 │├─┼───┬───┬───┬───┬────┬────┬─────────┬──────┤│4 │林碧珠│屏東縣│林碧珠│洪順發│①86年9 │①30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5 ││ │ │里港鄉│ │ │ 月3日 │ 元 │②副理:蔡榮仁 │ 日 ││ │ │永春段│ │ │②86年9 │②280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三│②2800萬元 ││ │ │332、4│ │ │ 月5日 │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③600 萬5000││ │ │42、4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元 ││ │ │43地號│ │ │ │ │ 三 │ ││ │ │土地及│ │ │ │ │⑥擔保品查估助理員│ ││ │ │永豐路│ │ │ │ │ :吳鑫陽 │ ││ │ │一段38│ │ │ │ │⑦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號建物│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 │ 、黃財源 │ ││ ├───┴───┴───┴───┴────┴────┴─────────┴──────┤│ │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 │項(見帳冊4 第249 至250 、253 頁): ││ │①林碧珠現與其夫從事種植、養殖事業,85年度收入2300萬元,支出1020萬元,餘絀1280萬元。││ │②鄰近土地每坪47萬至48萬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47萬元,查估總價3206萬4000元。 │├─┼───┬───┬───┬───┬────┬────┬─────────┬──────┤│5 │陳有財│屏東縣│林碧珠│洪順發│①86年9 │①25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26││ │ │里港鄉│ │林碧珠│ 月24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 日 ││ │ │永春段│ │ │②86年9 │②220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三│②2200萬元 ││ │ │359地 │ │ │ 月26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③206 萬3156││ │ │號土地│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元 ││ │ │及屏東│ │ │ │ │ 三 │ ││ │ │縣里港│ │ │ │ │⑥擔保品查估助理員│ ││ │ │鄉成功│ │ │ │ │ :吳鑫陽 │ ││ │ │路31之│ │ │ │ │⑦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3號建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物 │ │ │ │ │ 、黃財源 │ ││ ├───┴───┴───┴───┴────┴────┴─────────┴──────┤│ │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 │項(見帳冊5 第155至157 頁): ││ │①陳有財現從事盆栽批發,85年度收入300 萬元,支出60萬元,餘絀240 萬元。 ││ │②鄰近土地每坪77萬至80萬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77萬元,查估總價2453萬6000元。 │├─┼───┬───┬───┬───┬────┬────┬─────────┬──────┤│6 │張志清│高雄縣│林碧珠│洪順發│①86年11│①25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10月17││ │ │大樹鄉│ │林碧珠│ 月28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 日 ││ │ │中興南│ │ │②86年12│②250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三│②2500萬元 ││ │ │路2巷 │ │ │ 月17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③727 萬4000││ │ │34之4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元 ││ │ │、34之│ │ │ │ │ 三 │ ││ │ │5、34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之6、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34之7 │ │ │ │ │ 、黃財源 │ ││ │ │號建物│ │ │ │ │ │ ││ ├───┴───┴───┴───┴────┴────┴─────────┴──────┤│ │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6 第327、332頁││ │): ││ │①張志清現任振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主任,年收入500 萬元,支出100 萬元,餘絀400 萬元。 ││ │②本案土地時價約3600萬元,查估總價3193萬8000元。 │├─┼───┬───┬───┬───┬────┬────┬─────────┬──────┤│7 │王劉怡│高雄縣│王劉怡│洪順發│①87年8 │①1億200│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月3日││ │伶 │鳥松鄉│伶 │ │ 月19日│ 0萬元 │②副理:蔡榮仁 │②1億1970萬 ││ │ │鳳松段│ │ │②87年9 │②1億197│③授信襄理:李金三│ 元 ││ │ │54、56│ │ │ 月3日 │ 0萬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③3687萬3938││ │ │-1、56│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元 ││ │ │-3地號│ │ │ │ │ 三 │ ││ │ │土地及│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高雄縣│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鳥松鄉│ │ │ │ │ 、黃財源 │ ││ │ │中正路│ │ │ │ │ │ ││ │ │興農巷│ │ │ │ │ │ ││ │ │2號農 │ │ │ │ │ │ ││ │ │舍 │ │ │ │ │ │ ││ ├───┴───┴───┴───┴────┴────┴─────────┴──────┤│ │徵信調查報告、貸款案補充說明、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 │不實事項(見帳冊7 第6至7、11至13頁): ││ │①王劉怡伶從事農業生產、養殖等事業,經營高經濟作物及盆栽盆景買賣,並投資房地產事業,││ │ 86年度收入1700萬元,支出150 萬元,餘絀1550萬元。 ││ │②本案土地實際買賣價格1億7110萬元,查估總價1億6514萬元。 │├─┼───┬───┬───┬───┬────┬────┬─────────┬──────┤│8 │名鼎廣│高雄縣│王劉怡│洪順發│①87年9 │①50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7 月30││ │告事業│鳥松坔│伶 │洪瑞聰│ 月3日 │ 元 │②副理:蔡榮仁 │ 日 ││ │有限公│埔1175│ │ │②87年12│②500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三│②5000 萬元 ││ │司,負│地號土│ │ │ 月30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③700萬元 ││ │責人洪│地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瑞聰(│ │ │ │ │ │ 三 │ ││ │原名洪│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志輝)│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 │ 、黃財源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 │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8 第17至22、25頁): ││ │①洪志輝年度收入900 萬元、支出300 萬元、餘絀600 萬元。 ││ │②鄰近土地每坪19.7萬至19.9萬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19.7萬元,查估總價6389萬3000元。 │├─┼───┬───┬───┬───┬────┬────┬─────────┬──────┤│9 │昱基貿│高雄市│昱基貿│林碧珠│①88年2 │①45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10││ │易有限│左營區│易有限│洪瑞宏│ 月10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日 ││ │公司,│新民段│公司 │ │②88年3 │②444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三│②4400萬元 ││ │負責人│371地 │ │ │ 月1日 │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③1992萬1443││ │洪志宏│號土地│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元 ││ │(原名│ │ │ │ │ │ 三 │ ││ │洪瑞宏│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 │ 、黃財源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 │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10第61、63至65頁): ││ │①洪瑞宏年度收入230萬元,支出180萬元,餘絀50萬元。 ││ │②鄰近土地每坪50萬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49萬3752元,查估總價4939萬9000元。 │├─┼───┬───┬───┬───┬────┬────┬─────────┬──────┤│10│周民乾│高雄市│周民乾│洪順發│①88年2 │①20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1 ││ │ │左營區│ │ │ 月10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 日 ││ │ │新民段│ │ │②88年3 │②182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三│②1820萬元 ││ │ │371-1 │ │ │ 月1日 │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③740萬6894 ││ │ │地號土│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元 ││ │ │地 │ │ │ │ │ 三 │ ││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 │ 、黃財源 │ ││ ├───┴───┴───┴───┴────┴────┴─────────┴──────┤│ │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 │項(見帳冊9 第36、44至45頁): ││ │①週明乾現從事盆栽買賣及房地產投資,87年度收入270萬元,支出50萬元,餘絀220萬元。 ││ │②鄰近土地每坪42萬至50萬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423732元,查估總價2028萬7000元。 │├─┼───┬───┬───┬───┬────┬────┬─────────┬──────┤│11│允順廣│高雄市│允順廣│洪順發│①88年2 │①45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21││ │告事業│左營區│告事業│林碧珠│ 月10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 日 ││ │有限公│新民段│有限公│ │②88年3 │②450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三│②4500萬元 ││ │司,負│371-2 │司 │ │ 月1日 │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③2197萬550 ││ │責人林│地號土│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元 ││ │碧珠 │地 │ │ │ │ │ 三 │ ││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 │ 、黃財源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 │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15第20、89至90、94頁): ││ │①林碧珠現與夫從事房地產投資,並從事園藝盆景,收入年度收入2300萬元、支出102 萬元、餘││ │ 絀1280萬元。 ││ │②鄰近土地每坪約50萬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492476元,查估總價5222萬9000元。 │├─┼───┬───┬───┬───┬────┬────┬─────────┬──────┤│12│昱基廣│高雄縣│洪順發│洪瑞宏│①88年4 │①37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21││ │告事業│鳥松鄉│ │林碧珠│ 月8日 │ 元 │②副理:蔡榮仁 │ 日 ││ │有限公│鳳松段│ │ │②88年5 │②370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三│②3700萬元 ││ │司,負│18地號│ │ │ 月10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③860萬6800 ││ │責人洪│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元 ││ │志宏(│ │ │ │ │ │ 三 │ ││ │原名洪│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瑞宏)│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 │ 、劉明仁、黃財源│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 │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16第57、140、142、145頁): ││ │①洪志宏年度收入230萬元,支出160萬元,餘絀70萬元。 ││ │②本案土地實際買賣價格5330萬元,鄰近土地每坪約10萬5500元至13萬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10││ │ 5500元,查估總價5310萬3000元。 │├─┼───┬───┬───┬───┬────┬────┬─────────┬──────┤│13│允通廣│高雄縣│王劉怡│洪順發│①88年4 │①50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月4日││ │告事業│鳥松鄉│伶 │謝名智│ 月9日 │ 元 │②副理:蔡榮仁 │②5000萬元 ││ │有限公│坔埔段│ │王劉怡│②88年5 │②500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三│③2044萬1000││ │司,負│1059地│ │伶 │ 月24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 元 ││ │責人謝│號土地│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名智 │及高雄│ │ │ │ │ 三 │ ││ │ │縣鳥松│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鄉神農│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路101 │ │ │ │ │ 、劉明仁、黃財源│ ││ │ │號農舍│ │ │ │ │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 │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11第40、56至58頁): ││ │①謝名智年度收入300萬元,支出250萬元,餘絀50萬元。 ││ │②鄰近土地87年成交價每坪19.3萬元,本案土地據當地人稱每坪約16萬元至18.5萬元,本案土地││ │ 查估每坪16萬元,查估總價6238萬1000元。 │├─┼───┬───┬───┬───┬────┬────┬─────────┬──────┤│14│張志河│高雄縣│洪順發│洪順發│①88年5 │①25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10││ │ │鳥松鄉│ │林碧珠│ 月13日│ 元 │②授信襄理:李金山│ 日 ││ │ │大腳腿│ │ │②88年6 │②2270萬│③徵信襄理:黃財源│②2270萬元 ││ │ │段1157│ │ │ 月10日│ 元 │④徵信調查員:林裕│③563 萬5575││ │ │地號土│ │ │ │ │ 三 │ 元 ││ │ │地 │ │ │ │ │⑤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李金山、劉明仁│ ││ │ │ │ │ │ │ │ 、黃財源 │ ││ ├───┴───┴───┴───┴────┴────┴─────────┴──────┤│ │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 │項(見帳冊12第34、35、38頁): ││ │①張志河現任振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主任兼房地產投資及廣告、園藝事業,87年度收入510 ││ │ 萬元,支出310 萬,餘絀200 萬元。 ││ │②鄰近土地成交價每坪612000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6萬元,查估總價2529萬元。 │├─┼───┬───┬───┬───┬────┬────┬─────────┬──────┤│15│黃裕斌│高雄縣│洪順發│洪順發│①88年5 │①26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10││ │ │鳥松鄉│ │林碧珠│ 月13日│ 元 │②授信襄理:李金山│ 日 ││ │ │大腳腿│ │ │②88年6 │②2400萬│③徵信襄理:黃財源│②2400萬元 ││ │ │段1158│ │ │ 月10日│ 元 │④徵信調查員:林裕│③596 萬5300││ │ │地號土│ │ │ │ │ 三 │ 元 ││ │ │地 │ │ │ │ │⑤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李金山、劉明仁│ ││ │ │ │ │ │ │ │ 、黃財源 │ ││ ├───┴───┴───┴───┴────┴────┴─────────┴──────┤│ │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 │項(見帳冊13第45至46、66頁): ││ │①黃裕斌現任名鼎廣告事業公司專員並從事房地產投資,87年度收入133 萬元,支出35萬,餘絀││ │ 98萬元。 ││ │②鄰近土地成交價每坪612000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6萬元,查估總價2676萬9000元。 │├─┼───┬───┬───┬───┬────┬────┬─────────┬──────┤│16│洪志宏│高雄縣│洪順發│洪順發│①88年5 │①17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4 ││ │(原名│鳥松鄉│ │林碧珠│ 月13日│ 元 │②授信襄理:李金山│ 日 ││ │洪瑞宏│崎子腳│ │ │②88年6 │②1520萬│③徵信襄理:黃財源│②1520萬元 ││ │) │段1423│ │ │ 月14日│ 元 │④徵信調查員:林裕│③451萬2000 ││ │ │地號土│ │ │ │ │ 三 │ 元 ││ │ │地 │ │ │ │ │⑤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李金山、劉明仁│ ││ │ │ │ │ │ │ │ 、黃財源 │ ││ ├───┴───┴───┴───┴────┴────┴─────────┴──────┤│ │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 │項(見帳冊14第30至32頁): ││ │①洪志宏87年度收入230 萬,支出180 萬,餘絀50萬元。 ││ │②鄰近土地成交價每坪612000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6 萬元,查估總價1698萬2000元。 │├─┼───┬───┬───┬───┬────┬────┬─────────┬──────┤│17│黃志清│高雄縣│洪順發│洪順發│①88年7 │①23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10││ │ │鳥松鄉│ │林碧珠│ 月20日│ 元 │②授信襄理:李金山│ 日 ││ │ │崎子段│ │ │②88年8 │②2270萬│③徵信襄理:黃財源│②2270萬元 ││ │ │1233地│ │ │ 月7日 │ 元 │④徵信調查員:林裕│③562 萬元 ││ │ │號土地│ │ │ │ │ 三 │ ││ │ │ │ │ │ │ │⑤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李金山、黃財源│ ││ │ │ │ │ │ │ │ 、劉明仁 │ ││ ├───┴───┴───┴───┴────┴────┴─────────┴──────┤│ │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 │項(見帳冊17第26至28頁): ││ │①黃志清現從事農業及農產品批發零售業,年度收入750 萬元,支出250 萬元,餘絀500 萬元。││ │②鄰近土地87年7 月底成交價每坪19.3萬元,本案土地時價7 萬至8 萬元之間,本案土地查估每││ │ 坪7 萬元,查估總價2528萬2000元。 │├─┼───┬───┬───┬───┬────┬────┬─────────┬──────┤│18│陳建良│高雄縣│洪順發│洪順發│①88年9 │①30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18││ │ │鳥松鄉│ │林碧珠│ 月4日 │ 元 │②副理:王松林 │ 日 ││ │ │坔埔段│ │ │②88年9 │②2800萬│③授信襄理:李金山│②2800萬元 ││ │ │1237地│ │ │ 月18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③671萬8000 ││ │ │號土地│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元 ││ │ │ │ │ │ │ │ 三 │ ││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李金山、黃財源│ ││ │ │ │ │ │ │ │ 、劉明仁、王松林│ ││ ├───┴───┴───┴───┴────┴────┴─────────┴──────┤│ │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 │項(見帳冊18第54、58至59頁): ││ │①陳建良現任名鼎廣告事業公司業務經理並從事房地產投資,87年度收入320 萬元,支出30 萬 ││ │ 元,餘絀290 萬元。 ││ │②鄰近土地成交價每坪105888元,本案土地成交價每坪時價約9 萬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8.5 萬││ │ 元,查估總價3119萬5000元。 │├─┼───┬───┬───┬───┬────┬────┬─────────┬──────┤│19│洪俊良│高雄縣│洪順發│洪順發│①88年9 │①25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7 ││ │ │鳥松鄉│ │林碧珠│ 月15日│ 元 │②副理:王松林 │ 日 ││ │ │大腳腿│ │ │②88年10│②1990萬│③授信襄理:劉明仁│②1990萬元 ││ │ │段1114│ │ │ 月7日 │ 元 │④徵信襄理:李金山│③578萬元 ││ │ │地號土│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地 │ │ │ │ │ 三 │ ││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李金山、黃財源│ ││ │ │ │ │ │ │ │ 、劉明仁、王松林│ ││ ├───┴───┴───┴───┴────┴────┴─────────┴──────┤│ │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 │項(見帳冊19第55至57頁): ││ │①黃俊良現任昱基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並從事房地產投資,87年度收入290 萬元,支出40││ │ 萬元,餘絀250 萬元。 ││ │②鄰近土地成交價每坪61200 元,本案土地價格及條件均較優越,查估每坪6.12萬元,查估總價││ │ 2218萬8000元。 │├─┼───┬───┬───┬───┬────┬────┬─────────┬──────┤│20│朱志堅│高雄縣│王劉怡│王劉怡│①88年11│①23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30││ │ │鳥松鄉│伶 │伶 │ 月1 日│ 元 │②副理:王松林(休│ 日 ││ │ │坔埔段│ │周民乾│②88年12│②2300萬│假) │②2300萬元 ││ │ │1232地│ │ │ 月8日 │ 元 │③授信襄理:劉明仁│③658萬元 ││ │ │號土地│ │ │ │ │④徵信襄理:李金山│ ││ │ │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 │ │ │ │ │ 三 │ ││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李金山、劉明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 │項(見帳冊20第32至33、39頁): ││ │①朱志堅現任名鼎廣告事業公司業務間投資房地產,87年度收入500 萬元,支出200 萬元,餘絀││ │ 300 萬元。 ││ │②本案土地時價每坪約9 萬元,鄰近土地成交價每坪8.9 萬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8.5 萬元,查││ │ 估總價2568萬8000元。 │├─┼───┬───┬───┬───┬────┬────┬─────────┬──────┤│21│統豪有│高雄縣│王劉怡│黃裕斌│①89年1 │①5000萬│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 月11││ │限公司│鳥松鄉│伶 │陳國泰│ 月5日 │ 元 │②授信襄理:劉明仁│ 日 ││ │,負責│坔埔段│ │ │②89年1 │②4920萬│③徵信襄理:李金山│②4920萬元 ││ │人黃裕│1324地│ │ │ 月11日│ 元 │④徵信調查員:林裕│③1328萬8000││ │斌 │號土地│ │ │ │ │ 三 │ 元 ││ │ │ │ │ │ │ │⑤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 │ :李金山、黃財源│ ││ │ │ │ │ │ │ │ 、劉明仁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擔保品現場勘查書面報告、授信審查紀錄表、不動產擔保放款調查報告及││ │授信審核書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21第1、109至111頁): ││ │①黃裕斌現任借款公司負責人,經營農產品批發買賣,並投資房地產,年度收入1330萬元、支出││ │ 350 萬元、餘絀980 萬元。 ││ │②鄰近土地成交價每坪17.2萬、19.3萬元,本案土地查估每坪11萬元,查估總價5470萬5000 元 ││ │ 。 │└─┴──────────────────────────────────────────┘附表二:信用貸款┌─┬──────┬───┬────┬────┬─────────┬───────┐│編│貸款人 │連帶保│申請日期│申貸金額│承辦人員 │繳息止日轉催收││號│ │證人 │放款日期│核貸金額│ │金額 │├─┼──────┼───┼────┼────┼─────────┼───────┤│1 │允順廣告事業│洪順發│①88年1 │①500萬 │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9月31日 ││ │有限公司,負│林碧珠│ 月18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②450萬元 ││ │責人林碧珠 │ │②88年1 │②500萬 │③授信襄理:李金三│ ││ │ │ │ 月20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 ││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 │ │ │ 三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黃財源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授信審查紀錄表、授信請核書之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24第28頁││ │至29、51頁) ││ │①林碧珠現與其夫均投資養殖、種植事業及房地產,年收入2300萬元,支出1020萬元,││ │ 餘絀1280萬元。 │├─┼──────┬───┬────┬────┬─────────┬───────┤│2 │洪志宏(原名│洪順發│①86年4 │①200萬 │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11月21日││ │洪瑞宏) │林碧珠│ 月7日 │ 元 │②副理:蔡榮仁 │②160 萬元 ││ │ │ │②86年4 │②200萬 │③授信襄理:李金三│ ││ │ │ │ 月8日 │ 元 │④徵信業務領組:黃│ ││ │ │ │ │ │ 財源 │ ││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 │ │ │ 三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黃財源 │ ││ │ │ │ │ │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授信審查紀錄表、授信請核書之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26第322 ││ │至323 、325 頁) ││ │①洪志宏現投資廣告業務,並從事房地產投資,年收入210 萬元,支出30萬,餘絀180 ││ │萬元。 │├─┼──────┬───┬────┬────┬─────────┬───────┤│3 │洪志輝(原名│洪順發│①86年4 │①200萬 │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11月21日││ │洪瑞聰) │林碧珠│ 月15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②160 萬元 ││ │ │ │②86年4 │②200萬 │③授信襄理:李金三│ ││ │ │ │ 月21日│ 元 │④徵信業務領組:黃│ ││ │ │ │ │ │ 財源 │ ││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 │ │ │ 三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黃財源 │ ││ │ │ │ │ │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授信審查紀錄表、授信請核書之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25第152 ││ │、154至155頁) ││ │①洪瑞聰現任允統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經理,年收入300 萬元,支出30萬元,餘絀270 萬││ │ 元。 │├─┼──────┬───┬────┬────┬─────────┬───────┤│4 │張志河 │洪順發│①88年4 │①200萬 │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11月21日││ │ │楊森竣│ 月8日 │ 元 │②副理:蔡榮仁 │②160 萬元 ││ │ │ │②88年4 │②200萬 │③授信襄理:李金三│ ││ │ │ │ 月15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 ││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 │ │ │ 三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黃財源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授信審查紀錄表、授信請核書之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28第129 ││ │至130、132 頁) ││ │①張志河現任振州營造工地主任,並投資房地產及農地園藝種植,收入佳,年收入 ││ │1000萬元,支出50萬元,餘絀950 萬元。 │├─┼──────┬───┬────┬────┬─────────┬───────┤│5 │張志清 │洪順發│①87年8 │①190萬 │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月26日 ││ │ │楊森竣│ 月21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②167萬元 ││ │ │ │②88年9 │②190萬 │③授信襄理:李金三│ ││ │ │ │ 月18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 ││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 │ │ │ 三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黃財源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授信審查紀錄表、授信請核書之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29第58、││ │60 至61 頁) ││ │①張志清現任振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地主任,從事營造業務,並投資房地產,年收入││ │320 萬元,支出280 萬元,餘絀40萬元。 │├─┼──────┬───┬────┬────┬─────────┬───────┤│6 │朱志堅 │洪順發│①87年8 │①200萬 │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月30日 ││ │ │林碧珠│ 月29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②195萬元 ││ │ │ │②87年9 │②200萬 │③授信襄理:李金三│ ││ │ │ │ 月1日 │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 ││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 │ │ │ 三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黃財源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授信審查紀錄表、授信請核書之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30第151 ││ │、153至154 頁) ││ │①朱志堅現任名鼎廣告公司業務員,兼投資房地產,年收入250 萬元,支出30萬元,餘││ │ 絀220 萬元。 │├─┼──────┬───┬────┬────┬─────────┬───────┤│7 │周民乾 │洪順發│①87年12│①190萬 │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7月4日 ││ │ │林碧珠│ 月29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②164萬元 ││ │ │ │②88年1 │②190萬 │③授信襄理:李金三│ ││ │ │ │ 月5日 │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 ││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 │ │ │ 三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黃財源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授信審查紀錄表、授信請核書之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31第68、││ │70至71頁) ││ │①周民乾現從事房地產投資,年收入270 萬元,支出50萬元,餘絀220 萬元。 │├─┼──────┬───┬────┬────┬─────────┬───────┤│8 │余志豪 │洪順發│①87年12│①190萬 │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月26日 ││ │ │林碧珠│ 月29日│ 元 │②副理:蔡榮仁 │②159萬元 ││ │ │ │②88年1 │②190萬 │③授信襄理:李金三│ ││ │ │ │ 月5日 │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 ││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 │ │ │ 三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蔡榮仁、李金山│ ││ │ │ │ │ │ 、黃財源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授信審查紀錄表、授信請核書之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32第70、││ │72至73頁) ││ │①余志豪現從事房地產投資,並任職宏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年收入270 萬元,支出 ││ │50萬,餘絀220 萬元。 │├─┼──────┬───┬────┬────┬─────────┬───────┤│9 │陳有財 │洪順發│①88年6 │①190萬 │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月27日 ││ │ │林碧珠│ 月4日 │ 元 │②副理:王松林 │②180萬元 ││ │ │ │②88年6 │②190萬 │③授信襄理:李金三│ ││ │ │ │ 月23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 ││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 │ │ │ 三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王松林、李金山│ ││ │ │ │ │ │ 、黃財源、劉明仁│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授信審查紀錄表、授信請核書之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33第118 ││ │至119 、124 頁) ││ │①陳有財現投資高經濟作物種植,年收入450 萬元,支出240 萬元,餘絀210 萬元。 │├─┼──────┬───┬────┬────┬─────────┬───────┤│10│黃裕斌 │洪順發│①88年6 │①190萬 │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月27日 ││ │ │林碧珠│ 月7日 │ 元 │②副理:王松林 │②180萬元 ││ │ │ │②88年6 │②190萬 │③授信襄理:李金三│ ││ │ │ │ 月23日│ 元 │④徵信襄理:黃財源│ ││ │ │ │ │ │⑤徵信調查員:林裕│ ││ │ │ │ │ │ 三 │ ││ │ │ │ │ │⑥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王松林、李金山│ ││ │ │ │ │ │ 、黃財源、劉明仁│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授信審查紀錄表、授信請核書之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34第96至││ │97、102 頁) ││ │①黃裕斌現係名鼎廣告有限公司專員,並從事房地產投資,年收入1330萬元,支出350 ││ │ 萬元,餘絀980 萬元。 │├─┼──────┬───┬────┬────┬─────────┬───────┤│11│謝名智 │陳國泰│①88年9 │①200萬 │①經理:陳茂雄 │①90年6月30日 ││ │ │郭耀聰│ 月7日 │ 元 │②授信襄理:劉明仁│②177萬元 ││ │ │ │②88年11│②200萬 │③徵信襄理:李金山│ ││ │ │ │ 月9日 │ 元 │④徵信調查員:林裕│ ││ │ │ │ │ │ 三 │ ││ │ │ │ │ │⑤授信審查小組成員│ ││ │ │ │ │ │ :李金山、劉明仁│ ││ │ │ │ │ │(陳茂雄非該小組成│ ││ │ │ │ │ │ 員,卻在授信審查 │ ││ │ │ │ │ │ 紀錄表之召集人欄 │ ││ │ │ │ │ │ 簽名) │ ││ ├──────┴───┴────┴────┴─────────┴───────┤│ │個人信用調查報告表、授信審查紀錄表、授信請核書之登載不實事項(見帳冊35第132 ││ │、136 、139 頁) ││ │①謝名智現任允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並投資房地產,年收入300 萬元,支出 ││ │ 230 萬元,餘絀70萬元。 │└─┴──────────────────────────────────────┘

裁判案由:背信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