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昭賜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昭賜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昭賜因於83年8 月至86年2 月間犯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刑,固曾送監執行,既與他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僅應予扣除,尚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福連受刑人林昭賜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一 │ 二 │├───────┼────────────┼─────────────┤│ 罪名 │ 詐欺 │ 偽造有價證券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 年(已執行)│ 有期徒刑3 年2 月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201條第1項 │├───────┼────────────┼─────────────┤│ 犯罪日期 │83年8 月5 日-83年11月上│86年2 月10日至其後之二星期││ │旬 │內 │├───┬───┼────────────┼─────────────┤│偵 │機關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88 │ 89 ││ 案├───┼────────────┼─────────────┤│年 │ 字 │ 偵緝 │ 偵 ││ 號├───┼────────────┼─────────────┤│度 │ 號 │ 232 │ 1119 │├───┼───┼────────────┼─────────────┤│ │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 最 │ │年│ 88 │ 95 ││ │案├─┼────────────┼─────────────┤│ 後 │ │字│ 上易 │ 上更二 ││ │號├─┼────────────┼─────────────┤│ 事 │ │號│ 2247 │ 76 ││ ├─┼─┼────────────┼─────────────┤│ 實 │判│年│ 89 │ 95 ││ │決├─┼────────────┼─────────────┤│ 審 │日│月│ 3 │ 10 ││ │期├─┼────────────┼─────────────┤│ │ │日│ 29 │ 30 │├───┼─┴─┼────────────┼─────────────┤│ │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最高法院 ││ ├─┬─┼────────────┼─────────────┤│ │ │年│ 88 │ 96 ││ 確 │案├─┼────────────┼─────────────┤│ │ │字│ 上易 │ 台上 ││ 定 │號├─┼────────────┼─────────────┤│ │ │號│ 2247 │ 469 ││ 日 ├─┼─┼────────────┼─────────────┤│ │確│年│ 89 │ 96 ││ 期 │定├─┼────────────┼─────────────┤│ │日│月│ 3 │ 1 ││ │期├─┼────────────┼─────────────┤│ │ │日│ 29 │ 25 │├───┴─┴─┼────────────┼─────────────┤│合於中華民國九│ 2條1項3款 │ 否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6 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 附 註 │高雄地檢89年度執字第2758│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2482號││ │號 │ (101年執緝字第124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