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明治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明治所犯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83年2 月間起至84年1 月19日止,因犯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本院以84年度上易字第141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2295號,併辦案號:同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2599 號)於84年
8 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2日以前,所犯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4 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