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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聲減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文成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文成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劉文成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妨害性自主、偽造文書等3 罪,經分別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憲義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靖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