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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4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崔可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崔可玫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崔可玫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經本院暨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定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蔡國卿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12